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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利益博弈与应对机制研究

2022-11-24黄昊桁

关键词:气候利益国家

陶 菁,黄昊桁

(1.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福州3 5 0 1 1 6;2.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气候问题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现有研究表明,基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团结一致,否则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全球气候进一步恶化的问题。[1]全球化的问题必须用全球化的方法来解决,故气候治理问题逐渐被引入贸易领域,除了直接与贸易相关的GATT 一般条款的适用、各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之外,《巴黎协定》更是为世界各国的碳排放增加了限制,并对国际经济秩序形成长远影响。[2]

透过气候政策与贸易制度相互关系的表象,应当关注到国际政治交往的核心在于国家利益。故基于各国不同的利益考量和相互博弈,在气候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如伞形集团、欧盟、小岛屿国家联盟等利益团体。文章尝试基于法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对不同集团在气候问题上的立场进行分析,寻求各方利益之平衡。

一、气候变化制度博弈的理论范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气候治理问题涉及到复杂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博弈。[3]而理论上的各种研究方法,通常都假设了较现实情况相对简化的边界条件,使得各项理论方法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为弥补该缺陷,文章尝试通过结合多项既有理论,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的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一)气候治理的协调博弈理论

对于气候治理问题的博弈论分析,协调博弈相比囚徒博弈更符合实际情况。一方面,从理论来说,气候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控制气候恶化,必须有各国的协同合作才能实现,在博弈结果上来看更加符合协调博弈的情况,而非囚徒博弈的相互攻讦;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气候治理问题的谈判中,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强调对方必须承担起一定的治理责任,否则将产生“碳泄漏”,无法真正实现治理效果。

在协调博弈中,“智猪博弈”(1)在博弈论经济学中,“智猪博弈”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例子。理论上,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 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 个单位的成本。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在食槽等待。这一博弈模型得以成立的条件是,首先,大小猪之间虽然有力量上的强弱之分,但大猪并不能强迫小猪做出某种行为,不论大猪还是小猪,其行为都是自主的。其次,大猪和小猪都具有智慧,能对自己行为的收益作出理性分析。模型能够较好地分析气候治理问题。在该模型中,通过分析各种博弈结局,可以得出结论—必须由“大猪”先采取行动,才能够实现最优结局。[4]相类似的,在气候治理问题中,人均高碳排放量国家和碳排放总量大的国家如不先实施有限的控制碳排措施,必将使谈判失败。这也解释了世界气候峰会中,发达国家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态度能够引起重大关注的原因。

(二)气候治理的双层博弈理论

双层博弈理论从国家谈判者的视角展开,要求谈判者首先要协调好国际层面的谈判和国内批准的关系。一方面,谈判者要在外交活动中积极斡旋,争取国家获得利益最大化或利益损失最小化;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国际谈判结果的国内可接受性,国内不同的利益团体将对谈判结果进行磋商,相互施压从而实现有利于本团体的谈判结果。

其次,谈判者进行国际和国内博弈活动所考量的关键问题是在如何实现最大“赢集”,即通过外交手段达成的谈判结果将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国内人民的支持。[5]由于国内的支持是使谈判结果真正实现的前提,故对于谈判者而言,在国际博弈中,必须以国内民众的核心利益为一切谈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当前各国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更能看出国内支持的重要意义。比如就《京都议定书》而言,美国政府曾同意加入该协定,然而由于未受到国内两会批准,最后的结果与国际的期望背道而驰。

最后,“赢集”的规模主要受到谈判者的谈判策略、国内各阶层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和国家政治制度三方面的影响。国际互动关系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最大赢集,谈判者不仅要善于提升自身谈判策略还要善于利用对方策略的漏洞,不仅要照顾本国民众对谈判结果的可接受度还要善于采取手段使谈判相对方接受谈判结果;不仅要考虑国内政治制度的约束条件还要善于把握对方政治制度对谈判相对方的限制,从而争取最大规模的“赢集”。

(三)气候治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是法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其核心在于通过对气候措施的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从而对气候立法政策情况及其对社会的意义做出评价。[6]从理性人的视角来看,成本收益分析能够很好地解释人们的行为理由,即实施某项气候措施,当其收益大于成本,能够获益时,易于对该措施持支持态度。国际气候治理问题作为国际政治的重要一环,各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对该问题的态度也必然受到资金投入与经济效益的约束。

