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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宪法中的“文明”:规范意涵与制度意义

2022-11-23胥纳

关键词:宪法规范概念

胥纳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编辑部,北京,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文明(civilization)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较高文化的结晶”[1]。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种文明形态,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而持续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从历史到现实、从物质到精神、从政治到社会、从中国到世界等不同角度有12 次提到“文明”概念[2],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构现代中华文明的伟大成就,以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不同于传统文明、资本主义文明以及僵化的苏式社会主义文明的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坚定决心和前进蓝图[3]。中国共产党能够在现代文明国家建构上取得丰硕成果,开创人类文明发展的新形态,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将文明国家建构的目标、价值和实施纲领以宪法规范及其效力的方式予以确认和保护。

在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文本中,“文明”概念是以明示或暗示两种方式出现的。这两种方式在序言和正文部分都存在着。以序言为例,“(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谐文明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规范表达。而“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则是按照“文明”即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进化这一理解[4],以暗示的方式表达了“文化”与“文明”这对同义概念。中国作为文化悠久的国家,早就摆脱野蛮状态,开启了“文明开化”的文明史进程。在当下中国,“文明”不仅是一种政治目标、历史积淀抑或社会生活概念,更是具有宪法规范意义的概念。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体系与内涵是建构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规范基础。因此,理解中国语境下的“文明”概念,不仅需要将“文明”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或社会事实进行考察,还应认真探析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内涵。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很少且较为零散。有学者在进行宪法文化研究时,针对“文明”与“文化”同义的“文化”概念的规范条款进行了分析,指出“文化”与“精神文明”的关联关系[5]。也有学者在对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一国两制”文明观进行研究时指出,宪法蕴含着强调和平解决争端、避免战争的制度文明这一文明形态,对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将产生深远和广泛的影响[6]。但目前的研究尚未对宪法中的“文明”概念进行系统的规范构造,也未能说明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意义。因此,通过明晰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构造和规范意义,不仅有助于对宪法文本中“文明”概念的规范体系进行教义学构造,更能为巩固和促进中国现代文明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宪制保障。此外,对宪法中具体领域的“文明”规范的分析,还将促进其他部门法制度的“文明化”建构。

我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不仅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还具有多样化的表达向度。立宪者对“文明”多重意涵的规范构造,源自中国文明的悠久历史、近代国家的艰辛建构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的思想资源。厘清宪法中“文明”概念的不同表达向度,方能理解其规范结构。从抽象与具象角度来看,宪法中“文明”概念具有作为社会进步标志和具体国家理想目标的表达向度。在具象层面,通过体系化解释的方法,可以发现“文明”概念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领域都具有丰富的规范内涵。在中西对比的视域下,中国宪法文本的“文明”概念及其规范构造和内涵,彰显着中华民族有别于西方“文明”概念的中国特色。中国宪法通过明确国家目标纲领和设定国家义务的方式,为中国作为“文明”国家的建构指明了路径。

二、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表达向度与规范内涵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中关于“文明”的理解和分析,结合中国近代国家建构和改革开放后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国宪法中存在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文明”概念和作为具体国家目标的“文明”概念。而这两大表达向度又分别从抽象和具象的角度表达了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内涵。

(一)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文明”概念

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成果为立宪的根本指引,因此,马克思主义对“文明”概念的理解是解释我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逻辑起点。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没有专门对“文明”概念进行阐述,但并不代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忽视“文明”概念和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问题[7]。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社会发展观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对“文明”概念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文明观的深刻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观点,“文明”被视为“人类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8]。“文明”概念在社会发展观的视域下,区别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乃至资本主义社会所存在的不同程度的野蛮、落后的社会形态,是以社会主义形态下的社会进步标志意涵存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对“文明”的理解受其所在历史时代的限制,更关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的“文明”概念,这反映在我国早期宪法序言中仅涉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范内容。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的问题日益引发关注,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痛点。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中国共产党人通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来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敏锐地观察到社会与生态文明发展的复杂问题并在理论上予以回应。胡锦涛同志在科学发展观中高度重视绿色发展问题,其中涉及绿色经济的相关思想内容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声[9]。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同志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多领域文明的协调发展。习近平文明观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文明观”的最新发展。习近平同志关于文明的论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生态领域和社会领域发展的关注,即通过生态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文明建设以及与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来解决社会存在的落后问题[10]。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生态领域和社会领域发展的深切关怀,通过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文明观”从理论落实为宪法规范。在1982年《宪法》对物质、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予以关注的基础上,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与协调发展的规范内容。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对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文明”的理解,以及多领域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国家进步的构想,共同构成了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基石。通过对宪法中“文明”概念相关规范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理论蓝图也将得以实现。

