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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字典》(第二版)“刀部”字释义商榷

2022-11-24胡勇慧

关键词:大词典义项汉语

胡勇慧

《汉语大字典》(第二版)“刀部”字释义商榷

胡勇慧

(湖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汉语大字典》是一部以解释汉字的形、音、义为主要任务的大型汉语字典。以《汉语大字典》(第二版)“刀部”字为例,对其所收字释义部分进行探究,对《汉语大字典》(第二版)“刀部”字引证与释义不符、释义表述不完善、释义缺漏不全等问题进行商榷,并结合佛典文献用例,以期对大型字典的编纂内容有所补充。

《汉语大字典》;刀部;释义

《汉语大字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形音义收录最完备、规模最大的一部汉语工具书。《汉语大字典》首版已于1990年全部出齐。为使《汉语大字典》(以下简称《大字典》)不断完善更新,经过诸多专家学者的努力,《大字典》(第二版)于2010年面世。由于《大字典》是一部大型的汉语工具书,修订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缺漏。本文对《大字典》(第二版)“刀部”字的释义部分进行探究,指出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商榷补正,以求教于方家。并在引证与释义不符部分结合早期汉译佛典文献,为《大字典》(第二版)引证增添一些佛经用例,以期充实《大字典》(第二版)引证内容。

一、引证与释义不符

【列】liè《广韵》良薛切,入薛来。月部。④陈列;布置。韩愈《乌氏庙碑铭》:“乌氏,著于《春秋》,谱于《世本》,列于《姓苑》。”[1]356

按:所引《乌氏庙碑铭》例证与义项不符。此例证中将“列”解释为“陈列、布置”不妥,应解释为“收入、列入”。

《说文·刀部》:“列,分解也。”[2]86“列”的本义是“分解;分裂”。《广雅·释诂一》:“陈、布、罗,列也。”[3]3“分解;分裂”成一个个小单位,可引申为“行列”,形成“行列”需排列开来,可引申为动词“排列、陈列、罗列”。“陈列;排列”亦需要“收入”事物来排列。由“陈列、排列、罗列”义可引申出“列入、收入”义。

《乌氏庙碑铭》这篇文章,主要赞美了乌氏一族人才辈出、功勋卓著、家世源长。“乌氏,著于《春秋》,谱于《世本》,列于《姓苑》。”“著”“谱”“列”在此处均为动词,整句话的意思为:“乌姓被记载于《春秋》,谱写于《世本》,被列入《姓苑》。”《春秋》《世本》《姓苑》皆为著作,“姓氏”如何被“陈列;布置”在著作中,“列”在此处解释为“陈列;布置”实为不妥。

稽查其他译注,陈铁民《文白对照·传世藏书文库》第三十三卷《乌氏庙碑铭》,将“列于《姓苑》”翻译为“列名于《姓苑》。”袁晖《新编古今汉语词典》亦在“列”字条下引《乌氏庙碑铭》例证,此条将“列”解释为“收列、列入”。刘钧杰、李行健在《常用汉字意义源流字典》中,亦引用《乌氏庙碑铭》例证,将“列”解释为“安排”,并列举了其他例子,如“列入议事日程”,“列为首要任务”。由此可见,“列”在“列于”“列入”“列为”此类用例中,作动词使用。

此处“列”当为“收入、列入”。此义项在其他文献中亦有用例,如扬雄《赵充国颂》:“昔周之宣,有方有虎,诗人歌功,乃列于《雅》。”[1]2302《金史·胥鼎传》:“臣叨蒙国恩,擢列枢府,凡有戎事,皆当任之。”[4]609

