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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科研诚信咨询委员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科研诚信治理的模式与经验

2022-11-25王筱蕾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芬兰诚信

王筱蕾

(中国传媒大学 人文社科学部, 北京 100024)

科研诚信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用于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意图建立科学、完善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实很多欧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已开始探索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至今已形成很多成熟的模式。有些国家的科研诚信治理机构由政府部门赋予行政权力,负责监督和惩治科研不端;有些国家的科研诚信治理机构仅作为咨询机构为政府部门提供建议;还有些国家的科研诚信治理机构是自发性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力[1]。芬兰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采用典型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模式。笔者在阐释芬兰科研诚信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机制等的基础上,系统梳理芬兰科研诚信治理的基本特征及路径,以期为我国科研诚信治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兼具政府和社会第三方双重性的组织特征

芬兰于1991年成立了国家科研伦理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国内的科研诚信工作,在伦理道德层面对负责任的科研行为予以界定。2012年,芬兰的国家科研伦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科研诚信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联合芬兰的各类学术联合会、大学和研究机构推动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以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同时确保大学和研究机构根据委员会公布的指南高效、妥善地处理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案件。

委员会在组织构成上主要有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其中包括一名法律顾问,其余成员均为不同大学、不同研究机构和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专家[2]。作为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专家成员均由芬兰教育与文化部任命,每三年一届,候选人由芬兰各大学、研究机构、科研项目资助机构及国家科学院提名产生。委员会的主席通常由卸任的大学校长或者科研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全部运行经费来自国家教育与文化部,但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并不受国家教育与文化部的干涉[3]。

委员会于1994年第一次发布了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指南,并于1998年、2002年和2012年进一步细化和扩充了有关内容。芬兰所有的公立大学、应用科技大学、学术机构及其全体研究人员都已正式签署承诺书,自愿遵循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指南及对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处理程序。截至2018年底,共有来自81家机构的25000~30000名研究人员参与其中[2]。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当事人或机构的上诉申请,但不干预大学和研究机构对案件的具体调查与处理。委员会在组织构成、工作机制上具有明显的政府参与、社会化管理的特征,但又与我们所熟悉的国内半官方半社会化的学会组织不同,它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科研诚信治理的机构。

二、明确界定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变得越来越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委员会分别在1998年、2002年和2012年公布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指南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只有明确界定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内容,有效地划定权责范围,才能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委员会通过细化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方式来提高研究人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委员会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出发,对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有意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而造成的学术不端和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一)主观原因造成的学术不端行为

委员会对学术不端的定义为:捏造、伪造、剽窃和挪用(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Misappropriation,简称FFPM)。捏造,即研究结果中的数据不是通过客观研究方法得出的,也就是说研究结果的产生不是基于研究报告中所阐述的研究方法。捏造还意味着研究报告中呈现的研究成果的非客观性。伪造,即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也包括有意删改对研究结论非常重要的阶段性研究结果或者实验信息。剽窃,即在不做适当标注的情况下,将他人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挪用,即非法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想法、研究计划、实验方法或者有关数据。总体来看,这四种行为主要包括研究人员向研究团队提供虚假的研究数据、研究结果或是在发表研究成果、提交研究报告、参加学术会议、出版著作及申请科研项目资助时使用虚假的数据或研究结论。学术不端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影响整个研究团队的研究进程,也会误导决策者。

(二)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

因粗心或无意造成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这里强调是非主观意愿。例如:在发表的研究成果中降低合作者的贡献率;没有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公布研究结果和研究方法,从而产生有误导性的观点;研究记录、研究数据和结果保存不充分;重复出版或发表同一研究成果;以其他方式误导研究团体[4]。

由此可见,委员会从研究者的主观意愿出发,对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进行了划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所包含的内容。除了以上提到的两个方面外,委员会还对处于“灰色地带”的科研诚信问题做了补充,如研究人员在个人简历中编造自己的研究成果、夸大参与者的学术成就、妨碍其他研究人员的研究进程、恶意散布具有欺骗性或是歪曲事实的信息、人为增加科研成果的引用率、未参与研究但挂名研究成果等。