基于成本收益理论,若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探讨气候治理问题,则不难理解部分国家对气候治理问题的激进态度。在当前的国际经济局势下,GDP 无疑是评价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所以从执政者角度出发,进行气候治理活动也必须考虑到其对GDP 的影响。根据IPCC 第五次评估报告,在往后时间里,若由于各种人为因素造成气候持续恶化,小岛屿国家和海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将受到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治理成本将占到GDP 的若干个百分点。相对而言,各发达国家因气候恶化而遭受的负面影响则相对较小,故各国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的态度。

(四)气候治理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分析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的意义在于对制度设计是否具有社会效率进行评价。更高的效率,意味着在付出等量成本的前提下,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的设计,能否产生正向的社会影响以及是否有效率,是制度设计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与部分仅评价短期利益得失的理论不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着眼于长期的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认为,法律制度是用以调整法律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制度,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会形成对某种利益的分配,再分配过程中可能会使部分群体受益,另一部分群体不受益或利益受损。短期来看,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对利益合理的进行分配,社会生产率将因此提升并使未获得利益者得到补偿,此即“长期自然的补偿原则”。

在国际社会气候治理和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在前述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利益分配的调整结果可能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部分国家获益,其余国家利益不受影响;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国家获益,部分国家利益受损,其余国家利益不受影响;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国家获益,其余国家利益利益受损;第四种情况是所有国家利益均受损。在实践中,由于各国之间相互谈判妥协,短期内更多情况下出现第二或第三种情形。

在气候治理与国际贸易领域中,应当注意到,前述两项原则从表面上看可能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待,从而可能使发达国家利益受损,然而发达国家在事实上基于更大的经济体量和更高的碳排量,在事实上是享有优势地位的。故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倾斜设计正是在代内实现提高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有效措施,而不涉及到代际补偿的问题。

二、不同利益集团气候利益诉求的比较分析

在气候治理的表象之下,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在磋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三大利益集团。文章将结合其各自特点,分别分析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与贸易问题中的诉求。伞形集团以美国为代表,总体上出于“大国形象”的考虑,口头支持积极的气候政策,但在落实方面并不值得称赞,尤其是美国基于其本国经济利益,曾有过先后拒不批准《京都议定书》和退出《巴黎协定》的恶劣“前科”。欧盟国家由于普遍匮乏化石能源储备,出于能源安全和欧洲一体化的考虑,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积极支持如风能、水电、核能等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至今已形成世界最大之一的清洁能源市场,故欧盟整体长期以来坚定支持积极的国际气候政策,以期能够从中获得贸易利益。[7]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尤其强调其中的“区别”,并以此为由希望避免承担减排义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支持。

(一)欧盟气候利益分析

从欧盟的气候治理立场观之,过去十余年来,欧盟坚定地支持积极的气候治理政策,支持并推动《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重要国际文件的生效。同时欧盟内部为切实落实减排目标,还通过合理的碳排放量分配机制、配额合理调整、事后检查制度、严格的责任机制等,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8]虽然近年来欧盟在该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渐减弱,但依然不可否认其重要的引领者地位。

对于未来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构建,欧盟作为重要的国际经济体有其独特的利益诉求,这是欧盟坚定支持积极的气候政策的重要原因。如前所述,欧盟自经历能源危机后,开始了对非化石能源产业的长期投入,从而逐渐在该产业形成了重要的国际相对优势,同时在欧盟内部也逐渐形成了该产业的大型利益集团,从而对相关内政外交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9]此外,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说,依然能为欧盟坚定支持积极的气候政策找到理由,一方面俄罗斯、伊朗等国的经济对于化石能源出口有较大程度的依赖性,比如根据俄罗斯央行及统计局数据,2021 年俄罗斯GDP 总量约为1.77 万亿美元,原油出口额约为1.11 千亿美元、油产品出口额约为700 万亿美元,二者合计约1.81 千亿美元。从长期来看,欧盟国家若能进一步推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重,则能够在减轻对外能源依赖的同时削弱石油出口国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由于利用化石燃料的传统供能方式更为稳定且所需的技术水平相对更低,国家的发展对于化石燃料的依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比如美国人均碳排量位居世界第一且该数额明显大于其他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在2005 年以后超越美国成为碳排量最大的国家,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碳排量也随着国家的发展不断提升。故从短期来看,通过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并形成国际文件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相关国家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10]