《汉语大词典》中“陈列”有“陈设排列”义,此条义项下所举例证有“陈列鸡黍酒果”“将物件搬入,依旧陈列起来”“果店里都陈列出只有北平人才能一一叫出名字来的水果”。[5]可见“陈列”一词一般用来表示某物品被陈列,用来表示陈列姓氏于某著作,实为不妥。《汉语大词典》中“布置”有三个义项,分别是,1. 安排诗文书画的结构。如,胡应麟《诗薮·古体中》:“得其意,则信手拈来,纵横布置,靡不合节,正禅家所谓悟也。”2. 部署任务或活动。如《英烈传》第三十回:“太祖大喜,即令李善长如法布置,仍听军师刘基调遣。”3. 对场所作整理、安排。丁玲《沙菲女士的日记·三月二十七日》:“一早毓芳便上西山去了,去替我布置房子。”[6]“布置”一般表示布置任务、活动、场所等。若将《乌氏庙碑铭》中“列”解释为“布置”,将某姓氏“布置”于某著作中,实为不妥。因此,《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引《乌氏庙碑铭》中“列”当解释为“收列、列入”。

《大字典》(第二版)中“陈列、布置”义项下所引例证较晚,可引早期汉译佛典例证,提前其例证。如《菩萨本缘经》卷2:“种种诸树常出甘果,华树、璎珞、衣服、饮食等树,列罗在前。”(T03,p62b)(本文所引佛经原文来自中华电子佛典协会免费提供的电子佛典数据库,并均与影印版《大正新修大藏经》原文进行了核对。这里的“T”指《大正新修大藏经》,简称《大正藏》,“03”表示册数,“p”表示页码,“a、b、c”分别指原文上、中、下栏,下同。)“列罗”也即“罗列”,此处,“列”指“陈列”。

【初】②当初;本来。《礼记·檀弓下》:“夫鲁有初。”郑玄注:“初,谓故事。”[1]359

按:所引《礼记·檀弓下》例证与义项不符。此处例证中“初”为“成规、先例”义。原上下文为:“公肩假曰:‘不可,夫鲁有初,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7]此句的意思是,公肩假说:“不行,下棺的方式鲁国自有先例,国君下棺比照天子使用的丰碑制度,仲孙、叔孙、季孙三家大夫比照诸侯使用的桓楹制度。”根据句意,“有”在例句中为动词。“初”在例句中为名词。“夫鲁有初”中“初”的意思为“成规、先例”,方符合上下文意,解释为“当初;本来”则与原文意不符。

郑玄注解:“初,谓故事。”《中文大辞典》:“故,事也。”[8]《广雅·释诂三》:“故,事也。”[3]38《左传·定公十年》:“齐、鲁之故,吾子何不闻焉?”杜预注:“故,旧典也。”[9]428《王力古汉语字典》:“故,故事,成例”,如《商君书·更法》:“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10]408查《中文大辞典》,“故事”一词有两个义项,一为“旧事也”,二为“前代之事例也。”《汉语大词典》中“故事”有一义项为“先例,旧日的典章制度”,《汉书·刘向传》:“宣帝循武帝故事,招名儒俊材置左右。”[9]432《现代汉语词典》中“故事”有一义项为“旧日的行事制度;例行的事。”[11]如:奉行故事。《辞源》中“故事”亦有“先例,旧日的典章制度”义,如《汉书》:“卫将军张安世荐武明习故事,奉使不辱命。”[12]

由此可见,“初”也即“故事”,在此句中的意思应为“成规、先例”。因此,《大字典》(第二版)在“当初、本来”义项下引《礼记·檀弓下》例证及郑玄注解,实为不妥。《礼记·檀弓下》例证可单独设立一个义项“成规、先例”。

“成规、先例”义项可补例证,如《仪礼·觐礼》:“天子使大夫戒曰:‘某日,伯父帅乃初事。’侯氏再拜稽首。”郑玄注:“初,犹故也。”[13]此处“初事”即“故事”,即“旧日的典章制度”,指诸侯按时朝见天子的旧例。《太玄经·从瞢至养》:“星如岁如,复继之初。”范望注:“初,为故也。”[14]

