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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虚拟化特征及其理论逻辑探究*

2022-11-22

教学与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虚拟化数字化数字

王 琳

一、引 言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一系列依托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新产业、新产品、新渠道不断涌现,标志着当前经济已开始转向数字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数字技术如同一个过滤网,将一切现实经济要素以数据化代码的形式映射到虚拟网络空间,这使得以往直接或间接的人与人的交往关系,越来越多地以人与智能机器甚至智能机器与智能机器的关系呈现出来,并引致了平台垄断、去劳动关系化、新型劳资冲突等新问题和新矛盾。数字技术带来的这些现实变化引发了法律、伦理、哲学等多领域的争论,同时也逐步受到政治经济学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对数字技术下经济关系这一重要问题的探究。根据研究视角和基本观点的不同,可以将目前政治经济学学者的相关研究分为如下三大类:

第一类研究认为,数字技术条件下的经济关系与以往相比没有本质不同,仅仅是机器替代人在现时代的新拓展。如肖峰强调,人工智能可以视为人工体能在机器上实现之后的进一步功能扩展,应认识到机器与人工智能的相似功能、类似工作机制及其所带来的类似忧虑,理解人工智能仍是机器的本质(1)肖峰:《〈资本论〉的机器观对理解人工智能应用的多重启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6期。;赵敏、王金秋认为,资本主义智能化生产方式只发生了形式的改变,其本质仍然是资本无偿占有剩余价值(2)赵敏、王金秋:《资本主义智能化生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韩文龙、刘璐提出,数字劳动过程表面上呈现出“去劳动关系”的现象,但依旧是劳动对资本的隶属关系,只不过是由形式隶属转向实质隶属(3)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去劳动关系化”现象、本质与中国应对》,《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10期。;吴宏洛、孙璇也指出,数字经济的劳动关系表面上是人机关系,背后仍体现为劳资关系,其剥削方式更加隐蔽,劳动生产方式的数字化导致人与人的关系更加疏离等(4)吴宏洛、孙璇:《当代资本主义数字经济中的异化劳动问题》,《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6期。。不难发现,这类研究更加注重一般性和历史性的分析,强调了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与以往经济关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一贯性。

第二类观点则认为,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将本质性地改变人与人的关系和人机关系,并围绕数字技术条件下劳资关系、人机关系的新变化展开了讨论。如刘皓琰强调,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剥削方式发生改变,剩余价值不仅来源于雇佣工人内部,而且扩大到非雇佣群体(5)刘皓琰:《信息产品与平台经济中的非雇佣剥削》,《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胡莹指出,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包括劳动的一切力量从外观上都表现为资本的力量、传统的雇佣关系转向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和分化加剧继而破坏劳动者的集体力量等(6)胡莹:《论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孙伟平认为,人工智能正在改变有机生命的传统演化规律和演化节奏,智能机器人的快速发展模糊了人机界限,对人的本质、人的主体地位等形成了强烈的冲击(7)孙伟平:《人工智能与人的“新异化”》,《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成素梅则强调,智能革命将会推动人机关系从“对立关系”转向“合作关系”甚至“融合关系”,并有可能为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现实路径(8)成素梅:《智能革命与个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4期。。显然,这类研究更加聚焦特殊性和未来性,着重考察了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相比以往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和差异性。

