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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时期英格兰郡守制变迁与王权变化探析

2022-11-24田丰源任有权

关键词:王权诺曼伯爵

田丰源, 任有权

(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诺曼时期是英格兰王权成长的重要时期,而郡守制则是中古英国王权的重要延伸,同时也是中世纪英格兰探索建立国家机器的标志之一。因此,学界对诺曼时期郡守制的考察,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古英国王权与地方贵族之间的关系,进而更深刻地认识中古英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配问题。就国内学界而言,关于郡守制的研究成果散见于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的研究中。马克垚的《英国封建社会研究》与阎照祥的《英国政治制度史》分别从封建化与政治史的角度探讨了郡守制的发展;徐浩的《中古英国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述论》较早注意到了中古英国王权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孟广林的《前期英国封建王权对地方郡政的整饬》专述了英国封建王权对郡守的整治;陈日华则在《中古英格兰地方自治研究》中通过对郡政的分析探源了中古英国的地方自治。国外学界的关注焦点集中于郡守制的起源、宪政与郡守制度等问题,相关学者以威廉·阿尔弗雷德·莫里斯(William Alfred Morris)为代表,其著有《1300年前的中世纪英格兰郡守》(TheMedievalEnglishSheriffto1300)、《诺曼早期的郡守制》(TheOfficeofSheriffintheEarlyNormanPeriod)。综上,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郡守制的研究日益深入,成果日渐丰富,然而学界对中古英国中央王权与地方贵族之间的关系所涉较少,未对二者权力分配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将以郡守制变迁为线索,探究诺曼时期英格兰中央王权的变化及其与地方贵族权力的分配问题。

一、 郡守制的起源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英格兰大小邦国争霸与维京入侵的背景下,威塞克斯王国日渐崭露头角。威塞克斯王权随着军事行动的不断胜利日益强化,行政、军事等各级国家机构也加速形成。阿尔弗雷德大帝(871-899)时期,英格兰为了抵御维京入侵进行了改革,并因此形成了郡、百户区、十户区三级地方行政单位。关于郡区的起源,马克垚认为,“有些郡是原来的王国被兼并后成为郡,有些可能是原来的部落聚居一地而成,但也有些郡是由王建立的”[1]9。孟广林认为除了上述三点,还有一种是以战时所修城堡为核心而建立的郡[2]。例如,肯特郡、苏赛克斯郡、埃塞克斯郡等,原来都是南英格兰的小王国,在被威塞克斯征服后均被设为郡。10世纪以来,威塞克斯在收复丹麦人占领区过程中又逐渐建立了北部各郡[3]14。到了10世纪末,克努特针对地方治理划分了四个行政区,威塞克斯直属于克努特本人,东盎格利亚归李凯尔,麦西亚归埃德里克,诺森伯里亚归埃里克[4]。但克努特的亲信们逐渐将郡演化为自己的伯爵领地。所以,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郡区制度因受地方大贵族伯爵领地的侵蚀,并没有形成定制。

关于诺曼时期郡守(sheriff)(1)“sheriff”一词,国内一些学者译为“郡长”,另一些学者译为“郡守”,本文采取“郡守”译法。本文所引参考文献中的“郡长”,即为本文阐述的“郡守”。的起源,有学者研究认为,郡守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郡长/方伯(ealdorman)(2)“earldorm”一词,此处引用原文“郡长”,也有学者译为“方伯”“厄德曼”“伯爵”。由于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往往镇守一方、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郡执政官(sar-gerfa)和国王庄头(King′s reeve)[5]。其中,“方伯”是学界普遍认可的郡守起源最主流的官职雏形。阎照祥指出,“郡制没有定形之前,各地统治者称方伯,多是王室宗亲,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3]14。最早关于郡守的记录是在埃德加(959-975)时期,此后郡守活动的记录日益增多。

