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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工作中若干问题探讨

2022-11-24刘兴远武志刚夏阳

重庆建筑 2022年2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结论工程质量

刘兴远,武志刚,夏阳

(1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 400016;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 4000142;3 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400060)

0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知识水平、对幸福生活追求及依法依规维权意识等民众软实力的提高,因各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诱发的司法鉴定案件逐年增多,致使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数量等有了较大发展,受市场、利益等关系的相互影响,建筑工程建设、检测等行业市场出现了各种乱象,为此,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出台了各类整治市场乱象的文件[1-3]。针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质量检测,重庆市出台了相关规定[3],对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的从业信用进行了监督管理。对建筑领域检测人员的个人信用监督管理是多方面的、长期的工作。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结论是否恰当这一个方面出发, 探讨由此引发的若干技术问题,指出建筑工程实体现场施工质量检测既不同于常规的材料送样检测,也不同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其所从事的检测项目,准确把握检测结论。 检测结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避免偷换、混淆概念或将施工质量检测结论转换成施工质量鉴定结论[4],致使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超资质、超范围作出检测结论;工程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全重庆市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依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活动。

1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验收的规定

我国出台了若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本文主要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探讨两者差异。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几个基本术语

以下术语除专门说明外, 均源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5]。

建筑工程: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检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和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验收: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主控项目:建设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建设工程质量:反映建设工程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合。 [注: 本术语来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取消了该术语,其他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见该术语的专门解释]。

建筑结构检测: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注:本术语来源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工程质量检测:为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与设计要求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符合性所实施的检测[注:本术语来源于《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013)[6]。

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关于施工质量验收有如下规定:

(1)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①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③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④对涉及结构安全、 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见证检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⑦工程的感官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②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GB 50300—2013 中第5 章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该章共计8条(略)明确了验收的具体要求。

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结论的把控问题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7]中第3 章对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与判定有如下规定:

(1) 3.2.1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作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判定。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项目的检测结论;

(2) 3.2.13 建筑结构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进行解释;

(3) 3.5.1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的结论;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4) 3.5.2 结构工程质量的计数检测结果应按结构设计要求和结构工程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5) 3.5.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6) 3.5.5 结构工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应以建筑结构施工图的要求作为评定的基准;

(7) 3.5.14 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应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8) 3.5.15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判定结论且需要确定影响程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对结构工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进行评定。

2 关于施工质量检测的有关文件的规定[1-3]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的监督提示”[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8 年3 月8 日)有如下规定:

“当前,部分建设工程存在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而是先行开工建设,再通过后期施工质量“鉴定”(应称为施工质量检测)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上述文字中“施工质量‘鉴定’(应称为施工质量检测)”的表述已表明:“施工质量鉴定是不正确提法,正确提法为施工质量检测。 即该监督提示纠正了以往混淆的概念, 指出只存在施工质量检测的概念,不存在施工质量鉴定的概念。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后续有关文件及资质管理也有明确的(或口头)表述:“检测机构施工质量鉴定资质到期后不再延续该资质。 ”

该监督提示第4 条第4 款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施工质量检测,作者加注)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该监督提示第5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对检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检测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阶段性专项验收。 ”

该提示明确了不存在施工质量鉴定问题,只存在施工质量检测问题,从而纠正了重庆市原有施工质量鉴定概念的误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6 月1 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全市‘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四条(重点问题)中的第六款、第七款分别为:(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七)未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均属着力整治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第(七)款指出的问题是:不按现行技术标准检测,并不按现行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检测结论的均属“检验检测”乱象。

2020 年10 月30 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该文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中序号15 所描述的不良行为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记分分值12)。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的监督提示”的规定,将施工质量检测结论出具成施工质量鉴定结论应属“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行为,属不良信用行为。

3 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与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关系

根据既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规范检测行为及检测报告,政府监督部门应正确履行监督责任,不越权超范围履责,严防越权管理监督。为此,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政府监督部门有如下主要建议供参考:

(1) 检验检测机构应真实履行承诺,严格按政府相关部门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事检测工作;

(2) 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室内和现场检测工作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操作要求从事检测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地开展检测活动;

(3) 检测人员不出具虚假数据,检测结论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定,不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含检测结论);

(4) 坚决抵制各类外部干扰,遵纪守法出具检测报告,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 政府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占位适当,不越位监督或提出不恰当的要求,特别是干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论;

(6) 政府监督部门除了监督检测行为外,也应监督[2-3]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论是否合规,检测结论是否存在歧义;对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结论,应责令检测机构进行改正。 因不符合资质或技术标准规定,作出检测结论的检测报告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追究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法律责任;

(7) 不论是工程技术人员,还是检测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知敬畏、守底线,正确履职,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为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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