我国宪法中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文明”概念不仅具有理论根基,还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对“文明”概念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解读,与中国近代国家建构的现实历程相呼应。在中国立宪史上,建立“富强”国家的立宪观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实现“富强”的重要标志就是国家文明程度的提升,这也是中国立宪理念与西方以个体权利为中心的立宪理念的根本差别所在[11]。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因为文明落后屡被欺凌,西方国家以清帝国司法制度的野蛮残暴为由,要求在中国行使西方国家更为进步的以程序正义和诉权保障为核心的治外法权,从而使中国司法主权因为文明的落后而被侵犯[12]。以驻华法院等方式推行的治外法权,充分说明了在建立新中国之前中国所处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文明落后状态。在此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使命就是建立一个进步和发展的“文明”国家,使中国摆脱因为文明落后而受压迫的状态。宪法序言中关于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的革命历史叙事,最终指向的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由此可见,通过中华民族对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不懈追求,将最终建立起一个文明的国家,对内使人民享受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对外增强抵御外侮的国家能力。正是受宪法文明观的规范指引,各国家机关积极履行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国家发展的义务。例如,我国审判机关在司法改革中积极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追求“正义与效益”的司法制度,推进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行为的落实,坚决推动司法文明的建设[13],履行促进司法文明化的宪法义务。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从制度上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使得西方国家以司法野蛮为由侵害中国主权的历史不再重演。因此,从现实基础来看,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与中国人民作为主权者努力实现社会发展进步的追求紧密相关,而“文明”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达。

(二)作为具体国家目标的“文明”概念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文明”概念更多是从抽象和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中的“文明”,其理解是作为整体理想和目标存在的,反映的是整体意义的民族追求与民族精神。然而,“文明”概念并非仅仅是一种理想目标或意识形态,而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体存在的。整体意义上“文明”国家的建成,是由不同领域内“文明”目标联结所达致的,宪法中的“文明”概念不仅是社会进步标志的规范表达,更是需要在具体领域实现的现实目标。我国宪法存在具体的与“文明”概念相联系的国家理想目标,这构成了理解宪法“文明”概念的另一向度。宪法序言中提出在物质、精神、政治、生态、社会等领域促进“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发现这些具体领域的目标与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融贯在一起。由此,抽象的“文明”概念在不同领域被转化为立宪理想的具体国家目标。

1.物质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宪法总纲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分配制度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土地制度规范、财产权保护规范、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规范等,都与实现物质文明领域的国家理想目标相融贯。

首先,《宪法》第六条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规律,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发展迅速超越传统小农经济和民国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落后的物质文明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同时,第六条规定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避免了财富分配不均,确保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能够为全体人民共享。其次,在1993年《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前,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初的重要谈话中就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与促进物质文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他指出,“市场经济是现代化工业生产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机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客观需求。只有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才能促进物质产品的不断丰富,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14]。在1993年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后,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指导作用,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提高[15],并实现了我国在物质文明领域从落后走向文明的重大进步。再次,《宪法》第十条规定的城市国家土地所有制、农村与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充分实现土地资源在国家规划下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利用,调动公民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权利[16]。土地作为物质文明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提高其配置效率,定将推动我国物质文明又好又快地发展。最后,《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公共财产和合法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其中,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的宪法财产权保护规范更是有利于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契约自由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激励私人没有后顾之忧地将生产资料投入物质文明的创造之中[17]。由于中国近代关于财产权的法律移植是将财产权保护立法与财产权限制的社会本位立法同时引入的,财产权宪法规范中还蕴含着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规范内涵[18]。宪法财产权条款中对财产权保护与社会义务相平衡的构造,利于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从而促进物质文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国家被课以发展科学技术、厉行节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国家义务,这也有助于物质文明的发展。

2.政治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宪法》总纲中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民族关系规范、法治国家建设规范等与国家政权建设相关的规范,以及第二章政治权利规范和第三章国家机构规范的内容,都与实现政治文明领域的具体国家理想目标相关联。