在诺曼征服前,尽管郡制已经有了雏形,但尚未形成定制。在英格兰地方治理中,本土地方贵族扩大自身的伯爵领地是郡制形成的最大障碍。爱德华时期(870-924),英格兰几个最大的伯爵领地威塞克斯、麦西亚、诺森伯里亚已经成为高得温、利奥弗里克和西沃克三大家族的世袭财产[6]39。他们大举扩张伯爵领地,侵蚀郡区的治理权力,使得郡制难以真正定形。1066年,欧洲大陆的诺曼公爵威廉渡海作战征服了英格兰。作为来自欧洲大陆的统治者,威廉丰富的政治经历与军事履历为他治理英格兰提供了宝贵经验。他吸取了大陆封建统治者的教训,利用军事强权成为英格兰最大的封建主,要求英格兰各级贵族宣誓向其效忠(3)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里召开宣誓效忠会,要求全英格兰各级领主对他行臣服礼,宣誓保证永远效忠,史称“索尔兹伯里誓约”。,并进行了一场彻底的土地调查行动(4)1085年,威廉一世为了稳定王室收益,派专员对全国财富展开调查,1086年形成《土地调查清册》,史称“末日审判书”。这为威廉一世了解当时社会各阶级的收入情况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威廉一世此番举措之后,英格兰建立了国王对各级贵族封臣拥有财产和人身支配权的封建领有制。英格兰的封建领有制确保了相对强大的王权。虽然贵族拥有广大的封地,但分散各地,难以对王权构成集中威胁。因此,在处理郡制问题上,威廉一世手段决绝,切中要害。本土贵族扩张伯爵领地的问题首当其冲地成为威廉一世推动郡守制定形的突破口。

为了遏制地方贵族扩张伯爵领地,威廉一世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他限制领地的使用,削减伯爵的数量。威廉一世只在边陲要地设伯爵镇守,并且伯爵仅能戍边,不得干涉地方其他政务。对领地的有限使用,意味着威廉与郡守建立了直接联系,郡守不再是伯爵的副手,因此权力更大[7]92。威廉一世这一措施借鉴了他担任诺曼公爵时采取的“公爵与子爵”模式(5)“公爵与子爵”模式指的是在1054年当时还是诺曼公爵的威廉为了遏制其下辖伯爵乘势做大的势头,在伯爵之下分设十个子爵领。子爵直属于公爵并直接向公爵负责,伯爵与主教对此均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威廉一世直接扩大郡守的权力。他将之前由伯爵负责的召集和领导民军的任务转交给了郡守,并且赋予郡守管理郡法庭及在法庭上宣读国王令状的权力[6]53。除此之外,在伯爵退出地方政务后,郡守有权在其辖区内维持治安和管理警察事务[8]60。面对地方大贵族扩张伯爵领地的问题,威廉一世巧妙地实现了用郡守取代伯爵来遏制伯爵领地扩张的目的,将王权的触角伸向了地方[9]94。

为了确保郡守绝对服从中央王权,威廉一世将原来由英吉利人担任的郡守全部罢免,代之以忠于自己的诺曼贵族。国王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从而迫使郡守对国王唯命是从[9]33。实质上,国王得到诺曼贵族的支持是其统治英格兰的基础。王朝建立初期,诺曼王朝统治者在英格兰立足未稳,国王既要面对英格兰本土贵族的不臣之心,又要防范北欧与苏格兰的威胁,同时中央王权可以依靠的封建国家机器尚未完备。因此,中央王权需要与诺曼贵族结成可靠的政治互援关系。此外,为了进一步延揽地方司法权,威廉一世将司法、教俗分离,并将郡守置于地方司法的核心地位。有学者认为诺曼征服带给英国的真正变化是封建分封制与教会法庭的独立[10]81。正是教会法庭的独立,教俗、司法才得以分离。在世俗司法领域,教会法庭在与郡、百户区、城市法庭等世俗法庭的竞争中败下阵来[10]79。郡守则被置于地方世俗司法领域的核心地位,不仅主持地方郡法庭,而且作为郡司法系统的首脑,他也是诺曼地方政府的核心,拥有许多职权[8]58。

最终,郡守制在威廉一世的推动下得以确立。郡守一职在郡守制形成过程中,职权范围逐渐扩大。在郡区内,郡守需要为国王收税敛财、主持地方司法事务、维持社会治安,还要负责召集民兵、组织训练等。国王推动郡守制形成的核心目的是加强王权对地方治理的渗透,所以本质上郡守是王权的延伸。正是依靠威廉一世强大的王权,郡守制才得以形成。

二、 诺曼时期郡守制的发展

1087年威廉一世病逝后,由于威廉二世与其兄罗伯特分袭英吉利海峡的两岸,因此王朝面临“跨海而治”的局面。对拥有两岸封地的诺曼贵族来说,“跨海而治”会造成两个封君的情况出现,作为封臣的诺曼贵族的利益必然受损。因此,在威廉二世继位之初,贵族伺机反叛,导致其统治趋于分裂。尽管如此,威廉二世依然推动了郡守制的发展。一方面,他采取了限制郡守权限的措施。在任期间,他开始雇佣地方法官以限制郡守的权力。另一方面,他继承了威廉一世的做法,持续削弱伯爵实权。威廉二世授予的伯爵爵位往往有名无实,授予对象是一些势力强大且忠诚、可靠的封臣,如萨里郡和沃里克郡伯爵的瓦伦内·威廉和沃博蒙特·亨利[11]。不久,威廉二世在一次狩猎中蹊跷身亡,由于没有合法继承人,其弟亨利得以继位。