然而在全球仍以化石为能源基础的情况下,欧盟想推动相关国际制度的变革必须克服来自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的阻力,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气候治理的资金支持以及与清洁能源相关专利技术的转让等问题,欧盟需要拿出更多解决相关问题的诚意,才有可能继续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发挥引领者的作用。

(二)伞形集团气候利益分析

伞形集团的组成情况与欧盟有一定相似度,其成员国不乏有发达国家,但该集团在气候问题上的立场同欧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气候谈判的《京都议定书》时代,美澳加日俄等国曾对该议定书“自上而下”的减排方案表示认可,但迫于国内的政治、经济发展压力,美国虽签字但未核准,之后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期承诺。在“共区原则”的理解上,该集团极力主张各国的“共同责任”并在谈判中弱化“区别”,由于该集团国家的经济、碳排量均有较大规模,最后各方相互妥协,形成了《巴黎协定》,最终使全世界近200 个国家成为该协定的缔约国并设定了各自的减排目标,创造了“自下而上”的减排方案。

从伞形集团出发,在气候治理问题的谈判中,其利益诉求首先表现为对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求。[11]就政治利益而言,最主要的利益诉求在于国际气候话语权,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对于相关标准、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等方面是否能够发挥引领作用,对于国际贸易将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了削弱欧盟长期在该议题上的影响力,美国同基础四国沟通并形成共识,推动了《哥本哈根协议》的形成;随后欧盟又尝试在航空领域推行碳税,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国际话语权基础,受到了全球多数国家的共同反对而作罢。[12]

其次,就经济利益而言,一方面,从能源供给的角度来说,化石燃料提供能源的产业基础已经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较大规模,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言,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另一方面,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及加拿大均为化石能源供给大国,尤其俄、加、澳的经济对“高碳产业”的出口仍有较大的依赖,[13]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决定了伞形集团在气候治理问题上的消极态度。

(三)发展中国家气候利益分析

1.中国气候利益分析

《巴黎协定》签订后,气候治理真正成为全球共同治理的问题。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负责任的大国,向全世界做出庄严承诺—力争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为实现该目标,在国内层面,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考虑如何更好地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在国际层面,需要关注气候治理对贸易制度的影响,比如国际间碳配额制度的可能性、碳税是否可能成为某种形式上的国际惯例、世贸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标准等是否可能对我国外贸产生负面影响等。[14]除了积极关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气候政策动态外,我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也应当积极发挥引领者的作用,[15]从而有效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

对我国而言,在气候治理问题上采取积极的态度,除了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利益驱动外,还应当关注我国的国际定位—我国坚持做负责任的大国,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旗,坚定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这就意味着我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不逃避国际义务而是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作为,而且还应讲究行动的方式方法,面对传统治理体系中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的规则应当在引领国际变革的过程中寻求修改方案,站在全人类利益的高度,在重要的国际问题治理领域更好的发挥引领者的作用,取得与中国实力更加相符的国际地位。

2.小岛屿国家联盟与最不发达国家气候利益分析

小岛屿国家联盟共包含39 位成员国,其中多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不佳,甚至处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行列。从总体上来说两大集团的利益诉求具有较大的重合性,故将这二者共同讨论。

这两类国家在气候治理问题的谈判中,立场也存在一定摇摆性,然而与伞形集团的原因不同,由于本身的政治和经济实力都较为脆弱,加之部分发达国家的威逼利诱,难以把持坚定的立场。[16]该团体立场的摇摆性体现于,虽然总体上坚持国际社会应当采取积极的气候治理措施,然而在收到部分发达国家的经济支持后,其立场逐渐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发生分歧,尤其与欧盟的关系日益密切。

该团体最核心的立场在于气候治理涉及到生存权问题。尤其对于小岛国家而言,他们担忧的一大问题在于随着全球气温继续升高,将致使海平面进一步升高,影响到其生存问题。若情况恶化到导致其国土面积严重减少时,还可能产生气候难民和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危机。

