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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理据、内涵与规范表达*

2022-11-25肖北庚李泽中

关键词:公民价值观法治

肖北庚,李泽中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以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规划》明确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文化立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文化法治”如何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时代话题。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的正当性理据,阐明作为文化法治价值遵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理内涵,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的规范表达,成为理论回应现实的必然逻辑。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之正当性理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建设是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内在特质的必然要求,具有充分的哲学依据与法理依据,近年来正在体现为我国文化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之逻辑必然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法治是文化建设的依托与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命题。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完整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次结构和丰富内涵。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一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都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之后的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第39条,将宪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是不断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需要。此后,中共中央印发的《规划》明确提出,要“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入文化法治建设,为实现文化领域的良法善治指明了方向和路径。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在各国文化法治实践中,将核心价值观上升为法律、转变为国家意志,是文化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普遍现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文化属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华民族在当代的核心价值追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实质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体公民遵守的规则。国家立法宣示核心价值观,既是捍卫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也是立法修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文化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意志的逻辑必然。

(二)文化自信内化于文化法治之重要途径

“文化自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坚定信念和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灵魂,也是我国软实力建设的重点,更是我国坚定文化自信的核心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整个文化立法的过程中,特别是文化产业促进立法,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和“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1]41。价值观是文化最深层的核心,价值自信是文化自信最重要的体现。只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使之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主导权,才能确保文化法治建设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和完善,才能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文化自信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密切的联系。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文化自信的核心和灵魂在于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决定着文化自信的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都内含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体现了其尊崇的价值准则,其对于国民文明行为与文明习惯的形成至关重要。

(三)法律信仰与文化信仰培育之现实需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2]26人民的法律信仰是确立法律权威的重要基础。法律权威只有赢得了民众普遍的心理认同,才会化作人们内心的守法自觉,人们才会从内心深处坚守法律准则,应用法律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法律信仰体现的是法律价值理念的崇尚,需要以正确的价值观作为前提和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构都离不开对社会信仰功能的关注和应用,好的制度在运行当中应当能够充分体现与传播这一制度所信仰的核心价值。法律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3]。而文化信仰支配着底层人民的日常生活,在世界各国都是重要的社会基础问题[4]12。文化法治是法律信仰与文化信仰融合的重要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建设,既是法治社会中坚定人民之法律信仰的现实需要,也是文明社会中强化人民之文化信仰的现实需求。

(四)法律漏洞填补与司法说理之技术要求

“法律漏洞是一种应存在而不存在,或不应存在而存在的规范状态。”[5]442这种状态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同样存在。更何况,我国文化立法相对于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建设的立法理念而言,依然相对滞后[6]。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立法体系中的“立法缺失”状况可能会逐步改善,但是法律漏洞依然不可避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7]168我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道德的教化功能,将“立德”置于文化涵养之首。道德不仅是法律与法治之外部的伦理基础,也是法律规范内在的价值指针。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价值内核,其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与内在品德。因此,在法律漏洞之认定及其补充等相关操作上,执法者均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取向,并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法律体系的“灵魂”,以及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占主导和引领地位的价值观念,将其融入文化法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缺陷,而且还可以使司法裁判更符合人性,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行为得到法治的认可,同时能够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和道德教育,达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文化法体系中,很多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具体价值观演变而来,并且体现其价值理念。如,在文化立法目的中,包含大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文明素质”“弘扬爱国主义”等这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形态的句式。更有学者将尊重和保护文化自由作为文化法的第一原则,以确保公民不受妨碍地从事文化活动[8]27。这些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法治目的和原则,对司法适用具有价值取向性,可资为司法部门强化司法说理之价值指引。

二 作为文化法治价值遵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价值遵循,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中国化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社会观、公民观。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观都具有鲜明的特征和法理内涵,“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7]169每个层次的核心价值观对文化法治都具有具体而现实的引领作用,将引领我国文化法治建设。

(一)作为文化法治价值遵循的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

1.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及其法理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9]“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国家”这一重大问题。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的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是为国家确立价值理念,明确国家的奋斗目标,也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第一,“富强”“民主”是我国文化产业法制与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富强”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变的追求,不仅要追求国家经济力、科技力、国防力的强大,同时也要追求文化软实力、文化创新力和民族凝聚力的强大,国家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取决于国家的富强程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也被称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在政治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内在规定性。

第二,“文明”“和谐”是我国文化遗产法制与精神文明法制建设的价值理想。在“文明”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10]13-14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文明”已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和人与人的和谐,即社会关系的和谐。“和谐”在文化法治建设中的奋斗目标主要体现为建设和谐文化,为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法治建设

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发展目标,当然成为文化法治建设与发展的目标,是我国文化法律制度建设的价值引领。