《大字典》(第二版)中“当初、本来”义项亦可补佛经例证,如《撰集百缘经》卷1:“……将诣佛所,白言:‘世尊!我于彼王,长夜之中,初无怨嫉,而彼于我,返生怨雠。’”(T04,p207c)此处“初”为“当初,本来”义。

【副】fù《广韵》敷救切,去宥敷。职部。③助;赞助。《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1]380

按:所引例证《春秋繁露·四时之副》与义项不符。此例证中“副”解释为“助、赞助”不妥,应解释为“符合,相称”,《春秋繁露》例证应归入义项④“相称;符合”中去。

此处引《春秋繁露》例证原上下文为:“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符。故曰: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15]《春秋繁露》为哲学家董仲舒所著,董仲舒基于“天人感应”的理论,认为“庆赏罚刑”与“四时”是一一对应关系。董仲舒认为,统治者施行政治,要符合自然环境的运行法则。为政应“副天之所行”,也即王者成德就要顺应天意,使庆赏罚刑符合天道四时的变化,来建立施行政治的基本法则,也即:“庆”与“暖”相对应,是“庆”这一行为与自然特点“暖”相恰合,“典祀”正与“春”这一气候相符合;“赏”与“暑”相对应,是“赏”这一人类行为与自然特点“暑”相符合,“赏赐”符合“夏”这一自然气候的法则;“罚”与“凉”相对应,是因为人类行为“罚”与气候特点“凉”相恰合,“处罚”与“秋”的自然气候法则相符合;“刑”与“冬”相对应,是因为“刑”这一人类行为与气候特点“寒”相恰合,“刑杀”与“冬”的气象法则相符合。如果统治者违反了四时法令,则会出现灾祸、寒暑失当等现象。这样施行政治正是“天人合一”观念的产物。因此,《大字典》(第二版)中所引例证《春秋繁露·四时之副》中“副”应解释为“符合;相称”。《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引《春秋繁露》例证与“助、赞助”这一义项不符。

《说文·刀部》:“副,判也。”[2]86其本义为“剖开、分开”。将物品从中间剖开,一分为二。古有符契刻写于竹木或金玉之上,将其一分为二,两人各执一半,以合契取信,是为“符”。“副”可引申出“符合、相称”义。《王力古汉语字典》:“副,相称。”如《后汉书·黄琼传》:“盛名之下,其实难副。”[10]74《汉书·礼乐志》:“正人足以副其诚。”颜师古注:“副,称也。”《资治通鉴·齐纪九》:“役者自夜达晓,犹不副速。”胡三省注:“副,称也。”[16]236

“助、赞助”这一义项在早期汉译佛典中亦有用例,如,《道行般若经》卷9:“女便自取金、银、杂宝、珍琦好物,盛捣栴檀名香及余杂碎诸宝、蜜香甚多,以五百乘车载自重,五百侍女自副。”(T08,p472c)此处“副”即为“助”义,“自副”即为“辅助自己,供其役使。”其他例证有,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上:“寡人持弓箭,公把长枪相副,虽百万众亦无奈我何。”明·陆深《停骖录摘抄续》:“中山武宁王将兵二十万,开平忠武王副之。”[4]721

“相称;符合”亦可补充佛经例证,如《佛说无量清净平等觉经》卷4:“勤苦如是,比如火起烧人身,人能自于其中,一心制意,端身正行,言行相副,所作至诚,所语如语,心口不转,独作众善。”(T12,p297b)“言行相副”即为“言行相符”,此处“副”即为“符”,也即“说的和做的相符合”。《菩萨本缘经》卷2:“……我先常愿,欲入深山修行其志。父王今听,是故我当速往至彼,以副我心;与诸禽兽共为等侣,饮食水果,足自存活;汝是王女,身体柔软、端正、详雅,何能堪忍如是苦事,故应住此不须随我。”(T03,p59a)“以副我心”即“以符合我的心意”。“副”在此处为“符合,相称”义。

