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贫困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路径构建
2022-11-24赵军雷
赵军雷
(西北民族大学 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兰州 730030)
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全面消除,也标志着我国的贫困性质从以往多年的绝对贫困转向相对贫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面对更为复杂、艰巨、多维、长期、系统的相对贫困问题,如何在绝对贫困治理实践的全面认识和反思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相对贫困治理路径,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助推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
一、问题的提出
贫困作为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顽疾,严重阻碍着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将贫困治理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消除农村贫困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脱贫攻坚战略以超常规的治理形式取得了卓越成效,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绝对贫困全部消除。然而,绝对贫困的消除并不代表贫困问题的彻底根除,相对贫困问题依然严重。我国存在的城乡差距、南北差距、东中西差距、阶层差距等相对贫困问题不利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直接影响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进程。一言以蔽之,相对贫困问题仍然是未来长期需要治理的社会难题。
近年来,举国上下开展的脱贫攻坚实践通过超常规的治理方式取得了斐然的成绩,成效卓著。尽管脱贫攻坚时期的反贫困实践也强调引入社会力量、市场力量来参与脱贫攻坚,重视对贫困对象积极性和能动性的调动,但用反思和发展的眼光从多元主体协同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脱贫攻坚实践行动,不难发现,脱贫攻坚实践行动存在着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不同程度的“区隔”现象,主体间非协调、非均衡、非平等特征较为突出,表现出政府主导,社会、市场、贫困对象“只参与、非协同”的“碎片化”治理和象征性协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贫困治理的成效。相比以物质匮乏为主的绝对贫困而言,相对贫困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多维性、长期性、艰巨性、系统性等特征,这就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之间协同化、协同治理实质化,这样才能缓解相对贫困。相对贫困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需要真正激发政府、社会、市场和贫困对象的主体意识、能动意识、合作意识,形成充满合力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有效、持续推进相对贫困的治理格局,提升相对贫困的治理效能,从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夙愿。
为此,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多元主体协同视角全面审视我国绝对贫困治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构建相对贫困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路径。
二、协同治理理论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契合性
协同治理理论是基于协同论和治理理论两大理论形成的一种新兴的交叉理论(协同论主要运用在自然科学领域,治理理论更多运用在社会科学领域),在社会系统有效运行和协调发展方面有着较为充分的解释力。协同理论的最早使用并非在社会科学领域,而是在物理学领域。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是协同理论的创始人,他认为“协同”是指组成系统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协调合作所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随后,协同以及协同治理理论被引入公共行政领域,主要用来强调跨域性公共事务单凭一方政府部门无法有效解决,需要有关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才能实现有效治理[1]。后来,协同理论被广泛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协同论”重在强调组成系统的不同部分之间的有序合作。“治理理论”不仅强调主体的多元化,而且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平等性,其核心特征在于“协同”。简言之,协同治理理论是一种旨在寻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强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有序协同合作,追求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性治理效果。协同治理理论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组织间的协同和共同规则的制定等特征[2]。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现代社会寻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契合性。一是相对贫困的表征要求其治理采用协同治理。相对贫困具有明显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多维性、系统性等特征。相对贫困的复杂性、多维性特征决定了其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相对贫困的艰巨性、长期性、系统性决定了其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性。