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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与完善

2022-11-23朱桂林

普洱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请求权侵权人责任人

朱桂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根本价值和作用是确保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使各类债务纠纷问题得到充分、有效、全面地解决。然而我国民商法存在部分不够完善的地方,必须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前提下,深入探究其连带责任的完善方向,从而更好地发挥民商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内涵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其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如合伙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中有主体“死亡”,则其他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在特征和特点上,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备“多重”的责任特征:首先,承担责任的当事人需要两人或者多人,其中的多人主要指两人以上,但在责任承担时必须考虑共同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而这是连带责任难以细分的责任,却是容易判定的根本原因。其次,责任人应履行赔偿义务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保障受侵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因此责任人必须承担、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当事人承担的责任较重。除了当事人的约定之外,必须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以下重点讨论三种连带责任:

首先是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当侵害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无论侵权人是否属于无意或者有意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如果两人或多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从事违法活动,并且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需要所有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对“处于违约前的蓄意行为不会触发连带责任”,即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无意”行为,则其产生的责任并非连带。即连带责任的根据是“行为是否属于客观存在”以及“违约后果是否形成”。如果两人或多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明确诱发危险行为的主体是谁,因此无法判断危害是谁造成的,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所给出的解决模式是连带责任必须由风险承担主体来承担,即无论是多人或者两人,只要其产生的行为引发侵权损害,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主次之分。如果两人或多人的行为对受害者同一权益造成侵害,即使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各加害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全部损害,则数个侵权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共同承担中的施用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形成依据是在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后,维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譬如在设施或建筑物坍塌的过程中,建筑所有人或工程负责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根据民事法律法规规定,这种连带责任属于典型的共同责任。在实际生活及社会经济活动中,共同责任人的规模众多、数量庞大,如高空坠物致使人员生命受到侵害,根据我国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设施的所有责任人或负责人都可以成为原告的起诉对象,即任何责任人都能被起诉。

最后是企业设立中的连带责任施用。在企业成立或设立的过程中,尤其是股份制企业,企业发起人没有根据相关期限或流程上缴股款,致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则需要向我国相关部门报送其他成立者的情况和资料,要求企业所有股东承担共同的义务和责任。而在股份企业中发起人由于进行财产或债券抵押行为,导致公司内部受到利益侵害时,其他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企业合营中,所有管理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譬如企业某股东因“利用法人资格从事非法活动”而导致其他利益主体受到侵害时,合伙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果。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划分失当

共同侵权行为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经过特定的审理阶段。如果在法院审理之前,债权人没有对其他侵权人进行追究,便导致其他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会被追究。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如果侵权人只是对部分责任人提起诉讼,法院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共同侵权者的范围,不过对未被起诉的侵权人责任、过错,会进行不再追究处理。该处理方式所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是责任不够明确。特别在审理共同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我国法院需要结合相应的证据,明确侵权责任所带来的损失和后果,却难以对未被起诉的侵权主体进行审判。

(二)程序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不密切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必须与相关法律结合起来,才能提升民商法的公正性和全面性,为我国规范社会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保障。然而在民商法应用中,民商法会伴随有关法律的变动而发生变化,而这便造成连带责任在程序法与民商法中所呈现的性质有所不同,甚至会出现程序法与民商法相互脱节的问题。如果单纯依靠民商法,则会使连带责任操作与判定局限在表面,无法确保各类责任得到有效地、充分地执行。如果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应用中,出现冲突和矛盾的现象,则会优先选用实体法进行操作。不过实体法的责任范围相对模糊,难以对连带责任进行定义,无法推动连带责任的顺利执行。

(三)选择权在使用中存在不严谨现象

连带责任中的被侵权人所拥有的选择权能够影响到责任判定的结果。当前阶段,我国法院在侵权案件审理中,通常会建议被侵权人,即受害者起诉连带责任所涉及的所有侵权主体,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但由于这项权利属于被侵权人的自主权利,我国法院难以自行地执行启动。而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明确侵权人所具备的权利通常有以下两种,即诉讼权利及民事实体权利。如果被侵权人起诉了“部分侵权人”,则需要根据连带责任,处理其所拥有的相关程序和实体权利。如果将连带责任中的选择权融入到权利执行的过程中,就难免会在诉讼中产生诸多的不利因素,无法确保连带责任判定与划分的严谨性与合理性。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完善对策