【刻】kè《广韵》苦得切,入德溪。职部。②雕刻的物品。《汉书·郊祀志》:“已而按其刻,果齐桓公器。”颜师古注:“刻,谓器上所铭记。”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编·题〈芥子园画谱三集〉赠许广平》:“然原刻难得,翻本亦无胜于此者。”[1]368

按:所引两条例证均与义项不符。

《汉书·郊祀志》中的“刻”应解释为“刻在器物上的文字”。根据颜师古注:“刻,谓器上所铭记。”此处的“刻”为篆刻在物品上的文字,而不是指物品。《说文·刀部》:“刻,镂也。”[2]86“刻”最初为动词,本义为“雕刻”,后转指为刻在器物上的符号或文字等。《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引《汉书·郊祀志》原文为:“少君见上,上有故铜器,问少君,少君曰:‘此器齐桓公十年陈于柏寝’,已而按其刻,果齐桓公器。”[17]1216此句意为:“少君去拜见皇上,皇上有一件古时的铜器,因此问少君,李少君说:‘这件铜器是齐桓公十年的时候放置在柏寝台上的。’之后考察刻在铜器上的铭文,果真是齐桓公时期的铜器。”由上下文意可知,此处的“刻”表示“刻在器物上的文字”。

所引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编·题〈芥子园画谱三集〉赠许广平》中的“刻”应解释为“版本”。《题〈芥子园画谱三集〉赠许广平》这首诗是鲁迅于1934年题在《芥子园画谱》三集首册扉页上,赠送给许广平的。诗前附有说明,也即《大字典》(第二版)所引部分例证,诗前所题原文为:“此上海有正书局翻造本。其广告谓研究木刻十余年,始雕是书。实则兼用木版、石版、波黎版及人工着色,乃日本成法,非尽木刻也。广告夸耳!然原刻难得,翻本亦无胜于此者,因致一部,以赠广平,有诗为证。”[18]结合原文上下语境,与“翻本”相对应,此处“刻”解释为“版本”更为妥当,“原刻”当解释为“原版本、原刻本”。《汉语大词典》中将“原刻”解释为“初刻本”。

“版本、刻本”这一义项可补例证,如卢见曾《〈封氏闻见记〉序》:“唯《闻见记》独存,然流传绝少,故《稗海》《秘笈》诸刻,罕津逮焉。”鲁迅《古籍序跋集•〈嵇康集〉跋》:“惟黄刻帅意妄改,此本遂得稍稍胜之。然经朱墨校后,则又渐近黄刻。”[4]672

二、释义表述不完善

【切】qiē《广韵》千结切,入屑清。质部。①割;截。《礼记·少仪》:“牛与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白居易《轻肥》:“果擘洞庭橘,脍切天池鳞。”鲁迅《呐喊·阿Q正传》:“油煎大头鱼,未庄都加上半寸长的葱叶,城里却加上切细的葱丝。”[1]351

按:此处释义表述不完善。“切”解释为“割、截”不妥,应解释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更合适。

《说文·刀部》:“切,刌也。”[2]86《广雅·释诂一》:“切,割也。”[3]21“切”也可表示“割”,但“切”是特指将物品割成若干部分,即“刌也。”如《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引《礼记·少仪》:“牛与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郑玄注:“聂之言䐑也。先藿叶切之,复报切之,则成脍。”《释名·释饮食》:“脍,会也;细切肉令散,分其赤白,异切之,已乃会合和之也。”[19]《说文·肉部》:“脍,切细肉也。”[2]84“脍”表示细细切成的肉。又如引《呐喊·阿Q正传》:“城里却加上切细的葱丝”,以上两例,因为是把“肉”和“葱”割成若干段,所以用“切”。《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独置大胾,无切肉。”韦昭注:“胾,大脔也。”[20]2078“大脔”即“大块的肉”,“切肉”指“切成小块或片状的肉”。