该集团最主要的利益诉求在于希望国际社会能够给予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此外,为了解决可能产生的气候难民问题,相关国家领导人还积极主张公民享有因环境恶化而移民的权利。具体在国际资金援助方面,该集团还表达了对分配机制的不满,希望能够提高该集团获得资金的比例,同时还对伞形集团的消极立场表达了否定态度。

3.其他发展中国家气候利益分析

在历史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历史累计碳排量与全球气候恶化有重大关联,所以发达国家应当先承担起控制碳排的责任。尤其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开始之后的近两个世纪里排放了巨量的温室气体,故发达国家对于气候恶化有不可推脱的责任。[17]

基于前述原因,延伸出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诉求,即发展中国家对“共区原则”的理解更重视“区别”而弱化“共同责任”。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与发达国家在事实上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碳排放不仅是一种发展权,也关乎到其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益;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排放则更多地属于一种奢侈或享受型的权利。如果片面对二者求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则最终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且不利于世界的整体利益。

在资金和相关高新技术的转让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希望发达国家有更加积极的作为。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将高碳排放量的产业以及产业链中的低端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自身保留产业链中的中高端产业,这也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事实上为发达国家承担了环境恶化的负面影响。故尤其在资金援助方面,发展中国家旗帜鲜明认为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强制性的资金援助义务,而且还应当以可预测的方式提供;而在高新技术转让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相关转让应当予以优惠。

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十分重视国家发展利益,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减排意味着国家的发展可能受阻,而且就总排放量而言,当前碳排量最高的国家(国际组织)是中国、欧盟和美国、印度、俄罗斯和日本,碳排量大国应当承担起更多的减排义务。

三、全球气候治理中利益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基于协调博弈的气候利益分析

在气候治理问题上,结合各国利益以及协调博弈中的智猪博弈理论,欧盟、伞形集团等碳排放大国与“大猪”类似,而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则与“小猪”类似。其一,G20 国家作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体,自2010 年以来,每年的碳排量均超过世界排放总量的75%。[18]这类综合实力较强且碳排量占比也举足轻重的国家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减排行动,必然导致气候治理陷入“大猪不作为”的双输局面。其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碳排量最少的100 个国家其排放总量仅占世界的3%以内,这些“小猪”即使在减排问题上积极作为,对于世界气候治理也收效甚微,甚至还可能影响其国民的正常生活。

由此,可以得出碳排量较大的“大猪”应当在气候治理问题上采取更加积极措施的结论。然而在伞形集团的消极应对下,纵使有欧盟的积极支持,也明显陷入了治理僵局。[19]尤其就美国与加拿大提交的减排目标来看,虽然看似目标不小,如美国提出至2025 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26%,但是结合其减少碳排的基准年(2005 年)来看,其减排承诺并没有使碳排量显著减少。而若将基准年换为1990 年,到2030 年,两国的碳排量仅下降不高于20%,相比欧盟在相同条件下做出的减排40%的承诺差距过大。从前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和加拿大在事实上对减排行动的消极态度。反观欧盟从《京都议定书》开始就始终坚持积极的减排方案,并提出了值得赞赏的减排目标。但由于国际社会尤其是伞形集团的消极反应,欧盟在该议题上的难以发挥有效的领导力。

(二)基于双层博弈理论的气候利益分析

双层博弈理论可以作为分析国家行为的基础理论,在该理论框架下,其“赢集”取决于谈判者在国际层面实现的谈判成果得到国内批准。同时,该理论亦可为国家联盟的行为提供分析的理论基础,即谈判者在国际层面先与可能实现最大“赢集”的国家达成一定利益范围内的团体,并以此为基础与其他国家或国家联盟进行谈判,从而争取本国的最大“赢集”。

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所以能有共同“赢集”并组成利益集团,不能抛开国际分工体系进行分析。依照国际分工的角度对国家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提供自然物、消费品、消费市场和资本品四类国家。[20]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该国对哪些产业的出口依赖度较高,反过来也说明这类产业在该国内存在较为稳定且大型的利益团体,从而为各国争取共同“赢集”而组成利益集团提供了可能性。就提供自然物的国家而言,俄罗斯和中东产油大国是典型代表,这类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如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出口依赖度较大,而在消费品和资本品的制造等方面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就提供消费品的国家而言,我国作为全世界唯一拥有全产业链的国家是该类国家的典型,当前在世界各国基本都能找到“中国制造”的身影。当然,随着我国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未来我国可能逐渐向提供资本品和消费市场转型。就提供消费市场的国家而言,美国最为典型,美国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走向经济高度金融化的道路,制造业等实体产业占其国内GDP 的比重日益下降,然而依靠其一流的军事实力、科技力量以及国际货币地位而实现美元与石油交易结算挂钩,再辅以美元债券等手段收割世界实体财富,从而提供了强有力的消费市场。就提供资本品的国家而言,日本与德国是典型国家,这类国家通过从其他国家进口产业链的中低端产品,再利用其科技优势将之转化为具有较高不可替代性的各类高端精密仪器和制造机器等。