第三类观点更注重个别性和现实性逻辑,探讨了平台经济、零工经济、数字垄断、数字货币等具体现象的新特征与理论实质。如王彬彬等(9)王彬彬、李晓燕:《互联网平台组织的源起、本质、缺陷与制度重构》,《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12期。、谢富胜等(10)谢富胜、吴越、王生升:《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聚焦平台经济,认为平台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组织模式,是适应数字经济下的资本积累模式,具有天然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谢富胜等(11)谢富胜、吴越:《零工经济是一种劳资双赢的新型用工关系吗》,《经济学家》2019年第6期。、崔学东等(12)崔学东、曹樱凡:《“共享经济”还是“零工经济”?——后工业与金融资本主义下的积累与雇佣劳动关系》,《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年第1期。分析了零工经济的运行逻辑,认为其改变了传统的雇佣关系,是新一轮产业革命带来的新型用工模式,并强调这种模式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性;黄再胜(13)黄再胜:《数据的资本化与当代资本主义价值运动新特点》,《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6期。、吴欢(14)吴欢:《数字资本论析:结构特征与运动路径》,《经济学家》2021年第3期。从数据的独特性质出发,指出数据成为当下核心的生产要素,资本依托平台形成对数据的占有权并形成了全新的垄断机制,数字资本获取垄断的能力较其他类型的资本更强。此外,郝芮琳等(15)郝芮琳、陈享光:《比特币及其发展趋势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经济学家》2018年第7期。、王陈慧子等(16)王陈慧子、杨东:《从比特币定性看数字货币的价值维度》,《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6期。还阐述了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强调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中心化的信用构建思路不同,其是在去中心化路径基础上完成信用建构,是未来货币的发展趋势。

以上三大类研究视角和研究观点是对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这一共同的研究对象的不同侧重的考察和探究,其中第一类研究强调一般性和历史性,第二类研究聚焦特殊性和未来性,第三类研究则注重个别性和现实性。因此,这些研究既有观点上的差异性,又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支撑和相互补充。但是,要进一步深入且系统地阐释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变化逻辑与理论实质,还须将个别性、特殊性和一般性进行有机统一,并综合考察其历史、现实与未来的线索,以突破单一视角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

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点,最为关键的便是对“特殊性”的分析,其一方面是在充分占有“个别性”基础上所进行的抽象和提炼,另一方面又是厘清“一般性”的基础,与“一般性”共同勾勒出事物的完整理论内涵。但从现有研究来看,对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分析,往往并未能抓住其根本特征,抑或仅针对劳资关系、人机关系等某一侧面,无法成为衔接“个别性”和“一般性”的关键的“中间层次”,因此也难以实现三个维度有机结合的分析框架。

对此,本文拟在现有研究以及现实特征的基础上,将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提炼为“虚拟化”。何为虚拟?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其至少包含如下两个基本内涵:(1)与事物实际相异化的形式虚拟性。如马克思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时,便指出商品形式代表着“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却“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123页。;分析货币资本循环时,也强调这一循环“带有一种虚幻的性质,这是由预付的价值和增殖的价值都以货币这个等价形式存在而产生的”(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2页。。(2)与劳动价值相背离的实质虚拟性。如马克思在分析股票、债券等资本形式时指出,这些证券只是“幻想的虚拟的资本”(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7、541、744-745页。,“它们的价值额的涨落,和它们有权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完全无关”(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7、541、744-745页。;在分析未开垦的土地、良心、名誉等非劳动产品时,也强调它们的“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且这种“虚幻的价格形式”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123页。;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更是明确提出,级差地租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7、541、744-745页。。为此,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虚拟化也可归纳为至少两个维度:一是形式的虚拟化,其产生于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与以往形态相异化的假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形式与实际的偏离;二是实质的虚拟化,其源于数字技术条件下产生的与劳动价值存在一定背离的价值运动和价值关系。

基于这一“虚拟”的基本内涵,本文旨在从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四个维度出发,挖掘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所具有的形式或实质的虚拟化特征,完成从“个别性”到“特殊性”的逻辑推演;其后则遵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进一步深入阐述经济关系虚拟化的理论实质、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完成从“特殊性”到“一般性”的抽象分析;继而将个别性、特殊性、一般性三个维度有机结合,系统阐述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理论内涵。这一研究对于科学认知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变化与实质,辩证理解当前平台垄断、数字投机、数字战略等现实问题的内在逻辑而言,均具有启示意义。

二、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虚拟化特征

伴随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不断渗透和应用,电子商务、新兴数字产业、数字化工厂、数字化平台等新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和发展,使得具体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分配方式和消费方式正在发生着深刻改变,并推动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呈现出不断深化的形式或实质的虚拟化特征。

(一)数字技术条件下生产关系的虚拟化特征

早在20世纪80年代,信息技术就已经催生出了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硬件和软件产业的发展,其后伴随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进程,数字技术进一步作用于生产领域,并推动具体生产方式呈现出诸多新变化。

