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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责任: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现代国家建构逻辑

2022-11-25陈军亚

关键词:建构现代化国家

陈军亚 张 鑫

中国从一个农业国开启现代国家建设,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深刻影响着国家建设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三农”问题始终处于国家建设的重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贫困问题被置于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任务,在贫困治理的全球实践中彪炳史册。如果考虑到这一任务完成的初始条件及覆盖人群的广度,其影响更加令人瞩目。中国贫困治理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中国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从政策定位而言,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决定了摆脱贫困是国家治理的优先议程(吕普生,2021)。中国的国家制度安排集中了发展和治理的双重功能,并呈现出集中性、协调性、持续性、高效性的优势特征(燕继荣,2020)。中国的贫困治理是一种引领型融合治理,不仅创造了一种新型治理实践,也丰富了治理的一般理论(符平,2021)。除了国家治理的政策工具所发挥的治理效应,国家强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实现这种组织和动员能力的体制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从政党政治的角度分析,有学者将中国反贫困的成功经验归结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反贫困中所形成的领导能力和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黄承伟,杨进福,2021)。从制度体系而言,国家建构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制度体系”有效发挥了减贫治理效能(张芳娟,张乾元,2021)。总体而言,包括政党、政府、市场和社会大众共同形成的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在中国减贫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韩旭东,郑风田,2021)。

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国家又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并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习近平,2022)。做好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是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的重大工程。对这一重大工程的重要性,必须深化认识,提高站位。

对脱贫攻坚这一巨型社会工程成功的原因进行经验总结以及学理上的提炼,对衔接推进的乡村振兴战略无疑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但在向具体政策过程和制度安排寻求成功经验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国家是发动这一工程的主体力量。法律是政策的框架,而政治是政策的源头。已经全面开启的乡村振兴作为国家启动、举全国之力强力推进的重大政治工程,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既需要深入到政策过程和治理实践的具体方面,挖掘其实践机理,解释其成功经验,更需要提升到国家这一最重要的政治组织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并从其重要性中解读这一工程成功的政治逻辑,由此才能深化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实践中的政治站位。

一、乡村发展战略的国家视角

虽然国家在不同时空中有不同形态,其构造和职能也有所不同,但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不同地域时空中的国家仍然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正如曼(2015:547-548)对传统国家特征的概括:在国家的基础构造方面无力向社会渗透。现代国家的兴起则见证了国家职能的重大改变,使得它有能力穿越社会的全部领域。传统国家由于进入社会的力量十分弱小,而且与社会有效地“隔离”,使得国家对社会的影响力显得虚张声势,没有能力将国家的期望变成实际行动。而一个现代国家因为具有更强大的渗透能力,在原则上更容易实现国家的政策和目标(维斯,霍布森,2009:8)。

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不同特征对乡村社会具有不同影响和作用。传统时期,乡村社会不同程度地外在于国家权力及其政治架构,根据内生规则和秩序自我发展和运行是其基本特征。对现代国家而言,国家力量进入乡村社会,将传统时期外在于国家的自然形态的乡村,转变为具有国家元素和政治形态的乡村,这是现代国家之于乡村社会的特点。在现代国家时期,乡村不仅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组成部分。

现代国家的能力和职能改变为国家进入乡村社会提供了可能性。但是,现代国家权力和能力的扩张是否意味着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干预,在实践及其认识中却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西欧现代国家建构的历程表明,国家的建构仅仅意味着国家有权负责全部的政治事务,仅仅对政治事务提出权利要求。国家放弃了对财富生产和分配的直接干预。国家在经济社会事务中的角色,更加强调扮演一个“收缩的利维坦”。经济的强力发展只会在制度上拥有分隔功能的国家(即一个国家将自己从私营或社会行动者的日常要求中脱离出来)产生,国家在制度上是独立于经济之外的(维斯,霍布森,2009:19-20)。国家对社会福利和经济管理的干预程度应该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研究者也意识到,一个“收缩的利维坦”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低姿态毫无意义。国家对社会的渗透能力越强,它直接作用于人口及其他资源的能力就越强。国家的自主性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有足够的理由控制并干预社会过程,而不是弃之于市场。