第一,以“富强”“民主”价值观引领文化产业法制与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建设。从“富强”一词来看,文化活动和文化事业需要国家财政进行扶助、支持和推动,即文化资助活动需要通过各种类型的财政措施,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经济支持。从“民主”一词来看,为了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得到切实落实,国家要不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让公民参与文化生活、接触作品和产品以及文化各种设施和服务中来。

第二,以“文明”“和谐”价值观引领文化遗产法制与精神文明法制建设。在文化法治中的“文明”不仅要保护既有的文明,保护古代的文明成果,要求完善文化遗产法制,为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制保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文明”也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11]46,引领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对精神文明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精神支撑”,也是一种现代的法治文化。因此,构建完备的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必须确立和谐文化的发展理念。

(二)作为文化法治价值遵循的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

社会是人与人相互关联组成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良性运行、人们的和谐共处是其理想的目标状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重大问题。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了人类对美好社会的强烈向往,更是我国新时期社会建设的价值目标与文化法治建设的价值引领。

第一,“自由”“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体现为对文化立法的价值引领。“自由”是人类从古至今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更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个公民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自由”,法律就失去目标和价值;而没有法律,就会导致对“自由”的滥用而造成社会失序,最终失去“自由”[12]。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自由权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必然成为文化立法的价值目标。“平等”强调身份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均需通过法律进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在进行文化活动的过程中,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文化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享有文化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但同时也需履行宪法和文化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体现为对文化执法司法的价值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具有两种含义,即“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能够让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之间达到基本平衡,使每个人达到应有的合理满意状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3]284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治”以人民性作为首要价值原则。“法治”是实践的、具体的,“法治”的完善需要对现行法律以司法实践的手段进行检验,它不仅是一种思想理念和思维方式,还是一种行动原则。

(三)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法治建设

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价值取向,必然成为文化立法与执法司法的价值准则。

第一,以“自由”“平等”社会价值理念引领相关文化立法。“自由、平等”引领文化立法时,要求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文化基本权利,同时要求以“平等”来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限制违法行使文化自由权。譬如,在文化市场管理领域中,为了贯彻“自由”价值观的实现,文化市场管理立法应当更多地体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强化和规范国家公权力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引导,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平等”价值观要求文化立法应当坚持“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无差别地进入文化市场,享有文化利益。

第二,以“公正”“法治”社会价值准则引导文化执法司法。在“公正”价值观的范畴内,司法公正是最核心的问题。在文化司法中,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引导人民群众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文化执法中要体现“公正”价值理念,关键在于将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融入人们心理进而化作行动,即把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根植于执法人员内心,落实于执法活动中,以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法治”可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在文化执法的司法过程中,需要注意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价值兼顾问题:既要保证文化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逻辑一致性,又要在文化法律适用时为公民的文化权利和自由提供可靠的保障,以实现文化法律内容的正当性。

(四)作为文化法治价值遵循的公民层面核心价值观

1.公民层面核心价值观及其法理内涵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揭示了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都具有普遍联系的客观规律性,为了保证这些联系的规范有序性,需要坚持基本的价值原则和道德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我国公民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回答了“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要问题,具体表现为要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根本、以敬业和诚信为内容、以友善为载体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一,“敬业”“爱国”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与革命文化的重要精神,也是我国文化法治需要传承与保障的基本价值。“爱国”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强化我国公民社会认同的需要。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最集中的表现,综合了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坚持作为民族精神核心的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文化基因,促进祖国文化的繁荣发展。“敬业”不仅仅是公民个人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公民个人、民族、国家的价值追求,还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重要文化资源。在文化生活中践行“敬业”价值观,有助于每一位文化劳动者在岗位上敬职敬责,使各项文化活动都顺利开展,以铸就不平凡的成绩。

第二,“诚信”“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理念,也是我国文化法治需要促进与保障的重要价值。对于公民而言,“诚信、友善”是立身之本,是公民之间友好往来的重要原则,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内耗和摩擦,从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在思想道德建设中“推进诚信建设”,强调了诚信建设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法治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增信的过程,只有遵守“诚信、友善”价值观,维护公民之间的文化创造活动,才能促进文化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公民层面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法治建设

二是加大政府投入。商城县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完善旅游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特色景观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等。

公民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个人价值准则,必然成为文化传承与文化发展的基本理念以及文化法治的价值引领。

第一,在文化法治建设中,爱国精神的落实与文化法治的理念贯彻是有机统一的。公民要树立热爱祖国、报效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责任和使命,同时要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为创造更加辉煌的民族文化尽心尽力。“敬业”价值观引领下的法治建设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化法治工作中秉持忠于职守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力求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从事文化活动的公民应爱岗敬业,自觉接受法律的指引,通过法治的力量让“敬业”精神在人们的内心生根发芽,使文化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成为人们坚不可摧的执着追求。

