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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档案双重价值的档案馆性质的两重性分析*

2022-11-23刘东斌吴雁平

山西档案 2022年2期
关键词:凭证档案馆性质

刘东斌 吴雁平

(1.濮阳市档案馆 濮阳 457000;2.开封市档案馆 开封 475000)

我国档案界对档案馆文化性质的认识是从上世纪50-60年代开始的,到1987年颁布《档案法》规定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后,档案馆的文化性质就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是档案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档案馆的科学文化性质,而不是因为档案馆是法定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才决定了档案具有文化价值。”[1]并不断地论述解读档案馆的文化性质,还从各个方面按照文化性质来为档案馆的各项工作开出“药方”,特别是在档案馆藏和档案利用方面开出的“药方”最多,典型的就是档案休闲。但是,其效果并不佳,多数都只是停留在学术论著和论文里。当然,也有不同意见,有研究者提出:“科学文化性是科学文化事业机构的一种共性,并不是档案馆特有的属性”,“档案馆的本质属性应是科学文化性、历史性与机要性的有机统一”,[2]还有研究者认为:“档案馆首要的特征就是政治性”。[3]只不过这类观点并不是主流观点,其论述的依据说服力不强。那么,档案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档案馆的定位与工作方向问题,这里就从档案的属性和价值方面来解析一下档案馆的性质,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1 对档案文化价值决定了档案馆性质观点的分析

由于《档案法》规定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因而,有研究者就认为:“国家之所以规定档案馆乃文化事业机构及文化功能,最根本的是根据档案馆的管理对象——档案的性质来决定的。”[4]并且,正如上述学者所述,档案馆的管理对象——档案的性质是文化属性,其文化属性决定档案具有文化价值,也就决定档案馆的性质是文化事业机构。这也是持档案馆的性质是文化性观点的研究者持续为档案馆开出有关“药方”的理论依据。

然而,从《档案法》上说,《档案法》虽然规定了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但是,《档案法》并没有规定档案馆的管理对象——档案的性质是文化属性,也没有规定档案馆的管理对象——档案的价值是文化价值。

先看看《档案法》对档案馆馆藏档案性质的规制。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第二条对法定档案的规制,即“本法所称档案,是指……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历史记录。”[5]这里有关文化方面的档案只是所列举法定档案的八个方面之一,文化方面的档案既不是第一位的,也不是主要的组成部分,这只能说明档案具有文化性,但不能说是其主要属性。而且,在该法条中“经济、政治”类档案都排在了“文化”类档案的前面,这说明档案的经济、政治属性要比文化属性重要。新《档案法》中提及“文化”一词的条款共有5条,一是上述的第二条;二是第十条对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的规制,这是研究者们认为档案馆具有文化属性观点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第十三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材料的归档范围规制,这是新增加的内容。共有五大项内容,而文化类的内容只是第四项“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其中的一小项内容。文化类的内容比例很小。四是第二十七条对档案开放的规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6]文化类档案只是其中之一。五是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虽然此法条提及“文化”字眼的次数较多,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其规制的并不是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而是档案馆的宣传工作或者社会教育工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涉及文化词语的条款不少,但其中的规制并没有显示出档案或档案馆突出的文化性,也不是其主要成分。

再看看新《档案法》对档案价值的规制。新《档案法》对档案价值的规制只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规定,没有文化价值档案的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能有文化价值,也可能有其他价值,如凭证价值和政治价值、行政价值、机密价值等。表现档案有文化价值的条款有两条,一是第二十七条规制的开放文化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制档案馆通过展览、宣传等活动传承文化。而表现档案有政治价值、行政价值和机密价值的条款较多,一是第一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第二十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的规制;三是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可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制;四是第二十八条对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规制;五是第三十一条对向档案馆移交、捐献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规制;六是第三十二条对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制。新《档案法》唯一一处提到档案的使用作用时,只提到档案的凭证作用,也就是档案的凭证价值,而档案的凭证价值是档案最基本的价值,也是其主要价值。新《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8]这既充分显示档案凭证价值在档案利用中的重要地位,也充分显示档案的重要价值或者说主要价值是凭证价值。

应该说档案文化价值决定了档案馆性质的观点,在理论推理判断的逻辑关系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推理判断的前提有问题,而将其中的“文化”这个前提去掉,改为档案属性决定了档案价值,决定了档案馆的性质,或者说档案属性决定档案馆性质,或者说档案价值决定档案馆的性质,这样推理判断的前提都没有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档案是否只有文化属性?是否只有文化价值?是否以文化价值为主?文化价值是否是档案本质价值?

