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研究

2022-11-23童德军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7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合法性环境治理

童德军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徽 宣城 242000)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以往所采取生产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了出来,如何做到经济、环境协同发展,自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从“十八大”开始强调经济和生态并举,并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也针对国情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但环境污染问题仍旧严重,立法收效并未达到预期。

1 环境政策执行困境

1.1 政策法规的落实难度大

政策法规及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当于共性的常量,但不同地区的执行程度却有较大差异,无法精准量化执法监督[1]。并且执行监督本身水平不高,技术性还未达到全面监管的标准,再加上中央也无法对地方的环境执法提供深度监管,并缺少必要的问责措施。

1.2 执法监督的成效较低

执法监督成效与地区内的经济水平、法制程度、产业构成等均有一定关联,极易因此形成“内生性”的问题。所以,仅有在特定现象出现时,才能比较出不同地区执法监督成效的不同。

1.3 缺乏环境执法激励措施

相关企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通常会选择“牺牲”环境的方式,提高经济增速,但对于发展质量,没能投入应有的关注。针对环境执法,缺少必要的正向激励。实际执法行为比较宽松,会影响到环境政策的实效性。环保约谈可以提升被约谈区域、市场主体的环境绩效,但这仅是短期的成绩。

2 环境执法监督实施的作用

2.1 促使环保部门加大环境规制强度

环境执法监督能有效加大相应规制的强度,突显出“规制效应”,强化市场主体的绿色创新能力。所谓的“规制效应”来自合法性理论,而组织合法性是衡量企业行为能否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概念、价值、规范等。假设企业行为违背组织合法性,会逐渐被排挤,甚至被市场淘汰。如果是地区被约谈,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随即就会提高执法强度,具体反映在两点上:

一是,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给辖区内企业进一步施压,执法实践行为也会更加严格,旨在增加环境规制力度。而在此阶段,本地政府和辖区企业依托于环境政策,把二者的环境责任牢牢绑在一起。二是,其他利益有关者在了解约谈事件后,会对区域环境生态增加个人关注,并对优化环境质量有更大的期待。而该类利益有关者的个人期许,会和企业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之间,建立隐性契约。在此种社会环境中,企业为响应政策、满足利益相关方需要,会根据自身经营范围,探索实现节能减排的新途径。如果企业是利用外包与减产等方法,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仅能在短期内符合合法性的需要,但由此收获的优化效果,并不满足可持续性的条件,甚至会提高企业运营成本,不能达到其他利益有关方的合法性需要。被组织合法性施压的企业,要兼顾环境制度与有关方的期许,倘若企业目光短浅,可能会选择仅能为自身创造短期经济收益的方式,实现组织合法性,投资规模相对增加。但如果能站在长远的视角来看,企业可以采取绿色创新举措,借此产生创新“补偿效应”[2]。而企业寻求组织合法性,真实意图是向利益有关方传达出自身的价值取向,并确保和社会价值观方向相同,维系自身的合法性地位。

2.2 加强企业环保主动意识

通过有效的环境执法监督,能明显加强企业环保的主动意识,由此形成“遵从效应”,不断优化其绿色创新能力。具体来说,遵从理论侧重点是潜在隐藏的违法行为,利用约谈的方法,劝说相应对象应当遵守法律,并防止其做出环境违法行为。在被约谈方无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企业决策既要保障自身盈利最大,又需规避运营风险、执法守法。遵从理论内在逻辑体现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由对抗转化到合作,促使企业在遵守环境政策中,保持自主性。

环境约谈实践中,“遵从效应”的价值是不能忽视的。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没有落实环境保护的职责,或是执行不彻底等情况出现后,相关主管部门会尽快与之约谈。在假定对象守法的前提下,企业积极执行自身的环境保护职责,维护企业守法的形象与名誉,由此达到规避此类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点,比如大额行政罚款等。另外,环保约谈既重视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又会观察各种潜在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不采取短期举措来优化环境绩效,而选择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绿色创新能力,在绿色生产水平达到某种程度后,企业既能提升环境绩效,又可以得到“补偿效应”。同时,环保约谈是利用劝说及建议的形式,与地方政府、企业交流,有利于减轻被约谈方的抵触情绪,甚至会积极参与到绿色创新的行列中,消除某些方面的顾虑。

3 环境执法监督和企业环保投资探讨

3.1 做好环境管制与环保投资

企业需要满足最新的规范与价值体系,并在合法性的条件下,方可保证自身健康高质量发展。假设企业做出环境违规的行为,其合法性会受到影响,而且会面临诉讼及处罚等诸多问题。企业环保投资是保障其合法性的主要举措之一,受到环境执法监督的层层施压,为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声誉,管理人员会加强对环境治理上的管控力度,促使社会公众认可企业“强调环保”的形象,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支持。与普通的投资项目不同,环保投资无法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具有投资规模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缺陷”,由此可知晓,企业在面对外部性问题的干扰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自主增加环保投资。为促使经济增长和环境治理的同步推进,各级政府通常会增加对环保制度的重视程度,并且提高企业在此方面的违规成本,由此倒逼企业遵守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使得企业的环保投资方案趋向完善。根据目前既有的研究结果来看,政府在发现企业存在超额排污的情况后,应做出高额处罚的决定,提升企业对环保投资的意识。此外,我国部分学者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规模与排污支出等方面对环保投资进行了研究,认为做好环境保护方面投资,以规范化的制度进行管理,并做好环保合法性分析,能够帮助企业扩大环保投资的规模[3]。