一是数字产业化过程中,具体生产方式日益呈现出人机交互的跨时空结合特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的生产方式具有极强的独特性,其以数据为原材料,以程序为机器,以互联网空间为厂房,以数字产品为产出,并且通过多个分散的人机关系的跨时空结合完成生产过程。即互联网将多个分散的智能终端连接成相互交织的网络体系,劳动者则内置于互联网空间之中,分别运用数据、代码、程序等与智能终端进行交互,且单个劳动者的数字化产出又会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或者流程化、或者组合化的协调和整合。

二是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具体生产方式逐渐表现为智能系统支配智能机器以及人的弱劳动化特征。新兴数字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传统生产过程的数字化变革提供了硬件和软件的基础,推动了产业数字化尤其是制造业数字化的进程。这一过程的代表性经济形式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是数字化工厂,即通过全面采集产品生产的全周期数据,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数字化仿真和模拟,继而对产品的现实生产过程进行监测、评估、调整,实现了数字技术对生产过程的系统化渗透。在这一渗透过程中,智能系统逐步成为整个生产过程的主导和控制中心,劳动者的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愈发弱化,更多是发挥辅助性功能。

数字技术在生产领域的渗透和运用以及带来的以上具体生产方式变化,又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化,使得其呈现出多方面的虚拟化特征。这同时也成为交换关系、分配关系以及消费关系发生形式和实质双重虚拟化的基础和前提。

其一是人机关系的隶属化,即工人作为受智能系统支配的隶属物并入“活”的智能机器体系。数字经济时期的人机关系相比机器大工业时期再次发生了关键性转变。马克思强调了机器大工业与工场手工业时期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关系的根本区别,即后者是“工人利用工具”“劳动资料的运动从工人出发”,而前者则是“工人服侍机器”“工人跟随劳动资料的运动”(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6页。,且正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不同,“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而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再次发生了重要变化,即表现为“工人隶属于智能机器”“劳动资料自发、独立运动”。智能机器,无论无形或有形,最大的特点便在于可以根据预设逻辑以及持续的数据输入而进行适应性调整,而非单纯的机械运动。为此,当一个核心智能系统与系列智能机器构成一个完整的智能机器体系时,便不再是机器大工业时期“工人被当做活的附属物并入死机构”(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6、497页。,而是工人作为受智能系统支配的隶属物并入“活”的智能机器体系,这里的“活”并非指生命,而是指具有与人的行为模式高度类似的学习、推理和决策能力。

其二是劳资对立的隐匿化,即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关系由于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外衣而呈现出公平和合理的“虚幻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之间的对立关系已被等价交换的形式所掩盖,而在数字工厂、数字产业的生产场景下,这一关系被进一步隐秘化。劳动者仅与智能系统或者智能系统所控制的智能机器发生交互,而智能系统又是根据劳动者的生产数据来动态调整智能机器以及整个生产流程,这使得整个过程变得极为客观、精准、自觉,其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仿佛只遵循着科学的原则。与此同时,资本所有者已隐匿于数字技术之后,似乎与生产过程毫不相干,其与劳动者之间的直接冲突和矛盾变得隐性化、间接化,同时也变得公平化和合理化了。这一点在开源软件研发(26)开源软件是指其源代码可以被公众使用、修改和分发的软件,因此全球范围内的编程者均可依托开源技术交流平台对其进行开发,其研发具有松散的集体生产的特征。等数字生产情况下更为明显,此时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是临时且松散的,且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仅与开发系统等网络对象产生联系,生产过程又呈现出较强的共享性特征,因此劳资之间的对立关系完全被隐匿其中。

其三是劳动关系的分散化,即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被智能系统和智能机器打破为分散的节点。在机器大工业时期,劳动者逐步成了仅具有局部技巧的“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但同时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也愈发成为“与工人相独立和相异化的形态”,继而推动了“第一次发生工人对劳动资料的粗暴的反抗”(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6、497页。。但在数字化工厂之中,劳动者成为智能机器和智能系统的辅助者,甚至成为智能系统仿真模拟和效果评估的数据之一,内置于智能系统之中,因此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已被打散,且相互联系也主要依托于智能系统,即使处于同一个物理空间,彼此之间也阻隔着数字代号的“虚幻”外壳。这种虚拟性使得劳动者之间存在更多的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形成集中的博弈力量,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了劳资关系的虚拟化。