按照“档案的文化价值主要是指档案作为人类所创造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以及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发展、变革与进步所具有的各种有用性、效益性”,[9]“档案的文化价值是档案的各种有用性、有益性的总称”的观点,[10]那么,就等于说档案文化价值是档案各种价值的总和,也就等于说档案本质价值是文化价值。然而,通常的文化概念含义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11]。对照此概念可看出,第一,档案虽属精神财富,但其只是诸多精神财富的一种,其文化价值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第二,档案不是诸多精神财富中最主要的部分。虽然档案是精神财富,但并非特指的精神财富,只能算是其“等”中的一部分。因而,档案文化价值既不能代表精神财富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也非档案所独有。所以,档案虽然具有文化价值,但档案本质价值并非是文化价值。

再说档案是否是以文化价值为主?显然不是。因为,档案界对档案基本价值认识的共识是:“档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而就其诸多作用的性质来说,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或称情报作用。因为这是档案作用的主要特点和档案价值的基本结构,所以也称为档案的基本价值。”[12]显然,档案的主要价值是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而非文化价值。因而,决定档案馆性质的并不是文化性,而应该是档案凭证价值或参考价值来决定档案馆的性质。

2 档案的本质价值与档案的双重价值

2.1 档案的本质价值

档案的基本价值是凭证价值与参考价值,而这两项价值哪一个是档案的本质价值呢?

先看看档案的参考价值。参考价值虽是档案的基本价值,但不仅仅只是档案具有参考价值,而“参考作用是一切文献所共有的”,[13]“档案和报纸、杂志、书籍文章等等,都可作为资料来参考,其参考作用也各有所长。”[14]而且,这些文献资料的参考价值大部分都是可相互替代的。所以,参考价值不可能是档案的本质价值。

再看档案的凭证价值,档案基本价值中的第一位价值是凭证价值,可见其重要。凭证价值有以下特点:一是源于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是构成档案特殊价值(凭证价值)的基础。”[15]档案的凭证价值就是建立在档案原始记录性本质属性基础上的价值,其凭证性源于档案的本质属性。二是档案的主要核心价值。档案的价值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档案的其他价值都不是档案本质价值和主要价值,只有凭证价值是档案的主要核心价值。而且,凭证价值也是唯一列入新《档案法》中的档案作用价值。三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档案是人们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性历史记录,而并非是事后编写的,它客观真实地记录了以往的历史情况,它是最可靠的历史原始凭证。这就使得“任何资料都无法代替档案所具备的‘凭证价值’”。[16]四是档案的其他价值都源于档案的凭证价值。凭证价值既是档案的基本价值,也是档案的主要核心价值。而档案的其他价值都源于档案的凭证价值,或者是档案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档案的参考价值源于档案的原始性历史记录凭证所记录的信息;档案的历史价值则是源于档案的原始性历史记录凭证所记录的历史信息和历史凭据作用;档案的文化价值则是档案原始性历史记录凭证印证人类文化发展轨迹的再现。档案多种价值的关系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档案的凭证价值→档案的参考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等。总之,档案的凭证价值才是其本质价值。

2.2 档案的双重价值

档案双重价值观认为:“档案具有对机关的作用和对社会的作用的双重性”,“档案对机关的作用,可称为第一价值;对社会的作用,可称为第二价值。”[17]档案对机关的作用,也就是对档案形成者自身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其被称之为档案的第一价值。而对社会的作用,也就是对档案形成者以外的价值是第二位的,其被称之为档案的第二价值。这就是档案双重价值观点的主要内容。

