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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对策研究*

2022-11-23王英舒洁

山西档案 2022年2期
关键词:采访者录音利用

王英 舒洁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武汉 430062)

0 引言

口述历史是通过维持一个人生命历史或见证过去经历讲述的采访获得的历史信息的录音资料[1]。口述历史是建构社会记忆的一种重要工具。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始通过立项的方式重视口述历史的采集和维护,比如美国保存协会的口述历史项目[2]、香港大学图书馆的口述历史档案项目[3]、巴基斯坦公民档案馆的口述历史项目[4]、中国科协的老科学家学术资料采集工程、天津师范大学陈娜博士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杰出新闻学者口述实录研究》[5]等。口述历史形成以后,通常都要经过整理之后存储在图书馆和档案馆、博物馆或历史协会[1],成为口述历史档案。口述历史档案的文献价值已逐渐被学术界所认可和接受,并通过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学者、公民等的合理利用来实现。但口述历史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国内学者不乏关于此主题的研究,并形成了比较有共识的观点:第一,口述历史档案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6]。有学者专门从口述档案的作品性质、创作关系等方面分析了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问题的特殊性[7]。第二,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要视情况而定。有学者从叙述式和访谈式口述历史档案来分别断定著作权归属,叙述式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主体是口述者本人[6],而访谈式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则要依访谈者是个体范畴、还是为所在单位(档案馆、图书馆等)从事的职务来确定[8]。还有学者借由里加犹太人聚居区幸存者学会和哈特恩巴赫博士的诉讼案及李宗仁诉哥伦比亚大学口述档案著作权纠纷案,从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角度分析了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9]。第三,从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阶段进行著作权保护。比如郑松辉老师的《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著作权保护初探》,或有学者借由英美口述史法律伦理指南分析了口述历史档案的各个阶段的著作权保护[10]。然而,现有研究也呈现了一些不足:第一,现有研究没有明确口述历史档案具体哪些组成部分享有著作权,也没有辨析口述历史档案是否属于口述作品。口述历史档案,包括录音和伴随的派生材料(例如,索引或转录本)和相关材料(例如,地图、研究笔记、通信、照片和采访笔记)[11]。口述历史档案每个组成部分是否都具有著作权属性,口述历史档案中的录音、转录本与口述作品的关系等都需要厘清。第二,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归属判定没有以更多的相关诉讼作为现实支撑。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明晰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对后期的利用至关重要,能为著作权归属判定带来现实基础。第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历史协会等机构收藏的口述历史档案不仅仅是自己采集或委托第三方单位采集的,还有通过捐赠、征集等方式获得的。对于这些从外部获得的口述历史档案利用来说,口述历史档案的保管单位是否拥有著作权、用户可以采取怎样的利用方式等问题需要明晰。很多研究在提出解决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问题对策时,通常都会要求口述者将版权转移给负责口述历史档案采集的个人或机构,甚至也有某些机构制定的口述历史指南中有同样的要求,比如美国口述历史协会[12]。但是,在口述历史档案哪些组成部分具有著作权属性以及著作权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口述者转让版权的协议是否有效很值得怀疑,又谈何这是一种解决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问题的良策呢?因此,基于上述不足,本文将首先分析口述历史档案各组成部分的可版权性,只有口述历史档案具有版权性,才有必要分析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归属。否则,对于不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口述历史档案,不需要对其进行著作权处理。然而,口述历史档案的创作模式和获取来源比较多元,因而形成了常规的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以及特殊的捐赠作品和孤儿作品。接下来,为了深入分析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将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分析常规和特殊的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归属,最后提出对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 口述历史档案的可版权性分析

学界普遍认为,口述历史档案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是,口述历史档案不是单一的作品,它包含采访者提纲、录音或录像制品以及转录本或手抄本等,那么究竟具体哪些组成部分享有著作权则是模糊的。下文将对口述历史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的可版权性分别进行分析。