(二)数字技术条件下交换关系的虚拟化特征

数字技术的底层逻辑在于,将图、文、声、像等信息转化为二进制数字并加以运算、传送、传播等,这一鲜明的“媒介”特征决定了其必然在流通领域得到广泛运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便是其现实体现。伴随数字技术在流通过程中的不断渗透,交换方式也随之呈现出新特征。一是交换的跨时空性特征。数字化交换过程并不是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而是在基于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程序等构建的网络空间之中,这种网络空间不仅仅是实体市场的数字复刻,而且打破了交换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形成了独立于实体市场的运行逻辑。二是交换的非接触性特征。在数字交换的条件下,商品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存在,交换过程则通过一定的数字化程序来完成,因此商品交换双方并不需要发生直接关系,而仅需与数字化程序进行交互,这使得原本一体化的商品买卖过程,被分割为卖方与数字技术、买方与数字技术两个相对独立的场景,呈现出非接触性特征。

数字生产关系的变化,以及数字技术引致的具体交换方式变化,又进一步推动了交换关系的变化,使得其愈发呈现出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虚拟化特征。

一方面是数字代号的脱实化,即数字化商品与现实商品、代号化主体与现实主体之间往往会呈现对立和背离,继而引致形式的虚拟化。在数字交换条件下,商品是以数据、图片、文字、用户评价等数字化信息所构筑的“虚幻形式”展现出来的,并成为交换过程的决策依据,这个“虚幻形式”源于真实的商品,是其数字化映射,但同时又独立于真实的商品,为此很可能会出现利益驱动下的数字操控和数字偏离,继而产生虚拟性。与此同时,交换主体的代号化,使得其进一步形成了非确定性和指代泛化问题。因为即便在交换过程中已锚定了这一数字化代号,但代号的实际使用者仍存在可变性,存在预期的交换主体与现实的交换主体相背离的情况。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交换双方并没有提前预设确定的主体,而是在交换客体被确定时便随之确定,此时交换主体的现实指代性变得不重要,数字代号与现实的人之间的绑定关系也无须紧密,人彻底隐藏于网络虚拟空间背后。

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溢出化,即部分数字交换衍生出“虚假的社会价值”和非等价交换关系,继而引致实质的虚拟化。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交换的商品很可能并非实体商品,而是网络技术下产生的资讯、网络服务等数字产品。这些数字产品具有高复制性和零边际成本特征,即一旦产品完成研发和生产,则再生产过程仅需要耗费极小的活劳动,因此理论上仅具有较小的劳动价值。但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这些数字产品可凭借其垄断性与高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相交换,继而形成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且“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因为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45页。。在这样存在“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双方形式上的等价交换关系背后,实质发生的是非等价交换关系。另一种类似的状况发生在数字货币的情景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可执行流通手段,但由于这些数字货币并未依托国家信用,且具有较强的投资品属性,为此其交换过程中也会形成“虚假的社会价值”以及由此引致的实质的非等价交换关系。

(三)数字技术条件下分配关系的虚拟化特征

伴随数字技术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渗透和应用,分配的具体方式也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一是智能算法成为新的分配机制,使得分配机制从制度转向技术。不同于以往通过制度来保障分配的机制路径,在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新型经济形式中,分配的层级标准、贡献评价以及分配结果均依托于智能系统和智能算法,分配过程愈发呈现出单点的人机交互特征。二是数据成为新的分配原则,使得分配原则从有形转向无形。数字化生产和数字化交换均须依托于大量数据和信息,为此是否占有甚至独占大量数据成了市场竞争的关键。这使得以往基于有形生产要素的分配原则,逐步向基于无形数据要素的分配原则转变。