(一)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

为保障侵权人责任得到“明确划分”,我们需要在《民法典》第七编中增加相应的认定标准,从而避免共同侵权人由于数量过多,难以明确责任问题的出现和发生。在此过程中,我们应科学划分部分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基本情形,如果共同侵权人的规模或数量超过认定标准,或者案件较为复杂,则需要对所有的侵权主体进行诉讼。如果被侵权人难以提起共同诉讼,司法机关应拒绝审理案件,从而保障案件审理过程能够在共同诉讼的状况下开展,以此提升案件审理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如果案件情况相对复杂、特殊,司法机构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部分诉讼方式,通过判定牵扯程度对其责任进行划分。譬如甲在参与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被高空坠物砸中。甲家属要想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建筑居民均否认自己存在过高空坠物行为,因此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所有住户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建筑管理者、负责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确定侵权人所承担责任的轻重程度

通常来讲,我国民商法中的共同侵权者需要承担共同责任,但并没有规定责任轻重程度的关系,致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营造和建设。为切实提升民商法的公正与公平,有必要在民商法中设立相应的责任程度标准,从而保障各类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地审理。譬如当甲与乙合伙开展商业活动时,甲出现违法行为,需要乙对外界进行隐瞒。乙在利益驱使下,答应了甲的请求。而当甲乙发生经济纠纷时,乙将甲告上法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甲进行了审理,同时以连带责任对乙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由于乙的违法情形较为特殊,因此法院应根据乙的涉案程度,对其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进行划分。又比如甲从事枪支买卖活动,并以寄物的方式,将枪支寄存在乙所在的烟酒行中,乙对甲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必须根据乙的涉案程度对其进行判定。

(三)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入到连带责任中

由于我国民商法难以实现对侵权责任的“完全”“全面”的判定,需要法院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辅助案件的审批过程。其中程序法可以保障实体法得到有效地落实。实体法则能够规定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而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入到民商法中,则能帮助司法者更准确地划分、判定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让案件处理过程更加可行、更加合理、更加科学。譬如甲和乙以朋友的身份查看酒店登记表,并对丙实施了抢劫。在案件发生后,丙将甲乙两人及酒店高上法庭,并要求酒店支付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费用。根据我国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机构或人员在安全义务没有得到充分履行的前提下,应承担侵害责任,并根据相关责任认定范围进行赔偿。

(四)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

连带责任虽然能够在民商法中发挥出举足轻重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但无法确保连带责任制度得到科学、稳定、有效地使用。所以我们必须完善连带责任制度,降低界限模糊问题的出现概率。譬如明确制度和程序等层面上的连带责任,确保连带责任拥有较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且根据连带责任的“可分”与“不可分”情景,对其进行分别规制。对不可分的连带责任,需要根据责任轻重来判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此外,在制度完善的背景下,还需要我们重视各类制度实施的问题。如制度制定应确保诉讼的公正与效益;规制选择应确保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法规则应明确其与实体法条例的联系性和协调性。

(五)弥补分摊请求权所存在的不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关侵权责任分摊请求权的规定有:(1)侵权人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如果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则需要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分担权。(2)分担债务应根据赔偿份额进行确定。虽然我国现有的请求权规定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破解连带责任中所存在的责任分摊问题,但在具体分配方案上,却存在诸多的不严谨问题。所以在完善请求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平等原则、有限原则、效率原则等原则,对现行的请求权进行优化。譬如在有限原则下,原债权人所具备的赔偿请求权必须优先于分担请求权利。而在出现多个分担请求权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平等原则,确保分担请求权的平等性;在效率原则下,司法机构应降低“请求权案件”的诉讼频率。

五、结语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可以确保我国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让受侵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要从连带责任制度、请求权、实体法、程序法、分类认定、责任轻重等层面出发,破解连带责任适用中所存在的不适应问题,从而提升民商法连带责任适用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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