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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不是不好”:朱熹对《易传》之“利”的解读

2022-11-23乐爱国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义利朱熹君子

乐爱国

(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追求合法利益,反对过度贪求,是现代人面对的重要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儒家义利观讨论的问题。从《论语》讲“子罕言利”,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可以看出孔孟对于利的谨慎;而从《易传》讲“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又可看出儒家对于利的肯定。汉唐儒家讲《易传》之利,但对于利仍然较为谨慎。宋代朱熹重视《易传》之“利”,对利有较多的肯定,尤其是朱熹讲“利不是不好”“利非不善”,同时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反对求利之心,反对惟利是求。他们对于利的肯定,尽管还较为消极,讲“不求利而自无不利”,但在后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重要的是,或许可以为今天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

一、 从《易传》“利者义之和”说起

当今不少学者讨论儒家义利观,强调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并以此说明孔子并非不要富贵,并不是完全反对财利。但是,孔子所言,重点在于“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虽不完全反对,但也不是大加肯定。后来的孟子讲“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虽然肯定生命的价值,但更为强调“舍生而取义”的道德价值。直到《易传》讲“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将“利物”与“和义”联系起来,对于利有更多的肯定。

《易传·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易传》认为,“元亨利贞”是君子当行之“四德”,其中“利”解为“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重要的是,据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1]1937(1)(汉)司马迁:《史记》(6)卷47,中华书局,1982年,第1937页。因此,《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被认为是孔子晚年所言而备受推崇,成为后世许多儒家学者讨论义利关系的基本依据。

关于《易传》“利者义之和”,历代儒家多有解释。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收录于清代阮元主持校刻的《十三经注疏》,其中对于《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孔颖达疏曰:“‘利者义之和’者,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2]25-26(2)(魏)王弼、(晋)韩康伯、(唐)孔颖达:《周易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1),中华书局,2009年,第25-26页。又说:“物得裁成乃名为义,义理和协乃得其利,故‘利者义之和’也。……以己利物,义事和协,‘利物足以和义’也。”[3]4216(3)(晋)杜预、(唐)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4),第4216页。显然,孔颖达认为“利者义之和”讲的是“利益万物”“以己利物”与“和义”的相互联系。南宋朱熹《周易本义》解“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说:“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于时为秋,于人则为义,而得其分之和。……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和。”[4]146(4)(宋)朱熹:《周易本义》,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1),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46页。这里对于“利者义之和”解读,将“利物”与“和义”相对应,讲“利物”与“和义”的统一。

由此可见,《易传》“利者义之和”之“利”,讲的是“利物”,指的是天地之利于万物,包括利物、利人、利天下百姓,而且这样的“利”即是“义”。其实,这仍然是今天中国人基本的道德观念。

汉唐儒家对于利较为谨慎。司马迁虽然重视百姓之利,他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1]3256(5)(汉)司马迁:《史记》(10)卷129,第3256页。但是,他的《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载太史公曰:“余读《孟子》书,至梁恵王问‘何以利吾国’,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嗟乎,利诚乱之始也!夫子罕言利者,常防其原也。故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自天子至于庶人,好利之弊何以异哉!”[1]2343(6)(汉)司马迁:《史记》(7)卷74,第2343页。在司马迁看来,《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与《论语》“子罕言利”“放于利而行,多怨”一样,都讲的是“利诚乱之始”。显然,司马迁这里所言“利”与《易传》“利者义之和”并无关联。

据《唐写本论语郑氏注》,东汉郑玄注“子罕言利与命与仁”,曰:“罕,希也。利有货之殖否,命有受(寿)之长短,仁有行之穷达。孔子希言利者,为其伤行也;希言命与仁者,为民不可使知也。”[5]104(7)王素:《唐写本论语郑氏注及其研究》,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104页。与司马迁一样,郑玄解“子罕言利”,讲“孔子希言利者,为其伤行也”,也没有与“利者义之和”联系在一起;但是他讲“利有货之殖否”,并没有否定百姓之利,只是讲利有负面作用,并非完全排斥利。

与谨慎言利的司马迁、郑玄不同,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利”,说:“利,铦也。刀和然后利。从刀。和省。《易》曰:‘利者,义之和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铦利引伸为凡利害之利。……又引《易》说,从和省之意。上云‘刀和然后利’者,本义也;引《易》者,引伸之义也。”[6]180(8)(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第180页。把“利”解为铦之锋利,指为“利害之利”,而为《易传》“利者义之和”。可见汉代也有不少儒者是用《易传》“利者义之和”解“利”字,对利有所肯定。