数字技术作用下具体分配方式的变化,同样推动了分配关系的变化,使其产生了形式和实质的虚拟化特征。

一方面是分配矛盾的社会化,即基于智能算法的分配方式使得分配关系中的矛盾发生了社会化转移,继而引致形式的虚拟化。在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经济形式中,分配的结果由智能系统通过智能算法“自动”决定,如外卖送餐员所获的收入,是送餐系统通过持续追踪和综合计算其送餐单数、送餐里程、送餐时长、用户评价等多方面数据而自动得出的结果,且对里程和时长等信息的评价标准还会根据智能算法进行不断优化和自动调整。这使得整个分配过程似乎脱离了人为的干预,呈现出智能化和客观化的外观,继而削弱了分配关系中劳资双方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但另一方面,智能算法将分配的结果与用户评价绑定在一起,又客观上制造了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使得原本生成于平台内部的分配矛盾外化为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对立和冲突。

另一方面是分配格局的重构化,即基于数据原则的分配方式为“虚假的社会价值”的获取创造了条件,使得劳资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格局被数字化重构,继而引致实质的虚拟化。这一点在平台经济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数字化平台实质是在互联网空间搭建出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和运行规则的网络空间场所,其往往不直接从事生产或交换活动,但却可以成为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生产和交换的虚拟场所,同时独占平台之上经济活动的相关数据。为此,数字化平台就像一块虚拟的土地,可以租给其他商品生产者使用,获得绝对地租,而伴随平台所独占的数据不断累积并获得较强的垄断地位,则可进一步要求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尽管与未开垦的土地不同,数字化平台的搭建仍需要依托一系列前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投入,但随着数字化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获得的地租收益远超过其自身的劳动价值创造,更多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虚假的社会价值”。(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44-745页。在这一过程中,平台资本所有者与平台使用者之间、平台使用者与未使用平台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格局被不断重构。

(四)数字技术条件下消费关系的虚拟化特征

伴随数字技术在经济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消费方式同样呈现出了新的变化。一是消费方式愈发依赖于数字化平台并受到其主导。伴随数字化平台的不断发展,医疗、教育、交通、娱乐、政务等行业均被拉入数字化逻辑之中,这使得消费方式愈发依赖于数字化平台,同时也为部分数字化平台借助其垄断优势来引导甚至主导人们的消费选择提供了条件。二是以数据和信息为消费对象的新型消费方式快速发展。数字产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以数据和信息形态存在的无形的消费对象愈发增多,如信息咨询产品、软件产品、网络游戏产品、视频产品等,且新冠疫情的爆发及全球蔓延,使得这类消费形式得到了进一步快速发展。

与消费方式的以上新变化相对应,数字技术条件下的消费关系也愈发显示出形式和实质的虚拟化特征。

一方面是消费需求的泡沫化,即在数字化平台的主导下,衍生出了一种非理性的消费竞赛关系,继而引致形式的虚拟化。消费作为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主要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消费公共产品的情况下则会形成一定的共享关系,但伴随消费方式对数字化平台的持续依赖,数字化平台逐步催生出了一种非理性的消费竞赛关系。即数字化平台所主导的以直播带货、双11促销、社交电商等现实形式为代表的新型营销模式,通过激发消费者的消费焦虑、消费协同以及消费竞赛心理,推动短时段内的集体消费行为,但往往具有过度式消费和浪费式消费的非理性特征。其一是过度式消费,数字化平台不仅采用新型营销模式,而且往往会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消费信用,这便促使部分消费者选择超出其可支配收入的消费支出,继而导致消费信用的过度扩张并产生大量的消费泡沫;其二是浪费式消费,在数字化平台的引导下,消费者易产生需求假象,数字化支付手段又使得这一过程极为便利和迅速,为此往往导致消费超出实际需求的情况,形成资源浪费问题。

另一方面是消费过程的生产化,即数字化平台推动部分消费关系产生了“数据生产”的性质,继而引致实质的虚拟化。马克思早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便已经阐明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提出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但他所强调的消费是“第二种生产”,即“靠消灭第一种生产的产品”引起的人自身的生产,为此“与原本意义上的生产根本不同”(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15页。。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玩劳动”的出现,使得消费似乎直接成了“第一种生产”,因为消费者在对数字娱乐产品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也产生了消费数据、点击率等一系列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对于单个消费者而言往往并无意义,但数字化平台却可以通过获得海量的相关数据而实现前述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因此,部分消费过程和消费关系,不仅具有人自身生产的性质,而且还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真正的生产性质。