2.3 档案本质价值与档案双重价值的关系

档案具有双重价值,那么,档案本质价值与档案双重价值是什么关系呢?档案本质价值是凭证价值,凭证价值第一位的主要作用对象是档案形成者,这也是促使立档单位(档案形成者)形成积累档案的主要动因。需要说明的是凭证价值作用的对象还包括与档案形成者形成的档案有关联的当事人和社会组织,因为,档案的形成者在履行其职能或社会活动中都可能涉及其他的人和社会组织,比如政府机关在其履行职能活动中就会涉及其管理对象,而“档案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每份文件所记录的内容是不相同的,作用的对象也是特定的。”[18]因而,对于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来说,其作用对象的特定就是一对一的,也就是政府机关在其履行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并不是对其涉及的所有管理对象起到凭证作用,而是其形成的某一份档案,只对这一份档案所涉及的相关联的当事人或社会组织能起到凭证作用,而对其他的管理对象当事人或社会组织不能起到凭证作用。同时,其他的档案,也不能对这一份档案所涉及的相关联的当事人或社会组织起到凭证作用。所以。档案凭证价值对社会利用者(与档案凭证价值无关联的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基本不起作用,起作用的是档案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即档案的参考、历史、文化等价值,也就是说社会利用者利用的是档案的参考、历史、文化等价值。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档案本质价值与档案双重价值的关系是,档案凭证价值的主要作用对象是档案形成者,因而,凭证价值是档案的第一价值;档案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参考、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主要作用对象是档案形成者以外的社会利用者,因而,档案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参考、历史、文化等价值是档案的第二价值。

3 档案双重价值下的档案馆性质

对档案双重价值的实现,主流的观点认为:“在我国,第一价值的实现一般是在档案室阶段,第二价值的实现主要是在档案馆阶段。”[19]从中也可以看出这一观点下将档案馆定性为文化性也就似乎顺理成章了,毕竟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文化价值是在档案馆阶段才显现的。

对于这一观点,从表面看似乎并没有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就有问题了,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其将档案价值的实现与档案保管的地方挂钩了,而档案价值的实现与档案的保管地并不完全相等。也就是档案的凭证价值并不等于移交到档案馆后就消失了,移交到档案馆的档案也不等于就马上开放可以供档案形成者之外的社会利用者利用而体现其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档案的凭证价值并没有随着移交到档案馆而消失,档案的凭证价值向其延伸与衍生价值过渡需要一个缓慢的阶段。档案的凭证价值是随时间的推移而慢慢消失的,这一过程是缓慢的,而且由于大多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都还具有保密性、隐私性等等,事实上,保密性、隐私性等也是具有凭证价值档案的特征之一,这就使得档案的凭证价值的消失特别慢。有的甚至即便是失去了凭证价值,但由于仍有保密的需要,也不会向社会开放,而采取销毁的措施,将其销毁。档案的凭证价值向其延伸与衍生价值的过渡阶段在档案馆的表现就是档案控制使用封闭期的存在,而档案具有的保密性、隐私性则是档案馆延期开放档案的重要因素。

按照新《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最少有25年的控制使用封闭期,因而,省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至少要有5年的控制使用封闭期;市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至少要有15年的控制使用封闭期。如果,加上保密性、隐私性等因素,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控制使用封闭期会更长。如果按照“综合档案馆馆藏民生档案已经基本达到50%左右”[20],而民生档案大多数都是属于具有隐私性的档案,按照有研究者建议“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开放期限至少应为60年”[21]的要求,那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不仅控制使用封闭期长而且数量多。在我国,市县级综合档案馆不管是在档案馆的数量上还是在馆藏档案的数量上以及面对的社会利用者的数量上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而民生档案基本上都集中保管在市县级综合档案馆。据国家档案局统计,全国市县级综合档案馆占了综合档案馆的98%左右,其馆藏档案占了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90.01%。[22]因此,判断档案馆的性质也应该以市县级综合档案馆为基准。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看出,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其价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处于控制使用封闭期以及延期开放的档案的凭证价值,一种是可以开放的档案的凭证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也就是说档案的双重价值在档案馆中继续体现和发挥作用,档案馆是档案第一价值向档案第二价值过渡的地方,而且其过渡期的时间是相当长的。

按照档案价值决定档案馆性质的观点,那么,就是档案双重价值决定档案馆的性质。而在档案双重价值下的档案馆性质也就不得不显现出其两重性,档案的第一价值,也就是以凭证价值为主的价值,其体现的特征是保密性、隐私性,可以归为保密性。档案的第二价值,也就是以参考、历史、文化等价值为主的价值,体现为参考性、历史、文化性等,按照习惯的说法可归为文化性,这样档案馆的性质就是既具有保密性又具有文化性的两重性。

如果,按照档案是否控制使用,也就是开放和封闭来划分,那么,具有档案第一价值的是需要封闭的,体现为封闭性。档案的第二价值则是可以开放的,体现为开放性。档案馆的性质就是既具有封闭性又具有开放性的两重性。

