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探析 *
2022-11-25王畅
王 畅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传统公司结构下,无论是热门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传统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公司的关键成员,董事拥有着决定公司事务的裁量权,掌握公司财产的使用权,但董事又是由个人组成的,董事作为民事主体时不可避免的受到其主观意识的影响,进而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是故,《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在实践上结合法律基本规定,可以发现现今存在的主要问题便是我国董事忠实义务适用标准为何。
我国《公司法》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形成了一套属于中国特色的公司体系。作为《公司法》中的一个常见且复杂的行为范式,董事忠实义务以其独特的调整作用,将整个公司的利益与董事个人的利益进行了调和,使董事在履行忠实义务的条件下为公司的平稳发展提供了指引。其中,关于董事的具体行为模式便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即什么时候需要董事履行忠实义务以及董事应当如何履行忠实义务的问题绘于纸上。
一、我国董事忠实义务适用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我国公司数量逐年攀升,公司的高速发展却使得隐患逐渐显现。我国《公司法》147条规定了忠实义务。在公司董事义务上拥有了立法规定,可是对于忠实义务具体界限以及适用规则的内容并未明确,模糊的规定造成了忠实义务与其他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之间的混同。结合调研情况以及收集到典型公司出现的问题对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进行探析,进行归纳整理,不仅仅是实务界在解决实际操作模糊的问题,还是我国公司法在未来修订完善下的重要课题。
(一)调研情况分析
以现行我国《公司法》为基础,对现有董事情况进行整合。我国的公司多集中于发达地区,以北上广深为主要集中点逐渐散播到各地。系统化的董事忠实义务模式在大城市间较之成熟,但随着辐射面积扩张以及董事忠实义务边界不清晰化,以致在较小城市或公司密集度不高的地区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部分公司内,董事担任决策者,管理者,财产掌控者,具有高度的自我管理权,在董事角度具有高度的便利,但给公司带来了隐患。如很多公司知晓应当履行董事忠实义务,但在具体询问下,很多董事并不知道应当如何去履行,如何将自己身为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公司的运行发展相结合,没有明确的指引告诉其适用规则,是故,很多掌握权力的董事只能自我摸索,自我研究适用规则。如股东举手表决、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是董事忠实义务实践下的结果。
(二)大公司的行为局限
作为违背董事忠实义务的典型案例,2020年上半年度瑞幸咖啡因高级董事涉嫌高额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督总局一齐处罚,并随着6月29日在纳斯达克停牌,进行退市备案而落下了尾声。但该事件带来的影响还在继续,因为董事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带来的后果给业界敲醒了警钟。该事件因董事伪造高达22亿交易额而产生,并通过虚拟交易将账目作实而发生。此期间董事造假行为并未受到太多阻碍,甚至因为公司内部行为而显得较之轻松。但这一操作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只字未提。
违反董事忠实义务最为明确的一点便是竞业禁止,但在模糊的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下,它的规定也显苍白。鑫波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贸易,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隔年,公司重要董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批准成立了申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鑫波食品(上海)完全相同。并在公司经营中大量利用原公司资源,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公然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
随着发展,瑞幸咖啡、鑫波公司只是沧海一粟,关于董事问题未曾间断,长生生物与康美药业,通用电气到银广厦的悲剧,上演了一幕幕从繁华到没落,这不期然的会受到董事忠实义务的影响。①关于董事履行忠实义务自董事产生便随之而来,但公司日趋完善董事义务却逐渐落后,只有将适用规则明确化,才能正确的指引董事的行为,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二、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现实体现
以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借镜,对适用程序进行梳理,是确定董事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与途径。在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下可以得出我国现行法律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适用标准的大致轮廓。
(一)竞业禁止规制
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加以明确,是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的第一步。正如大部分公司董事均在践行着的原则,与同行业的公司保持合理距离。这也说明了适用规则并不是空白的,它的存在仅是因为不确定。所以,公司董事在竞业禁止下,应当依照合理的距离,即对同行业的行业规制进行确定,如食品外贸行业的董事不应再将自己的资金加入到其他食品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上。这是作为董事应该尽到的忠实义务适用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归入权制度的限制