综上,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已深刻改变了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使得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各个维度均呈现出愈发鲜明的形式或实质的虚拟化特征,这构成了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特殊内涵。

三、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虚拟化的理论逻辑

虚拟化特征回答并刻画了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相比以往的特殊性问题,从而也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的诸多新问题和新现象。但这是否意味着其已经改变了经济关系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经济关系的虚拟化并未改变其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理论实质,且其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也仍遵循着经济关系演变的一般规律。但显然,对其理论逻辑的理解,不能脱离经济关系虚拟化的特殊性,唯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方能深刻揭示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辩证内涵。

(一)理论实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马克思早在1842年《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便提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7页。。恩格斯也曾明确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0页。。为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可以得出,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虚拟化特征,从本质层面而言仍然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体现。具体而言:

首先,生产关系的虚拟化是资本追逐超额剩余价值过程中机器替代人的必然结果,其实质仍然是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此,马克思关于人机关系的分析,具有极强的启示意义。马克思强调了人机关系的表现形式,即机器大工业时代不再是“工人利用工具”,而是“工人服侍机器”,并“被当做活的附属物并入死机构”(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6、90页。。但与此同时,他又深刻揭示了人机关系的实质,即机器仍然“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为此,尽管在数字技术条件下智能机器拥有了越来越多人的能力,而人越来越受到智能机器的支配作用,但仍然是人创造出了机器,而绝非相反,数字工厂、数字产业甚至无人工厂中的人-机、机-机关系背后仍是人与人的关系。更进一步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所有者之所以会选择用智能机器替代人,仍然是资本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即一方面是通过采用智能机器率先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增强对劳动力的强制与支配,继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则是在产业数字化浪潮中提升竞争力、保障自身剩余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这既是生产关系虚拟化形成的本质原因,同时也是被“智能化”外衣下公平和合理的“虚幻形式”所掩盖的劳资利益关系实质。

其次,交换关系的虚拟化是数字技术条件下商品所有者追求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其实质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马克思也曾深入分析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关系的“虚幻形式”,即伴随活动和产品交换的愈发普遍并逐步“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交换也愈发“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86、90页。,表现为“物的社会关系”和“物的能力”。但与此同时,他又深刻指出,这种物的虚幻形式的实质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的能力”,只是因为“他必须生产一般产品-交换价值”或成为“交换价值的或货币的所有者”,才能“行使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15页。。尽管在数字技术条件下,以上的物化逻辑进一步附加了网络虚拟化特征,但却也未能改变其所掩盖的内容和实质,即人与人借助虚拟化主体,通过虚拟化网络载体,实现虚拟化客体的交换,继而实现商品价值和物质利益。因此,之所以出现实体交换关系到虚拟交换关系的特征转变,一个核心驱动力便是这种数字交换手段所具有的“社会力量”更大,更能促进商品价值的实现,继而提升人的物质利益实现;而且当数字技术渗透到足够大的范围,如若不借助数字交换手段,则商品价值也会丧失其一般性基础,继而使得商品所有者的物质利益无法实现。因此,归根结底,虚拟交换关系的形成仍源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逐,反映了人们的利益关系。

再次,分配关系的虚拟化是数字技术条件下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的作用结果,其实质仍然是剩余价值在社会范围内的重新分割。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伴随技术进步,资本积累必然导致相对人口过剩并且不断推动阶级之间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资本积累一般规律,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并成为推动分配关系出现虚拟化特征的核心动力。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切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同时就是积累的方法,而积累的每一次扩大又反过来成为发展这些方法的手段”(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43页。。在数字经济时代,伴随数据愈发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对数据的独占以及数据的积累,就成了资本积累的重要方面,并且反过来成为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方法和手段。这一点在平台经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即平台可依托对数据的垄断和积累而收取不断增加的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继而获得不断增加的剩余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一极是平台资本所有者的财富积累,另一极则是把自己的数据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的相对贫困的积累,继而形成了分配格局的数字化重构。更进一步地,这种分配格局重构并非是价值的凭空增加,而依然是对剩余价值的重新分割过程。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级差地租时强调的,“被当做消费者来看的社会在土地产品上过多支付的东西”(38),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却成了正数”(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45、745页。,即这部分“虚假的社会价值”实质上是社会价值的转移,反映了数字技术条件下资本之间分割剩余价值、劳资之间两极分化的利益关系。

