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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的问题与策略

2022-11-22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浙江档案 2022年4期
关键词:名录遗产文化遗产

徐拥军/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郭若涵/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王玉珏/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大学文化遗产智能计算实验室

辛子倩/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1]如何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始终是关系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时代命题。文献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是人类珍贵的文化资源与精神财富,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等价值。中华文明五千年,留下了丰富的文献遗产,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与充分开发是赓续中华文明、传承民族记忆、深化社会认同的重要途径。1996年,中国开始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世界记忆项目(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由国家档案局牵头成立世界记忆项目中国国家委员会。作为对接世界记忆项目的配套工作,2000年国家档案局启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旨在促进文献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播。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3件(组)文献遗产入选《世界记忆名录》、4批共计142件(组)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2021年,世界记忆项目结束了此前的全面审查工作,出台新版《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General Guidelines of the 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世界记忆项目国际咨询委员会章程》(Stat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同时,教科文组织围绕文献遗产保护召开系列研讨会,并开启新一轮《世界记忆名录》申报、评审。该国际文献遗产项目的“重启”,得到国内档案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支持、响应。此外,2021年恰逢《“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出台。其中,“档案文献遗产影响力提升工程”被写入专栏7,成为未来五年档案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作为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关注,它理应具有前沿的引领与示范作用。然而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仍存在一定差距,“文献遗产热”何时到来尚不可知。通过文献调研,笔者发现尽管相关研究有所涉及“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问题与对策[2],但由于距今已8年之久,现实状况已发生改变。基于问题导向及时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进行调整与完善是文献遗产机构共同的责任与担当。基于此,笔者选取7家国家档案馆(因保护受访者隐私,隐去相关信息)与2家世界记忆项目学术中心的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现存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完善对策,以期对实践发展有所参考与借鉴。

此处需要说明全文关于“档案文献遗产”与“文献遗产”概念的使用。尽管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使用“档案文献遗产”一词,但并非遵循“档案文献遗产”之意。相反,“文献遗产”才是整个工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沿用之意,具体原因如下:一是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是世界记忆项目的配套实践,而世界记忆项目本身所关注即为文献遗产,并非将其限定在档案领域。新修订《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明确规定“文献遗产指对一个社群、一种文化、一个国家或整个人类具有重大和持久价值的单一文献或一组文献”[3]。由此可见,“文献遗产”并非特指“档案”;二是从《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来看,《本草纲目》《黄帝内经》等古籍的入选侧面印证了此处所言“档案文献遗产”实为“文献遗产”,诸多入选文献因缺乏原始记录性无法被称为“档案文献遗产”;三是从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的官方英译名“China Documentary Heritage Programme”来看,该译名没有使用“archives”或“archival”等词,这样翻译是为与世界记忆项目保持一致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尚不可知,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矛盾之处。据此,本文只有在表达“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等专有名词、引用其他原文表述,或是表达“档案文献遗产”之意时,才使用“档案文献遗产”一词,其余均使用“文献遗产”一词。

1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现存问题

1.1 对文献遗产重视不够

相较于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建设,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进展迟缓。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对文献遗产价值认知不充分导致的。教科文组织倡议发起世界记忆项目,其愿景之一即为“提高全世界对文献遗产存在和意义的认识”。然而,整个社会对文献遗产重视不够,档案部门也尚未深刻认识到档案申遗背后蕴含的深层次经济、文化与社会价值。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评选工作自2015年停摆,至今才迟迟重启。回看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公布时间,分别为2002年、2003年、2010年、2015年,发现该工程并未形成常态化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献遗产热”的产生及其持续发展。二是文献遗产收藏机构申请《世界记忆名录》热情不足。据调研,多数机构受制于视野、能力等,从未开展此项业务,且面对2021年重启的《世界记忆名录》申报,普遍表示“暂无申报计划”。三是宣传推广不到位、开放渠道不畅通,大众对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参与感和认同感普遍较低。以侨批档案为例,有档案馆工作人员提出,大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侨批档案的了解程度有限,且档案馆所处地理位置远离市中心,参观者大多来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高校,侨批档案在普通百姓中的宣传有待加强。此外,更有甚者出于种种目的,趁机炒作、收购或贩卖文献遗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日韩等国专家从我国民间收购水书,致使水书流失现象较为严重[4]。