魏何晏《论语集解》解“子罕言利”,曰:“罕者,希也。利者义之和也。”对此,南北朝时期皇侃《论语义疏》说:“利者,天道元亨利万物者也。……利是元亨利贞之道也,百姓日用而不知,其理玄绝,故孔子希言也。”并且疏“罕者,希也。利者义之和也”,曰:“义者,宜也。和者,无害也。凡人世之利,利彼则害此,非义和也。若天道之利,利而无害,故万物得宜而和,故曰‘义之和’也。”[7]205-206(9)(梁)皇侃:《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第205-206页。在皇侃看来,利有“人世之利”和“天道之利”之分:“人世之利”,利彼则害此,并非“义之和”“天道之利”,利而无害,所以称“义之和”;“子罕言利”之“利”,是“天道元亨利万物”,是“元亨利贞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所以孔子罕言。皇侃的解读虽然肯定“天道之利”,但是这种以“罕言”方式的肯定,很容易被理解为如同对于“人世之利”的否定。

因此,《易传》“利者义之和”讲“利物”所包含的对于利的肯定,在汉唐儒家那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但不可否认,他们以《易传》“利者义之和”解利,讲“利害之利”,讲“天道之利”,为后世儒家解读《易传》“利者义之和”打下了基础。

二、 朱熹的解读

南宋朱熹不仅在《周易本义》解“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讲“利物”与“和义”的统一,而且由此进一步讨论义利关系。朱熹说:“有自然之利,如云‘利者义之和’是也。但专言之,则流于贪欲之私耳。”[8]2701(10)(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57《答李尧卿》(2),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23),第2701页。在这里,“利者义之和”已不只是就圣人“利物”而言,而是就“自然之利”而言,而与“贪欲之私”,即过度的贪欲相对立。也就是说,对于“利者义之和”的讨论,已经从圣人“利物”与“和义”的关系,过渡到对于义利关系的讨论,认为利有“自然之利”与“贪欲之私”之对立;“自然之利”如“利者义之和”,与“和义”相互统一。

朱熹晚年对于“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做了进一步具体讨论。关于“义”,朱熹说:“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9]201(1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第201页。又说:“义者,人心之裁制。”[9]233(1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3页。也就是说,“义”是人心中的道德准则。为此,朱熹说:“若以理言之,义自是个断制底气象,有凛然不可犯处,似不和矣,其实却和。若臣而僭君,子而犯父,不安其分,便是不义;不义则不和矣。”[10](13)(宋)黎靖德:《朱子语类》(2)卷22,中华书局,1986年,第520页。也就是说,义,看似不和,但却是要达到和。

朱熹解“利者义之和”,特别强调“义之和处便是利”。他说:“‘利者义之和。’义,疑于不和矣。然处之而各得其所则和。义之和处便是利。”[10]1704(14)(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4页。还说:“只万物各得其分,便是利。君得其为君,臣得其为臣,父得其为父,子得其为子,何利如之!这‘利’字,即《易》所谓‘利者义之和’。利便是义之和处。……不和生于不义。义则无不和。和则无不利矣。”[10]1705(15)(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5页。需要指出的是,朱熹讲“义之和处便是利”,是用于解读“利者义之和”,解读作为“元亨利贞”四德之一的“利”,因而实际上是讲“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

朱熹特别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说:“‘利者义之和。’所谓义者,如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君之为君,臣之为臣,各自有义。然行得来如此和者,岂不是利?‘利’字与‘不利’字对。如云‘利有攸往’,‘不利有攸往’。”[10]1705(16)(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5页。也就是说,义与利并非对立,只有利与不利的对立,即利与害的对立。他甚至还说:“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所以云‘利者义之和’。盖是义便兼得利。若只理会利,却是从中间半截做下去,遗了上面一截义底。小人只理会后面半截,君子从头来。”[10]1705(17)(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5页。这里讲“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还讲“义便兼得利”,并认为义与利的关系是上下、前后的关系,相互联系而非相互对立。

