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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干功能解析

2022-11-23陈雪原

农村经营管理 2022年7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集体成员

陈雪原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民法典》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但其性质地位、职能行为还不明确。一类组织的性质往往是与其具有本质特征的功能相联系和被规定的。本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首要功能是乡村社区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并从所有制、经营体制、组织形态等三个维度,进行性质与功能的进一步解析,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能够兼顾经济、社会与政治等多因素的精致的制度设计,可以成为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核心力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首要功能是内化社会成本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在收益分配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会把社区边界内的生活居住条件、社区生态环境、日常治安维稳等各类社会成本纳入进来,在一个乡村社区(村落或集镇)范围内形成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能和性质。因此,在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的要求下,集体经济首先要解决各类社会成本问题。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业方面,不会严格按照劳动力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确定就业数量,也不会仅追求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最大化利润。组织成员一般是股东兼劳动者身份,劳动力成本直接计入了组织会计核算的收益项,即实现更多劳动力就业本身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组织有着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是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基础,其基本目标是维护全体集体成员的基本保障,是党在农村地区的执政基础,反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属性。二是社区性。社区性反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文化和空间属性,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熟人社会中,资源配置受到乡土文化的影响。如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出面支持村庄异地搬迁、房屋拆迁等公共工作,此类工作就更容易得到村里人的支持,工作推进就会更顺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挥内化社会成本的功能,便于进行村域整体范围的资源要素统筹开发利用。如村集体主导进行村域内项目建设,会统筹考虑本村农民就业与村庄空间、产业布局,自觉地进行全村域统筹谋划,有机整合不同产业之间的价值链。这种社会成本的内部化,有利于缩小农户收入差距,促进邻里矛盾、环境污染、社区治安等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

二、公有制条件下的交易成本节约

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集体资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同于合作制或公司制具有独立个体的加总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共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要避免成员个体对集体资产份额的分割和所有。即陈锡文所言“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共有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而共有经济的本质是私有经济,这就需要法律规范来进行严格规定、明确区分开来。”

正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的股权不能穿透,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集体人”特征,彼此之间容易快速形成集体行动,更有利于市场交易成本的节约。如在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大兴区在推进土地改革试点的五年时间内,完成60平方公里的拆除腾退工作,这个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两级多层”复合型体制下的统一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可以提升农业产业组织之间的空间统筹力度、范围,有利于挖掘整合效益,开拓新的利润空间。如村集体牵头的民宿产业、旅游产业发展起来后,本地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自然就畅通了,销售价格一般要高于周边市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社区成员高度重合,便于构建服务于社区的产业统筹的组织体制,进行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一般是通过在总公司下面设立农业、土地流转、建筑、加工、运输、劳务派遣等专业公司(或合作社),构建全产业价值链来完成的。同时,通过投资公司的市场化运营,组建若干市场化公司,进一步扩大产业链条辐射和带动范围。由此,形成了“两级(乡集体与村集体)多层(总公司、专业公司与市场化公司)”的复合型经营体制。

四、“社+公司”保障了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融合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直接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是一个事实。合作社与公司具有工商部门登记背书的市场主体资格,而集体经济采取了“社+公司”的组织形态参与市场经营,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形式,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保障社区与集体生产、生活可持续发展的功能,显然是不能轻易破产的。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载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相对固定。如果允许股权开放,极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本控股集体经济组织,进而“巧取”集体土地所有权。三是通过下设公司方式,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能够有机融合。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社会资本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下属公司(或合作社)实现。这些经济组织可以是集体独资,也可以与社会资本投资组建的集体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主要是进行资产管理,开展集体经济的投资布局,而不是一般化地进入经营环节。

“社+公司”的组织形态,既能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会、政治等功能的实现问题,又可以聚合内部、外部优质资源要素,培育新的产权主体,顺利融入市场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的经济效率。贵州省的“三变”改革,就是在分散的所有权主体基础上,有效整合“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钱”的不同类型资源要素,培育了可以进入市场的更高效率的产权主体,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可见,“农村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社+公司”的组织形态可以保障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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