(1)总纲中政治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首先,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基石在于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立场。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现代国家后,中国才结束了近代以来内忧外患下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发展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惨痛历程,实现从传统帝国到现代民族国家、从臣民到公民的政治文明的现代性跨越。《宪法》总纲中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的规范内容,既是对近代以来国家政治文明发展事实的确认,又是对国家政治文明发展成就的宪法保障,特别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19]。其次,在传统中华帝制时期和民国时期,广泛存在着“华夷有别”“夷夏大防”等大汉族主义的民族思想。在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时期,也存在处于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压迫现象。以现代文明的眼光审视民族不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压迫的事实,都有违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总纲继承了《共同纲领》中业已存在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关系规范,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各少数民族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和自由[20]。这是现代政治文明价值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领域的深刻表达,体现出民族关系领域政治文明的进步趋势并予以宪法保障的效力。再次,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现代化,即建立起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与之匹配的国家治理能力。在该过程中,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应外合的联系。从人治走向法治是国家治理领域的文明标志。“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21]《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目标,确立宪法的最高效力,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宪法》第五条的“依法治国”条款强调“实现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双重法治化”[22],为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提供了坚实的宪制支撑。

(2)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政治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一方面,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是以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行使范围和行使程序以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历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质上包括了为最广大人民争取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政治权利。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中国人民的政治基本权利得到根本的制度保障[23]。在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按照彭真同志的主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被移至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立场和对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制宪者在讨论中明确指出将基本权利章前置的结构调整符合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24]。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内容,表明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入权利时代的快车道,人权保障也处于政治文明发展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国家机构职能的科学调配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有助于防止“政出多门”“职责不清”“争权越权”“推卸职责”等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标准的情势出现。我国《宪法》的国家机构章,并没有教条地采用苏式政权组织形式下“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而是坚持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下,依据所发挥功能的不同对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关系进行配置[25]。国家机构章还对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条块关系”进行合理配置,特别结合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置民族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内容,并根据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传统和反腐斗争的现实需求设置监察委员会的规范内容,促使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充分适应政治文明发展的需要,以彰显中国现代政治文明的民族特色。

3.精神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精神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宪法不仅直接规定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内容,还强调应通过文化事业的发展来促进思想道德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具体而言,《宪法》第二十四条直截了当地指出实现精神文明领域的国家目标与其涉及的国家义务,使“文明”概念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具体化;第二十二条发展文化事业的规定也侧面反映出发展文化事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中国宪法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的高度重视,源自马克思主义对精神文明的认识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基本观点,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过程中,对自己主观世界改造的精神成果。精神文明的发展对物质生产生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有利于人类利用科学知识和精神成果更好地改造客观世界和促进社会发展[26]。通过加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升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精神文明境界,促进其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形成,继而发挥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领域的反作用,促进不同领域文明的协同发展。因此,《宪法》第二十四条将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实施领域,以全面促进社会主义先进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所面临的一大困难就是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落后思想,其不仅阻碍着国家精神文明的进步,还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文明发展产生遏制作用,是中国近代“一盘散沙”式的国家落后局面的重要动因。因此,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历程中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消除腐朽、落后思想的影响,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家建设事业之中[27]。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更是通过在农村广泛开展“扫盲运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与宣传等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和道德素养,促使其在精神领域摆脱愚昧,走向文明[28]。概言之,《宪法》第二十四条分别从提倡和反对两个角度强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思想内容。

4.社会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中国的文明国家发展历程呈现出鲜明的国家主导型特征。国家提出文明建设的纲领、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从上至下地渗透文明价值,以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实现文明建设的目标。因此,社会维度的文明建设不可或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对社会文明概念进行了深刻解读并提出实施蓝图,这有助于对宪法文本中“社会文明”概念规范内涵的理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29]这说明社会文明建设包括了《宪法》总纲第四条关于民族政策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发展医疗卫生和体育事业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这也表明国家应当在社会全领域积极履行上述义务,推动上述条款所针对的缺陷和问题能够在社会领域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场域还是在社会领域,因此,国家不仅要积极遵守宪法规范义务,还要重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文明建设中的应有功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功能的规范设置虽然处于国家机构条款部分,但实际是联结国家与社会的中间环节,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社会文明领域的国家理想目标[30]。