《尔雅·释言》:“割,裂也。”[21]《玉篇·刀部》:“割,截也。”[22]与“割”常搭配使用的词语有“割肉、割地、割舍”等,如《汉书·陈胜项籍传》:“于是从散约败,争割地而赂秦。”[17]1822将物品从整体中截断、分出一部分可以称为“割”,将完整的物品划破也可称作“割”,“割”通常表示把物体割断或分开,并没有强调将物体切细或切小。故,“割”是用刀截物的通称。《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将“切”释为“割、截”似不太合适,太过于笼统,不能体现“细切”这一意义,因此,“切”解释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更为合适。

此义项在其他文献中亦有用例,如潘岳《西征赋》:“雍人缕切,鸾刀若飞。”马致远《任风子》第三折:“劈两分星,细切薄批。”《红楼梦》第四一回:“各色干果子,都切成钉儿。”梁斌《播火记》第二卷四四:“媳妇又端进一大碗米粥……还切来一大碗老腌咸菜。”[4]556

《大字典》(第二版)中“割、截”义项可补其他例证,如长孙佐辅《陇西行》:“四月草不生,北风劲如切。”梁武帝《赠谥临川王宏诏》:“天不慭遗,奄焉不永,哀痛抽切,震恸于厥心。”[4]556

【剸】zhuān《集韵》朱遄切,平仙章。元部。①专擅。《荀子·荣辱》:“信而不见敬者,好剸行也。”杨倞注:“剸,与专同。”《马王堆汉墓帛书·称》:“𦔻(圣)人不为始,不剸己,不豫谋,不为得,不辞福,因天之则。”《汉书·萧何传》:“上以此剸属任何关中事。”颜师古注:“剸,读与专同。”[1]385

按:此处释义表述不完善,此义项当解释为“专擅;专门”。

《汉书·萧何传》原文为:“计户转漕给军,汉王数失军遁去,何常兴关中卒,辄补缺。上以此剸属任何关中事。”[17]2007此句意为:“萧何计算户民数量转运粮饷,以供军队使用,汉王多次全军覆没而逃,萧何经常征发关中兵士,来补充前线兵源,汉王因此把关中事务专门交给萧何处理。”

“剸”与“专”同。《国语·郑语》:“王将弃是类而与剸同。”董增龄正义引《荀子·富国篇》杨倞注:“剸,与专同。”[16]238《王力古汉语字典》:“《汉书·萧何传》:‘上以此剸属任何关中事。’《史记·萧相国世家》作‘专’。”[10]75

“专”与“擅”在“独占”这一意义上,二者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时,意义是十分相似的,如《史记·张仪列传》:“赵王曰:‘先王之时,奉阳君专权擅势,蔽欺先王,独擅绾事,寡人居属师傅,不与国谋计。’”[20]2297此处“专权擅势”即指“独揽权势”。

但“专”和“擅”在分开使用时,意义大不相同。《广雅·释诂四》:“专,业也。”王念孙疏证:“郭璞注云:‘专职皆主其事之名,故为业也。’”[23]“专”可指“专门从事。”“专”有“专一、集中”之意。“专”亦可表示独自占有、不分给他人之意,如《左传·庄公十年》:“衣食所安,弗敢专也。”[24]而“擅”在“独占独揽”意义上,则更偏重“独揽、擅自妄为、独断专行”之意,如《史记·范雎传》:“今太后擅行不顾,穰侯出使不报。”[20]2411“擅行不顾”即“独断专行,无所顾忌”。“专”和“擅”虽都有“独占”义,但所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

