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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代表作的三维解读

2022-11-22魏博超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唐律疏唐律法律

魏博超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但为什么将其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很少有学者做一个全面的解读。有的学者主张其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因为其保存的完整性,有的主张是因为其在历史背景下编撰技术和立法技术的完备,还有的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其与国外古代法律相比较来论证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这些都是唐律的闪光点,毋庸置疑。但若只从一个视角去解读,显得比较单薄,难以支撑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同时也很难全面认识唐律,使唐律的魅力大打折扣。所以本文将从历史、国情、当代三个视角,多方位解读唐律其外在与内在的内涵和精神,论证唐律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合理性、必然性,加深人们对唐律的了解,凸显出唐律的魅力。

一、历史视角:《唐律疏议》集中国古代立法经验与技术之大成

唐朝法律的发展大致经历四次重要修改。唐高祖时期,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修改的《武德律》,唐太宗时期在大臣辅佐下,参考隋朝法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制订《贞观律》,《贞观律》在体例内容篇幅上较为完善,也达到了宽简的目的,确立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是后来唐律的奠基。永徽年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修《永徽律》。唐玄宗年间进行两次改律形成《开元律》。在司法实务中,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并且在科举考试法科的考察中对其解释答案缺乏统一评判标准,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引经注释,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已经取得很大成就。历时一年,撰《律疏》三十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在高宗批准之后,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将《永徽律疏》称为《唐律疏议》,一共十二篇,三十卷[1]。

(一)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

从继承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唐律,唐朝法律的发展与继承受到君主当时的思想决断所影响,唐太宗李世民就是典型代表,唐太宗在统一国家稳定社会后,思考之前中国历代立法以及国家的治理,春秋战国时期虽礼乐崩坏,法家思想取得一席之地。但往回追溯西周的法律思想,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大有可借鉴之意。反观之历史上大秦帝国成也在法、败也在法的经验教训,重法治国并不可取。发现法治和德治都不能少,而汉代儒法合流兼容道法两家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正是治国良策,良法之思想[2]。之后魏晋南北朝、隋朝之法治思想也延续和继续发展借鉴汉朝之思想,儒法的结合已经成为基本潮流。唐朝摒弃秦朝弃礼任刑的治理策略,延续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无疑不是跟随者历史的潮流、借鉴发展,为唐律编撰提供了精神内涵。

(二)继承隋朝繁简适中的立法技术

唐律需要体现出儒家思想的指导,如何将儒家思想转化为法律强制手段这是需要立法技术来承载的。例如:《唐律· 户婚》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疏议曰:“居父母丧生子,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这就是儒家思想转化为法律的体现[3]。唐律继承隋朝繁简适中的立法技术。其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隋朝《开皇律》,结构严谨篇幅合理。从篇目和律条的多少都反映出立法者对于法律体系和犯罪体系的认识程度,以及总结和归纳的能力。篇目条文太多则容易走向极端,平常司法中的使用和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都会有所影响,太少又会影响对犯罪的规制。而唐律共有五百零二条分别归入十二篇中,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序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都体现出唐律繁简适中结构严谨的立法技术。其最大成就在于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成为一个里程碑。

(三)臻于用刑宽平的完美境界

唐律继承明德慎罚的思想,反对重刑治国,强调宽仁慎刑,用刑宽平。唐律建立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体系。并且不设附加刑,行刑规范且方式固定。死刑条款较前后朝代都有所减少,相比于汉律减少了五百条,相比于隋朝的法律减少了九十二条。即使之后的明清也不如唐律,而且唐律中的量刑设置合理量刑幅度也较轻[4]。比如:唐律中犯谋反罪的,唐律规定连坐亲属的范围仅及其父和十六岁以上之子,其他则免死从流,而秦律夷三族,汉律不分老少皆弃市,明清律是不论老疾,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在刑罚原则中刑事责任年龄及恤老幼残疾的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自首减免原则等在唐律的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唐律把宽平的思想体现得淋漓尽致,也将儒家的道德教化变成了唐律的灵魂。

二、国情视角:《唐律疏议》是在唐代孕育而成的富有现实生命力的优秀作品

在唐代经济、政治、文化的国情社会背景视角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对唐朝法律的发展以及《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有着其重要作用。如果说对前面历代法律的继承与发展是《唐律疏议》背后深厚基础的话,唐代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就是其成为中华法系代表的现实条件;是现代对唐朝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据以考察的重要史料,是对唐朝社会的重要反映。