5.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是2018年《宪法》修改新增的国家文明目标。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部分除直接增加“生态文明”的规范内容外,还增加了“新发展理念”“和谐美丽”等与“生态文明”紧密联系的价值语词。除此之外,“生态文明建设”也成了与“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相并列的国务院职权。这都表明2018年修宪对环境宪法规范体系的高度重视,将环境保护提升到了“文明”的高度。虽然修宪强化了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但对生态文明建设依然采取“国家目标”而非环境权的规范方式[31],实际上继承了《宪法》第二十六条的生态文明保护思路。第二十六条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建设“生态文明”的字眼,但实际从制度设计层面阐释了如何实现生态文明领域的具体国家义务,以及通过国家义务在生态环境各领域的配置达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虽然2018年《宪法修正案》延续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保护进路,但“生态文明”概念的直接入宪意味着必须以“文明”的视角审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义务。宪法文本中的生态文明概念是作为政治决断而提出的,因此必须通过了解“生态文明”入宪的政治意涵来理解宪法文本中“生态文明”的规范内涵。“生态文明”概念不同于“环境保护”概念,原因在于“生态文明”是以文明的高度审视“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对欧美等工业先行国家而言,环境保护理念实质是一种“工具观”而非“文明观”,即仅关注环境保护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工具价值,而未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人类文明的意 义[32]。正是在这一理解下,欧美工业化国家采取“先污染后治理”、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等措施解决本国的环境问题。而我国的“生态文明”理念强调环境保护与人类文明发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强调通过“源头治理”“来源截流”、不搞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占有”等方式,在不将污染产业向其他地区转移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从根源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33]。这意味着“生态文明”高度的环境宪法规范对国家提出了更高层次和更加艰巨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34]。

三、宪法中“文明”概念的中国特色与制度意义

文明及其判断标准不是普世性的,而是具有鲜明民族特征的。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双重表达向度及其在不同领域的诠释,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不存在精神文明的概念,西方学者也很难理解精神文明概念在中国宪法中的规范意涵和重要价值。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型国家,宪法对“文明”概念的理解来自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的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和对未来发展的向往,是中华民族“文明观”的规范表达。这也是中国宪法文本多次出现“文明”概念的重要原因。同时,宪法上的“文明”概念不仅具有国内法的意义,在国际文明话语的交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宪法中“文明”概念的中国特色及成因

1.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独特性

中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是民族生活和民族精神的规范表达,其规范构造和规范内涵显示出在历史文明观、整体文明观、发展文明观和国家建构文明观上的独特性。

第一,历史文明观。这是中国宪法运用“文明”概念最为重要的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文明未曾中断的古国,在历史的长河中造就了源远流长、独具特色的文明精神和文明知识体系,至今深刻影响着当下的中国政治与中国社会。历史延续至今的“文明”是中国现代国家不可磨灭的重要思想资源、政治事实和社会事实,因此在对政治事实和社会事实进行规范化塑造的立宪与修宪过程中,始终突出“文明”的概念。反观其他国家,即使存在着历史上的文明,但均发生了中断,未能延续下去。外国宪法涉及“文明”概念的内容,至多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后文明价值观的表达,普遍缺乏历史的厚度和底蕴。

习近平同志指出,具有独立性的中华民族精神“既是事关中华民族存在问题,也是事关我们国家政治、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独立性存在与发展的问题”[35]。这充分说明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与宪法这一国家制度中最为重要的规范载体之间的关联。《宪法》序言第一段即对中国文明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成就予以肯定,说明历史传统中的精神文明观是体系性解读中国宪法“文明”概念的“前理解”[36]。这意味着在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是理解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思想基础和逻辑起点。除此之外,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内容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观通过法定程序实定化的产物。例如,中华民族强调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文明观就表达为《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成为中国宪法中“物质文明”概念规范内涵的组成部分。