亨利一世在上台之初便雄心勃勃地想要解决“跨海而治”的问题,因此他长期在欧洲大陆活动。肯尼思·摩根(Kenneth O.Morgan)指出,“国王长期在外和亟需金钱成了推动政府机构不断精炼的动力”[12]136。正是由于亨利一世长期不在英格兰,所以英格兰的治理更加需要能够有效运行的国家机器。因此,亨利一世时期郡守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长足发展。

对亨利一世来说,郡守的忠诚成为他控制国家的一个关键因素[13]195。 此前,为了保证郡守的忠诚,威廉一世任用了诺曼贵族。到了亨利一世时期,诺曼贵族在英格兰本土已经经营了数十年,他们渐渐开始影响王权在地方上的运行。于是,亨利一世开始注重延揽和重用出身寒微、起于草莽、地位卑下但识文有术的“新人”[14]41。例如,沃里克郡守杰弗里·德·克林顿、埃尔郡的法官和财政署的侍从,以及宫廷里的一些显要人物[7]158。出身低微的骑士吉尔伯特于1107年在萨里郡上任,1110年还掌管着剑桥郡和亨廷顿郡[8]78。亨利一世之所以重用这类人,既是由于他们忠诚、可靠,也是为了建立一支与大贵族相抗衡的势力。所以在教士和大贵族看来,新的郡守是卑贱的人,他们毫无顾忌地服从于国王对金钱的贪婪[15]。这项措施不仅达到了牵制大贵族的目的,而且这类人往往因感念知遇之恩而更加忠诚、可靠。当时的教会史学家奥尔德里克·维塔利斯(Baderic Vitalis)评论道,“为那些为他服务良好的底层人授予荣誉,让他们从尘埃中升起”[7]157。

为了遏制郡守封建化倾向,亨利一世针对性地采取了三个层面的措施。第一,他废除了世袭制,采取任命制。对郡守职位的世袭极易造成与中央王权的疏离,严重时会与地方贵族合力形成割据一方的局面。因此,亨利一世采取任命制,使郡守一职不再世袭罔替。在他任内,绝大多数郡守没有终身任期,也没有世袭继承,郡守的继任速度更快[8]52。他曾任命一位子承父位的郡守,但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能力原因,尽管如此,他依然告诫这位继任郡守“这一职位不是世袭罔替的”[7]156。第二,亨利一世频繁调任郡守。他在位的第三个十年里,郡守比以前更多,而且郡守的履职时间更短[13]201。国王频繁调任郡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郡守久居要地、结党营私[3]33,而且还为了要利用任职权索取钱财[13]215。第三,亨利一世继续缩减伯爵的数量,削弱伯爵的实权。大卫·卡彭特(David Carpenter)指出,亨利国王不仅仅对设立伯爵很谨慎,而且使伯爵的权力更加有限,伯爵的郡由郡守管理,此类郡的财政由郡守负责[7]156。

自诺曼王朝建立以来,郡守的权力不断扩大,起初的目的是为了钳制以伯爵为主的地方势力,但随着郡守权力日渐增大,其被地方贵族势力操弄的问题也逐渐滋生。对此,亨利一世逐步完善国家机构,以控制郡守权限。在财政权方面,亨利一世通过设立度支部来牵制郡守。度支部即是后来的财政署,具有财务管理和财政法庭的双重性质。在财务管理方面,度支部用方格桌布核算郡守的账目,郡守据此便能确认自己有没有被欺骗[16]101。在财政法庭方面,度支部判决郡内哪些收入应该属于王室。此外,在每年结算帐目时,度支部也要对郡守上交货币的真伪和成色进行检测,以防郡守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从中渔利[9]35。通过这些措施,度支部对郡守进行财务监督的效果十分明显。这导致郡守来财政署前都充满了恐惧,以至于萨里郡的吉尔伯特因其表现出乐观的态度而名声大噪[8]100。在司法权方面,亨利一世的王室司法官巡游各郡,以维护国王在地方司法中的权益。亨利一世派遣到各郡巡回的王座法庭的法官成为联系地方行政与中央管理的重要纽带,他们承担的司法工作具有流动性且十分繁重[6]53。在郡区内,巡回法官可以审理各郡向王座法院提起申诉的案件,并且其权限不止于此。他们除了审理地方刑事要案,也会调查郡守和贵族的不法行为[14]46。一旦发现郡守有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行为,可由法官代行郡守之职。为此,亨利一世在1130年撤掉了一大批郡守[13]214。所以,这一时期的巡回法庭不仅仅充当了一个法庭的角色,同时也是一种监督地方政府的方式[17]。这些巡回法官在国王授权下接管了郡守的一些管辖权。同时,国王也给予法官在一些行政事务上的优先权,巡回法官还降低了各郡头目的财政独立性[8]101。由此看来,这一时期度支部与巡回法官从经济与司法两个方面限制了郡守的权限。