三、科学构建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处理程序

委员会规定,所有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案件都由当事人所在的大学或科研机构负责具体调查。首先,在接到有关违反负责任的科研行为的举报后,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负责人要针对举报内容要求举报者和当事人做出书面陈述,必要时也会要求举报者及当事人所在的部门就举报的问题做出书面陈述。根据收到的书面陈述书,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是否有必要举行听证会,如事实确凿,将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其次,在确定案件的性质后,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负责人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组建调查委员会,并指定调查委员会成员,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调查委员会主席。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相关学科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以上专家来自其他机构。如果被指控人同时就职于两个及以上的科研机构,应该采取联合调查的方式开展调查,且必须有当事机构的人员加入调查委员会。再次,调查委员会要求涉事各方提供书面陈述书,同时再次举行听证会,并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相关信息。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出具一份最终的调查报告,负责人将以此为依据处理案件。最后,调查报告会被送给举报者、当事人、项目资助机构、成果出版单位及科研诚信咨询委员会。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委员会不介入也不干涉具体的调查工作,但是负责案件调查的机构必须按照调查指南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就调查开展的情况、参与的人员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委员会提交详细的报告。如举报者或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调查委员会出具调查报告的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起申诉。针对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起的申诉,委员会根据最终的调查报告决定是否受理。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常见情况有:调查机构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是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包括举报人)的意见,或当事人认为调查机构没有按照调查指南中所公布的程序开展工作。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首先,委员会要求所有的当事人和机构对最终的调查报告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其次,委员会从程序上确认调查机构是否按照调查指南的规定开展调查,如果委员会认为调查机构在调查程序上存在疏漏,将会建议调查机构的负责人重新开展调查。

委员会只受理已完成调查并已提交最终调查报告案件的申诉,对于还处在调查阶段的案件,委员会拒绝受理。对于当事人是在读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或是匿名举报的案件,以及涉及违反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件等,委员会也拒绝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申请。此外,由于生命科学、生物学等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性,涉及此类专业的案件,委员会也不予受理。必须注意的是,委员会作为一个申诉机构,仅从调查程序的合规性上对调查机构的调查提出建议,不会对案件的调查结果予以评论。委员会不会对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所有的处理结果均由负责调查的研究机构做出。

有学者根据委员会历年公布的年度工作报告,对1998年至2014年间(因2005年和2009年的报告中没有相关数据,因此统计数据中不包括这两年)收到的涉嫌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案件的报告进行了梳理。在这15年中,委员会共收到142份涉嫌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案件的报告,平均每年有9.5起案件。其中有39起是有关欺诈或无视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案件,占通告案件数量的27.5%;在所有的通告案件中,无视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和剽窃的占比最大,分别为46.2%和43.6%。在过去的15年里,委员会对45.1%的案件给予了申诉处理[3]。由此可见,委员会作为一个第三方申诉机构,在芬兰科研诚信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全面构筑以预防为主的治理体系

委员会将预防体系建设作为科研诚信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行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来培养科研人员的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发生。委员会重点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来构筑以预防为主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

(一)定期公布科研诚信处理情况

自1998年起,委员会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公众发布,年度报告的内容除了涵盖委员会年度内的组织构成、国内外交流、大事记、财务支出等基本情况外,还涉及大学和科研机构处理的案件及委员会受理申诉情况。早期的报告也会对年度内委员会成员发表的有关科研诚信方面的论文情况予以介绍。

委员会按性质对年度内大学和科研机构处理的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案件进行统计,同时列出近5年的对比数据,便于各机构根据数据的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发生。撰写年度报告时会在各机构上报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警示材料予以公布,也会对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梳理,同时给出近5年的对比数据和具体案例,供大学和科研机构参考。此外,委员会每3年会对芬兰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问题做一次全面评估,以此作为芬兰科研诚信问题的晴雨表以及修正、细化科研诚信指南的依据。

(二)重视科研诚信教育与信息交流

2020年初,委员会与赫尔辛基大学合作,在欧盟委员会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开展了欧洲科学院行为准则国际培训师培训计划,对国内从事科研诚信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4]。委员会还为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了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相关视频材料,并给予相应支持。