第二,整体文明观。一方面,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整体性强调不同领域“文明”的发展是缺一不可的,是整体的而非某个领域的文明观。中国宪法所期待的文明国家,是一个全面进步发展的国家。这与个别西方国家重物质轻精神,为实现以经济增长为目的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而牺牲生态文明的发展有截然不同的意义[37]。另一方面,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整体性强调不同领域“文明”的协调配合,不倾向于某个领域的“文明”发展而将各领域“文明”间的关系割裂开来。按照中国宪法的“文明”观,生态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发展是相互影响的协调关系,在生态文明目标的引领下,通过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新发展理念提高物质文明水平。正是按照宪法的协调“文明”观,2018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时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而非单一强调以“环境保护”为立法目标。由此,恰当处理了“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发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矛盾,促进了不同领域“文明”的协调发展[38]。除此之外,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的整体性协调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第三,发展文明观。2018年《宪法修正案》体现了“文明”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横向扩展与纵向深入。在横向扩展层面,根据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知,将协调配合的文明领域从三个增加到五个。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法规范所涉及的文明领域的拓展意味着人们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将追求发展与进步的价值。从物质文明到生态文明的拓展,意味着人民能享受到宪法对“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同等保障;从政治文明到社会文明的扩展,意味着人民不仅在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还将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更高质量的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在纵向深入层面,既有领域的“文明”概念的标准也非一成不变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脱贫取得根本胜利后,物质领域的文明标准就从小康社会时代的温饱升级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39]。参考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修改部分,文明国家不仅要富强,还要在富强的基础上更“美丽”。因此,中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彰显了中华民族不断开拓进取的文明观。

第四,国家建构文明观。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文明观念及法律表达受基督教文明的深刻影响,是经历了数百年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互动与磨合的渐进式演进而生成的。西方文明观念的确立是以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自卫权利、生命权利等“元规则”的明确为标志的,这些自然权利纳入宪法与法律规范文本之中,并形成相应的文明规范体系[40]。近代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危急存亡的情势,基层社会广泛存在封建主义的腐朽和落后思想,难以自下而上地生成文明认识,尽快摆脱国家文明落后的状态,以实现国家主权独立是中国近代文明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中国近现代文明的发展绝不能走西方国家的渐进式演化和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文明发展道路,而需要采取“弯道超车”的发展策略,走出一条以先进性政党为核心的国家建构文明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在文明理论与文明国家建构实践上都表现出其先进性。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国、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提出先进的文明观念并强化了文明国家建设[41]。特别是1982年《宪法》通过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精神从继续革命的“文明观”转变为强调历史延续的“文明观”,通过国家机构和法律自上而下地在多个领域和层次实施文明建构措施[42],有力地促进了文明理念在社会层面的全面落实。

2.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独特性的成因

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规范内涵的独特性来自中国源远流长的文明传统、近代国家建构的革命历程以及改革开放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创造性发展。

首先,中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与文化传统紧密结合。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较早摆脱野蛮状态、建立国家文明形态的共同体,在漫长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文化资源。虽然近代中华文明遭遇了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强烈冲击,部分传统文明观在对比之下显露出落后的本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可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古为今用,并成为中国人对“文明”概念的“前理解”。例如,中国宪法将环境保护以文明观的高度予以规范理解,并以宪法的最高效力进行确认,潜藏着中国重视生态环境、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思想[43]。

其次,中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近代国家建构的革命历程息息相关。面对中国传统文明观在西方文明冲击下无力回应的状况,中国共产党人并未对西方资本主义文明观和苏联式社会主义文明观全盘照收,而是通过自身的革命历程,提出中国人对现代社会文明概念的独特理解。例如,中国宪法文本对精神文明概念的强调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国过程中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国家组织、增进国家凝聚力的历史经验。这一历史经验通过制宪规程予以实定化,继而成为宪法中“文明”概念规范体系的内容。除此之外,中国宪法文本中社会文明概念的提出,既体现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自上而下地推进现代性观念而实现的,也说明了国家在基层社会推广文明观念义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最后,中国宪法中“文明”概念内涵的最新发展与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推进是同频率的。一方面,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不断发展,中国宪法文本中“文明”概念的规范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例如,2004年《宪法》修改将“人权入宪”就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保障这一政治文明标志的深刻认知。另一方面,处于“改革宪法”时代的中国宪法“文明”概念的规范内涵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即法律文本中不变的语词随社会发展而出现“宪法变迁”[44]。例如,作为“物质文明”规范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表现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应强化对劳动者尊严的保护和防止资本过度扩张。