亨利一世时期,郡守制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一,郡守由诺曼贵族出任转变为由出身低微的“新人”担任;其二,郡守权限由扩张转向削弱。实际上,这些新特点的本质依然是王权强化,是郡守制为了适应新局面而作出的改变。

三、 诺曼时期郡守制的衰变

在亨利一世执政后期,继承人的合法性受到各方挑战、宰相专权、教俗矛盾升级等问题出现,这对中央王权构成了巨大威胁。此外,贵族与国王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激化,国王对封建贵族权利的持续削弱引起了双方关系的紧张;许多贵族渴望重新夺回他们自认为被剥夺的土地[7]159;牵制郡守的许多措施也还没有形成定制,巡回法官只是偶尔使用,未成制度[18]。斯蒂芬继位后,这位缺乏雄才大略的国王面临着巨大的王权危机[12]141。各大贵族以斯蒂芬违背继承人合法性为名兴起反叛之师,1138年,以“安茹派”为代表的大贵族们掀起了内战。与此同时,苏格兰人乘势南侵。国王斯蒂芬在内战中一度被俘,尽管内乱最终平息,但王朝内部已萧条、混乱。历史学家评价这一时期时认为,英格兰经历了一次王室权力的长期崩溃,甚至称这是无政府状态的长期折磨[19]。

正是由于王室权力的崩溃,王室领地直接受到了封建贵族的侵蚀。王室的土地,连同城堡和郡区都被授予了世袭权,半王权的领地激增,对教会的控制也已经动摇。南威尔士的王室堡垒都已落入贵族和当地统治者手中[7]191。斯蒂芬时期,中央王权衰落对郡守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郡守的封建化。具体而言,在内战中,一些大贵族乘机向争战双方讨价还价,夺权求地,导致伯爵数量激增[14]48;郡守的任命制遭到严重破坏,如郡守迈尔斯不仅世袭,而且兼任警察,法官斯科特·巴罗尼被斯蒂芬重新授予格洛斯特德城堡和郡采邑[8]104;各地的伯爵领地还出现了与郡行政区重合以及伯爵兼任郡守与郡法官等现象[2]。此外,郡守与地方贵族合流,甚至很可能依附于地方贵族,就像他们在早期领地上享有王权一样[8]108。孟广林评论道,“封建贵族又垄断了郡政大权”[2]。

1154年,斯蒂芬去世。反观斯蒂芬统治的近20年,有学者将王权衰落归因于国王太过懦弱,使得封建统治呈现混乱状态[16]105。事实上,自1066年开始,诺曼王权一直处于上升阶段。但经历数载的治理后,支撑诺曼王权的诺曼贵族与本土势力渐趋融合。融合的本质是利益的趋同,因此王权强化过程中损害贵族利益的措施逐渐动摇了强化王权的基础。而斯蒂芬面对王权危机手段软弱、缺乏智慧,致使王权衰落。在此背景下,王权深入地方的郡守制也随之衰变。

四、 亨利二世时期郡守制的回归

斯蒂芬时期的英格兰王权衰微,社会动荡不安,地方贵族与教会乘机侵蚀王权。斯蒂芬死后,义子安茹伯爵亨利继位,这是各方势力互相妥协的结果。亨利二世继位后,与贵族达成了新的合作意向。此举有效扭转了王权的颓势,稳定了社会秩序。