委员会与芬兰国家伦理委员会-国家社会福利与医疗保健伦理顾问委员会(Finland’s National Ethical Committees-the National Advisory Board on Social Welfare and Health Care Ethics,简称ETENE)、国家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 on Medical Research Ethics,简称TUKIJA)、生物技术顾问委员会(The Advisory Board on Biotechnology,简称BTNK)、基因技术委员会(The Board for Gene Technology,简称GTLK)等长期开展合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就不同领域的研究伦理和科研诚信问题进行交流。委员会在与其他机构、大学保持积极沟通与对话的同时,还努力将践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的倡议推广到更多的机构,如科研项目的资助机构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科学团体,以期最大限度地在芬兰形成共同坚守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

(三)积极推广各类科研诚信活动

委员会每年都会联合其他的机构、学术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举行“诚信道德日”活动,用以宣传科学的诚信精神,倡导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并定期邀请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举行学术研讨会,交流不同学科在科研诚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2017年,芬兰在委员会的倡议下建立了科研诚信顾问系统,来自60多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120名专家组成顾问团队,为各科研机构提供个性化的科研诚信指导,并定期开设科研诚信方面的讲座。完善的科研诚信顾问系统、行业专家的引领示范效应,极大地激发了研究人员践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的自律性。随着科研合作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委员会还积极参与欧洲及世界性的科研诚信活动,并作为欧洲科研诚信网络办公室(The European Network of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s,简称ENRIO)的重要成员,不遗余力地推动欧洲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第三方机构参与科研诚信治理的新模式

委员会作为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治理机构,推动着芬兰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工作。在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芬兰教育与文化部任命的情况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未受到教育与文化部的干涉,其形式更类似于学术研究联合会,履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职能。通过对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所构筑的预防体系的整体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委员会在芬兰科研诚信治理工作中所体现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开放性是保证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重要经验。

(一)作为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治理机构的权威性

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的所有委员均由芬兰教育与文化部任命,因此其具有形式上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芬兰所有的大学、科研机构对其工作的认可,也使其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权威性。芬兰所有的研究人员、大学和科研机构都签署承诺书,自愿遵循委员会颁布的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指南以及对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处理程序,由此承认委员会在科研诚信治理上具有的权威性。委员会制定的处理程序也体现了其作为受理申诉机构所具有的终审权。当然,委员会也明确规定不受理任何涉及法律、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等特殊领域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申诉。

(二)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工作的独立性

委员会虽然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但实际上政府部门主要提供公共财政支持,而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审议、决策部门,因此可以说它是独立于政府机构而开展工作的。另外,委员会的独立性还体现在作为第三方机构接受当事人和科研机构的申诉方面。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机构在调查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而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诉,避免了与调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而影响调查结果,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委员会在开展科研诚信工作时所秉承的独立的工作理念,是其在芬兰学术界获得广泛认可的重要基石。

(三)广纳专家力量体现其开展科研诚信工作的专业性

委员会全部成员都是由芬兰各大学和学术机构推荐的专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委员会的成员一定是所在专业的杰出代表,并在其领域内获得广泛的认可,这既保证了委员会的权威性,也充分体现了其专业性。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往往不止涉及某一方面,科研诚信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阅历的专家才是处理此类问题最好的人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先由大学和科研机构推荐委员会成员的适合人选,再由政府部门任命,能够保证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为科研诚信治理提供开放的平台

委员会不是将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唯一的工作对象,而是通过各类活动将所有相关机构都纳入科研诚信体系,为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相互交流、彼此学习的平台。最重要的是,在这样一个开放的平台上,科研诚信意识渗透到所有的行业领域,从根本上铲除了违反负责任研究行为滋生的土壤。

综上所述,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开展科研诚信治理工作,主要是基于其作为半官方半社会化的第三方机构在科研诚信治理中所表现出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开放性。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唯有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发生,同时警醒所有的研究人员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因此,芬兰科研诚信治理模式所体现出的政府与机构间的协同合作,特别是对于专业力量的信任与尊重,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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