(二)宪法中“文明”概念的制度意义

我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达向度和丰富的规范内涵。之所以高度关注“文明”概念,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具有重大的制度意义。具体而言,我国宪法中的“文明”概念是建构和发展现代文明国家的规范基石,是塑造现代公民的规范指引,是摆脱西方“文明”话语霸权的规范基础。

1.作为建构和发展现代文明国家之规范基石的“文明”

中国现代文明国家的建构历程是从革命建国到改革发展的历程。在促进文明国家建设初期,具有浓厚“革命党”色彩的中国共产党,自然而然地更多以革命的手段推动文明国家的建构。不可否认的是,革命手段和革命思维对于推动中国文明国家的快速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45]。但文明的发展在根本上还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创新发展、社会观念的新陈代谢实现。如果始终采用“暴风骤雨”式的革命实现国家文明发展,不仅会产生高昂的社会革命成本,还可能导致文明建构的根基不够稳固,甚至出现革命风潮后落后腐朽思想观念卷土重来的结果。因此,在革命建国阶段结束后,执政党需要思考和探索以常态政治的方式巩固文明国家建构的成果和深入发展的方式,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就成为在日常政治之中促进文明国家建构和发展的重要方式。

如果仅是为推进某个领域的文明发展,依靠部分法律规范乃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具有较强政策属性的规范性文件即可实现,为何还需赋予“文明”概念宪法意义上的规范内涵?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整体性“文明”观要求以宪法规范体系整合文明建设事业,以宪法的规范效力保障现代文明国家的建构和发展事业。只有将宪法中的“文明”概念作为建构和发展现代文明国家的规范基石,才能促进部门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文明国家建设,即宪法中的文明概念对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中国的“文明”观念强调不同领域“文明”建设的协调关系,因此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对不同领域的“文明”建设进行系统性整合。如若不然,将发生不同领域“文明”建设的碎片化趋势,甚至导致“文明”建设的重复和冲突。宪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可以发挥对分属民商法、环境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领域“文明”建设事业的体系性整合作用。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构造和规范内涵既能作为宪法依据,指引不同领域“文明”建设规范的立法工作,又可以处理不同法律领域“文明”建设规范可能发生的冲突,使得各部门法中“文明”规范的解释满足合宪性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发挥宪法最高规范效力对文明国家建设与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从宪法文本来看,文明国家建设事业所取得的成就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应当得到宪法的确认和规范效力的保护。文明国家建设事业作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根本任务之一,宪法中的“文明”规范也应当得到宪法最高效力的保障[46]。从宪法实施与保障要求来看,中国宪法中对文明国家建设的规范,一方面是历时性和现实性地对既有文明国家建设成果和建设经验的法律实定化,另一方面是面向未来的、仍未实现的需通过国家义务履行来达致的国家目标。因此,必须以宪法的规范效力保障国家机关履行文明国家建设的义务[47]。

2.作为塑造现代公民之规范指引的“文明”

宪法作为一部权利保障法,其根本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为公民自主行使权利提供保障。然而,仅有宪法保障不足以充分发挥公民行使权利的主动性,还需激发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的现代性人格。塑造现代性人格,在中国这样历经两千多年专制帝制统治的国家尤为重要。在专制统治时期,受强调尊卑等级秩序的儒家文化和专制色彩浓重的法家文化的影响,王朝时代的中国国民实际是以“臣民”的身份生活的。受“臣民”身份的长期影响,我国国民严重缺乏建设现代文明事业的积极性,导致中国现代文明建设在社会层面的推进面临艰巨的思想阻力[48]。“现代国家的成长,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个体政治角色的现代性变迁。”[49]现代文明国家的建构需要公民的参与,因此,必须在思想和行为层面促使国民完成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型。