1.2 相关法规政策较缺乏

在国家层面,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对文化遗产所有权、管理方法、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规制。但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文献遗产的法律法规,且已有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全盘引进国际政策,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细化与调整。尽管国家档案局已对教科文组织的《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书》《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等翻译与引介,但既未作相关宣讲解读,也未作“本土化”吸收借鉴。有档案馆工作人员表示不太熟悉《世界记忆名录》申报条件、评审流程与入选标准。二是缺乏全流程管理视角,只聚焦于评选规则的设置。一方面,当前我国与文献遗产直接相关的政策仅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入选标准》,由于该标准设定较为粗疏、评审流程不透明,部分档案馆存在很多困惑;另一方面,文献遗产后续保护和利用等尚“无规可依”。反观相近领域,早在2006年,当时的文化部就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9号令),对“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作出规范[5];同样在2006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出台,旨在“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规制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相关的实践行为[6]。

在地方层面,虽然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制定了《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实施办法》《江苏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办法》等,对申报对象、评选办法、入选标准、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进行了明确,但不同地区出台的文献遗产评选标准略显单一、内容重复度高、地方特色不突出,针对博物馆、图书馆等其他参与进来的文化记忆机构的制度保障也有待加强。

1.3 资源后续开发动力不足

尽管我国已先后公布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但其传播效果与社会影响力始终有限。截至2022年3月5日,选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关于“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的网页,分别获得611万个和10000万个结果,两者热度高下立见。笔者通过网络调研,发现部分文献遗产信息获取难度较大,能够检索到的资料也较零散。以“清朝同治年间绘制的《六省黄河堤工埽坝情形总图》”为例,所获信息仅限“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入选山东省首批珍贵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等新闻报道,其他开发信息所见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文献遗产的数字化开发、网络化宣传、创造性利用极为有限,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短时性特征突出。评选结果公布之后,相关机构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文献遗产宣传报道,待热度散去之后多“杳无音信”。如,“宁化府益源庆历史档案”自2015年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后几乎“不见踪影”。二是同质化宣传严重。不同文献遗产在宣传内容、形式等方面趋同,多采用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简单介绍、图片展示等,对背后的历史文化等很少提及。三是单一化开发明显。开发单一化,创新性开发明显不足,没有开展或应用文化创意研发、数字编研、数字人文等。如,某档案馆工作人员表示:“暂未建立文献遗产数据库。”在基础数据库尚未建设的情况下,数字化开发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

1.4 地区发展不平衡性凸显

一方面,各地区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文献遗产数量分布不平衡。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中,江苏、四川、浙江、云南、西藏、内蒙古等地入选数量较多,而福建、河南、江西、海南等地入选数量很少,甚至为空白。如江苏省独立(联合)申报成功数量高达12件(组)(尚不包含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川省10件(组),福建省仅1件(组)。其中,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献遗产入选数量相对较高。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毕摩文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羌族刷勒日文献》、云南省《纳西族东巴古籍》《卡瓦山佤族酋长印谱》等。

另一方面,各地区名录体系建设情况不平衡。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初步搭建起“国际级—地区级—国家级—地方级”四级名录体系。作为前三级名录的“后备军”,地方文献遗产名录建设至关重要。但是调研发现,目前尚有黑龙江、吉林等20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未创建文献遗产名录,四级名录体系之间并未形成有效衔接。此外,绝大部分省级以下行政区的名录体系建设尚未起步。在已经开展文献遗产工程建设的省级行政区内,各地市往往通过参与申报入选本省文献遗产名录的方式,开展相关的文献遗产发掘、整理、保护等工作。据调查,当前我国仅有青岛、苏州、常州、盐城、无锡和连云港等市创建了地市级名录。此外,仅有澳门、北京、福建、苏州四地建有世界记忆项目学术中心,文献遗产建设水平明显较高,其他地区成效不佳。