《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将“剸”解释为“专擅”,《汉语大词典》中“专擅”有两个义项:一为“独揽”,二为“擅自行事”。“专擅”一词带有一丝贬义色彩,如所引《荀子》例证中“好剸行也”意为“喜欢独断独行”,例证《马王堆汉墓帛书·称》中“不剸己”意为“不要固执己见、独断独行”。《汉书·萧何传》中“剸属”则为“专门管理”之义,“专擅”一词带有贬义色彩,不能涵盖所引例证中“剸”的意义。所引《汉书·萧何传》中“剸”不带有任何贬义色彩。“专擅、专门”虽然意义相近,但在感情色彩和使用语境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大字典》(第二版)可将此义项更改为“专擅;专门”更为完善。

【则】⑫助词。1. 相当于“之”。《诗·齐风·鸡鸣》:“匪鸡则鸣,苍蝇之声。”《礼记·学记》:“人之学也,或失则多,或失则寡,或失则易,或失则止。”2. 用于句首。佚名《陈州粜米》第一折:“则这攒典哥哥休强挺,你可敢教我亲自秤?”3. 用于句末,相当于“者”。费唐臣《贬黄州》第一折:“左右,唤御史台来,朕问取则!”[1]373

按:此处释义表述不完善。“则”作虚词时,有多种用法。在所列义项后的三个小义项中,均只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并未说明“则”在每个义项中的具体作用以及意义。《大字典》是一部普及性广泛的语文工具书,使用群体广泛,涉及一些古汉语语法知识的义项,对不熟悉古汉语语法知识的读者来说,理解字义、词义的用法,可能有一定的难度。《大字典》在设置义项时,可进行详细说明。

如小义项1,“则”相当于“之”。《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并未对“之”在此处是何用法进行说明,如此可能会让人产生困惑。“之”在充当助词时,在古代汉语中有多种用法,如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助词“的”;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作为宾语前置的标志,等等。《诗·齐风·鸡鸣》原上下文为:“鸡既鸣矣,朝既盈矣。匪鸡则鸣,苍蝇之声。”[25]此句意为:“晨鸡已经啼叫,群臣早朝全都到。不是晨鸡叫,而是苍蝇嗡嗡叫。”刘淇《助字辨略》卷五:“《诗·国风》:‘匪鸡则鸣,苍蝇之声’,此则字,语助,犹云‘之’也。”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则,犹之也”。吴昌莹《经词衍释》:“则,犹之也,‘之’训为‘则’,故‘则’可训为‘之’。”《字课图说》:“则,古从鼎作𠟭。鼎者法物。故凡有常法者皆谓之则。而法其可法者亦谓之则。假为助语,如《诗》:‘匪鸡则鸣’是。”《中华字海》:“则,虚用,无实义。”“则”在此处,相当于“之”,“匪鸡则鸣”相当于“匪鸡之鸣”。“之”在句中充当助词,无实义。《诗·齐风·鸡鸣》:“匪东方则明,月出之光。”此句中“则”亦相当于“之”,无实义。

小义项2,“则”用于句首。《大字典》(第二版)此处引佚名《陈州粜米》第一折,“则”用于句首,是何用法呢?《大字典》(第二版)并未说明。《汉字源流字典》:“则,发语,可以不译。”[26]元曲中亦有其他用例,如《窦娥冤》:“则被这枷纽的我左侧右偏,人拥的我前合后偃。”佚名《陈州粜米》:“则这官吏知情,外合里应,将穷民并。”佚名《陈州粜米》:“(大斗子云):‘则这般称,八两也还低哩。’”[27]在上述用例中,舍去“则”,也不影响句意。“则”在上述用例中,表语气,用于句首,起加强语气、增凑音节的作用。

小义项3,用于句末,相当于“者”。“者”在充当助词时,也有多种用法,如作为定语后置的标志;用在句末,表示疑问;表语气停顿、表判断;等。

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则,语助辞,与‘者’同。”[28]22“者”在句末即表语气,无实义。“则”相当于“者”时,用在句末,除《大字典》(第二版)引费唐臣《贬黄州》例中“则”表示一种命令的语气。“则”用于句末表语气在元曲中亦有其他用例,如《云窗梦》:“小生来到府前,须索过去则。”[28]22此“则”表“祈使”语气。可见,“则”用于句末,相当于“者”时,表语气。