在朱熹看来,“利者义之和”讲的是“义之和处便是利”,而“利物足以和义”,则讲的是“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和”。前者讲“义之和”便是利,较多讲“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后者则明确强调“利物”便是“和义”,强调“利物”之重要。朱熹晚年还说:“‘利物足以和义’者,使物物各得其利,则义无不和。盖义是断制裁割底物,若似不和。然惟义能使事物各得其宜,不相妨害,自无乖戾,而各得其分之和,所以为义之和也。”[10]1709(18)(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9页。这里既讲“使物物各得其利”,强调“利物”便是“和义”,又讲“惟义能使事物各得其宜”,从而才能达到“和义”。朱熹又说:“义断是非,别曲直,近于不和。然是非曲直辨,则便是利,此乃是和处也。”“凡说义,各有分别。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之义,自不同,似不和。然而各正其分,各得其理,便是顺利,便是和处。”[10]1707(19)(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7页。这里通过讲“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强调“利物”之重要。他还说:“义便有分别。当其分别之时,觉得来不和。及其分别得各得其所,使物物皆利,却是和其义。如天之生物,物物有个分别,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至君得其所以为君,臣得其所以为臣,父得其所以为父,子得其所以为子,各得其利,便是和。若君处臣位,臣处君位,安得和乎!”[10]1707(20)(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7页。这里讲君臣父子“各得其所”“各得其利”。

需要指出的是,朱熹虽然解《易传》“利物足以和义”而言“使物各得其利,则义无不和”,但是又说:“使物各得其宜,何利如之!如此,便足以和义。这‘利’字是好底。……盖于物不利,则义未和。”[10]1707(21)(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第1707页。也就是说,“利物足以和义”还可以解说为“于物不利,则义未和”。朱熹还说:“‘利物足以和义’,义者,事之宜也;利物,则合乎事之宜矣。此句乃翻转,‘义’字愈明白,不利物则非义矣。”[10]109-110(22)(宋)黎靖德:《朱子语类》(1)卷6,第109-110页。认为“利物足以和义”解为“不利物则非义”,会更为明白。

应当说,朱熹解《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将其中的“利”解为圣人“利物”,认为“利物,谓使物各得其所,非自利之私也”,讲“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这与汉唐儒家的解读大体一致。重要的是,他由此进一步讲“义之和处便是利”“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就“利物”与“和义”的关系而言,他不仅讲二者的相互统一,而且还讲“使物各得其利,则义无不和”“于物不利,则义未和”“不利物则非义”,明显强调“利物”之重要。

据《朱子语类》载,问“子罕言利”。曰:“利最难言。利不是不好。但圣人方要言,恐人一向去趋利;方不言,不应是教人去就害,故但罕言之耳。盖‘利者义之和’,义之和处便利。老苏尝以为义刚而不和,惟有利在其中,故和。此不成议论,盖义之和即是利,却不是因义之不和,而遂用些小利以和之。后来东坡解《易》亦用此说,更不成议论也。”[10]949(23)(宋)黎靖德:《朱子语类》(3)卷36,第949页。在这里,朱熹把《易传》“利者义之和”解读为“义之和处便利”,进而讲“利不是不好”,以此解读“子罕言利”,讲“利最难言”,并进而就苏洵、苏轼的《苏氏易传》对“利者义之和”的解读提出了批评。

三、 批评《苏氏易传》的解读

朱熹晚年在解读《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时,对苏洵、苏轼的《苏氏易传》的解读作了批评。苏洵较为重视利。他所撰《利者义之和论》说:“《乾·文言》曰:‘利者,义之和。’又曰:‘利物足以和义。’呜呼,尽之矣。君子之耻言利,亦耻言夫徒利而已。”[11]242(24)(宋)苏洵:《苏洵集》卷18《利者义之和论》,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6),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242页。还说:“凡天下之言刚者,皆义属也。是其为道决裂惨杀而难行者也。虽然,无之则天下将流荡忘反,而无以节制之也。故君子欲行之,必即于利;即于利,则其为力也易;戾于利,则其为力也艰。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义利、利义相为用,天下运诸掌矣。”[11]242-243(25)(宋)苏洵:《苏洵集》卷18《利者义之和论》,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6),第242-243页。应当说,苏洵此文依据《文言》“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对于利物的重视,认为“君子之耻言利”只是“耻言夫徒利”,而不是不讲利,并进而提出“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肯定利的重要,具有合理之处。但是,《文言》讲利,讲的是“利物”,并且与“和义”的相互联系;而苏洵讲利,不仅没有明确指为“利物”,而且讲“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虽然又讲“义利、利义相为用”,但仍有将义与利分而为二之嫌;即使其中的利指的是“利物”,将“利物”与“和义”分而为二,也与《文言》不相一致。所以,苏洵讲利与《文言》讲“利物”是不同的。