因此,国家是否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是一个不断争议的学术议题。世界的多样性总能提供超越前一种结论的答案,实践也为争议持续不断地提供新的论据。与其陷于争议,不如回到事情的源头去思考差异化的实践何以发生。国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源头上是一个事关国家本质的话题。在解释眼花缭乱的国家实践之前,首先需要认识这些实践的本质,由此才能超越眼花缭乱的实践本身,认识实践背后的价值和意义。

对国家本质的认识,孔飞力(2013:2)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研究中的主张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对现代国家的认识,需要回到这个国家本身的历史进程之中去思考。对于国家的本质和发展的理解,当我们试图思考整个“国家故事”,寻找该故事内部以及它跟漫长的大范围政治制度故事之间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时,这个问题就会浮现出来。同时浮现出来的,还有问题的答案。

中国的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历来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干预。从脱贫到振兴的乡村战略实践,虽然包含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多方面的内容,也需要市场、社会等多种主体力量的参与,但它不仅是一项经济或社会工程,作为国家所发动,由国家统筹安排、强力推进的社会工程,其本质上更是一项政治工程。在解释这一政治工程何以成功之前,首先需要认识的是,它何以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中至关重要的政治工程。这需要回到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充分认识乡村振兴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关系,并从“整个中国现代国家建设故事”的连续性中去认识其重要性,才能认识这一政治工程成功的深层次原因。从现代国家建构的政治工程视角认识乡村振兴,这一工程内生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由中国进入现代国家的“历史前提”所规定,并在解决现代国家“发展瓶颈”中持续推进。“内生性”意味着国家在这一社会工程中的制度安排及其行动,并非被社会所排斥的“强制性”意志,而是被社会自身所“需要的力量”。依靠现代国家政权的力量建构一个现代化的乡村社会,实现乡村发展和振兴,内涵于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内容和进程。

二、“未解决的农民问题”: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历史规定性”

现代国家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国家形态。国家建构是探讨这一国家形态如何形成的议题,通常强调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的产生。它源自西方,产生于西方由工业化和商业化所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之中。

从“历史过程”的经验层面来看,西方工业化和商业化主导的现代社会是现代国家政权建立的历史规定条件。这一过程缓慢而漫长,“大致说来,从15世纪后期到18世纪中期的西欧,在经济上是各国商业资本和大西洋贸易兴起并向海外殖民扩张的过程;在政治上是王权兴起及随之而来的重商主义和中央集权化过程”(罗荣渠,1993:128)。因此,西欧若干国家共同准备和共同经历的早期工业化、城市化和商业化,是现代化进程的前提条件(罗荣渠,1993:128)。而这个前提条件,构成了现代国家诞生的社会基础。如同英国的现代化和现代国家建构经验所表明的,农业革命先行,传统农业社会的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在农村中最早出现农村手工业区,构成了现代国家建构的优势条件(罗荣渠,1993:130)。因为西方现代国家政权建立之前,已经或者同步解决了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传统经济形态的问题。摩尔(1987:29)据此认为,英国从传统封建专制王权国家走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进程,其从历史上继承而来的社会基础中“没有严重的农民问题”。在“没有严重的农民问题”这一现代国家建构的前提条件上,美国与此类似,“美国并未遇到要瓦解封建主义或官僚主义的、庞大而又牢固的农业社会这样一个问题……美国社会也从未有过像欧洲和亚洲社会那么庞大的农民阶级”(摩尔,1987:88)。

中国开启现代化进程所面临的历史起点和条件具有自己的“历史规定性”,这不仅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同于西方,也决定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建构现代国家的路径和形态差异。

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起点是一个庞大的、未经过早期工业化和商业化的农村社会,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规定性。传统中国是一个大规模农业国家,农民和由农民构成的乡村社会长期外在于国家的力量自我发展和运行。传统时期,中国农民用一句非常形象的话形容他们自己与国家的关系:纳完粮,自在王。但实际上,大量研究表明,即使是兵役和纳粮这种最基本和古老的国家职能,也难以毫无保留地进入乡村社会内部。黄宗智(2014a:199)对明清以来乡村社会的研究表明,19世纪的清政府,国家官僚机构的权力与保甲和里甲制度的理想相去甚远。国家的税收企图难以通过其制度体系进入乡村社会内部。杜赞奇(2010:209)对20世纪上半叶华北地区的研究也表明,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但其“渗透社会的努力”,只是加强了渗透性权力的内卷,从而遭遇失败的结局。