第二,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文化法治的重要内容:以“诚信”“友善”引领文化市场法制建设,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在文化活动中夯实公民守信基础,健全个人信用;广泛开展文化活动,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的规范表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的高度凝练和升华,具有高度抽象性。通过对文化法律规范的检索和梳理(1)在全国人大法律分类中未将文化法作为单独的类别,这里的文化法制主要是指涉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服务等文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主要涉及文化教育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四个方面;时间限定在2021年8月8日之前,失效的法规没有计入;内容限定在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价值观词汇的法规。,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大量法律中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念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相关概念,它们分别体现在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但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者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有所差异,以何种方式融入才能体现文化法治的价值并且发挥制度规范的作用,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和规范功能而定。

(一)以文化立法目的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化立法目的作为文化法律体系构建的目标和任务,不仅可以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更可以引领文化法律原则的确立和文化法律规则的制定,同时在文化法规范适用中具有较强的统摄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立法目的,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为国家意志的必要途径,也是立法者与民众认同、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

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14]109文化立法需要一定的目的做引导,否则立法活动将是盲目的、随意的。“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15]63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和文明的内核,其本身具有鲜明的民族属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立法目的,是中华文化传承的法治保障。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文化建设,对文化实践活动进行价值指引,使公民拥有正确的价值判断,也有助于防止西方势力对我国文化活动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深化和发展对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的实效性,才能使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立法目的,作为文化立法活动的利益衡量标准,亦能为文化立法活动提供正确的价值引领。不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整体入法或是以“文明”“爱国”等具体价值作为相关文化立法之目的,均可促进整个法律文本各个部分、条文之间相互协调一致, 消除其内部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在司法裁判遭遇法律解释难题、缺少利益衡量标准以及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属性与价值位阶理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审慎把握。进而言之,立法者需要遵循文化发展和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将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立法目的类型化为引导法律解释的依据、利益衡量的标准以及法律漏洞补充的工具。

除了以直接具体的方式融入立法目的,还有一部分是以间接的方式融入文化立法目的中,即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或者其具体内容,而是以类似词组的形式体现在法律文本中。比如在《广告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在该条文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是对“民主”“和谐”理念的诠释,体现了“民主”“和谐”价值观。《广告法》作为文化产业相关法,兼具有市场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就市场属性而言,“维护经济秩序”是《广告法》实施的经济基础。因此,本条也是对“富强”这一价值观的落实。

(二)以文化法治原则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法宗旨传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立法起理念统率作用,其作用之实现需落实到法律原则与规范中[17]。文化法律原则是体现文化立法目的的基础性规范,贯穿于整个文化法体系当中,反映了文化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指导,保障法律运作的动态平衡并证成其法治理念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18],在文化司法实践中,若缺乏法律原则的指导,将难以解决文化法律适用冲突的相关问题。

“法律原则是在相关的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最佳化的命令。”[19]208它给予法律解释以准则,填补法律漏洞以适用空间,在法治国环境中发挥独特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包括文化执法、司法和守法在内的文化法治全过程中发挥其引领导向作用,则必然融入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进而言之,对文化立法规范具有引导和统摄作用的文化法律原则,其价值观导向将对文化法具体规范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文化执法和司法缺乏具体规范时也可以发挥特别的法律渊源功能。在尚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立法目的的文化立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还有直接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功能。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的立法原则并非简单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词汇整体和部分融入条款之中,而是结合文化法的具体内容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和内在要求。

当前,我国有六部文化法律和八部部门规章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文化法治的法律原则。法律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以“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句式出现,譬如《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而部门规章多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句式规定为主,旨在对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培育,如《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一些法律法规则是以“文明”“公正”“诚信”这类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价值观词汇规定在法律原则条款中。譬如,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还有的法律原则条款虽然没有对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其基本内容的明确术语,但却蕴含着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思想和具体价值的核心理念。

(三)以文化法治规则具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首先是一种规则之治,无论司法还是执法,需要遵循的是预先设立的一般规范并且以内在于规则体系的具体准则来行事。”[17]文化立法不仅需要在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需要以文化法规范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依据文化法治特定语境和文化行为特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相应的具体规范之中。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所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20]114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整体要求,文化法治也应当符合这个要求。当然,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律规范并不是简单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汇融入文化法律规范中,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融入文化立法的具体条款之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文化法规范的实质性融合。譬如,有三部文化法律和两部部门规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写入法律规则当中,如在《广告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而大部分都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理念融入法律规则中。譬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从上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文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的具体规范,或是以促进法条款方式呈现“传播社会倡导风尚”;或是与具体规范要求结合“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或“内容不公正”等,均是与法律规范性保持一致或与法律规范融为一体,并非简单的词汇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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