1.1 采访者提纲的可版权性

口述历史活动中的采访,通常是有目的的访谈活动。为了达到预定的目的,采访者往往需要事先制作采访提纲。采访者提纲对整个口述历史访谈活动将起到统率的作用,它是采访者为了把握整个访谈内容的主线与中心、达到采访目的,针对受访者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采访内容要点。①采访者提纲是为了使口述历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而编制的,是采访者思想或感情表现;②采访者提纲凝聚着采访者独特的逻辑思维过程、语言组织方式与内容编排形式,采访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创造性劳动,因此采访者提纲具有独创性;③采访者提纲通常以纸张为载体,采访内容要点附于纸张之上,其形式得以固定,表现形式合法。从学理上分析,可以确定采访者提纲是有著作权的;从实践上也是可以证明的,比如,鲁宾(Rubin)诉波士顿杂志公司(Boston Magazine, Co.)案是庭审涉及采访者提纲著作权问题的最初实践。[13]鲁宾教授设计了一套由26个问题组成的量表(即采访者提纲),旨在帮助个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基本要素。1977年,波士顿杂志公司在一篇关于人们为什么会坠入爱河的文章中刊登了鲁宾的量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鲁宾提出的问题是可以获得著作权的原始表达形式,并认为波士顿杂志公司大规模盗用鲁宾的问题量表是不合理的使用。理查德·伯曼(Richard Berman)诉查德·约翰逊(Chad Johnson)采访者提纲侵权纠纷案则证实了采访者提纲具有著作权属性。[14]这个案例主要涉及一部名为《你的妈妈杀死动物》的纪录片,该记录片的投资人和发起人理查德·伯曼以欺诈、违约和侵犯著作权等罪名起诉了纪录片的制作人查德·约翰逊。因为查德·约翰逊未经过理查德·伯曼同意直接将其采访提纲的部分内容应用于纪录片中。最终联邦审判法院判决理查德·伯曼的采访提纲具有独立版权,查德·约翰逊应适当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1.2 录音或录像制品的可版权性

口述历史档案的制作依赖于新型的录音、录像技术,它们推动了口述历史档案的研究[6]。口述历史档案中的录音录像制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受访者的口述内容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原封不动地固定下来,那么它则是口述作品的复制件;二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通过捕捉采访内容或更改、编辑、重新合成采访内容,该作品才能融入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档案最基本的要求是原始性的本质属性要求不能人为地以任何方式对其内容或存在状态进行更改,那也就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不能对历史录音录像的原始内容或最初的形成状态进行更改,那也就意味着经过处理的录音录像制品不是口述历史档案的组成部分,即,作为口述历史档案组成部分的录音录像制品是没有独立的著作权的。

1.3 转录本或手抄本的可版权性

转录本或手抄本,通常有两种:如果是逐字转录或手抄的,那么,该转录本或手抄本只能是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或者口述作品的复制件,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创造性可言;相反,如果该转录本或手抄本是转录者或手抄者将口述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内容进行调整,比如将口述者断断续续的句子根据自己的理解将其连接补充完整、对口述者在同一时间点反复述说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其他处理,使口述内容通顺、有条理,那么这个过程就体现了转录者或手抄者的创造性劳动,因而具有独创性。关于另外两个要素——思想或者感情的表现、作品的表现形式合法,它们与录音录像制品是类似的,这里不再赘述。因而,得出结论:对于逐字的转录本或手抄本是没有著作权的,而这才符合档案的原始性要求,这也就是说口述历史档案的转录本或手抄本不具备著作权;对于经过修整的转录本或手抄本是有著作权的,而它不应是口述历史档案的组成部分。