中国进入现代国家的建构进程,面临着“未解决的农民问题”。这个“未解决的农民问题”,一方面表现为一个未能进入国家政治架构和权力过程的乡村社会,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微弱联系。长期外在于国家力量自我发展的乡村社会,是一个规模庞大且差异巨大的传统农民社会。

一是,农业经济形态的差异。近代以前,中国延续了漫长的封建地主经济形态。从经济形态的演化规律来看,封建地主经济从领主经济演化而来。在中国,这一演化进程自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在进入现代国家的建设进程之前,小农经济和小农经济支撑的封建地主经济是中国传统经济的典型形态。以过密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官僚地主制是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共同之处,而这两个差异颇大的地区连接到一起,就构成了一个统一的中国和统一的国家机器的两大根据地(黄宗智,2014b:283)。但是,封建地主经济并不代表传统经济形态的全部。在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演进进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陈庆德,1989)。在地主经济制以外的少数地区,还分布着仍未完成向地主经济过渡的领主经济的典型元素。尤其是在中国的西南地区,直到20世纪50年代前,领主经济制度形态相当普遍。其特点是生产资料中最主要的土地实行领主所有制,领主享有比较完整的田地所有权,农民只享有田地的使用权,典当、买卖和租佃关系受到领主的禁止而较少发生(常明明,2011)。研究表明,就南方少数民族而言,至少存在五种领主经济形态。第一种是由农村公社直接发展起来的领主经济,主要位于西双版纳地区;第二种是“亭目制”的领主经济,其特点与村社基础上的领主经济类似,主要位于广西和贵州的部分地区;第三种是以家支组织为基础的“则溪制”,不仅实行领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在土地所有制基础上附属着人身依附关系;第四种是西藏地区建立在庄园经济基础上的领主制;第五种是阿坝藏族地区处于领主制初期阶段的牧区封建领主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明显的公私二重性,牧场属部落公有但牲畜为个人私有(史继忠,1989a)。

二是,农业经济的内部分化。土地所有制的差异背后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传统乡村社会的巨大分化。传统时期,支撑地主经济的小农经济表现出极高的土地生产率。研究表明,中国农业在20世纪30年代所达到的单位面积产量,实际上比当时已相当现代化的美国农业高出很多(黄宗智,2014a:12)。而在同时期中国西南的部分地区,以村社经济为支撑的领主经济还实行着“刀耕火种、轮荒轮种”的原始生产方式,土地产出率极低。生产工具主要使用木制、竹制和石制农具,铁制农具十分稀少(王水乔,2007)。在云南澜沧、金平、镇康及海南五指山地区,由于极低的劳动生产率,没有足够的物质力量来瓦解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呈现出处于母权制、父系家族公社及原始公社的多重过渡阶段的特征(史继忠,1989b)。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地区间的巨大差异,不仅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即使1949年后中国以一个“整体”进入现代国家的建设进程,这个“整体”实际上也是由巨大差异的不同地区“拼接”而成的经济版图。这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规定性:它不仅面对的是一个规模庞大且未经早期工业或商业元素渗透的乡村社会,而且是一个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未解决农民问题”的复杂的乡村社会。

三、从脱贫到振兴:乡村社会发展的国家政治工程

现代化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全方位走向现代的系统进程。但这一进程通常首先在经济领域发生,由工业化的进程所启动。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城市的快速兴起,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机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国家从以农业为基础的乡村社会,走向着重利用科学和技术的工业化和都市化社会的巨大转变过程(罗兹曼,2005:1)。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往往伴随着乡村的衰落。这一方面由农业产业自身的特性决定,另一方面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然拉大城市与乡村的差距。产业结构的演进带来了主导产业的转换,市场力量使得各种经济资源持续向优势产业集中,传统产业的发展动力减弱,产业之间的优势地位出现更迭。这一过程塑造了新的城乡关系:拥有强大资源吸纳能力和扩张能力的工业和城市与乡村之间,出现发展差距拉大的问题。对此,经济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城乡非均衡发展理论。乡村的衰落是现代化进程中经济规律自发作用的结果,摩尔(1987:379)早有论断:“农民早晚会成为现代化的牺牲品,这是一个简单而残酷的事实”。

