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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内部监管程序规范化建设路径选择

2022-11-22高惠玲

山西青年 2022年15期
关键词:职称层面学院

李 杨 高惠玲

北京化工大学人事处,北京 10002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师工作,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发布一系列制度文件对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2017年10月2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是高校职称评审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惩处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暂行办法》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实际上从1986年开始,国家已经将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渐下放给部分重点高校,在宏观层面,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审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职称评审监管均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但是在微观层面,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高校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如何在高校内部开展职称评审监管,建立规范化职称评审监管程序,对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和发挥激励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监管概念界定

本文认为《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国家层面偏重实操方面的对高校评审工作程序、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惩处措施为广义的职称评审监管,除此之外,高校内部制定的评价标准、晋升标准、破格标准、如何“破五唯”和分类评价等等偏重规则方面也属于广义监管范围,即国家监督高校落实上级相关政策是否到位;狭义监管范围是从学校内部管理层面探讨学校如何对高校内部职称评审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探讨内容或规则层次的监管,侧重从过程和结果层次,更多的是从实操层面探讨如何监管更高效、有序开展职称评审监管工作,营造公平公正评审秩序。而本文主要是从狭义层面来探讨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监管问题。

学术界对高校职称评审监管的探讨也主要兴于《暂行办法》出台后,但是仔细梳理现有文献发现,大部分研究视角是广义层面对高校职称评审监管的研究,指出高校职称评审监管的背景、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能产生的问题和监管重点和路径进行深入探讨,主要研究角度有:

第一,研究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王定华指出: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时,须坚持权责相统一原则。[1]刘尧指出:评审权责是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变革核心。[2]李玲玲,王舒琦指出,在充分认识高校教师征程评审权下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从事前、事中、事后等三个角度观测高校对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3]

第二,研究职称评审程序规范性。段俊霞,辜琳丽指出:由于评审程序复杂、牵涉人员众多,存在部分评审责任追究难,监管不到位的情况。[4]屈振辉对我国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历程进行评析,其中提到《高校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更多体现的是结果监督,对职称评审结果的监管规定较多较细,而对评审过程的监管规定则语焉不详,以应对举报、投诉的被动监管居多,而积极介入评审过程的主动监管较少。[5]

第三,研究高校职称评审内部监督机制。江吉彬指出,高校要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内部管理。[6]楚江亭通过对12个省份的18份政策文本进行数据统计,发现高校应设立校内监督机构,建立监督制度,明确校内监督主体及权责范围,理清校内监督机构与评价机构之间关系,切实发挥校内监督作用。[7]吕培明指出,惩处机制的建构为高校自我监督起到良好的威慑与激励作用。[8]葛道凯指出,要求学校按照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开展评审,严格落实“三公开”“两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9]王小梅等指出大多数高校在评审材料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化建设程度较低,他认为应联合多部门开发职称评审系统,完善工作记录、档案材料和管理流程。[10]

这些研究已经深刻认识到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高校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并且指出了校内章程的重要性,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评审材料的保管、信息化建设等学校内部监管的具体层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这些研究没有系统地把高校内部如何实现职称评审关键程序规范化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系统的实现路径。本文将站在高校管理者角度,重点探讨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监管,即对职称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监管。

二、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监管现状分析

大学是“底部沉重”的组织,其核心在院系。20世纪末开始,随着高校扩招,高校推行“学院制”改革,之前兼具学术和行政职能的系级机构行政职能逐渐退化,学院被赋予更多的行政职能,“学校—学院”模式构成高校行政职能运行的主要模式。[11]那么如何明晰学校和学院的权责界限,平衡好二者之间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实现联动对于推动高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职称评审工作是高校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职称评审的校内监管从本质上讲也是处理好学校和学院二者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院分级负责、两级协调联动,学校承担主导责任,学院承担主体责任。《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但实际工作过程中不论是教授、副教授还是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都需要先通过学院推荐,再由学校审议。在此过程中,学校层面需要承担政策制定、指导、监督职能,保障公平公正,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学院负责贯彻实施执行学校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发展需求,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推选工作。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职称评审方面,学院被赋权很大,承担着基层审核、评议和推荐的前置环节,而学校层面对每个学院的实际情况了解有限,学校层面更多地需要从政策制定、执行层面预防、指导、监督来保障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与此同时,需要把握好学校和学院层面责权划分的平衡,在学校充分指导把关的同时也要充分调动学院积极性。和国家对高校职称评审的监管目的不同,学校内部的职称评审监管存在主动性不足的问题,学校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从宏观上有效、顺利地推进该项工作,学院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能够平衡好学院内部不同教师、学科之间的平衡,促进学院发展,因而造成以下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

首先,高校内部对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多从工作层面推动职称评审工作完成,对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力度不够,对党对职称评审工作领导贯彻落实不到位,未处理好党委领导权、行政管理权和专家学术权之间关系,如相关职称评审变革文件未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学院党委和基层党组织政治把关不严;其次,校院两级权责分工不够明确,监管范围和责任主体不够明确,高校对监管指标、监管清单规范不到位,对重要风险点的防范监督不足;学院作为职称评审的主体,存在业绩把关不严,对学校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最后,多进行事后监督,出现投诉或发现问题去逆向追溯,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不够。

