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2022-11-24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构建协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构建协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行为,着力优化全省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据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通知》提出,除自然资源部规定的2 种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及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新设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要避让禁止重叠区域,出让区块与“三区三线”等范围中按规定禁止设立矿业权的区域不重叠。要建立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区块项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根据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项目库的矿业权实施出让。要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区块项目库动态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市、县级下一年度拟列入和移出项目库的区块项目依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区块项目库图层,列入项目库后3年内仍未组织竞争性出让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予以移出。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类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且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均应当直接出让采矿权。属于已查明矿产地但未能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勘查区块,应当出让探矿权。
《通知》强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及相关文件,不得擅自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特殊门槛和人为障碍。原则上不采取无底价出让矿业权,确有特殊情况采取无底价出让的,应当在出让前予以说明,其中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人在查验申请人(竞买人)资质条件时,不得在公告资质条件以外增加违反公平竞争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监管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市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纳入自然资源行政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发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申请人(竞买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深入进行调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