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和城市、农业和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是客观经济规律的结果,这也意味着,社会自发的力量和经济的自发作用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乡村逐渐走向衰落的趋势。无论是赫希曼的极化—涓滴效应理论,还是弗里德曼的核心—边缘理论,都主张优先发展城市,通过城市和工业的发展来带动农村发展。但是,对正处于这一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市场化力量只能扩大而非减少城乡间区域不平衡”的“循环因果原理”(谬尔达尔,2019:3),产业上的二元结构必将带来地理上的二元格局。由此,依靠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城乡之间非均衡发展及其消失,将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历史过程。改变这一漫长社会历史过程的发展趋势,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的介入。“城乡区别就是社会最现代部分和最传统部分的区别。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里,政治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找到填补这一差距的方式,通过政治手段重新创造被现代化摧毁了的那种社会统一性”(亨廷顿,2008:56)。作为政治工程的乡村振兴,正是中国运用国家政权这个最强大的力量和政治手段,改变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问题、消除乡村社会内部的发展差距、实现被现代化所摧毁的社会统一性的过程。

新中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但在这个政权建立初期,面临的是一个延续几千年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在农村地区表现为,占全国经济90%的以土地私人占有关系所决定的、分散的、个体化的农业经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再分配。从经济意义上来说,这种再分配并没有从总体上改变农村的人地关系,在缺乏工业技术元素的支撑条件下,它并不必然带来农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和农民整体生活状况的改善,其经济形态仍然是分散的、个体的,同古代近似(毛泽东,1991:1430-1431)。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农业集体化,是国家政权直接进入乡村社会并主导乡村发展的实践。通过合作化的路径,实现了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变革,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体系及随之而来的政社合一的实践体制。国家政权希望通过农业发展的体制变革,解决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分散落后问题。同时,通过土地所有制构建集体行动的制度基础,因为“农民小土地所有者天生就倾向于反对共同行动”(斯考切波,2015:189)。

20世纪50年代,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和农业生产体制的变革解决了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匹配的经济基础问题,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释放的生产力效应,“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列宁,2012:16)。仅仅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权构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工业中心主义”的逻辑下,乡村背负额外压力。

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市场化改革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发展实践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实践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研究表明,其制度释放的生产力效应曾在短时期内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总体来看,城乡发展差距的扩大仍是主要趋势。从其主要表征指标城乡收入比来看,1978年,城乡收入差距为2.6倍;2002年以后,这一数值持续上升到3.0倍;2011年,仍然高达3.1倍。在城乡差距之外,还出现不容忽视的区域差距问题。2012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均收入最高地区的上海和最低地区的甘肃相差4倍(叶超,2014:154)。

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标。这就决定了改变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问题、消除乡村社会内部的发展差距,是中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任务。从减贫到振兴的乡村发展实践,正是这一内在要求和根本任务的实践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实施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乡村发展史上最有效的贫困治理:以最短时间完成最大规模的减贫任务。在减贫速度上,中国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减贫目标;在减贫数量上,中国是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贫困标准,我国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

消除绝对贫困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现代化进程中乡村衰败的问题,但对一个现代国家的稳定经济基础而言,它没有办法解决现代化进程中持续拉大的城乡差距问题。西方进入现代国家的建构进程之初,有“农民”但没有“农民问题”。但在其现代化进程之中,却出现了由相对差距拉大而带来的社会分化危机。基于此,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实现脱贫攻坚政策举措和工作体系向乡村振兴过渡,确保实现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战略被提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从这一国家战略的制度体系来看,党的领导和组织体系被置于战略实施主导力量的位置,“县委书记要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

如何实现农业国的工业化是中国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乡村发展在中国的现代化实践中得到高度重视。中国的乡村发展史表明,无论是作为地理意义上的乡村,还是作为产业形态的乡村,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且关键的地位。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国家工程,是这一重要性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体现。

四、基于责任的发展:国家工程成功的政治逻辑

国家诞生于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因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2012a:2)。欧洲现代国家建构的经验历程表明,一个现代国家的诞生,以一个现代社会的诞生为基础(林尚立,2004:23-48)。这个现代社会,表现为在物质生产关系层面超越了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即马克思所说,“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的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这种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2012b:211)。