(二)政策传达有效性不足

拥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多能够建立较为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体系,包括校发文确定章程、实施办法、工作规程等,并进行公开发布和宣讲,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文件传达在学院层面、教师层面,实际了解和吸收的程度存在一定局限性。这表现在:首先,学校通过发文进行政策制定,但是政策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不同的人对同一份文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其次,政策指导不到位,缺乏对学院和教师进行细致、分类指导,缺乏站在学院、教师立场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最后,学院层面,尤其是党政领导层面和相关委员会不一定对相关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对自己的权责范围、议事程序和惩处后果了解不深入,只是就事开展工作,按照自己理解开展工作,容易出现“不知法而犯法”。

(三)申诉渠道不通畅,惩处力度不够

学校相关制度对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申诉时效和申诉方式缺乏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规定但是“被动”虚设,教师对通过申诉获得公平处理结果缺乏信心,教师作为个体在对他人或者自己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时,往往无法有效申诉和及时解决。与此同时,存在惩处力度不够或者较难问题,在教师层面,存在教师不遵守政策规定来填写业绩,答辩时汇报非要求区间业绩,打“擦边球”,对其他教师来讲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在学校层面,如果学院存在执行政策不到位,就会存在程序漏洞,例如投票规则不合理、委员会成立不符合程序,但是学校对教师和学院的惩罚措施却很有限。这些问题暴露出高校内部存在申诉渠道不通畅、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潜在影响职称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监管路径选择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完善统一部署

高校职称评审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校聘任委员会主任,承担组织领导职责;凡涉及职称评审的重大政策调整均须经过学校教代会、党委常委会等审议通过后执行。院级党组织在基层组织聘任中,充分发挥师德师风把关和政治把关职能,与学院聘任委员会主任一起作为基层组织推荐的第一责任人。

(二)健全体制机制,突出规范指导

规范监管,制度先行。首先,注重完善制度建设,理顺监管思路。在细化聘任条件及实施办法的同时,还要制定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健全监管程序和监管规则,确保实际工作有据可依。其次,多手段、全方位分类培训、指导。除了发文告知外,通过召开启动会、推进会、培训会和座谈会,制定操作指南、设岗指南、工作手册,分类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领导、人事工作者和教师进行充分沟通,尤其是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关于程序性要求、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工作(如委员会组建、公示)进行单独指导,确保院系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对工作过程和要求了然于心,明确责权范围,树立红线意识,坚决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明晰责权分工,压实相关责任

明晰责权分工,切实保障工作有效推进。首先,推进分级负责机制,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夯实学院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责任。通过聘任委员会章程和聘任工作规程,明晰学校、二级单位以及教师个人的权责分工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措施。学校层面,应制定明确的流程和备案清单,要求学院在学校章程和相关政策指导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规程,通过业务推动学院落实,对重要的风险防控点提前谋划,强调在职称评审的各个阶段明确学院的职责,使学院在充分了解学校政策前提下,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避免出现重大不公平;其次,实行签字承诺制。校聘任委员会委员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履行职责,无违反聘任工作纪律相关情形;学校备案的任何材料均要求学院党委书记签字盖章;教师个人申报表格均涉及承诺栏,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等现象,自愿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后果。从而使相关人员明确自身责任,树立责任意识。

(四)强调过程备案,督促规范落实

强调以过程材料备案为抓手,建立“学校—学院—个人”三级指导监督机制,形成备案审查清单,方便监督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程序规范。首先,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制定重要材料监管备案清单,明确监管指标和监管流程,及时审核反馈相关问题。如要求学院提交学院相关委员会章程、名单和产生过程,学院投票和公示材料,对学院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反馈,确保核实把关到位;其次,制定公示制度,要求岗位聘任过程中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如要求学院对相关材料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保证公示时间,最大限度避免职称评审中出现重大不公平和错误;最后,建立抽查巡查机制,考虑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在事中把握重要监管风险点,避免出现重大不公平问题。

(五)畅通申诉渠道,加大惩处力度

为维护职称评审过程公平公正,需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首先,畅通申诉渠道,保障申诉权利。要求任何公示材料标明公示时间、异议申诉受理部门、申诉电话和申诉邮箱,教师可直接向学院反映,也可直接到人事处、纪委、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直接反映,实名或者不具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异议均予以受理,且充分保障申诉人隐私;其次,多部门联动,及时查处、反馈相关异议。人事处与纪委办公室、科研院等相关部门紧密联动,对教师反馈相关问题进行细致核实并予以反馈;最后,完善惩处措施,建立规范惩处机制。对教师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绝不姑息,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规范档案管理,确保过程留痕

档案管理是实现过程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过程材料信息化水平。探索职称评审过程从聘期考核、岗位申报、晋升送审等过程线上进行,保证过程留痕,为监管追溯提供便利;其次,规范过程材料管理。对学院提交材料制定材料接收清单;对教师申报表等重要过程材料及时移交存档。做到文书档案材料完整、规范,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反映工作过程和结果,实现评审过程可追溯、评审管理规范化。

探索高校职称评审内部监管程序规范化实施路径,是维护职称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当前,亟需在总结高校自主评审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推进校内“学校—学院”联动、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重视校内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理顺监管思路,明确权责分工,优化监管清单,创新监管方式,畅通申诉途径,提升监管效能,从而充分认可教师成就,营造教师公平竞争、持续发展的稳定环境,激励教师发展,潜心教书育人,使得高校发展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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