结合国际分工与碳排放的关系来看,提供石油、天然气等自然物为经济支撑的国家缺乏足够的减排动力,若这类国家采取激进的减排措施必然对其国内经济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而对提供消费品的国家,由于其制造业多集中于高碳排放的产业,而且该类国家通常属于发展中国家,面对国内人民对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的需求必须予以回应,故这类国家的合理策略是通过各种国内积极政策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碳峰后走向碳中和;对于提供消费市场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这类国家的减排积极性则可能受到更复杂因素的影响,从而分裂出不同阵营;对于提供资本品的国家,尤其像欧盟部分国家,在具备足够的清洁能源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具备实现大规模减排的基础条件和现实利益。

(三)基于成本收益理论的气候利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以最为直观的方式解释了国家行为的动机,即国家实施某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采取积极态度。在国际气候治理问题上,各国基于理性,普遍认可需要通过自愿谈判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治理的较优结果,然而每个国家从自身独特的成本收益出发考虑谈判条件,致使国际气候治理问题的谈判进展艰难。[21]比如各国虽肯定了生存性与生产性环境权的统一,从而实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生效。然而在《京都议定书》的落实过程中就先后遇到了美国不予批准以及多个国家拒绝履行第二阶段责任等障碍。作为妥协结果的《巴黎协定》对各国的减排任务规定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模式,然而这种相对弹性的减排目标在各国的落实和监督层面相比《京都议定书》弱化许多,在以国家综合实力为基础的国际交往中,各国提出的减排目标落实情况在未来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基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气候利益分析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从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为采取某项国际共同行动而短期损害某一方利益行为的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在气候治理问题上,通过减排避免气候恶化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碳排量最大的国家,向世界作出了庄严的“3060”承诺;欧盟国家作为积极气候政策的一贯支持者,在INDC 减排框架下也普遍提出了碳中和承诺。从该理论出发,碳中和的INDC 承诺无疑会对国家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约束,但通过气候的积极治理,能够对未来人类共同生活居住的环境进行补偿,效率也由此得以体现。

除此以外,还需注意的是对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历史碳排放量,根据相关假设计算,即使到2030 年,发展中国家也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历史累计碳排放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事实上正在承受发达国家为实现其现代化而造成的环境危机,故发展中国家为实现自身正当的发展而产生一定的碳排放是发达国家无可指责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同发达国家相同的减排义务是不合理的,即在发达国家已经实现较为发达的现代化的情况下,应当控制碳排放并容忍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的碳排放,并且落实对发展中国家为实现气候治理而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承诺。

四、碳中和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协调

自《巴黎协定》生效以来,已有百余个国家开始将实现碳中和或温室气体的零净排放作为本国远期的INDC 目标。在世界各国的气候治理向碳中和迈进的背景之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关于全球升温1.5℃的特别报告中对碳中和相关的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2)碳中和是指人类活动造成的CO2排放与全球人为CO2吸收量在一定时期内达到平衡。综合前述理论以及碳中和背景,文章就全球气候治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气候治理理念创新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倡导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观察、分析和解决国际问题。该思想延续了中国外交求同存异的一贯思路,认可各国追求本国利益的正当性但同时应当照顾他国的合理关切,追求实现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与本国发展相统一。故该思想是将前述四项理论相互串联的重要线索,在气候治理问题中坚持该思想有重要意义。梳理前述四项理论,从“智猪博弈”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来说,要求发达国家和碳排放大国承担起更多和更主动的减排责任;从双层博弈理论出发,结合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则又能够从现实利益的角度找到伞形集团消极应对的原因。四项理论看似得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下将得到统一—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双层博弈理论的重点博弈环节在国内层面,若各国能够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高度出发,合理协调国内与国际、短期和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则能够使共同积极治理气候问题成为可能。具体而言,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国际气候治理制度设计层面,要建设能够保障各国平等参与、平等协商的机制,追求互惠共赢。过往治理国际问题的各项制度设计往往由发达国家主导,同时凭借综合实力的优势,部分国家出于短期利益考虑而对相关国际协定或制度表现出不稳定的态度,比如《京都议定书》的“集体违约”、《巴黎协定》加重所有发展中国家责任等问题。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出不平等的地位为发达国家的零和博弈思维提供了空间,从而使互惠共赢的希望落空。