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并不是基于内生的经济社会的进化逻辑。既不是由经济和物质生产关系发展到产生一个新的阶级从而通过新的阶级来确立一种新的统治形式,也不是市场或资本的力量准备好了自我终结并孕育新生政权的基础。中国现代国家的诞生缺乏商业和工业资本要素对社会的渗透和改造,也缺乏一个随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基础。它在一个庞大的乡村社会和落后的农业经济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新生的国家政权,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改变乡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落后和衰败趋势,实现乡村振兴,为新生的国家政权提供与之相匹配的经济社会基础,构成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容,也是其内在责任。

(一)“发展”是基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本质要求的内在责任

国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常是政治经济学的议题,政治机构在经济表现上扮演何种角色、国家力量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何种作用等是这一议题的重要内容。这一议题的确立由来已久,即使主张国家是社会机制的衍生物的韦伯,也曾发出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高调呼吁(应星,李猛,2012:209)。国家干预经济发展的动机,通常被解释为寻求基于经济绩效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这一解释视角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贸易和外资的追求以及工业化主导的经济增长等在既有研究中大多置于此逻辑下予以解释。但是,从脱贫到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很难在经济绩效的框架下成为解释对象,改变乡村发展的落后状态,实现发展和振兴,在市场和资本逻辑中很难获得绩效体现。相对于工业和城市等现代经济部门所提供的经济绩效而言,乡村社会并非现代经济的追逐领域。它的价值和意义,主要在于为现代国家形态建立一个与之匹配的经济社会基础。

从现代国家建构而言,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之上发生,现代化都是这个国家的追求和目标。但社会基础不同,则意味着现代国家建构的路径、过程和内容不同。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在一个缺乏现代化要素的传统乡村社会的基础之上发生,这就决定了改变这个乡村社会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传统落后性,实现其现代化导向的发展,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权力体系和结构形态的必然要求和过程,这一“必然要求和过程”赋予国家在建构自身形态的同时,实现社会建构的职能和责任。只有一个经历了现代化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构成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从脱贫到振兴的乡村发展战略,其实质是建构一个现代化的乡村社会。这是一个现代国家建构自身形态的自我责任,这一责任具有内生性,由其“过程和内容”的必然性所决定。

中国建设的是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市场化和商品化所主导的改革开放从体制上激发了发展效能,释放了生产力的财富效应。但是市场力量释放的财富效应必然带来财富的不平衡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接续而来的乡村振兴战略正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要求”的必然过程。将乡村振兴战略置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叙事之中,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合法性显然并非这一发展战略的叙事逻辑。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这一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任务,赋予了国家在促进乡村发展方面的内在责任。

(二)振兴乡村的国家行为内生于国家组织体系和政府机构的职责和行为

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必然塑造其政治特征并在政治过程中得到反映。无论是治贫还是振兴,中国致力于乡村发展的持久实践及其成绩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也体现在中国致力于贫困治理的政策机制和组织体系上。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最初源于现代化理论,实现现代化被视为解决贫困等诸多发展问题的关键,根本路径在于经济增长,基本目标简化为经济增长和提高收入(吴宇,2017)。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模式下,经济逻辑及其手段运用成为贫困治理的主要理念。但是,“自我调节的市场的理念,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除非消灭社会中的人和自然物质,否则这样一种制度就不能存在于任何时期”(波兰尼,2007:4)。由此只能说,基于自由市场和经济主义的逻辑解决贫困问题是一种乌托邦的试验,贫困治理应纳入国家政策的目标。减少贫困最有效的办法是依靠国家实施普遍性的社会保护政策,政治制度的正常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分配成本和利益、权力和特权。无论在联邦、州还是地方,政府都重新分配资源和机会,或者使贫困弱势群体在政策制定中扮演重要的政治角色,比如通过选举发挥政策制定的影响力(Royce,2019:111-11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建立了脱贫攻坚的制度体系。扶贫开发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完善了中国贫困治理的政策内容(吕普生,2021)。实际上,中国贫困治理的政策绩效不仅在于其政策内容本身,还取决于政府机构及官员在政策执行中的行为表现。比如,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及组织能力是否强大,组织体系的社会渗透能力是否广泛等。县委书记为治贫负责人,从政府组织机构中抽调官员到贫困村任“第一书记”,“不脱贫不得提拔”“尽锐出击”等贫困治理实践中的工作机制,并非行政体制本身所赋予官员身份的职务行为,而是基于内生规定性的国家责任所形成的责任意识,及由这种责任意识所产生的政治行为。因此,对中国的贫困治理而言,作为一项国家工程的重要内涵还在于,其治理绩效内生于国家组织体系以及政府机构的职责和行为。