2 常规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判定

要判定口述历史档案的权利归属,有一个问题是绕不开的,那就是口述历史档案与口述作品的关系。如果口述历史档案是口述作品,那么其原始权利人就可能是口述者,即受访者。口述作品的特点在于其作品形成之初常常是现场即兴发挥,因而口述作品首次依附的是声波,而且声波属于典型的瞬间载体,一旦完成瞬间即逝。但是,口述作品可以通过速记、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下来,那么其形成转录本、录音或录像制品等依附的就是固定载体。这时,需考虑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的作品形式是否发生变化,即其是否会变成了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很显然,文字记录、录音、摄像只是对口述作品的再现与复制,其不会因被固定下来而改变成其他形式的作品。经过整理归档保存下来的口述作品就是口述历史档案。口述历史档案的原始记录性要求整理者在对口述作品进行归档保存时需要忠于作品并维持作品原貌,不可随意更改或加入整理者的主观意愿,因而口述历史整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如未经修改、加工处理的录音录像制品工程师或者转录本的记录者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因此,可以断定档案性质的口述作品,其原始权利人是口述者。根据口述历史档案的创作模式,可进一步将口述历史档案划分为合作口述历史档案、职务口述历史档案和委托口述历史档案。下面将分别来阐述合作口述历史档案、职务口述历史档案和委托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2.1 合作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采访,对于口述历史的形成是必需的。在大多数采访中,最重要的贡献来自于受访者,几乎可以肯定他或她至少拥有采访中著作权的一部分。采访中也涉及到采访者。采访者自己的贡献是否足够原创以保证著作权变成了一个事实问题。当采访者仅仅给出采访提纲并且受访者实际上在不间断地讲话,那么采访者贡献可能不足够原创而被视为作者。但是如果采访者在采访中的贡献和受访者的是差不多的,或者如果采访者提出的问题是创造性和原创的,那么很可能采访者对他或她自己的话语拥有著作权。这种情况下,采访者和受访者的作品从理论上也可能被视为“合作作品”[15]。合作作品性质的口述历史档案,是采访者与受访者的合作成果,采访者的提问与受访者的回答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该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应该由口述历史采访者和受访者共同所有。

里加犹太人聚居区幸存者学会和哈特恩巴赫博士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诉讼[16]就是一个关于口述历史档案作为合作作品使用纠纷的案例。案例中,学会作为受访者,毫无疑问享有该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可依法行使其权利。学会与哈特恩巴赫博士就其合作完成的第一部著作《里加大屠杀:里加犹太人聚居区历史》签署了书面协议,规定哈特恩巴赫博士以作者的身份对所有档案材料拥有唯一使用权,直至所有手稿完成,同时,该协议规定将访谈和手稿的著作权授予学会。本案例的纠纷在于:一是哈特恩巴赫博士在未经学会许可的情况下,试图协调受访者的口述内容及发表评论论文;二是学会违反协议内容。哈特恩巴赫博士作为作者,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学会作为口述历史档案的受访者提供口述历史档案内容信息,当口述历史档案被修改时,其有权向法律提出保护。在本案例中,学会与哈特恩巴赫博士共同享有该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口述历史档案作为学会和哈特恩巴赫博士的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任意一方对该口述历史档案行使修改、发表或者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时,都应先征询对方的意见。

2.2 职务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在口述历史采访活动中,当口述历史采访者与其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口述历史采访者的创作行为属于其工作任务范畴,那么由此产生的口述历史具备职务作品性质。职务作品性质的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涉及三类,分别是采访者、受访者以及雇佣采访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李宗仁诉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纠纷案[17]为例,该案例涉及的著作权主体分别是采访者唐德刚、受访者李宗仁、雇佣法人哥伦比亚大学,其中唐德刚受雇于哥伦比亚大学。因为受访者是口述历史档案内容信息的来源,没有受访者就没有口述历史档案的产生,所以李宗仁首先享有该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采访者唐德刚和法人组织哥伦比亚大学谁享有职务作品性质的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则要分情况而定:①唐德刚受雇于哥伦比亚大学,其对采访所得口述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撰写属于“工作任务”范畴,因而,对于由此形成的职务作品性质的口述历史档案,其著作权由唐德刚享有,哥伦比亚大学对其具有优先使用权;②当唐德刚利用哥伦比亚大学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时,著作权由哥伦比亚大学享有,唐德刚只拥有署名权;③若在口述历史活动开始之前有签署相应的权利归属合同,那么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依合同归所约定的一方所享有。