其次,强化国际法律责任并优化其承担方式。在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发达国家对其承诺缺乏履行的担当,这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发达国家需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及发达国家曾主动承诺的每年提供1000 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的履行中均可看出其逃避承诺的尝试。一方面,承诺的不履行更多情况下仅需承担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故违约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即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相比国内法也较为柔性,主要有道歉、赔偿和准许他国采取反措施等,在国家实力不对等的前提下,即使发展中国家敢于采取反措施,也难以对发达国家形成较大的威胁。所以坚持“共区原则”需要以国家实力为支撑,逐步推动“违约责任”从政治责任向法律责任转化,并优化责任的承担方式。

最后,尊重各国的差异,允许各国采用最适合本国的道路实现气候治理。随着《巴黎协定》的生效和各国提交自主贡献方案,在减排等问题上,世界各国普遍需承担一定责任,相对而言更加压缩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故在国际气候治理问题上,更应当认识到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差异,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发展权利。

(二)建设有效的碳排反馈机制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于气候治理理念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过基于意识形态的偏见,短期内仍难以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共识,换句话说,根据文章所提及的四项理论得出的结论相互冲突的情况将难以避免的长期存在。尤其就公共产品而言,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在多用不损害自身短期利益,少用又缺乏奖励的机制下,势必会倾向于多用多占公共产品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均碳排放量长期位居世界第一的美国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故为了协调双层博弈与成本收益理论与另外两项理论的冲突,应当考虑建设有效的碳排反馈机制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缓解冲突。

《京都协定书》中清洁能源机制通过鼓励项目合作的形式抵消碳排放不失为一个值得借鉴的制度设计思路,只是受限于“自上而下”规定各国减排量的前提难被伞形集团接受。在当前的《巴黎协定》时代,减排指标的设置已转变为“自下而上”模式,而且诸多国家已提出碳中和目标并制定国内法以落实目标,对于切实有效实现减排阶段性目标的国家应当考虑予以一定激励,对于制定的减排目标与其国际地位、碳排量等明显不对等或者没有落实减排目标的国家,则应当考虑予以某种形式的否定评价,比如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承担更重的资金援助责任等。此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持续争执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引入一定的替代机制作为补偿,比如在拒绝技术转让的情况下,多负担一定的资金援助作为补偿等。

(三)整合碳交易机制

为实现减排目标,碳交易机制对于国家或地区而言是一个重要手段,为探索更加符合本国或本地特色的碳交易机制,也为了在将来能够成为国际碳交易机制的引领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碳交易机制的建设,故碳交易机制逐渐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但是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未来随着各国碳交易机制的探索实践日趋成熟,《巴黎协定》第六条中提出的整合机制的建议条款有落实的可能,该条款建议确定的减排量能够被缔约各方履行,同时接受指定监管机构的监督,此外还通过激励手段鼓励公私实体参与减排。虽然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过已经受到部分国际组织的支持。如世界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分别设立碳伙伴基金、碳综合计划等以期增强国家间碳交易的便利性和相关活动的透明度。

针对这种区域性的基于“自下而上”的减排目标而成立的碳交易机制,作为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控制碳排放的措施,应当承认其进步性,且应当充分预见到未来成为国际间重要减排机制的可能性。我国一方面在国内应当继续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运行;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应当继续了解和参与碳交易机制的整合的制度设计。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RCEP 和金砖国家集团等重要平台对碳交易机制的整合进行磋商,在此基础上,未来的国际碳交易机制整合趋势很可能向着由我国、欧盟和美国分别主导前进,我国必须把握机会从而扩大碳交易机制整合的国际谈判的议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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