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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与生育意愿

2022-11-24熊景维张冠兰

科学决策 2022年11期
关键词:意愿养老保险生育

熊景维 张冠兰

1 引言与文献回顾

随着我国人口生育率水平的总体下降、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逐渐凸显(王国军和高立飞,2021[1])。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抵近1.3的历史最低值①数据来自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105/t20210511_1817274.html.,跌入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低生育率水平行列(Billari,2005[2])。同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8.7%。“少子化”与老龄化交织重叠,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挑战。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我国开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以外卖骑手、各种线上平台自主创业等形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我国劳动力新增就业的主要来源。据人社部统计,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约占适龄劳动人口的1/4(李心萍,2020[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新业态灵活就业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发展,2021年我国灵活用工的企业比例达到61.14%,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①数据来自《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http://www.cb.com.cn/index/show/gd/cv/cv1361537081498。灵活就业人员日渐成为我国产业劳动力大军的中坚力量,而其年龄整体年轻化的特征又使得该群体在以“适婚”和“育龄”为关键词的人口生育和劳动力再生产活动中处于极为特殊的重要地位。与传统主流就业形式相比,新业态灵活就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具有较强的“去组织化”特点(肖魏,2022[4]),从属劳动关系的模糊化与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正规性导致灵活就业成为一种劳动保障和职业制度性支持尚不健全的就业领域(汪敏,2021[5])。灵活就业人员多为自雇或没有固定雇主,常常面临着劳动权益保障主体不明确、劳动价值赋值和确认不足的困境(王宁,2022[6])。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严重偏低且断保现象普遍(赵海珠和朱俊生,2013[7];阳程文,2014[8]),严重损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制度性保障的缺失,一方面将显著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持续生计能力,影响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其特殊的婚育群体角色,将这种影响传递到人口生育和劳动力再生产上。

生育是为了通过合理配置家庭资源以使家庭效用实现最大化的决策行为,个人效用建立在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之上(Becker和Lewis,1973[9])。在传统生养观念中,“养儿防老”一直是我国居民的主要生育动机之一(郭志刚,2008[10]),人们普遍认为多生育子女可以分散养老风险。在社会养老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子女反哺和赡养是老年人最为关键的养老资源,低生育率会造成子女没有更多的“胞际支持”来分担养老压力,因此人们会倾向于多生育子女以规避老年风险。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具有补贴性质与储蓄性质的养老保险可能在增加居民总收入的同时增加当期支出(陈秀红,2017[11]),有可能缓解或加重育儿的经济成本,是生育意愿影响因素中不可忽视的部分(黄秀女和徐鹏,2019[12])。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通过提供养老金,降低了人们对子女的依赖,不仅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也弱化了人们的家庭养老观念(秦雪征,2011[13];汪润泉,2016[14]),从而对居民的生育意愿产生不同面向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所提供的预期养老金收入将会增加家庭的总收入,这种“收入效应”将降低低收入家庭的预算约束,对其最优生育数量和生育意愿产生积极影响(王天宇和彭晓博,2015[15];康传坤和孙根紧,2018[16])。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有限,对人口老龄化的缓解作用也较难衡量(孟令国等,2016[17])。可见,目前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作用在学界尚未达成一致且侧重一般群体,针对如灵活就业人员这样的细分群体在这一层面上互动效应的研究仍有待深入。

由于“家文化”在中国占据主流地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获得的家庭预期效用是影响其参保缴费的重要激励机制,且缴费档次与预期效用成正比(穆怀中等,2016[18])。灵活就业人员通常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在实践中,缴费档次难以提高,从社会养老保险中所能获得的预期保障效用偏低。而生育是典型的家庭决策行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决策是其家庭自主的、重要的养老保障行为实践,通过以生育为核心的家庭代际契约来弥补和调节因职业保障不足带来的年龄风险、增强自我保障效用,这必将对其参保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当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意愿存在着家庭养老的保障动机,那么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势必将对其养老方式和生育选择产生不同程度和面向的调节作用。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发现,一方面,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行为方面,现有文献主要关注现有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群体养老保险参保所存在的制度排斥,而从生育与家庭的视角出发探讨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动力机制和行为的分析有待拓展补充;另一方面,作为新业态经济发展的主要生力军和当前宏观生育潜力释放的重要来源,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为其带来的保障预期能否较好地弥补不断被弱化的家庭养老功能,从而对其生育意愿和人口再生产特征产生反馈作用,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现实议题。基于上述缘由,本文重点研究以下两个问题:(1)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行为有何影响?(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对其以生育为核心的家庭养老保障具有何种补充作用?通过探究传统生养观念以及与之紧密连接的家庭保障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参保行为间的互动效应,以期丰富和拓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养老保障和人口再生产关系经验研究的分析视野和解释框架。