2.3 委托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现实的情况是,有时档案馆、博物馆或历史协会不会责令自己的职员承担口述历史的采访活动,而是委托给专业的人来进行口述历史的采访,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比如,中国科协的老科学家学术资料采集工程,项目承担者和中国科协就会签订委托协议,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学术资料采集。西尔维亚·卡拉迈(Silvia Calamai)在《数字化口述档案的著作权及其所有权归属:在CLARIN-IT存储库中的Gra.fo数字化档案馆》中提到:至少有三个主体拥有录音这种口述历史档案的道德权利:被采访者、收集文件的研究人员和委托进行研究的个人/组织。如果考虑经济权利的话,还应该加上档案存放的个人/组织[18]。该文章中提到“在Gra.fo项目中,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持有人被要求签署一项法律协议,该协议将他们对这些录音的权利授予Gra.fo项目,以便这些录音可以数字化、编目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编辑、转录和传播”。就是说,一旦签订委托协议,那么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应该依照协议内容,如果协议没有约定,那么受托人就可以成为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3 特殊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口述历史档案利用是口述历史档案生命周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口述历史档案利用行为,会涉及到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等权利内容。从上述分析可知,口述历史档案中的采访者提纲是有完整著作权的、其中的录音或录像制品、转录本或手抄本是口述作品的复制件,而且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是较为复杂的。为此,利用口述历史档案时,首先可能就会想到以合理使用作为政策依据,但是其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口述历史档案的合理使用需要符合两种情形: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介绍、评论目的使用口述历史档案;二是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为满足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馆藏口述历史档案。否则,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必须遵从相应的著作权协议条款。口述历史档案主要是在档案馆、博物馆、或历史协会等组织保存的,如果它们独立享有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那么,其可以自由提供给公众使用。但通常这些组织并不能独立享有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甚至完全不享有著作权,甚至不清楚或判断不了特殊类型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比如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口述历史档案(如捐赠的口述历史档案)和年代久远的口述历史档案(如孤儿口述历史档案)等,那么这类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就变得复杂了。

3.1 捐赠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关系不清

从口述历史档案的来源来看,其不仅仅是档案馆、历史协会、博物馆等机构自己采集或委托其他主体采集的,更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捐赠。比如,美国音乐口述史档案馆作为一个专门致力于我们时代创造性音乐家记录的回忆录收集和保存的卓越组织,其馆藏包括职员进行的原始采访、捐赠的或其购买的后天获得的采访[19]。另外,现在很多图书馆、历史协会、档案馆等机构也都设立了捐赠口述历史的入口,比如,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图书馆的Donating Oral Histories to the OHC[20]、科学历史研究所的Donate Oral Histories[21]。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人捐赠口述历史档案必须要经过档案部门的批准。因为《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当著作权人捐赠口述历史档案时,一方面,其可以将档案信息著作权以及档案实体所有权全部捐赠给实体保管机构或个人研究者。此时,口述历史档案的所有权及著作权归受捐方所有,受捐方可自由对口述历史档案进行复制、发行、出租与展览等,也便于将口述历史档案提供给公众利用,公众只需按照受捐方规定的使用条件开展相应活动即可;另一方面,其也可以仅将档案实体捐赠,即将口述历史档案的所有权转给受捐方,但依然保留档案信息的著作权,那么就造成了口述历史档案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分离。此时,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还是受捐赠者控制,受捐者只提供寄存服务。那么也就意味着,为了肃清口述历史档案利用的潜在著作权风险,口述历史档案受捐方需要明确其接受捐赠的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关系,与捐赠者签署附有著作权关系的捐赠协议,明确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再利用的授权条件和版税等。但是,事实上,口述历史档案的捐赠通常并没有注明著作权关系,著作权关系不清成为口述历史档案利用造成的严重阻碍。