宪法在公民文明意识的生成上具有独特的功能[50],通过发挥宪法中“文明”规范的指引作用,将有力地推动对现代公民的塑造。第一,宪法能够凝聚公民发自内心的对人民主权政治共同体的认同,而非“臣民”因恐惧而屈服于专职皇权的权威。由此,公民能够积极参与现代政治文明中的各项活动,认清自己在政治上的权利主体地位,从而带动政治文明领域的活跃与发展。第二,宪法能够通过宪法审查等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公民参与物质、政治、精神、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权利。正由于我国宪法中“文明”概念已形成系统规范的体系,公民才能够在宪法保障下明确享有参与文明国家建设事业、享受文明国家建设成果的丰富权利;只有积极行使“文明”规范的相关权利,才能够引导国民祛除消极愚昧的“臣民”心理。第三,塑造有文明意识的现代公民不仅要有成熟的文明观念,更要有文明观念的实施纲领和实施保障。在清末和民国时期,梁启超、李大钊等有识之士提出了相对科学的建设现代国家和塑造现代公民的设想[51],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实施纲领和支撑方案,最终都胎死腹中。我国宪法系统地提出了文明国家建设的实施目标和实施纲领,并以国家义务等实施保障措施确保文明国家建设对现代公民塑造的作用落于实处。第四,对于中国这一“臣民”思想历史悠久的国家,国民对于何为现代文明国家、何为现代文明生活缺乏明确的认知,我国宪法明确将“文明”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并系统地提出五大领域的文明规范,使得广大国民根据宪法规范明晰现代“文明”概念,并根据“文明”概念的规范内涵从思想到行动上实现向现代公民“脱胎换骨”式的转变。

3.作为中国摆脱西方“文明”话语霸权之规范基础的“文明”

我国宪法之所以重视“文明”概念,不仅因为中国在近代的落后和颓败,还因为自身的文明标准和文明话语而遭受的欺辱。西方在清末民国时期在中国实施治外法权的重要话语就是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不“文明”,并予以彻底的否定。然而,即使以西方的文明标准衡量,中国传统法律规范与司法制度也并非绝对的野蛮,比如中国传统法律中以人为本的亲亲相隐制度和死刑复审等制度同样具有“文明”的属性[52]。但是,在西方文明话语的绝对强势和对中国司法制度彻底否定的情势下,中国法律中的“文明”因素被选择性地无视了[53]。时至今日,在“文明”已成为中华民族以宪法的形式和效力所确定的民族理想,且社会主义文明国家建设业已取得重大成就的情况下,部分西方国家仍然在选择性地无视中国文明国家建设成果,并试图将其与中华民族社会生活经验和民族理想截然不同的文明标准强加于我国[54]。这一情况的出现,并非中国与“文明”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而是因为中国缺乏自身的“文明”标准叙事和“文明”概念表达。

在建构中国自主性的“文明”标准和塑造中国“文明”话语的过程中,宪法中“文明”概念的规范内涵应发挥根本性作用。首先,要始终强调宪法上“文明”国家的目标纲领及其规范效力,以宪法作为国民主权意志的凝聚,宣示中国对“文明”国家矢志不渝的追求,以促进宪法中“文明”规范的实施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只有坚持将“文明”国家建构作为国家根本任务并予以规范表达,才能向世界申明中国建设自主性现代“文明”的决心,在根本上遏制西方以“文明”话语霸权阻碍中国发展的企图。其次,要围绕宪法中具体国家理想目标的五大文明领域及其协调关系塑造中国的文明标准体系,并通过立法等履行国家义务的手段加强各领域国家目标的宪法实施。中国业已成型的“文明”规范体系与规范实施保障体系的事实存在,能够有力回击西方“文明”霸权话语对中国文明国家建设及其成就的错误解读。最后,秉持中国立宪者对宪法中“文明”概念相关规范与时俱进、不断扩展的立宪态度,中国的文明标准与文明话语定能跟随宪法和法律的发展彰显其时代优势。“文明”概念本身就与社会的进步发展紧密相连,只有坚持发展的文明观立场,才能在西方文明话语霸权的竞争中不落下风,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维护公民对向往的美好未来“文明”生活的权利。

四、结语:以宪法为核心建构现代“文明”国家

中国近代国家建构的历程是追逐建设“文明”国家的历程。受“富强”宪法观的影响,“文明”概念成为我国宪法中的重要规范概念,并在宪法修改中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中国宪法对现代“文明”国家建构的促进具有抽象纲领与具体目标相结合的规范构造。建设“文明”国家的抽象纲领是通过宪法解释乃至宪法修改等方式拓展“文明”建设领域的规范空间。国家以建设“文明”国家的目标纲领为根本遵循,围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等五类宪法“文明”规范重心承担起相应的国家义务,不仅能够建构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文明”国家,更能够在中西“文明”话语竞争中以宪法的效力和权威凝聚中国文明标准与文明话语的民族共识,以引领世界文明标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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