最后,消费关系的虚拟化同样受到数字化平台资本积累和剩余价值追逐的显著推动,其实质仍然反映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而且“消费创新出新的生产的需要,也就是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15页。。为此,不难得出,消费关系的形式虚拟化即资本所打造的消费竞赛假象,是资本所有者为了进行资本积累并保障剩余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与此同时,部分消费关系的实质虚拟化即其所具有的数据生产性质,则反映了数字技术条件下平台资本对劳动者的新型剥削形式。这是因为,数字化平台与消费者之间虽然有着形式上的平等,即消费者在使用数字化平台的数字产品时已同意其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但却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即相关数据所衍生的价值由平台所有者无偿占有、垄断占有,并且伴随数据的不断积累和垄断地位的不断强化,其带来的价值增殖呈现几何叠加。可见,消费关系的虚拟化,看似是数字技术的产物,实则仍是资本促进剩余价值实现和追逐剩余价值增加这一利益驱动的结果,其背后仍是劳资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

(二)演变规律:遵循数字生产力与数字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

经济关系作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2页。,是由物质生产力决定并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为此,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经济关系的新逻辑——虚拟化,其程度和形式的演变和发展也同样受到数字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

就具体机制而言,数字生产力之所以能够对经济关系虚拟化起到决定性作用,关键在于数字生产力发展为相应程度和形式的虚拟经济关系提供了足够的利益支撑。如前所述,经济关系虚拟化归根结底仍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这便意味着,一种新的虚拟经济关系的出现,无论是由政府主导,还是私人经济主体自发推动,均需要足够的利益驱动,即须保证采用这种虚拟经济关系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而这便与当前的数字生产力水平有密切联系。当数字生产力水平足以支持新的虚拟经济关系背后的潜在利益同时保障其成本足够低时,这种新的经济关系才会出现和扩散,否则,很可能会由于技术成本过高而使得其无法实施。正是虚拟经济关系与数字生产力之间的这种利益链接,使得不同时期不同数字生产力水平下虚拟经济关系的程度和形式均有所不同,而且伴随数字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呈现出不断拓展、不断延伸的发展路径和趋势。

从经济现实来看,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进程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状态,推动经济关系的虚拟化经历了三个大致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交换关系的虚拟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因特网实现商用以后,电子商务便在美国以极快速度拓展开来,成为推动美国进入“新经济”的重要推力,其后伴随全球互联网、电子支付等信息技术的研发与普及,又进一步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变革和电子商务发展,这便使得经济关系的虚拟化首先集中发生和体现在流通领域,表现为交换关系的虚拟化。第二阶段是生产关系的虚拟化,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信息技术就已经催生出了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硬件和软件产业的发展(这也是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但是直到伴随传感网络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才催生了新兴数字产业、数字化工厂以及无人工厂的出现和发展,继而引致生产关系发生较为广泛的数字化变革和虚拟化逻辑,这构成经济关系虚拟化的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则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体虚拟化,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进一步推动了数字化平台等新型经济形式的出现,数字化平台不仅自身具有较强的虚拟性逻辑,而且还为社会范围内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虚拟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并推动了社会范围内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的衍生虚拟性,继而开启了经济关系虚拟化的第三阶段,即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的总体虚拟化进程。

与此同时,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经济关系虚拟化的发展和演变也会对数字生产力形成积极的反作用,这同样也可以从利益驱动的角度予以具体考察。对于技术创新而言,无论创新主体为何,也同样需要利益来驱动,而这种利益驱动是否能够实现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关系的影响,当现有经济关系足以保障技术创新背后潜在利益实现时,技术创新方可经历发明、扩散和应用,反之,则技术创新很可能被搁浅。因此,一定时期虚拟经济关系的发展程度和发展形式,会通过改变经济主体在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的利益驱动,从而促进或抑制数字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从现实情况来看,伴随虚拟经济关系的发展和拓展,的确产生了更多的市场需求和创业空间,这些利益驱动促进了相关数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平台垄断、数字投机等虚拟经济关系的副产物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约束了这种技术创新动力,此时便需要政府发挥适当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三)发展趋势:取决于社会基本的所有制性质