3.2 孤儿口述历史档案权利人不明

近些年口述历史采访活动中形成的口述历史档案,鲜少会有著作权人不明确的孤儿作品;但实际上,孤儿作品在口述历史档案保管单位是大量存在着的。孤儿作品的产生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变迁、漫长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所有人的变更、意识的问题[22]。尤其是,漫长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和著作权所有人的变更,对于孤儿口述历史档案的产生影响更大。比如,就美国音乐口述史档案馆来说,后天获得的口述史馆藏包括:学者获得的较旧的正式口述史,来自会议记录、广播节目、大学研讨会和讲座、新闻采访的非正式口述史。这些较早的材料数量多达900个录音和录像制品、时间上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23]。对于这些比较久远的口述史馆藏来说,经常会发生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也就出现了“孤儿作品”。有些口述历史是委托给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采集的、有些是受雇工作单位职责所在,由于相关专业机构、工作单位的合并、分立、破产等诸多变故或相关人员的故去,必然会出现著作权的多重转让和继承,导致许多当事人本身之间都难以确定权利关系,也就出现了“孤儿作品”。“孤儿作品”是美国版权局用来描述一部作品的广义术语,它含有足够多的原创性,足以获得版权,但其所有者或创造者却找不到[16]。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人不明确或找不到,使任何希望在没有任何许可或著作权转让的情况下使用此类作品的人都面临潜在的被起诉的风险。解决孤儿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问题可以采取:一是强制许可模式,比如,加拿大版权法第77条规定,属于无法确定作者的作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尽到相当努力后仍无法找到版权人的情况下,版权委员会可授权其利用该作品;二是法定许可模式,比如,美国参议院于2006年和2008年提出的孤儿作品法案,该法案主张,只要使用人通过努力确定该作品为孤儿作品,那么无需征得政府部门授权就可使用,如果权利人出现,则要缴纳使用费[24]。

4 对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为了增加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效率并减少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明晰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是提供利用的基础。因而,我们从口述历史档案保管单位、著作权人和档案界等利益相关者为角度,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明确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并促进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

4.1 档案保管单位发布捐赠协议

为了明确档案捐赠管理中的权责关系,维护档案机构和捐赠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档案机构在接收来自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档案捐赠时,应该与捐赠者一起签署一项能满足赠方与受方双方处理捐赠档案所有权、著作权、开放利用的限制等的捐赠协议[25]。为了充分保障研究者的使用权利、实现馆藏机构的收藏使命,美国档案征集工作者给出的捐赠协议,一般除了要求捐赠者承诺对材料的所有权之外,还要求捐赠者把包括复制权和再现、改编、出版、演绎、公开展览等权利一并移交给收藏机构。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历史协会地区研究中心的捐赠契约标准文本由捐赠者宣布:“我明确理解我的本意是授予中心这些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和附属权利,包括版权和不加限制的复制、节录、出版或向公众展览”[26]。对于捐赠的口述历史档案中涉及隐私和利益保护的部分,如果捐赠者要求对捐赠的材料限制一定的时间,档案征集工作者就要考虑所捐赠的材料保管成本以及是否值得收藏。如果捐赠者要求永久性限制利用,则档案机构就不会考虑接收这批材料进馆。而且,对于有限制利用要求的捐赠材料,捐赠档案收藏机构会主动提供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方式,方便潜在需求者的利用[27]。常见的捐赠协议可分为:志愿采访者捐赠协议(Deed of Gift: Volunteer Interviewer)、独立研究者捐赠协议(Deed of Gift: Independent Researcher)、合著采访者捐赠与协议(Deed of Gift: Interviewer as Joint Author)、受访者继承人捐赠协议(Deed of Gift: Next of Kin)等[16]。

4.2 档案保管单位制定合理使用框架

如果口述历史档案缺乏授权协议书或捐赠协议,这就意味着这些口述历史完全无法使用吗?未必。越来越多的机构通过为教育和研究目的等提供这些口述历史给用户利用,即合理使用,来解决缺乏口述历史档案版权的问题[29]。美国口述历史学会最先认识到合理使用指南对口述历史档案利用者的有用性,其自1968年以来发表了一系列声明,以明确所有利用指南的利用者应该遵循的原则及应该承担的义务[16]。由于口述历史档案的保管单位存储着不乏孤儿作品,为了使它变活、能为公众所利用,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框架为公众的利用提供引导;合理使用是非常灵活的,给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便于公众判断其怎样的利用行为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框架的制定是必需的。为确保口述历史档案能够在不用取得授权并支付版税的情况下被合理地利用,制定如下合理使用框架:

因素一:使用目的:教育目的(学术、研究、评论等)、转换性或生产性使用、非营利性使用,有利于合理使用。

因素二:版权材料的性质:事实性、非小说的散文文学、新闻,且已出版作品,有利于合理使用;经过勤勉努力找不到权利人的孤儿作品使用,有利于合理使用。

因素三:复制原始作品的数量:少量(例如,期刊文章的单独一章或构成少于作品10%的其他摘录)、使用的部分不是整个作品的中心、数量与教育目的相适应,有利于合理使用。

因素四:对原始作品市场的影响:对版权作品的市场或潜在市场没有显著的影响;制作或传输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复制件;不再版、缺乏许可机制;有限的访问(限于课堂上的学生或其他适当群体);一次性使用、自发使用,有利于合理使用[29]。

口述历史档案合理使用框架的发布,使利用者的利用行为“有法可依”,从而可以使利用者合理使用口述历史档案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以免征询专业的法律建议以判断其使用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促进了口述历史档案的高效率利用。

4.3 责令档案权利人签署著作权协议

在口述历史活动的具体实践中,通常要求口述历史档案权利人签署著作权转移协议,以便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能够有效地转移给口述历史档案的保管单位,而不是不管其是否为权利人一致要求口述者将著作权转移给档案馆等保管单位;同时,要求口述历史档案权利人签署著作权再利用协议,便于广大利用者能够直接根据条款内容进行利用,而无需联系权利人并与之协商使用条件。当然,如果权利人不愿意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转移给口述历史档案的保管单位,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是其最好要签署著作权再利用协议。因为,口述历史档案的存在就很大程度上表明权利人愿意将其作品提供利用,所以其有必要通过签署著作权再利用协议以促进口述历史档案高效利用。

(1)著作权转移协议

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转移协议涉及的权利人主要有采访者、采访者所在单位、受访者以及后期参与对采集资料编辑整理的其他人员,如音视频工程师、转录者等。为了便于对口述历史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和避免利用过程中因权责不清、归属不明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应要求权利人签署著作权转移协议(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转移协议[28])、将著作权转移给口述历史档案保管单位。

(2)著作权再利用协议

为了提高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效率,应责令口述历史档案权利人签署签订著作权再利用协议,以声明口述历史档案再利用的条件和版税等内容。现行的著作权再利用协议主要有点击拆封协议、开放获取协议以及免费获取协议。以点击拆封协议为例,它以一个对话框或弹出框的形式迎接网站的访问者;它通常解释了使用条款和条件,注明了使用费用,并要求系统提供一些识别信息,利用者只有点击“接受”按钮才能访问网站上的任何材料。利用者点击“接受”按钮就相当于与权利人签署了利用协议,那么其一切利用行为将遵照协议执行,否则将构成侵权。例如,Densho数字档案馆提供了丰富的档案材料和对日裔美国人经历的采访,它以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两页“点击拆封协议”迎接来访者。该协议第一段清楚地表明利用者正在与档案材料所有者签订一份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在此过程中,利用者同意不非法复制、下载或传输本文档的任何部分,并进一步同意就Densho违反本协议或未经作者授权使用其内容时应该向Densho作出赔偿[16]。