1.5 人才和资金保障不足

当前,文献遗产收藏机构专门从事保护和修复的工匠型人才,兼具档案学、历史学、文化遗产、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及跨文化交流的国际性人才短缺。某档案馆工作人员指出:“人才断档是当前面临的一个较大难题。由于相关经验没有传承下来,加之精通外语又熟悉馆藏的人员比较少,相关工作开展困难。”另一个档案馆面临同样问题,“因人员更替,存在一定断层现象,加之近年来未开展此项申报工作,青年队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这使得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在抢救性保护、信息化建设、持续性开发、国际交流合作等诸多方面举步维艰。此外,文献遗产前期申报和后续开发资金来源有限,有档案馆工作人员提到“需要必要且稳定的资金支持”,也有档案馆工作人员表示“档案馆因自身资金、人力有限,需要联合其他机构合作开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档案机构在文献遗产资源建设资金方面的较大需求。

2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策略

2.1 拓宽视野思维,培育文献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的良性发展需要兼备面向“国内”与“国际”的双向思维。一方面,强调多元参与、社会共享的建设理念。新修订《档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第十八条规定“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主办方应积极倡导各级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文献遗产馆藏机构参与其中,推动传统的“馆藏—服务”模式向“文献遗产资源建设—推广供给—社会活化”模式转型。与此同时,注重提高社会大众对文献遗产的知晓度与认同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事。”[7]鼓励各级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以国家档案局推出的“世界记忆项目中国国家委员会”平台为参照,全面梳理本区域入选国际级、地区级、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文献遗产,借助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并将其纳入每年6月9日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活动当中。

另一方面,衔接世界记忆项目,提升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应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致力于将我国文献遗产及其承载的文化精粹推向世界。首先,宣介世界记忆项目,加大普及力度,鼓励更多机构积极申报《世界记忆名录》;其次,输送专业人才在世界记忆项目国际咨询委员会、亚太地区委员会等相关国际组织中任职,增加国际记忆遗产治理中的“中国身影”;再者,积极响应世界记忆项目号召,展现大国担当。多举办类似于国家档案局和世界记忆项目联合举办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后疫情时期加强非洲记忆机构适应能力”线上国际研讨会等活动,充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搭建基于文献遗产保护的中外合作与交流平台,既有利于交换经验、推动我国文献遗产实践发展,又能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积极作为的大国姿态,对维护国际正义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积极作用。

2.2 完善法规体系,健全文献遗产“名录制度”

在国家立法层面,探索健全适应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文献遗产法律法规体系。相较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在这方面已较为完善。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配套出台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并且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政策具有“党内法规制度”效力。

一方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由国家档案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文化和旅游部等单位,以《关于保存和获取包括数字遗产在内的文献遗产的建议书》等国际政策为指引,合理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立法经验,制定出台类似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的《文献遗产管理办法》。另外,在未来修订《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文物保护法》《公共图书馆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时,注意引入文献遗产保护视角,补充“开展文献遗产资源普查”等相关条款。另一方面,积极与文旅部合作完善文献遗产标准体系,不局限于制定《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古籍函套技术要求》等只与古籍资源相关的文献遗产标准。基于全程管理视角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涉及的保护原则、分类管控、后续开发等内容予以明确,推进其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在地方立法层面,鼓励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深刻领会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建设精神,参照《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实施办法》《江苏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青岛市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办法(试行)》等,制定、出台、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文献遗产名录法规标准,并做到及时调整和优化,为本地区文献遗产资源建设提供规范和指导。

2.3 优化入选标准,公开文献遗产评审流程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评选标准,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升评选结果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尽管确定文献遗产文化价值的标准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评判尺度,但整套标准体系中完全没有量化指标未免有失偏颇。且省市级与国家级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评选标准几乎完全一致,基本均将时间、主题内容、地区、民族与人物、形式与风格、系统性和稀有性七大指标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未能做到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建议在保持现有评价标准基础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量化指标,凸显地方特色。

另一方面,文献遗产评选流程面向社会公开,并建立相应反馈机制,提升评审透明度。成功入选与失败落选的文献遗产评审流程均应公开或有所反馈原因,以便申报单位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日后申报意愿和入选概率。鼓励各地档案部门组建一支由档案学、图书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古文献学、历史学、文化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构成的评审团队,并广泛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尽量做到科学、公平、公正、开放评审。同时畅通反馈渠道,听取申报者建议。

2.4 开展资源普查,建立文献遗产工程建设区域中心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献遗产资源普查,掌握其整体分布和建设情况,有利于在战略规划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精准定位、有的放矢。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就曾通过编写业务规则,建立被销毁的图书馆藏书和档案国际清单,帮助世界记忆项目进行文献遗产的调查和保存工作[8]。建议国家档案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国文献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参考《古籍普查规范》制定《文献遗产普查规范》,规定文献遗产普查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工作要求和普查人员条件等。