相对贫困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治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而协同治理理论既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也强调治理主体间的有序协同。二是协同治理是提高相对贫困治理效能的有效手段。相对贫困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长期的过程,在压力型运行体制下,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超常规治理模式已无法快速高效地治理相对贫困问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相对贫困群体等多元主体的优势,合理运用多元主体有序协同合作之向心力,有效治理相对贫困。事实上,协同治理理论聚焦于治理效能的改善和治理目标的实现。因而,协同治理理论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使用能够提高相对贫困治理的效能。
三、多元主体协同视角下中国绝对贫困治理实践的问题审视
我国的贫困治理实践带有明显的制度特性和政府主导特征。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反贫实践取得了卓著的成效,但在肯定贫困治理实践成绩的同时,在现代社会治理主流趋势下,用发展的眼光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视角对我国的绝对贫困治理实践进行审视,发现其中的问题,对构建相对贫困治理路径有着基础意义。
1.贫困对象层面:贫困对象主体性缺失、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审视
贫困对象无疑是贫困治理的核心,如何促使贫困个体或群体摆脱贫困、不再返贫是反贫的终极聚焦点。视贫困对象为贫困主体和脱贫主体,激发其内生脱贫动力和脱贫能力是历史上不同国家减贫实践经验的深刻启示。无论是政府的主导还是市场、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终极目标都是助推贫困个体或群体拥有改变贫困的意识、能力、信心,真正发挥其自身的主体性,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实现内源性发展。
从反贫困的现实实践来看,贫困户在脱贫过程中依然呈现出很强的“被动性”,主体参与性不足,“等、靠、要”的贫困思想依然严重。贫困户的“被动性”主要表现为其没有改变贫困的意识和信心,缺乏改变贫困的积极性、行动力,过度依赖政府救助与支持,更有甚者会将贫困视作资本,视贫困户为一种“光荣”和“梦想”。在精准扶贫实践中,部分贫困对象产生了“贫困不是自己的,贫困是政府的”、“不是我要改变,而是政府要我改变”的错误认知和“懒汉心态”,特别是深度贫困人口,更容易陷入这种“被动”的“贫困陷阱”。可以说,贫困对象过于“被动”、主体性缺失成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阻碍因素。
这一反贫实践问题的形成有着深刻的主客观原因。一是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来看,不同时期我国的反贫制度和政策或多或少缺少对反贫困对象参与性的设计和考虑。长期以来,这种制度和政策落实助长了贫困户的“被动性”或“依赖惯性”。反贫制度和政策缺少反贫困对象的主体参与,从而产生政策与需求错位、执行和落实“跑冒漏”问题,反贫困瞄准不合理和不公平问题,反贫困可持续不足问题等[3]。二是从贫困对象自身来看,确实有部分贫困者本身有着“等、靠、要”的“懒汉心态”和消极被动的“底层心理”。尽管没有人想变得贫困,但当一个个体陷入贫困或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时,就会慢慢习惯贫困,自然也就有了“等、靠、要”的“懒汉心态”和“底层心理”。久而久之,他们内心深处会印上“对于贫困,我无能为力”的烙印,形成很强的无力感。
2.市场层面:企业“功利”、动力作用不强的问题审视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更是市场扶贫的重要载体。尽管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实例比比皆是,但企业作为市场扶贫的重要载体,在参与扶贫开发中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性”,对贫困地区的带动作用不强。这种“功利性”和“弱带动性”主要表现为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尤其在精准扶贫时期,部分企业将参与脱贫攻坚视为政治任务,或作为获得企业优惠政策和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手段,缺乏在反贫困上的行动自觉。另外,在企业参与扶贫开发过程中,多以节日慰问、捐款捐物的简单方式开展,参与深度和效度不够。“简单服务,宣传到位”也成为部分企业参与扶贫过程的真实写照。简单方式的慈善捐助并非问题所在,真正的问题在于部分企业在参与扶贫的过程中,给贫困户的捐助并非贫困户所需,其关注的只是捐了什么,而不是解决了什么。也就是说,企业关注的是“他们参与扶贫了”,而不是“帮贫困户真正脱贫了”。究其原因,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和平台欠完善、社会企业发育不够健全和数量不足等因素使得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功利性较强”,带动作用不够明显。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功利性”和“弱带动性”并非所有企业在参与扶贫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通病,但的确是部分企业折射出的问题。
诚然,“功利”也是企业理性的体现,但企业应是最懂市场需求的,也更清楚贫困户的需求所在。企业在追求经济理性的同时,应该带着社会责任真正用心参与到精准扶贫的实践中去。当然,政府应重视对社会企业的培育和对扶贫企业的合理引导,同时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平台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
3.社会层面:社会“缺位”、补位功能不足的问题审视
贫困并非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从贫困种类、贫困致因来看,还是从贫困的后果来看,都凸显了贫困的复杂性。贫困的复杂性决定了贫困问题的有效治理并不是单一主体可以助推实现的,而是需要多元主体协同才能有效治理。受我国扶贫开发中“政府行政主导”的反贫困实践模式下政府作为支配性主体的影响,我国反贫困实践存在明显的社会主体“缺位”、补位功能不足问题。