“之”和“者”这类词在充当助词时用法较多,《大字典》作为一部释义准确并具有普及性的字典,应当将义项表述完善。因此,《大字典》(第二版)可将此义项改为“助词。1. 相当于‘之’,用于句中,无实义。2. 用于句首,表语气,无实义。3. 用于句末,相当于‘者’,表语气。”

三、释义缺漏不全

【刀】缺义:剖析、宰杀。

按:“刀”有“剖析、宰杀”义。“刀”本义为“古代的一种兵器”,引申泛指“用于切割砍削的有刀锋的工具”,由此可引申用作动词“剖析,宰杀”。例证有,揭傒斯《大元敕赐修堰碑》:“诸堰皆甃以山石,范铁以关其中,取桐寔之油,刀麻为丝,和石之灰,以苴罅漏,御水潦。”袁宗道《迪功郎南安少尹方先生行状》:“而旁观之豪耽耽,即持刀劫先生曰:‘不千金,立刀汝。’”[4]546可参《汉语大词典》。

【刊】缺义:开凿。

按:“刊”有“开凿”义。《说文·刀部》:“刊,剟也。”[2]86《说文解字注》:“刊谓斫去次地之皮也。按,凡有所削去谓之刊。”[29]“刊”有“砍、削”之义,引申出“开凿”义。此义项《大字典》(第二版)未收录,可补例证有《后汉书·马援传》:“遂缘海而进,随山刊道千余里。”《新唐书·逆臣传·黄巢》:“因刊山开道七百里,直趋建州。”[4]591可参《汉语大词典》。

【剡】缺义:举荐。

按:“剡”有“举荐”义。例证有,叶适《祭史太师文》:“昔公剡士,十有五辈;或至或否,均受其赉。我不知公,公亦荐我。”岳珂《桯史·吴畏斋谢贽启》:“它日又特剡,亟称之于庙堂。”《明史·夏嘉遇传》:“则今日事败,兴邦安得逃其罚?且不罚已矣,反从而超陟之。是臣弹章适为荐剡,国家有如是法纪哉!”[4]712《汉语大词典》可参。

【割】缺义:剥夺;夺取。

按:“割”有“剥夺;夺取”义。《说文·刀部》:“割,剥也。”[2]86本义为用刀切断。引申泛指“分割;划分”义,又可引申指“剥夺;夺取”。例证有,《书·汤誓》:“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按,《史记·殷本纪》作“夏王率止众力,率夺夏国。”《后汉书·韦彪传》:“农人急于务而苛吏夺其时,赋发充常调而贪吏割其财。”《新唐书·李渤传》:“假令十室五逃,则均责未逃者,若抵石于井,非极泉不止,诚繇聚敛之臣割下媚上。”[4]731可参《汉语大词典》。

【创】缺义:超出;扩大。

按:“创”有“超出;扩大”义。如,宋·叶适《蒋公墓志铭》:“臣欲择朝士晓畅民事者,先于一路考财赋所从,孰经常,孰横敛,某创支,某定例。”王若虚《太一三代度师萧公墓表》:“明年,河复,本观殿宇颓毁且尽。师次第缮完,寻复一新,而增创者几倍。”[4]726《汉语大词典》可参。

《大字典》是一部权威性的字典辞书,义项设置是字典辞书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对《大字典》(第二版)“刀部”字的释义部分进行了初步探究,并将其释义与《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王力古汉语字典》《辞源》等字典辞书进行对比,指出了释义部分可商榷的一些问题,以期对《大字典》的编纂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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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16/j.issn1674-327x.2022.04.013

H163

A

1674-327X (2022)04-0053-06

2021-12-21

胡勇慧(1998-),女,湖北天门人,硕士生。

(责任编辑:叶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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