如果,考虑到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大部分来自机关单位,那么,档案的第一价值其体现的特征就是行政性、政治性、保密性(隐私性)。比如民生档案,这是当前档案馆馆藏率和利用率最高的档案,其大部分来自政府机关的业务档案。利用民生档案的,主要是利用的档案凭证价值。因为,民生档案的大多数利用者基本都是需要用档案凭证来办理其它有关事项的时候,才到档案馆来利用民生档案,主要是为了得到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利用婚姻档案来办理有关事情,利用招工档案来办理退休手续等。而且,利用民生档案大都是受政策影响的结果,而“民生档案需求的热点随着民生政策的变化而变化”。[23]可见其有很强的政治性。民生档案的内容又涉及到具体的个人,具有隐私性,也就保密性。而利用民生档案办理有关事宜,解决有关问题,实际是政府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延伸,可以说具有行政性。这样实际上馆藏民生档案的价值就具有了政治性、行政性、隐私性(保密性)的特点,而不像有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民生档案是文化重要途径,也是档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4]“应当加强对民生档案的利用,向公众提供深层次的档案文化产品,充分发挥民生档案的社会功能和文化价值。”[25]对于档案的第二价值,其参考价值主要是工作查考,多数情况下仍然是档案形成者自己查考,可以认为是查考性;其历史价值,不论是档案形成者自身编史修志,还是其他历史研究者研究历史,其主要作用是资政,当然也有文化作用,但是资政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前者,这种作用可以称为资政性,或者历史性;对于文化价值,这类作用比较多样,按习惯还是称文化性。资政性其实也是行政性的一部分,或者说是行政性的辅助部分,因此,可以将此归为行政性。如果,按照将档案馆定位于科学研究的档案史料中心,那么,历史性就可以与文化性合在一起,归为历史性。因为,档案的历史价值中既有资政的一面,也有保存历史的一面,当然,也有延续文化的一面。这样,档案馆的性质就可以简要地归为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历史性的两重性。为了显示文化性,也可以归为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历史文化性的两重性。而如果要突出文化性的话,也可以将历史性归到文化性里,这样档案馆的性质就成为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文化性的两重性。

实际上对档案馆性质两重性的探讨与纠结,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而是一个世界现象,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意大利档案学者波尼法西奥在1632年就提出档案馆性质应该是公开性质,而且,归档案馆收存的档案也应该是公开的,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向自古以来档案馆就具有封闭性与机密性的第一次挑战。

随着18世纪出现国家意义上的近现代档案馆,对于档案馆性质的争议也随之而来。德国档案学者茀·勒·封麦登认为档案馆具有两重性质,档案馆既有服务于政府行政机关的性质,也有服务于科研机关的性质。根据档案馆的这种两重性,他主张将档案馆分成两类:一是公文书档案馆(历史档案馆),收存的档案包括历史文件和公文书、日记簿等;二是行政档案馆,收存的档案应该是有关现代政府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案卷,应该包括经过审查认为值得保存的所有案卷。总之,科学研究的利益和行政机关现实实用的利益是有同等权利的。与茀·勒·封麦登思想不同主张的是另一个德国档案学者梅因利希·奥古斯特·艾哈德,艾哈德只承认档案案卷具有历史的证据价值,但并不认为档案在行政与历史之间的作用利益有区别。他为档案馆下的定义是:“档案馆是在一般意义上说一个收存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所生的,已经完成的,对于历史状况可以作证据的书面消息的搜集处。”[26]因此,他主张档案馆不应属于政府行政机关或其附属品,而是属于国家科学研究机关。因而,他主张应当将历史档案馆与行政档案馆彻底分开,为确保历史档案馆对档卷室(行政档案馆)的独立性,应当割断两者间的联系,而行政档案馆只能委之于各个政府行政机关。另外的一个德国档案学者勒·茀·许费尔不赞同梅因利希·奥古斯特·艾哈德对档案馆下的定义,那样“把档案馆对于档卷室的任何关系都割断,使档案馆成为纯粹的古董局。”[27]并认为将档案馆与档卷室(档案室)之间密切的联系分开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勒·茀·许费尔并没有研究在什么程度上档案馆是科学研究的机关,他只想将档案馆与档卷室(档案室)密切地联系起来,以保持档案馆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上述三位档案学者关于档案馆性质的争议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而这种对档案馆性质的争议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1957年第三次国际档案圆桌会议还专门探讨了档案馆性质的问题,归纳起来仍然是上述的三种观点。1979年第十九次国际档案圆桌会议对档案馆的性质又进行了讨论,并明确指出档案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经过多次对档案馆性质的讨论,使世界各国档案界对档案馆性质的认识似乎相对趋于一致:“既为国家行政管理服务,又面向科学和公众。”[28]这实际就是两重性。