2 数据、模型与变量

2.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库①感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库给予本文数据支持。。2017年该数据库调查数据共有效样本12582份,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从样本分布的基本情况看,城市样本占比为63.92%,农村样本占比为36.08%。本文所称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就业形式的一种就业途径(肖云和徐向峰,2007[19]),根据雇佣关系的紧密程度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自雇型、受雇型和自由型三大类(韩俊江等,2009[20]),其形式主要有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自营就业等(易守宽,2004[21])。本文将上述数据源样本中无固定雇主的受雇者、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自己是老板或合伙人以及其余灵活就业的人员界定为灵活就业人员②由于样本中没有灵活就业的新模式,如“共享就业”“新业态就业”等方面,因而本文界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理解为传统层面的灵活就业范畴。。在剔除了“不知道”、“拒绝回答”等样本后,最终共获得1636个有效样本量。

2.2 模型设定

根据研究目的,本文拟构建两类模型。第一类模型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模型,采用Logit回归实证分析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表示个体是否参加养老保险,xj为解释变量,pi表示第i个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概率,即:

第二类模型为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意愿模型,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birthi代表个体i的生育意愿,insurancei为核心解释变量,controli表示各类控制变量,provincei为省份固定效应,εi是随机扰动项。考虑到被解释变量的不同类别,第一类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0-1变量,采用Logit模型进行估计;第二类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为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采用OLS模型进行估计。

2.3 变量选取与描述

(1)被解释变量

模型一的被解释变量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根据调查问卷中A部分第61题 “您是否参加了以下社会保障项目?”进行操作化。需要注意的是,该问题的选项包括以下4个回答:“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商业性养老保险”,因此被解释变量被设定为“是否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养老保险”的二元变量,如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养老保险则取值为1,未参加则赋值为0。

模型二的第一个被解释变量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意愿,采用受访者回答调查问卷中A部分第371题“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孩子?”的子女数量来描述生育意愿。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模型二的第二个被解释变量为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愿意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0-1变量,其中生育意愿为三个及以上的赋值为1,不愿意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赋值为0。

(2)核心解释变量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男权统治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儒家文化共同催生了“早婚早育、多生、生男偏好”等传统观念(徐俊,2008[22]),据此本文从“养儿防老”和“重男轻女”两个维度操作化模型一的核心解释变量—传统生养观念。根据问题“请问您有几个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设计变量“是否有成年子女”来描述“养儿防老”的生养观念,并将有成年子女赋值为1,没有则赋值为0。①回答有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受访者不一定代表其没有成年子女,但根据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3判断,我国大部分个家庭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因此将回答为有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受访者视为其没有成年子女。依据问题“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的养老主要应该由谁负责?”和“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女儿?”构建一个子女赡养观念和意愿生养女儿数量的交互项来描述“重男轻女”的生养观念。

模型二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变量处理与赋值方法与模型一相同,将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赋值为1,未参加则v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另外,本文还选取了个人、家庭和思想观念层面的变量纳入模型中,个体层面的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健康状况、生活满意度等;家庭层面的变量包括同胞数量、母亲的最高教育程度、家庭关系等;思想观念也是影响生育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的变量包括子女性别偏好、赡养观念、继嗣观念、孝道观念、育儿态度等。各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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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证分析

3.1 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影响

本文首先分析了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不区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2。模型估计的基本策略为先估计只包含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模型Ⅰ),然后依次分别加入解释变量——是否有成年子女(模型Ⅱ)、子女赡养观念和意愿生养女儿数量的交互项(模型Ⅲ)。