4.4 档案界制定口述历史档案的引用规则

使用口述历史档案用作文献参考时,必须要注明出处,会一定程度上促进口述历史档案著作权人的进一步明晰。这不仅是尊重口述历史档案权利人的著作精神权利,同时,也促通过口述历史档案的正确引用也促进了该作品再利用机会的增加。引用口述历史档案就需要相应规则的指导,然而,目前国内现行的《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不包括口述历史的著录规则。事实上,国外的一些档案馆已经制定了口述历史档案的引用规则,比如,(1)美国国家档案馆规定:如果可以的话,引用口述历史采访的录音磁带应该包括受访者和采访者的姓名和采访日期和系列和子群名称(series and subgroup title),例如,Sound Recording 64.190; Interview of Herbert Angel by Philip C.Brooks, Jan.24, Feb.13,Apr.5, 1973; National Archives Oral History Project; Records of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Record Group 64;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College Park, MD;引用口述历史采访的转录本应该依照前面的规则,除了页码数代替录音数。例如,Transcript (p.5); Interview of Herbert Angel by Philip C.Brooks,Feb.13, 1973; National Archives Oral History Project; Records of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Record Group 64;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College Park,MD.[30](2)美国贝勒大学口述历史中心规定:在档案馆中寄存的装有封面的、分页的转录本可能被视为有限的出版物并且这些引用可能包括页码。在引用口述历史时,提供充足的信息引导感兴趣的读者到引用的来源的物理位置:叙述者姓名;采访者姓名;采访日期和地点;采访材料的类型(例如,录音带、开卷式磁带、激光唱片、CD-ROM、DVD、转录本、等等);材料的物理位置。比如,录音制品:Reed, Albert Harry.Interview by Stephen Sloan.October 9, 2007, in Waco, Texas.Compact disc.Institute for Oral History, Baylor University, Waco, TX.;在线转录本:Hodges, Lonnie Belle.Interview by Vivienne Malone-Mayes.August 30, 1990, in Waco, Texas.Transcript.Baylor University Institute for Oral History, Waco, TX.http://digitalcollections.baylor.edu/cdm/ref/collection/buioh/id/5361 (accessed June 10, 2014).;寄存在档案馆中纸质转录本:Hyden, Abner Anglin.“Oral Memoirs of Abner Anglin Hyden.” Interviewed by Lois E.Myers on six occasions from 20 January to 19 August, 1998, in Waco, Texas.Baylor University Institute for Oral History, Waco, TX.[31](3)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建议口述历史档案的引用形式:Oral History interview with _______(year of the interview), Collection or Project Title(when applicable), pages ________, Oral History Archives at Columbia, Rare Book & Manuscript Library, 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或者 Reminiscences of __________(year of the interview), Collection or Project Title(when applicable), pages ________, Oral History Archives at Columbia, Rare Book & Manuscript Library, 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32]

为此,档案界应该在借鉴国外口述历史档案引用规则的基础上,制定我国口述历史档案的引用规则,并逐步努力使其成为国家标准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一部分。如果可能的话,建议的口述历史档案引用形式是:“受访者姓名.采访题名采访材料的类型(例如,录音带、开卷式磁带、激光唱片、CD-ROM、DVD、转录本、等等).采访者姓名采访.采访地点.采访日期.采访材料的起止页码.采访材料的物理位置.采访材料的网络地址.”其中材料类型可以表示为:录音带AUT、开卷式磁带ORT、激光唱片LD、CD-ROM、DVD、转录本T。特别要注意:口述历史档案利用者若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需要征得该作品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

5 结语

口述历史档案的可版权性要根据其组成部分而定,具体来说:采访者提纲具有独立版权;作为口述历史档案组成部分的录音录像制品是没有独立的著作权的;口述历史档案的转录本或手抄本是没有著作权的,对于经过修整的转录本或手抄本是有著作权的(但它不应是口述历史档案的组成部分)。合作作品性质的口述历史档案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应该由口述历史采访者和受访者共同所有;具有职务作品性质的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则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可参照《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十八条;委托口述历史档案的著作权归属应该依照协议内容而定,若无协议则受托人为著作权人。除了这些常规的口述历史档案外,还有捐赠的口述历史档案和孤儿口述历史档案,它们的著作权归属判定通常是不清楚的,因此需要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档案保管单位发布捐赠协议、档案保管单位制定合理使用框架、责令档案权利人签署著作权协议、档案界制定口述历史档案的引用规则。期望通过本研究能够提高口述历史档案的利用效率和降低潜在的著作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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