郡守制是诺曼时期王权在地方的延伸,它对国王维护地方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亨利二世来说,郡守制仍不失为一项值得恢复的重要制度。不过,他所恢复的郡守制度依然是沿着亨利一世的思路,既发挥其作用,又限制其权限。在经济方面,亨利二世在度支部基础上建立了财政署。除了审核帐目,财政署还加强对王田的管理。财政署直接向王室庄园管家收取租赋,不再由郡守经手,以免他们从中干没[1]61。此时,财政署的权力强大到足以使郡守们害怕[20]240。在政治方面,亨利二世继续审查郡守的行政状况,以控制郡守的司法权限。在1170年审查郡守的行动中,亨利二世几乎将所有的郡守都换了一遍[20]332。 在司法领域,亨利二世加强了王室法庭的管辖权。地方自由民可缴纳一定费用,将案件由地方转至王室法庭审理。巡回法官也已形成定制,在英国这片土壤中深深扎下了根[21]。正是由于巡回法庭能够代替郡守和地方法官听取人民的申诉,从而使国王对司法秩序有了更严格的控制[7]234。在分封领地方面,亨利二世继续削减伯爵领地,削弱伯爵实权。他不设立新领地,以使伯爵数量自然减员。资料显示,在1154年有24位伯爵,到了1189年只有12位[7]197。同时,亨利二世严禁大贵族伯爵扩充领地以把持郡政。例如,宰相雷彻斯特伯爵罗伯特等大贵族忍痛交出了原来由其家族控制的郡权[3]34。此外,亨利二世沿用了亨利一世注重任用中小贵族担任郡守的措施。国王任用中小贵族担任郡守,是因为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地位源于他们自己的忠诚和能力[20]331。

从上述这些措施来看,亨利二世时期郡守制的主要特点是继承与巩固。从经济、政治到领地以及对任命的处理,郡守制的回归基本沿着诺曼先王的措施推进。亨利二世时期,郡守制回归的原因在于王权的恢复。自亨利二世开始的金雀花王朝,中央权力强大,郡守在中央的命令下完成各项工作,郡守职位的封建化倾向被有效遏制[1]87。 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评价亨利二世说,“他是一位伟大的立法者,同时也是一位伟大的行政管理者”[22]。在亨利二世的治理下,王权再次走向强大,郡守制则作为强化王权的重要措施得以继承和巩固。

五、 郡守制的变迁与王权的变化

诺曼时期,郡守制从雏形逐渐发展成熟,巩固王权始终是郡守制变迁的动力源泉。郡守制在形成过程中呈现出权限不断扩张的态势,而赋予其权限的则是国王。国王利用郡守治理地方,以此架空伯爵,伯爵与郡守的权限因此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从本质上看,由于威廉一世时期王权处于上升阶段,因此郡守权限随之扩大。征服者威廉一世强化王权的基础是诺曼军事贵族的支持,其所针对的是英格兰本土贵族势力。到了威廉二世与亨利一世时期,郡守制呈现出权限逐步受限的特征。事实上,这个阶段的诺曼王权依然处于上升阶段,只是这一阶段的王权强化基础与此前有了本质区别。威廉二世与亨利一世时期,封建等级君主制已经建立,英格兰社会在诺曼贵族与本土贵族的融合过程中渐趋安定。所以这一阶段王权强化的基础是国家秩序的构建以及王权与贵族关系的稳定,度支部、巡回法庭等机构也因此得以建立。这些新的国家机器的设立正是为了维护国家秩序的稳定。为了稳定与贵族的关系,亨利一世既任用“新人”担任郡守,也重用重要的大贵族担任要职。到了斯蒂芬时期,王权呈现衰落态势,郡守制随之陷入严重的封建化。当亨利二世王权重新强大后,郡守制也随之回归。因此,诺曼时期的郡守制在本质上是王权在地方的延伸。王权强大时,郡守制得以形成和发展;王权衰落时,郡守制随之衰变。

与此同时,在中央王权与地方贵族相互缠斗与依赖的关系中,也存在着中央王权与地方贵族权力分配的斗争。诺曼时期,郡守制发展的本质是王权在地方的延伸。在王权触及地方时,郡守与其他王权机构收拢的是军事权、涉及王室法庭的司法权、有关王室财富利益的经济权以及维护地方秩序的行政权。这些权力是国王作为最大封建主的合法权力,也是作为封建君主维护公共秩序的合理权力。事实证明,中央王权与地方政府也围绕郡守制相互试探对方关于权力分配的底线。当“斯蒂芬之乱”发生后,双方业已清楚对方对权力分配的尺度。因此,继位的亨利二世对地方郡守制度恪守继承与巩固的策略,再未深入推进。贵族与国王都已明白:无论哪一种权利走向绝对化,都会带来更大规模的权利冲突,最终也许会引起整个权利体系的崩溃,导致整个等级制度的毁灭[23]。

综上所述,郡守制的变迁反映了诺曼中央王权的强弱变化。同时,郡守制的本质是王权在地方治理中的延伸,也是地方贵族与中央王权围绕权力分配进行斗争的对象。在这场斗争中,王权与贵族之间互相限制,以达到维护封建秩序稳定的目的。在中央王权与地方权力分配问题上,中世纪英格兰王权在扩张中没有过度触及地方贵族的封建权益,地方贵族在斗争中也予以适度妥协。最终,诺曼时期的郡守制变迁所反映的封建等级君主制度既维护了封建秩序,也保障了等级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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