表2 传统生育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参保的影响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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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结果显示,有无成年子女在模型Ⅱ—模型Ⅲ中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表明有无成年子女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相较于无成年子女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成年子女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几率越高。子女赡养观念这一变量在模型Ⅰ—模型Ⅲ中均不显著,表明与认为养老不是子女责任的灵活就业人员,子女养老的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构成父母养老的预期依靠,相反,成为其寻求非家庭养老保障的动因之一。这可能是由于在当前家庭代际支持模式主要以亲代对子代的正向馈赠为特征及啃老现象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子女降低而非增加了父母的养老保障安全感。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活成本不断攀升,尤其是来自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压力普遍增加。子代通常难以独立支撑其自身及其小家庭的生活,在经济、社会关系等方面对亲代存在较大依赖,亲代出于对子代的爱护以及自身的情感需求,通常会尽其所能支持子代而不求回报。这种家庭资源持续由亲代流向子代的情况可能导致亲代的预期抚养成本不断上升,挤占了亲代未来用于养老的经济资源。灵活就业人员普遍收入偏低且不稳定,若其子女在经济、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依赖,缺乏赡养父母的经济能力,灵活就业人员会倾向于选择非家庭力量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

认为养老主要是子女责任和意愿生养女儿数量的交互项在模型Ⅲ中的显著性水平为10%且系数为负,说明该变量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即相较于认为养老不是子女责任的灵活就业人员,认为养老是子女责任者,随着其愿意生养女儿数量的增加,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几率越高。这表明赡养观念调节着灵活就业人员在生养子女(具体指女儿)作为自身养老保障依靠的性状,尤其是在养老子女责任观下,意愿生养女儿数量对灵活就业者参加养老保障的促进效应,反映了传统观念中女儿不养老的文化伦理和养老期望逻辑。在传统父权制社会中,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缺乏经济独立性,不被赋予养老的角色期待。尽管当下女性地位不断上升,“重男轻女”观念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父权—夫权依旧保持着文化张力,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角色定位仍不清晰,女性的养老主体身份备受忽视。

此外,本文还发现其他控制变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参保情况有影响。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上网时间和社会安全感两个变量在模型I~模型Ⅲ都至少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参数估计值均为正值,说明上网时间和社会安全感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表明灵活就业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网络互动或获取资讯的时间越长,其参与养老保障的几率越高,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不安全认知越强,则参与养老保障的几率越高,这可能是因为个人风险意识的提高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风险面前会积极地主动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另外,就业单位人员规模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有显著的正向效应,说明其就业平台类型对其参加养老保障也施加了重要影响。

3.2 内生性检验

由于子女生育意愿与养老保险参保可能相互影响,因而在养老保险和生育意愿的因果关系研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内生性问题。因此,需要对模型进行内生性检验。本文选取受访者母亲的年龄作为生育意愿的工具变量。这样做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随着反哺式的传统家庭代际关系发生变化,父母为其成年或已婚子女提供经济支持、隔代照料的现象愈加普遍(车茂娟,1990[23])。一般来说,父母越年轻,健在概率越大,能为子代提供隔代照料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当前女性普遍就业、儿童看护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父母也就是儿童的祖辈是非正式照料的主要提供者(Du和Dong,2013[24])。而在传统性别分工模式下,女性相对更多地承担着照料责任(杜凤莲,2008[25];熊瑞祥和李辉文,2017[26]),因此能否得到父母尤其是母亲对孙辈的照料会对子代的生育意愿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目前没有文献指出受访者母亲的年龄会直接影响到受访者个人的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内生性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在第一阶段回归中的F值为687.300,大于经验临界值10,根据黄金大拇指经验规则(Rule of Thumb),可认为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陷阱。故采用受访者母亲的年龄作为子女生育意愿的工具变量是合适的。

表3 2SLS第一阶段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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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列出了豪斯曼检验与德宾-吴-豪斯曼检验的内生性检验结果。由表可知,“受访者母亲的年龄”变量的内生性检验的P值均大于0.05,说明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表4 变量内生性检验

内生性检验的结果表明,原模型估计结果在统计上满足具备一致性和无偏性的回归估计要求,上述实证分析结果较为稳健可靠。

3.3 社会养老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意愿的影响

本文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生育子女数量与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5。模型估计的策略与前文所述相同,先估计只包含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然后将解释变量加入模型中进行估计。