对于波尼法西奥的档案馆性质是公开性质的观点,实际是档案馆封闭与开放之争,到现在虽然,各国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档案馆,但是,各国的档案法律中对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控制使用封闭并没有取消,对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设置控制使用封闭期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而这正是由于馆藏档案第一价值到第二价值的过渡期造成的,这个过渡期有多长其控制使用封闭期就有多长。

从上述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档案馆建立至今的档案馆性质之争的简单梳理中可以看出,从现代意义上的档案馆建立的那一天起到现在,对于档案馆性质争论就一直在行政性与历史性之间徘徊。虽然,茀•勒•封麦登认识到了档案馆具有两重的性质,但是,他的认识是建立在服务对象的性质决定档案馆性质之上的,而他并未认识到决定档案馆性质的是档案价值。所以,他的方案,实际都是单一性质的档案馆,公文书档案馆(历史档案馆)的性质是历史性,而行政档案馆的性质是行政性。梅因利希•奥古斯特•艾哈德的观点是只承认历史档案馆是档案馆,其性质为单一的历史性,不承认行政档案馆,而将行政档案馆归为档案室,他的观点明显地走向了极端。勒•茀•许费尔的观点下的档案馆实际才是具有两重性质的,只是他没有承认档案馆的两重性质而有点偏行政性,但又没有像梅因利希•奥古斯特•艾哈德那样走向另一个极端。后世对档案馆性质的争论不过是这些观点的延续,国外对档案馆的性质争论观点与我国对档案馆的性质争论如出一辙,这就说明一个事实,档案馆的性质两重性是世界各国档案馆的共性,只不过都没有认识到档案双重价值对档案馆性质的决定性作用,没有认识到档案控制使用封闭期在档案馆的存在是档案第一价值向第二价值过渡期造成的。因此,可以说用档案双重价值来看档案馆的性质,并明确是档案双重价值决定了档案馆性质的两重性的结论应该是具有世界性的。

4 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档案馆性质的认识之争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虽然国外首先认识到了档案馆性质的两重性,但是,并没有认识到决定档案馆性质的因素,而且开出的“药方”也不切合实际。是我国首先发现档案馆的性质是由档案价值决定的,但是,并没有选择档案的本质价值作为决定档案馆性质的特性,却只选了档案本质价值的延伸与衍生价值作为决定档案馆性质的特性,没有认识到档案馆馆藏档案既有从第一价值正在过渡到第二价值的档案,也有只有第二价值的档案。档案馆的两重性就在于馆藏档案具有双重价值,既有从第一价值正在过渡到第二价值的档案,档案控制使用封闭期的存在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注解,也有只有第二价值的档案,档案的开放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最好注解。档案馆的两重性质,既可以认为是具有保密性与文化性的两重性质,也可以认为是具有封闭性与开放性的两重性质,也可以认为是具有行政性与历史性的两重性,或者说具有行政性与文化性的两重性质。就看从档案双重价值的哪一方面去认识了。如果从档案的开放率,也就是拥有档案第二价值的档案数量来看档案馆,那么,档案开放率超过50%以上的档案馆就是偏重于历史性或者文化性的两重性质档案馆,也就是以历史性或者文化性为主兼有行政性的两重性质档案馆,档案开放率低于50%的档案馆就是偏重于行政性的两重性质档案馆,也就是以行政性为主兼有历史性或者文化性的两重性质档案馆。而据对全国综合档案馆1991至2020年30年的档案开放率统计,档案开放率的最大值是30.58%,最小值是14.92%,平均是23.02%,并从2014年起一直低于20%,2020年的开放值是15.89%[29]。这说明我国的综合档案馆基本上都是偏重于行政性的两重性质档案馆,也就是以行政性为主的兼有历史性或者文化性的两重性质档案馆,而且偏重于行政性的比重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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