苏洵晚年作《易传》,苏轼继而著成《苏氏易传》,其中解“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而讲“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12]146(26)(宋)苏轼:《苏氏易传》卷1,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6),第146页。,认为“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之意在于只有利才能实现“义之和”。对此,朱熹说:“‘利物足以和义’,此数句最难看。老苏论此谓惨杀为义,必以利和之。如武王伐纣,义也。若徒义,则不足以得天下之心,必散财发粟,而后可以和其义。若如此说,则义在利之外,分截成两段了!看来义之为义,只是一个宜。其初则甚严,如‘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直是有内外之辨;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犯,似若不和之甚。然能使之各得其宜,则其和也孰大于是!至于天地万物无不各得其所,亦只是利之和尔。此只是就义中便有一个和。既曰‘利者义之和’,却说‘利物足以和义’,盖不如此,不足以和其义也。”[10]1707-1708(27)(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中华书局,1986年,第1707-1708页。又说:“苏氏说‘利者义之和’,却说义惨杀而不和,不可徒义,须着些利则和。如此,则义是一物,利又是一物;义是苦物,恐人嫌,须着些利令甜。此不知义之言也。义中自有利,使人而皆义,则不遗其亲,不后其君,自无不利,非和而何?”[10]1709(28)(宋)黎靖德:《朱子语类》(5)卷68,中华书局,1986年,第1709页。在朱熹看来,《苏氏易传》讲“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是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义是一物,利又是一物”,并且认为义“必以利和之”“须着些利则和”。与此不同,朱熹解“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讲“义之和处便是利”,并且讲“义中自有利”,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

朱熹对《苏氏易传》“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的批评,其焦点在于批评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反对惟利是求。如上所述,朱熹认为,《苏氏易传》所谓“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意在于“义刚而不和,惟有利在其中,故和”“因义之不和,而遂用些小利以和之”,是“不成议论”。朱熹说:“老苏作《利者义之和论》,却把利别做一个物来和义,都不是了。”[10]520(29)(宋)黎靖德:《朱子语类》(2)卷22,第520页。甚至还说:“苏文害正道,甚于老佛,且如《易》所谓‘利者义之和’,却解为义无利则不和,故必以利济义,然后合于人情。若如此,非惟失圣言之本指,又且陷溺其心。”[10]3306(30)(宋)黎靖德:《朱子语类》(8)卷139,第3306页。在朱熹看来,苏氏的“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就是讲“义无利则不和”,就是要“以利济义”,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因而有违《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讲“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失圣言之本指”。

应当说,对于《易传》“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无论是《苏氏易传》解为“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还是朱熹解为“义之和处便是利”,他们都是讲“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以及对于“利物”的重视,他们所讲的“利”,都是就“利物”而言;而且朱熹《周易本义》解“利物足以和义”,讲“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和”,后来甚至还说“于物不利,则义未和”,“不利物则非义”,与《苏氏易传》讲“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一样,都强调在“利物”与“和义”的相互统一中“利物”之重要。

但是,从字面上看,《苏氏易传》讲“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讲的是“义无利则不和”“以利济义”,只是讲利,而没有明确指为“利物”,并且有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之嫌;虽然不是讲惟利是求,但无法区别于惟利是求所包含的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这是朱熹所担心并予以批评的。与此不同,朱熹讲“义之和处便是利”,讲“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和”以及“不利物则非义”,实际上是把“利物”与“和义”统一起来,并由此讲义与利的相互联系。换言之,《苏氏易传》所言,是通过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而强调利;朱熹讲“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和”以及“不利物则非义”,则是通过把“利物”与“和义”统一起来而强调“利物”。由此可见,朱熹对《苏氏易传》所言的批评,是要批评把义与利并列为二物,反对惟利是求,强调义与利的相互联系,而不只是在于义利的孰重孰轻,因为朱熹讲“使物各得其所利,则义无不和”,甚至讲“不利物则非义”,强调“利物”,这本身就说明朱熹并不排斥“利物”,不反对利天下百姓,不排斥利,这与《苏氏易传》讲“义非利则惨洌而不和”,并无根本差别。

四、 余 论

《易传》讲“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和义”,朱熹解读为“利物”与“和义”的统一,尤其强调“利物”之重要,讲“这‘利’字是好底”,由此,朱熹进一步讲义利的相互联系,讲“利不是不好”,而且还以此为基础,解《论语》讲“子罕言利”,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及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如上所述,朱熹把《易传》“利者义之和”解读为“义之和处便利”,进而讲“利不是不好”,以此解读“子罕言利”。朱熹《论语或问》解“子罕言利”,还说:“利者,义之和也,惟合于义,则利自至;若多言利,则人不知义,而反害于利矣。”[13]768(31)(宋)朱熹:《四书或问》,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6),第768页。也就是说,“罕言利”是由于“惟合于义,则利自至”,是为了要避免“害于利”。朱熹还说:“罕言者,不是不言,又不可多言,特罕言之耳。……但虽不言利,而所言者无非利。”[10]948(32)(宋)黎靖德:《朱子语类》(3)卷36,第948页。“罕言利”,实际上“无非利”,并非否定利。