经济关系虚拟化的实质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的性质则受到其所处经济社会的基本所有制性质的决定,为此,经济关系虚拟化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也必然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趋势。

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的虚拟化并不会改变马克思所揭示的劳资之间的根本对立以及资本无止境追求剩余价值下的阶级分化,甚至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过程,且虚拟经济关系的发展路径也将由资本利益所主导。从形式来看,在数字经济条件下,资本对劳动的强制性变得间接、隐性甚至合理化,劳动者看似有更多自由和公平;但从实质来看,则是劳动者被智能机器更为精准且打破时间空间而进行控制,并且伴随虚拟经济关系从交换到生产再到整个经济社会不断延伸,还会引致平台垄断、劳资冲突社会化转移、社会群体收入分化、劳动集体分散化、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缺乏等新型劳资关系问题,这将加剧整个工人阶级的不稳定性,甚至造就所谓的“数字穷人”“技术精英”等新的社会阶层。

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社会中,尽管虚拟经济关系仍存在引致诸多衍生经济问题的可能和空间,但政府会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并始终以提升社会总体利益、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目标来引导虚拟经济关系的演变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当虚拟经济关系与公有制进行结合时,至少会形成两方面关键优势。一是具有更强的共享性,尤其是对于虚拟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本身便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开源性、共享性,但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中对私人利益的追逐会导致这种共享性被限制和垄断,而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中则可进一步发挥其共享特征,成为数字公共品。二是更有利于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公有制经济中政府具有更强的调控自觉性和调控力度,但往往受限于信息的有限性和个人理性的局限性,导致治理举措可能并非最优,抑或无法有效实施。而如若政府能够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仿真模拟等数字技术,则可极大地增强治理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也能够有效检测政策的实施路径和实施效果。这两方面关键优势以及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高效率,不仅能够提供更为充足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对人的能力的延伸与开发。这意味着,数字技术与公有制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发展,将很可能成为人类社会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转向“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阶段的过渡路径和关键推力。

结 语

数字技术革命仍在进行中,这对每一个国家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在数字经济方面已经积累了较强的优势,但仍存在不少短板,且同样面临着数字技术条件下的诸多新矛盾、新问题,如何更好发挥数字经济的作用,助力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对此,基于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虚拟化特征及其背后理论逻辑的深入解析,可提供如下启示:

第一,应避免数字经济时代“智能拜物教”或人机关系“神秘化”的思想误区。对于电子商务、数字工厂、数字平台等数字时代的新兴经济形式,不能唯数字技术论,将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视为万能的钥匙,还应关注到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形式和实质的虚拟性,即国家在大力推动数字技术发展的同时还须考虑对虚拟经济关系的合理引导。与此同时,还要认识到,数字技术条件下经济关系的虚拟化特征与逻辑,并非源自某种人工智能的“神秘力量”,而是归根结底源自人的利益追逐,实质仍是人与人而非人与智能机器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应协调发挥政府和市场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双重作用。即一方面应有效激发私人经济主体的利益驱动,发挥市场在推动数字技术进步和虚拟经济关系拓展方面的自发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虚拟经济关系衍生的新型劳资矛盾、收入分化、数字垄断、社交障碍等限制数字技术创新、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和问题,政府应予以有力的调控和引导。

第三,应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与数字技术相结合所形成的关键优势。对此,各个国家均有所行动,如2018年欧洲2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人工智能合作宣言》,以共同面对人工智能在社会、经济、伦理及法律等方面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方面则更具制度优势。2017年我国已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纳入国家战略规划,且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十四五”规划中也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公有制经济与数字技术的有效结合,推进数据公共化、数字产品共享、数字政务等数字经济国家顶层设计的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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