表5 社会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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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结果显示,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愿意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为被解释变量时,社会养老保障的参保情况在模型Ⅱ中的显著性水平为10%且系数为负数,表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情况对其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即拥有社会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三孩生育意愿显著较低,而没有任何形式的正式养老保障制度支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三孩生育意愿显著较高。而在以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为被解释变量的模型(1)中,社会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虽然在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中,获得养老保障显著降低了其生育三胎及以上孩子的意愿,但就平均来说,获得养老保障并不会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相对多生子女的意愿。这表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子女生育意愿主要还是基于传统的养儿(女)防老的家庭保障逻辑。尽管社会养老保障提供的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灵活就业人员对未来养老的担忧,降低了其生育意愿,但社会养老保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养老保障预期依旧没有改变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养儿防老”的依赖。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可获得的养老支持力,部分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与子女赡养的不足。但就制度的保障效果而言,社会养老没有很好地弥补因家庭养老功能衰退而需承接的养老责任与负担,还有很大的制度优化空间。

此外,本文还发现其他控制变量对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以及三孩生育意愿有影响。在模型(1)与模型(2)中,同胞数量至少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同胞经验对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以及三孩生育意愿均具有正向影响,即灵活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中兄弟姐妹的数量越多,其生育子女的意愿越强。在模型(2)中,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在模型Ⅰ~模型Ⅱ中在5%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三孩生育意愿有显著促进作用。这与以往研究认为女性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生育意愿越低的结论有所冲突。这可能是因为本研究关注的是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对其子女在生育观念上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所导致的。在赡养观念方面,养老主要由政府负责的参数估计值在5%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说明相较认为养老主要是政府或社会责任的灵活就业人员,认为养老是子女责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三孩的意愿较强,突显了子女保障和家庭保障的传统逻辑对多生子女的促进作用。在育儿态度上,认为育儿不完全是政府责任的参数估计值在模型Ⅰ~模型Ⅱ中都至少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数,说明认为育儿完全由政府负责的灵活就业人员三孩生育意愿更高,灵活就业人员的三孩生育意愿具有较强的政策依赖。继嗣观念与子女性别偏好两个变量至少都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且不同意为了传宗接代至少要生一个儿子的观念与无性别偏好的参数估计值为负值,这说明相对于无性别偏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具有男孩偏好的灵活就业人员三孩生育意愿更高,突显了继嗣观念对多孩生育的增进作用。

其次,本文将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生育子女的数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比较社会养老保障对实际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的影响差异,回归结果见表6。

表6 社会养老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生育行为的影响模型

表6结果显示,继嗣观念与赡养观念都至少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其中,对为了传宗接代至少要生一个儿子的继嗣观念持不同意或无所谓态度的参数估计值为负值(逆向标度),这表明继嗣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生育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在赡养观念方面,认为养老主要由政府负责的参数估计值为负值,说明相较于认为养老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子女养老的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生育行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上述结果表明,尽管社会养老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三孩生育意愿有着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当生育意愿转换为实际生育行为时,灵活就业人员更多的受子女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的驱使,养儿(女)防老的思想观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这种多生、生男的观念恰好反映出灵活就业人员对于自身可能面临的老年风险的焦虑,也是灵活就业人员回应养老资源约束的一种生存理性。

3.4 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异质性分析

前文将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统一为社会养老保障,探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与生育意愿的互动关系。考虑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存在差异,本文此部分将进行分险种的影响差异研究。首先分析了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效应,回归结果见表7。

表7 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参保的影响模型(区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

表7结果显示,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型中,有无成年子女、子女赡养观念与意愿生养女儿数量的交互项、上网时间、社会安全感等主要解释变量至少都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而在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的模型中,仅有上网时间这一变量具有5%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相较于商业养老保险,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具有更加显著的影响。

其次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意愿生育子女数量与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8。

表8 社会养老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区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

续表

表8结果显示,与社会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相比,在商业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中,除参保情况外,其余主要解释变量都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相较于商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对其子女生育意愿有更加显著的影响。