(一)唐朝政治制度的导向作用

在政治上,唐朝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采用隋朝的政治制度,实行三省六部制。但在此基础上又对三省六部制有所发展,形成了以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为核心的中央行政管理体系。在其政治制度改革中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求谏纳谏。在贞观时期,还出现了谏臣集团。其后唐代在中央一直设置谏官组织,为皇帝的决策政令发挥重要作用。唐朝对政治制度的改革还十分重视监察机构的作用,在中央设置监察机关御史台,在地方上也设置相应的监察机构,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官吏的监管以及考核[5]。同时还发展科举制度巩固政权的内在要求以及为封建政权注入活力,广泛吸收各方人才为国家所用。唐朝虽然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但在权力的处理和监管分立对立上,形成了良好的制约。在国家决策施政立法上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形成了开明君主领导下中央到地方官吏都是才廉清明之士,为国家经济立法上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保障。这样的政治制度为《唐律疏议》的修改编撰以及制定推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基础,也是《唐律疏议》广为流传,民众信服知法守法的保障。国家的产生、国家机构的产生、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并为以后法律的发展起着导向作用。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是唐朝政治制度发挥导向作用的体现。

(二)唐朝经济繁荣的物质基础作用

在经济上,封建社会主要以农业为主。唐朝在土地上实行均田制,以此作为维护封建社会以农业为主的唐朝政权的物质基础。在封建社会发展中均田制保护了农业生产,促进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加快了对外贸易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周边国家形成了良好的贸易关系,包括印度、越南、朝鲜等国家,成为周围小区域国家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也是经济贸易的繁荣,打开了唐朝的大门,在经济政治文化上与其他国家有所交流,内容完备、立法技术成熟的《唐律疏议》必然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学习。长期在唐代贸易中来往的商人、求学者等,对唐律进行了传播,对其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产生受到借鉴。朝鲜的《高丽律》,在内容篇幅条例、编排上都与唐律大致相当。在周边其他国家,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6]。马克思曾说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所以《唐律疏议》内容的完善与体例的完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经济的繁荣也从侧面推动了对于《唐律疏议》的传播。

(三)唐朝以“礼”为文化思想基础的革新作用

在文化思想上,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和沿革都是在礼法结合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而唐朝法律把历代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有所发展。唐律把历代王朝礼法结合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总结提高,使礼成为唐律的灵魂,唐律成为礼的法律表现。礼的等级和宗法在唐朝社会当中更为突出,等级中的上下贵贱以及宗法关系中的尊卑长幼和亲疏,成为礼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原则。在上下贵贱中唐律吸收了儒家思想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唐律疏议》十恶大罪中,涉及君为臣纲的就有四条。唐律中维护专制政权和君主人身安全的就有九十多条,占唐律全部律文的五分之一,而规定处以死罪的就有二十多条。唐律中的亲属相容隐的制度,所遵循的也是儒家背后的思想观点,“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关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规定在唐律中占的比例很大,都散见于《职制》《户婚》《贼盗》《斗讼》《诈伪》《杂律》的有关条文中。由此可见唐朝强调礼法结合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唐律中的“一准乎礼”正是前代礼法结合思想自然演进的结果[7]。所以《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中,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并且用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所蕴含的思想来对唐律进行注释,把礼与法相结合并把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将儒家思想儒家学说体现在法典当中。

三、当代视角:《唐律疏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镜鉴

从《唐律疏议》对当代中国以法治国的影响来看,其中所蕴含的儒家思想是值得传承和发扬的。在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和礼法结合的法律主张之下,为《唐律疏议》的制定奠定了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思想基础。从而在《唐律疏议》中蕴含很多对当代治理国家以及法律制定有益的先进思想。第一,体现在法律中的立法公平追求宽简的思想。从唐律的条例中可以看出,法条精简不繁杂,编撰体例体系较为完善。分为十二篇,总共五百多条。有利于法律的推广以及官吏的使用。对于现代社会关系繁多、法律调整面广的今天,法律的精简也变得尤为重要。在法律的实施和推广以及司法实践中,能提高司法实务效率,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从立法思想上来看,唐律还体现着立法公平的思想追求,虽然在封建社会其公平带有阶级性,但难能可贵有这种公平观念,这更是现代法律所需要体现的。第二,《唐律疏议》法条中体现着恤刑慎杀的思想,对刑罚的使用以及犯罪的确定审讯有着严格的控制和法律规范。一直本着儒家“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如唐律中写道:“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虽然这种立法思想以及制度无法避免封建法律的野蛮残酷,但其进步意义对现代的立法以及司法实务过程中约束权力的滥用、裁判的公正,以及道德的引入是具有指导意义的[8]。对《唐律疏议》进一步进行研究,其实可以发现很多蕴含的儒家思想、治国之道以及立法技术和其背后所包含的哲理。这作为中国古代文化根基下的智慧结晶,足以闪耀在东方之巅。

四、结语

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反映和产物,政治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发展的前提条件。唐律正是在融合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基础上,吸取借鉴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为唐朝盛世奠定基础,成为封建法律的典范,后世之蓝本。其立法技术的成熟、内容的完善、体系的严密,在唐代经济、政治、文化繁荣昌盛的大背景下,必然成为中华法系中封建法典的代表以及封建法律的顶峰。成为无论古代中国后世还是周边国家一直为之效仿借鉴的法典。更是现代中国强调德治与法治结合观念下,值得去传承创新研究的。正如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说过的一句很精辟的话:“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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