在此基础上,参照“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经验,探索建立文献遗产工程建设区域中心。如,1973年美国成立“新英格兰文献保护中心”(后更名为“东北部文献保护中心”),其业务范围不仅覆盖到美国整个东北部地区,国际化合作项目与交流活动亦持续不断[9]。2018年开始我国已依托辽宁、广东、北京、浙江、云南、新疆等地区档案馆分别设立了6家保护中心,分别辐射东北、中南、华北、华东、西南、西北等地[10]。以此为参照,开展文献遗产工程建设区域中心试点工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探索可行之道。

2.5 创新开发形式,提升文献遗产社会影响力

一方面,建立专题数据库,实现文献遗产资源共建共享。新修订《档案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在对文献遗产资源普查基础上,推动其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联合建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专题数据库,为社会各界利用提供便利。如,世界记忆项目英国国家委员会围绕26项入选国际名录与62项入选国家名录的文献遗产资源建设专题数据库,分为“公民与权利”“战争与和平”“电影与照片”“殖民史”“工业、创新和科学”“文学史”“国家、宗教和权力”七大模块对其进行详细展示。每一文献遗产均会链接至相关网页,内容丰富而多样[11]。尽管我国已建有“世界记忆项目中国国家委员会”网站平台,但地方文献遗产专题数据库尚未建立,建议着手启动并相互联动。

另一方面,转换“平铺直叙”的宣传与开发思路,引入数字人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形式创新文献遗产的“亮相方式”。如,韩国高度重视对本国文献遗产的认同与传承,通过出版书籍、创作影视作品、开展相关庆典活动等方式,推动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遗产成为本国城市文化名片[12];南非组织开展非洲岩画艺术数字档案项目、纳尔逊·曼德拉记忆项目、五百年档案项目、南非文化观察站和数字创新南非等多个项目,促进文献遗产广泛传播与深度开发[13]。我国也有部分机构对此展开相关实践。如,福建省档案馆联合国家档案局、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摄制侨批纪录片《百年跨国两地书》,深入解读侨批档案背后中国国际移民的群体记忆和家国情怀,让侨批档案走入公众视野。

另外,鉴于部分档案馆存在“重申报轻开发”的现象,尤其是一些文献遗产在入选名录之后便“销声匿迹”,建议主管机构关注入选文献遗产的后续开发,建立一定的奖惩机制,通过追加表彰、提供奖助或限制后期入选资格等方式引起相关馆藏机构的重视。

2.6 整合社会力量,保障文献遗产工程资源投入

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吸引更多机构、团体和个人参与文献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至关重要。如,埃及文化部主导建立民俗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国家图书出版社、亚历山大图书馆等机构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亚历山大图书馆,联合国内外多个图书馆,成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文献中心”“手稿中心”“国际信息科学学院”等学术研究中心,为文献遗产保护与开发储备力量[14]。韩国档案与文件管理学会在本国“世界记忆项目”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于2005年公布《世界文献遗产的保存管理和数字化标准方案》,促进文献遗产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传播。

一方面,档案部门与世界记忆项目学术中心、高等档案院校等联合申报各级名录、共同建设实习基地,加快培养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掌握多类型知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目前,我国共有澳门、北京、福建和苏州等4家世界记忆项目学术中心,这些都是世界记忆项目在中国的“代言人”与“宣导者”。如,北京学术中心成立后,先后开展了北京记忆数字资源平台建设、高迁村数字记忆、中国古代档案库房建筑探秘等代表性研究项目,积累了宝贵的文献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经验[15]。通过合作方式充分激发其人才培养、经验传承等潜能势在必行。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世界记忆项目苏州学术中心联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师生团队,共同编写《传承人类记忆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研究》。

另一方面,建议建立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民间资金共同支持的专项经费来源渠道,重点支持亟需保护和开发的文献遗产。如,2012年财政部、文化部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非遗建设资金到位。另外,有档案馆工作人员建议:“仿照国家档案局开展《抗日战争档案汇编》编辑工作的经验,由国家档案局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专家库,引导各省对未列入的多加挖掘,对已列入的进行深入研究、宣传,促使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扩大社会知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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