社会组织是调节政府、企业和贫困户之间关系的中坚力量,然而,不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广义性减贫实践,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性减贫实践,都表现出明显的社会“缺位”和补位功能缺失。近年来,尽管有部分社会组织或多或少地参与了精准扶贫实践,但社会组织的“缺位”状态仍较为明显,社会组织并未发挥好对政府行政主导的反贫实践未触及的缺位功能的有效补位作用。社会组织的“缺位”不仅表现在量上,也表现在质上。从参与数量来看,真正参与反贫困实践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在民政部登记的2301家全国性社会组织中,立项开展脱贫攻坚的共有686家,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提升的空间还很大[4]。从扶贫质量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实践的质量较低。社会组织参与反贫困实践的质量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社会组织自身的反贫能力、社会组织拥有的反贫资源、社会组织的反贫理念与初衷、民众(贫困户)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度、信任度、支持度等。
4.政府层面:“政府行政主导”的贫困治理实践的问题审视
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我国的反贫实践存在治理策略差异,但贫困治理实践也表现出明显的共性模式——“政府行政主导”的反贫困实践模式。我国的反贫困实践呈现出自上而下的体制内力量和各级政府对整个反贫困实践进行主导的独特特征。“政府行政主导”的反贫困实践模式,一方面以其责任担当和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使我国反贫困实践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显现了党和国家在贫困治理上的决心、信心和能力;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整个扶贫项目的总体性支配,使得一些扶贫项目成为政府塑造亮点工程、政绩工程、景观工程和面子工程的手段与工具,从而降低了治理成效。
“政府行政主导”的反贫困实践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因其行政支配性作用过强,使得社会等其他扶贫力量参与不够,扶贫主体单一,政府任务繁重。二是因其反贫困实践模式单一,使得服务内容较为单一,以物资发放、资金投入和实体项目为主,缺少对贫困对象的能力建设、心理支持和精神建设。三是因其反贫服务实践的物质性、外源性、单一性,使得反贫效果在稳定性和持续性上存在不足。在政府绩效单一考核指标影响下,反贫困实践常以结果或任务为核心导向,对贫困对象“可行能力”的评估和激发有所缺失,对贫困对象“可持续”反贫能力的建设不足[5]。四是专业性不够。贫困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反贫困更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是一个需要多学科背景的跨专业团队共同推动才能协同解决的社会难题。而“政府行政主导”的反贫困实践模式主要依靠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推动和努力,人员构成的非专业性和非专职性,致使他们在扶贫时间、精力、方式方法和能力等方面都相对有限,表现出明显的专业性不足[6]。五是扶贫主体的单一性造成边际效益递减等内卷化问题[7]。很多以任务为目标的基层扶贫实践,因过分强调扶贫的形式而忽视扶贫的实质性内容,从而使大量扶贫资源的投入未真正发挥其扶贫作用。
四、多元主体协同视角下中国相对贫困的协同治理路径
基于相对贫困的复杂性、长期性、多维性、艰巨性、系统性特征和我国贫困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不足、不深,协同不够的现实问题,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视角来构建中国相对贫困的协同治理路径是应对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关键。
1.以贫困对象为主体,激发参与意识,增强内生动能
相对贫困个体(群体)是相对贫困协同治理的基础力量和核心力量。相对贫困个体(群体)既是相对贫困的治理对象,同时也是治理主体。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贫困对象能否走出相对贫困,关键在于贫困对象自身的改变。贫困对象的改变源于其对贫困的认识、对改变贫困的信心、对改变贫困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对改变贫困的致富能力的提升。无论是从谁是相对贫困者、谁造成了相对贫困、谁来改变相对贫困,还是从相对贫困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多维性来看,相对贫困治理过程都应改变以贫困对象为被“扶”客体的传统误区[8],以贫困对象为治理主体,以贫困对象的改变和提升为目标,激发贫困群体的参与意识,提升其改变贫困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贫困群体自我致富的内生动力和能力。从群体组织视角来看,在相对贫困治理中不仅要重视贫困个体的主体作用,还应特别注意贫困群体的自我组织作用,重视相对贫困群体的自我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引导,发挥相对贫困群体本身的相互支持和帮扶作用。以贫困对象为主体,增强贫困对象的内生动力和能力,尤其要注重唤醒贫困群体的改变意识,增强贫困群体的主体权能[9]。
相对贫困个体(群体)不仅是贫困治理的受益人,更要成为走出相对贫困的积极改变者,全心全程投入相对贫困治理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内源扶贫”。相对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和能力直接影响着贫困治理效果的持续与否。为此,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对贫困主体发展动力和发展能力提升的政策设计。要根据有无劳动能力设计有针对性的分类支持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实施严格的保障性福利政策。保障性福利政策应以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就业创业为目标,以通过动能提升缓解相对贫困状态,避免政策一刀切带来的福利依赖和养懒汉现象,警惕政策生产“等、靠、要”贫困思想,加大动能提升类政策设计,通过强化贫困主体的参与式贫困治理,实现相对贫困群体和地区的内源式发展。要重视对低收入群体的优势挖掘利用,要改变对低收入群体“愚、贫、弱、私”的污名化和标签化理解,改变传统的问题视角,运用优势视角去挖掘、开发和利用低收入群体的优势,通过优势增强改变动力和参与热情。