朱熹《论语集注》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曰:“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9]73(33)(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第73页。在这里,朱熹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的义与利分别解说为“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肯定在义利关系上,义为根本,而利是人所想要的。正如孔子所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朱熹讲“利者,人情之所欲”,并不是要否定利,而是包含了对于利的正面价值一定程度的肯定。朱熹《论语或问》对此做了进一步说明:“曰:对义言之,则利为不善,对害言之,则利非不善矣。君子之所为,固非欲其不利,何独以喻利为小人乎?……义固所以利也,《易》所谓‘利者义之和’者是也。然自利为之,则反致不夺不厌之害,自义为之,则蒙就义之利而远于利之害矣。”[13]694(34)(宋)朱熹:《四书或问》,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6),第694页。朱熹认为,对于利,既要从义利关系的层面看,又要从利害关系的层面看:从利害关系的层面看,“利非不善”“君子之所为,固非欲其不利”,尤其是对于“利物”而言,“这‘利’字是好底”;从义利关系的层面看,合乎义者为善,害于义则为不善。问题是,既然“利不是不好”“利非不善”,为什么还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呢?在朱熹看来,那是因为“自利为之,则反致不夺不厌之害,自义为之,则蒙就义之利而远于利之害”。也就是说,君子喻于义,因而“自义为之”,有利而无害;小人喻于利,因而“自利为之”,则反而致害。显然在朱熹看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并非只讲义而排斥利,相反,而是要达到有利而无害。

朱熹解《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引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当是之时,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而不复知有仁义。故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所以拔本塞源而救其弊,此圣贤之心也。”[9]202(35)(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第202页。从利害关系的层面看,“君子未尝不欲利”;从义利关系的层面看,“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至于孟子言仁义而不言利,则只是针对当时天下之人惟利是求、见利忘义而言,并非是要否定利。朱熹还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9]202(36)(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2年,第202页。这里把义利与天理人欲结合起来,认为人的仁义之心为天理,求利之心为人欲;遵循人的仁义之心,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而泛滥于求利之心,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可见,朱熹虽然讲“君子未尝不欲利”,但又反对求利之心。

由此可以看出,朱熹不仅讲义利关系,而且还讲利害关系;从利之本体而言,“利者义之和”“利不是不好”,“利非不善”,“君子未尝不欲利”,从利之用而言,利有善恶,合乎义者为善,害于义则为不善。同时,在朱熹那里,义利关系与利害关系二者不可分割:讲利害关系,应当同时讲义利关系;讲义利关系,不可忽视利害关系。因此,朱熹讲义利,既要从利害关系层面讲利,又要从义利关系层面讲义,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同时,又要反对求利之心,反对惟利是求、见利忘义,以达到“不求利而自无不利”,避免“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从而实现义与利的相互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朱熹虽然从利害关系的层面讲利,对于利有较多的肯定,但是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反对求利之心,以为只要仁义,“不求利而自无不利”,而没有对如何达到“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做出更多的讨论。这种既讲利又讲“不求利”的对于利的消极肯定,实际上正是来自孔孟对于利的谨慎,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将义与利对立起来,是对利的否定和排斥,因而朱熹从利害关系的层面对于利的较多肯定,则往往被忽略。

当今社会,在我们积极追求合法利益的同时,又会遭遇到过度贪求所带来的危害,大到全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国际关系紧张、经济发展平衡失调,小到个人的投资理财、经济纠纷、家庭关系紧张,林林总总,无不涉及儒家所讨论的义利关系,从而不难理解朱熹既讲“利不是不好”,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反对求利之心、反对过度贪求之心所蕴含的智慧。当然,在义利之间,朱熹既讲利又讲“不求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当今世道。实际上,朱熹之后,王夫之讲“夫思利害而不悖乎理也,即仁义也”[14]1095(37)(清)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船山全书》第6册,岳麓书社,1991年,第1095页。,康有为讲“取利而和,则谓之义”[15]405(38)(清)康有为:《论语注》,《康有为全集》(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5页。,这里讲“思利害”,讲“取利”,并不是反对求利之心,而是要在朱熹对于利的消极肯定的基础上,由消极肯定走向积极肯定。应当说,朱熹对于义利关系的讨论以及对于利的肯定,经历了王夫之、康有为的发展之后,在当今依然延续并不断地发展着;今天之所以要重提朱熹既讲“利不是不好”又讲“以利为心则有害”,其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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