上述结果表明,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与生育意愿的互动关系中,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着影响差异,这可能是灵活就业人员对不同类别保险的购买能力所导致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以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基本生活的制度。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为标准。在灵活就业人员寻求社会养老资源的过程中,虽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但缴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在待遇给付上强调社会互济,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预期,较好地规避其老年风险。而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可以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但其相应的高昂保费是收入普遍偏低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承担的。同时,若灵活就业人员具有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保障老年生活的能力,说明生育成本不会成为影响其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本文探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在参保行为方面,相较于认为养老不是子女责任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有子女养老责任观者愿意生养女儿的数量越多,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几率越高。有成年子女的灵活就业人员相较于没有成年子女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几率更高。这说明,在当前家庭代际支持模式主要以亲代对子代的正向馈赠为特征及啃老现象盛行的背景下,“养儿防老”的传统生养观念在实际中变成了灵活就业人员增保防啃的动力。此外,社会不安全感、上网时间和就业单位人员规模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有显著正向影响。

第二,在生育意愿方面,获得养老保障显著降低了其生育三胎及以上孩子的意愿,但就平均来说,获得养老保障并不会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相对多生子女的意愿。正式的社会养老制度部分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但社会养老保险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养老保障预期依旧没有改变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养儿防老”的依赖,灵活就业人员的子女生育意愿主要还是基于传统的养儿(女)防老的家庭保障逻辑,“生育子女—家庭养老”依然是当下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现实的选择。

第三,在养老保障与生育意愿的互动关系方面,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影响差异。传统生养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更加显著的影响,生育的保障预期对老年风险的分摊效应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的参保上。相较于商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其生育意愿的影响更为显著,社会养老保险更多地扮演了弥补家庭养老功能不足的角色。

既有文献中针对一般群体的研究结论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对生育意愿具有负向影响,社会养老保险降低了居民选择生育的概率,抑制了居民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本研究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这一职业和社保稳定性较为脆弱的人群背景中,发现这一关系存在刚性减弱,即社会养老保障减少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三胎及以上孩子的意愿,但对于低胎(一孩、二孩)生育意愿有正向影响。另一方面,本研究发现,基于女孩性别偏好的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选择。具体来说,对于持传统养老观念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愿意生育女孩的数量越多,则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能性越大。反映了传统儿女养老责任和继嗣观念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预期的不同影响:对灵活就业人员而言,相较于生育男孩,生育女孩为该群体所带来的未来年老经济安全的保障不足,需要通过正式的制度性养老保障“加持”和补充保障,才能满足其获得养老保障预期安全效用的需求。上述方面结论是对既有研究结论的重要扩展和补充。

本文研究结论的启示意义在于,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障对以生育为核心的家庭养老保障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社会养老保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保障预期未能较好地弥补因家庭养老功能衰退而需承接的养老责任和负担,其待遇水平、制度可及性等方面还有较大的优化空间。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家庭养老占据重要地位的背景下,生育子女依然是该群体规避自己养老风险的主要手段。一般群体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没有明显的制度排斥,相对正式的劳动关系与稳定的就业状态也使其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寻求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制度性养老保障能给予其较充分的保障预期、消除他们对未来养老的忧虑,进而促使其做出减少生育的决策。而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普遍缺乏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适应该群体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以正式和稳定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先决条件,这大大削弱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的制度性保障能力。作为产业劳动力的中坚力量,制度性保障的不足和日益攀升的生育成本使其较传统就业群体所具有的经济和养老保障更脆弱、风险更大,长此以往必然损害其劳动力和人口的再生产能力。这既不利于我国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总体生育潜力的有效释放。因此,应在财政允许的条件下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努力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明确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意识。同时加强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增强该群体抵御职业风险与老年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养老问题和生育问题贯穿人的一生,养老政策与生育政策间的协同运行既必要亦可行。养老政策与生育政策的协同是跨领域政策间的横向协同,单纯放开生育政策并不意味着能直接纾解社会养老的压力,生育政策也并非引导生育意愿的唯一途径。二者的协同过程应当循序渐进,把握好养老保障与生育意愿的互动效应,构建养老政策与生育政策的协同运行机制,促进两大政策体系的有序整合,形成政策合力,寻找提升养老金待遇水平和促进自愿生育的最佳结合点。同时通过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与服务机制,减轻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其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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