2.重视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引入,拓展补位功能,丰富社会资本
社会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协调运行的有力组成部分和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发挥着减压阀的关键作用。社会组织具有调节政府、市场和贫困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桥梁作用,具有促进减贫力量多元化、减贫资源丰裕化的突出优势。尽管在绝对贫困治理时期也重视社会扶贫,但精准扶贫时期的“社会”扶贫参与者更多是参与帮扶的横向政府,而真正参与贫困治理的社会组织与社会群体较少[10]。相对贫困的长期性特征和常规性治理要求,政府要利用社会力量补位其“有限”之“局限”,要重视并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补位功能。社会组织要适时补缺政府减贫过程中的功能缺位和不足,有效发挥其功能和补位优势,提高减贫效率,促进减贫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益慈善组织等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要积极关注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有组织、有效率地开展专业化的贫困治理服务,并通过服务营造整个社会的反贫困氛围,减少对相对贫困群体的社会排斥。
基于相对贫困的长期性、多维性和复杂性特征,相对贫困只有社会协同治理方可有效缓解。一是社会组织要强化自身能力,提高相对贫困治理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发挥相对贫困治理中社会组织的补位功能。二是政府应适当让渡更多空间并赋权于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各类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反贫服务力度,营造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相对贫困治理中来。三是要充分利用新时期民政部全面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契机,加大各级政府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力度,持续增加资金和投入人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优势作用[11]。四是要在精准扶贫时期以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为主的结对帮扶计划基础上,探索实施广大社会组织针对相对贫困人口的“结对子”计划,增加低收入家庭的社会资本,拓展社会支持网络。通过广泛的社会资本建设,扩大相对贫困群体的外部支持系统,减少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促进相对贫困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市场活动,提升低收入群体脱离贫困的信心和发展动能。五是社会组织中的公益慈善组织要通过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服务更多的相对贫困群体,缩小贫富差距,助力共同富裕。
3.重视市场扶贫的关键作用,调动市场积极性,发挥市场扶贫功能
从贫困的内涵来看,贫困本身蕴含着发展的不足和物质的匮乏。贫困与发展不可分离,贫困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经济问题,2020年后中国的相对贫困治理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意义。从国际扶贫经验来看,市场在扶贫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有效缓解相对贫困的重要力量。
相对贫困成因的复杂性要求相对贫困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基础作用。一是要通过全面深化市场改革,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做大做强市场经济,充分开发就业岗位,拓展相对贫困群体的市场参与空间与机会,增强相对贫困群体的市场参与能力,带动相对贫困群体发展。二是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不断减少相对贫困群体规模。三是要重视社会企业的培育,尤其要不断探索培育扶贫类社会企业,增强企业在减贫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发挥社会企业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优势和功能,带动更多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治理相对贫困贡献积极力量。四是企业应抓住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好机遇,根据市场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趋势,推动农村产业开发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稳步推进农村产业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持久作用。五是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在人员聘用上加大对相对贫困群体的照顾倾斜,为残疾人群体和低收入女性群体等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提升困弱群体的收入水平。
4.做“有限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合理统筹作为
贫困的发生与特定时期的社会设计有着一定的关系,合理的社会设计与社会制度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共同推进建设。从相对贫困发生的成因来看,相对贫困的发生既有着个体性原因,也有着结构性原因(或制度性原因)。相对贫困在很大意义上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非平衡或非均衡发展带来的部分群体的贫困心理或贫困感,或基于富裕群体的比较而产生的对比性贫困。无疑,制度减贫是人类减贫实践探索出的有益经验,而制度减贫的关键主体在于政府。因此,政府要在相对贫困治理中扮演好“掌舵者”角色,做好“有限政府”,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合理统筹作为。