环境管制可以对企业运营决策,即行为加以制约,在规则的压力下,企业就会增加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并开展一系列的环境治理举措。例如,当企业被环保部门约谈后,本地政府与主管部门会立即对其进行环保督察,促使监管力度迅速得到强化,让本地企业对有关污染经营行为尽快整改。此外,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项目投资方也会对目标企业的环境治理情况提高关注力度。假设企业做出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对自身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对投资方案与决策进行调整,同时做好市场盈利水平的评估工作。因此,在环保约谈出现后,关联方会对此辖区内市场经营主体的环境治理进度有更高的关注力度。而被约谈的经营企业,迫于政府监管与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为追求合法性,降低行政处罚风险,一般会适当扩大环保投资规模,改善生产环境。由此证明,在环境执法监督中,环保约谈可以形成“规制效应”,刺激企业环保投资。因此,与未被约谈的企业相比较,经过约谈的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会明显增加。

3.2 现代企业的环保责任

现代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由于生产活动的特殊性,成为大部分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来源,对环境污染的“贡献值”较高。秉承污染和治理为同一主体的原则,重污染行业应当肩负起更大的社会及环保责任,并且要承受更为严苛的环境管制。在管理实践中,我国在2017年底开始针对重点排污名录中的企业单位制定最新的环保管理规定,并出台了具体的衡量标准,而且对从事高排放及高污染经营项目的企业,设置了详细的排污与治污行为规定。2018年,相关部门颁布了关于排污许可的相关试行管理办法,强化了对企业排污的治理能力,并列出重点管控、检查的对象名单。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再度强调了绿色环保事业的重要性,并作出了全面、深层次落实环保排放,以及对污染行业排放进行整治改造的部署。

在执法监督的制约下,让重度污染行业企业不得不扩大环保投资规模,由此可降低环境处罚的概率,提升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能力。倘若重污染经营者所处地区出现环保约谈后,当地政府势必会提高对此类企业的关注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在多重压力之下,重度污染行业经营者,提高了环保建设资金的分配比例,践行节能减排理念。针对非重度污染行业而言,环境执法监督重点应放在企业环保的投资上[4]。通过对上述措施的应用,落实排污企业名单制。

3.3 充分考虑企业的产权属性

根据国内制度现状、环境执法监督的影响力与方向,企业产权属性的差异,会造成环保投资决策的变化。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实际控制者是政府,一般会主动约束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而且还会结合国家政策落实情况与环保目标实现进度等因素,对环保方案与标准进行调整。与此同时,社会大众对国企的关注度相对偏高,这使得国企受到政治及舆论的影响程度较大,因此,政府环境治理而言会更高。现阶段,大部分国企均增加了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主动响应政府环境执法有关政策。其他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不大,所以,对于环境执法监督的配合积极性较差,在环保方面的投资明显不足。

环保部和地方政府约谈后,前者更加倾向于对国企设定环保指标,同时实施全面监督。一般情况下,国企相较于其他企业,更为重视环境治理层面上的合法性。处于此种经营背景中,可以把国企视为政策“导向”,并调用大量环保资金,组织各类清洁生产活动,以此来“迎合”环境执法监督,规避国企经营中的不利因素。此外,国企在环保投资中,也能够得到更多的财政资金补贴。

3.4 优化环境执法监督和企业环保投资建议

3.4.1 从政府角度分析

在环境执法监督全面推进的背景下,国内各地的生态环境确实有所改善,但依旧存在个别经营主体做出违法排污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更加健全完备的环境监督政策,继续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督的效力,推动环保约谈常态化发展。此外,政府应使执法监督方案具有差异性。面对重度污染企业,应采取跟踪式监控措施,增加环保违法惩治力度。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可通过调整排放限值的方式,引导企业主动响应政府。

3.4.2 从企业自身角度分析

企业应及时自查并整改现存问题,采取更加节能降耗的生产经营模式,构建及执行环保长效机制。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在寻求经营盈利增长过程中,需要积极承担更多的绿色环保任务,做好清洁生产。将生产活动源头作为切入点,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力度。通过对环保生产技术的引进,增加企业的节能减排能力,逐步成长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市场经营主体。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自身良好的外部形象,为持续发展提供助力,而且增强了企业在社会、市场中的影响力,强化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5]。

4 结语

综上,在环境执法监督中,环保约谈成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企业环保投资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并且该类执法监督方式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符合。此外,在对企业污染类型进行合理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执法监督能够在重度污染行业发挥显著效益,对环保投资规模增加具有促进作用的观点。鉴于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未来环保领域中,还应继续对政策与标准进行调整,力求环保投资项目实现全面发展。

猜你喜欢

执法监督合法性环境治理
EPC模式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噪声环境管理分析
国家乡村环境治理科技创新联盟
Westward Movement
陕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显现“叠加”效应
合法性危机:百年新诗的挑战与应战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现状及对策研究分析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现状与执法研究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可采取的环境治理措施
关于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加强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