(三)人民认同发展是国家的责任

认同国家责任的民众行为是发展战略有效性和治理绩效的前提。贫困治理的世界实践表明,缺乏民众认同的治理政策难以产生与政策目标相匹配的治理效果。通过福利政策实现资源的再分配是国家贫困治理的重要方式。但研究发现,20世纪60年代以来富裕民主国家的贫困问题,其最大的影响力量在于福利国家本身,贫困是福利国家平均主义理念制度化的结果(Brady,2009:163-164)。在救济式扶贫模式下,贫困人口缺乏积极行动的动力,依赖于政策救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贫困陷阱。因此,国家干预的贫困治理需要被治理者积极行动的配合和参与。认同国家责任的乡村社会,才能在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实施中产生内生动力。中国的贫困治理表明,它不是简单的“救济式治理”,不是简单将贫困人口纳为福利政策的对象及提高其福利供给水平,而是强调其自主性生存能力的获得,即塑造其“造血能力”,是一种“开发式贫困治理”。人民对国家责任的认同及由此产生的积极行为,提升了“开发式贫困治理”的政策效率。

如同新古典经济学家对国家的基本信条是国家对经济发展事务的干预越少越好,政治学者斯科特在分析了各个领域中国家主导的大型规划项目之后认为,由国家所发动的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大型社会工程,大都遭遇败局。那些国家试图以简单化的行政机器,将国家意志强加到社会领域,其结果不仅没有改善社会状况,反而使得国家干预的制度行为患上了神经官能症(斯科特,2019:448)。中国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大型社会工程,是一项基于国家“内生责任”的大型工程,这一“内生责任”正是源于“人民认同”,才使得实施这一工程的制度体制得以转化为治理效能,而不是陷入与其改善的社会之间产生紧张和压力的神经官能症。

五、结论与思考

从国家视角来分析政治,其核心问题在于国家的治理机构同社会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只有将它与对应之物(即‘非国家’)加以比较时,‘国家’这一概念才有意义”(邓利维,奥利里,2007:217)。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来看,乡村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在中西方具有不同形态。在西欧,国家权力渗入农村,是从政权分封的封建时代向近代中央集权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一过程被蒂利等学者称为“近代国家机器的形成”。但中国的现代国家政权,诞生在一个未能与国家政权同步建构的社会形态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在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中,中国社会变迁的方式与西方的形式不同。西欧农村在现代国家诞生之前,经历了资本主义的兴起和社会的长期分化。但是,中国社会形态的变迁,发生在中国现代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国家政权的力量,而非经济关系自发的缓慢演化,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强大动力。也就是说,与早发现代国家不同,中国现代化的动力并非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力量,而是由国家政权强大的政治权威力量所推动。

从乡村社会发展理解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前者内生于后者的过程和内容。由此可以说,脱贫和振兴的乡村发展战略,是内涵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进程的政治工程。二者的关系也体现了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它不仅需要建立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权体系,还要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改变旧的经济社会结构,实现乡村社会的发展,将国家政权体系建立在与之相匹配的现代社会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于中国而言,一个充分发展的现代社会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结果,而不是前提(林尚立,2017:110)。

如何获得农民的支持始终是中国国家政权的稳定机制。传统国家时期,农民和由农民构成的乡村社会外在于国家政权自我发展和运行,未纳入国家治理责任,也内生着国家不稳定的根源。现代国家的特点是,它的权力可以进入社会之中并获得与民众进行直接互动的能力。理解乡村振兴及国家主导下的乡村发展实践,需要将其置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总体历史进程”中去理解。解释其何以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大型政治工程,需要基于政治的逻辑,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历史规定性”和现代国家的“内生责任”中理解,由此才能深化对这一工程何以成功的认识,并在实践中提高其政治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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