政府作为贫困治理的开端,在相对贫困的协同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角色定位,厘清服务边界,明确让渡空间,明晰“有限”范围。政府要在充分挖掘社会、市场、贫困户不同优势的基础上,形塑各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并合理赋权于不同主体,持续注入扶贫资源,分配于不同主体。相对贫困的多维性和长期性要求政府避免在贫困治理中大包大揽,要做好“有限政府”。二是要做贫困治理的“掌舵者”而非“划桨者”,积极合理作为,发挥引导带领作用,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为相对贫困治理设定目标,确定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缓解相对贫困政策,实施监督与考核。三是要从宏观上不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有效的分配制度不断缩小群体间和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不断降低相对贫困人口比例。四是要建立健全更为有效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发挥社会福利制度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制度性保障作用,提升相对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五是要不断增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支配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城乡有效供给,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提升相对贫困群体的公平感知。总而言之,在相对贫困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要从凭借强制力转向依靠感召力,同市场、社会和相对贫困群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来治理相对贫困。政府要在协同治理系统行动的规则、目标制定等方面积极发挥引导作用。
5.构建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发挥合力作用,提升整体性治理效能
人类社会越是向前发展,人类所遇到的复杂性议题就越需要运用共同体思维和共同体意识去解决。艰巨而又复杂的相对贫困问题亦是如此。唯有构建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通过共同体的协同推进才能有效破解长期而又复杂的相对贫困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建设没有贫困的人类社会。
简言之,贫困治理共同体是指由不同贫困治理对象所形成的、有一定持续性的贫困治理网络。要构建以贫困对象、社会、市场、政府为协同主体的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发挥多元主体的合力作用,提升协同治理的整体效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中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非是不同主体的简单参与,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多元协同主体,要在相对贫困治理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制定共同认同和遵守的规则体系。二是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要求形塑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合作关系,并通过激发各主体的优势势能,真正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贫困对象等多方协同的合力和共同体所产生的聚合效应,进而提升相对贫困治理的整体效能。三是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需要多元主体在相对贫困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方略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并在治理程序、治理步调等方面保持协同性,这样才能释放共同体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聚合力,加快缓解相对贫困的治理进程,助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五、结 语
多年来,我国致力于绝对贫困的治理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不同时期的绝对贫困治理在反贫政策、反贫理念和反贫方式上都能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不断的差异化调整、创新和完善,但在贫困性质转型为相对贫困治理为主的时期,从多元主体协同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的反贫困实践也因对“国家视角”和“政府视角”的过于倚重,贫困对象、市场、社会、政府等多元主体在贫困治理中出现“碎片化、非协同”的现象。相对贫困治理时期,以“有限政府”的理念为引导,积极发挥政府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引导作用,搭建多元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合作平台,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和贫困对象等多元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共同体,有效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对贫困的向心力,推动贫困治理方式改革创新,提升对相对贫困、新型贫困的认知水平、应对水平和解决能力,已成为新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
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并非各主体的简单参与或单向治理,协同治理既要整合各主体的优势、资源、关系等多种因素,也要对同一主体不同组织或个体进行整合协调,形成多维一体的相对贫困治理共同体。对于如何进行整体整合以及各主体如何在整体整合下发挥各自主体优势实施具体治理策略,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