归入权制度是为了解决违反忠实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时的传统手段,是对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基于《公司法》,其所指为在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从事法律禁止的几种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公司有权将其所获利益收归所有的法定权利。为明确董事忠实义务适用,就应当确定归入权制度的行使模式。首先应当熟悉归入权的行使期间即适格期间,其次应明确归入权适用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董事与公司,还应确定归入权的行使程序即公司决议与诉讼形式两种均应何时适用,最后应当将归入权豁免制度的范围进行完善,规定信息披露的制度,对审批豁免事项的相关决议机构进行条理分析,以防止因机构混乱不擅使用归入权。进而,对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上,可以取消章程的概括性审批功能,简便政策,高效便民的实现其要求,亦可以引进团体诉讼制度,不过度依赖董事、监事或是股东,以团体力量对公司负责。
(三)损害赔偿制度的控制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合法化是解决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救济方式。是董事忠实义务适用下的稳定器。当其他救济方式无法解决董事行为造成的损失时,就可以通过这一手段将董事未尽到忠实义务带来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其现也并不完善,在适用过程中因为还没有一套成熟的标准。所以,在董事忠实义务适用上并不能完全依赖这一制度。
三、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规则发展路径
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的适用规范的阐述上,还应打开格局,对未来董事忠实义务在适用上,给予法律上的探寻。援引国际观点,美国克莱尔·希尔教授与布雷特·麦克唐奈教授主张董事故意使公司违法的行为有悖于股东作为公民的利益②。作为公民的一部分,董事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以维护公司的利益,随之而然便维护了董事的利益。是故,在未来适用上应更侧重对董事的全方位管理。
(一)明确适用边界,排除混同
2018版《公司法》第147条详细要求了董事忠实与勤勉义务必须遵守,接着,148条规定了七种具体禁止行为,但是并未指出董事忠实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的界限范围,造成了董事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之间的混同。将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规范定性,能够有效划分与勤勉义务之间的冲突,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在接下来完善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它与《民法》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概念于适用中存在着部分交叉内容③。只有将这些内容清晰化才能够解决董事忠实义务外部的具体矛盾,明确适用边界,排除混同。
(二)完善《公司法》,补充公司章程
如上文所提及,《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一直在完善,但仍有立法不明的现象。且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多是因为董事掌握着更多的信息与权力,这即是公司章程带来的影响。在未来适用中应侧重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次,公司应对公司章程负责,对明显的漏洞通过董事相互监督或强化董事会、监委会、股东大会的职能权限,来对董事进行限制,制止其面对第一手信息时截取内容以获得自身利益的可能性。使董事面对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在制度的层面加以限制与管理。
(三)加强相关机构监管,追责违反情形
各部门应当协同办公,对于违反的情况一经发现便严格惩处,与归入权及损害赔偿制度有效串联,形成系统化管理体制,以防发现的问题与救济方式相脱节。在适用时,打开各单位之间的壁垒,通过贯通的方式,在多部门间联动同行,筑牢适用机制。董事忠实义务适用还应加以限制,因为董事在行为过程中势必充满诱惑。在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后,对董事忠实义务相关问题进行严格追责是必要的。是故,应当更加严格追究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切勿仅依据归入权或进行损害赔偿后草草了事。在未来适用中,应严厉追责,方可有效解决问题。
如今,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已进入一个更加严密的阶段,这一阶段下明确适用规范是实务操作的必然选择。公司对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应当集中在竞业禁止下,通过归入权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的详细规定,结合对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边界进行限定,继续完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来限定适用规则的范围。加强机构监管与严厉追责的手段相结合,明确适用的主体与内容,最终在董事忠实义务的行使过程中提供明确的适用规则。
[注 释]
①汪青松,宋朗.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体系的公司法路径[J].北方法学,2021,15(4):77.
② See Hill Claire A.,Stone v.Ritter and the Expanding Duty of Loyalty,76 Fordham Law Review,2007.
③ 叶林.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J].政治与法律,2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