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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赋能智慧检务建设基本思路与路径设计

2022-11-22褚尔康彭瑞峰

法制与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机关区块

褚尔康,彭瑞峰

当前,我国检察工作正处于检察信息化向检察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数字技术的应用作为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智慧”依托,自然也要服务于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终极价值追求。从实际情况来看,数字技术在提高办案的工作效率、构建方便检察人员操作的应用系统平台等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现代科技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科技强检作支撑,以现实需求为导向,着重打造高智能化水平的全新检务运营模式。作为未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应用领域,区块链技术对于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区块链赋能智慧检务的立足点分析

从技术层面理解,区块链本质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1]。从检察业务发展角度看,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能够广泛应用于电子证据、业务溯源、数字画像等领域,有助于检察机关在业务发展中得到更全面、更精确的数据保障。

(一)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与检察业务证据链建构

区块链具备分布式、防篡改、高透明和可追溯等特性,在证据存证中以其不可篡改性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同时也是适配检察业务的核心特性。目前,在司法应用场景中,区块链技术推动基于数据源的证据模式上链存证,进一步深化了证据规则向“链上无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皆存疑”的证据理念的拓展,推动了证据获取模式从传统的“事后取证”向“同步存证”转变[2]。从技术特征角度看,传统的证据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单一机构自行建立、管理和维护,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对整个数据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其他机构无法完整地了解该数据产生与更新的全过程,因而无法完全对其证据数据产生信任。采用区块链加密技术后存储的档案实现了数据的不可篡改,使得数字证据档案安全性更高、管理更为便捷、证据也更加有效。检察机关可基于不可篡改的日志类型数据,方便地还原、追溯出所有的证据链条。

(二)区块链的全程溯源性与检察业务监督链建构

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连接各司法机关的互信互认可追溯安全通道机制,即以“收送案件信息化、电子化”“收送过程减少人力投入、降低成本开支”“案件协同办理要让数据多跑路、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为目标,打通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信息系统联通障碍,在互信互认基础上形成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达到办案业务协同的目标,实现案件办理信息的全程留痕,以保障案件信息可查阅、可追溯。正是通过将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所有进展信息上链,整个案件办理周期将形成完整的起止信息轴,不同办理阶段都会留痕并同步输出相关上链材料。通过业务流程驱动数据流通,侦监、公诉、民刑、执检、监督数据等业务可以实现协同办理。区块链技术赋予未来数据管理体系以去中心化、可追溯与不可篡改的特性,检察业务也就不再被传统的数据局限于事后监督模式,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逮捕→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案件信息数据和证据数据全程化有效监督。

(三)区块链的分布记账性与检察业务信息链建构

区块链是由多方共同记录和维护的一个分布式数据库,数据的记录和存储由每个交易节点共同维护,所有参与者一致同意才意味着信息在网络中通过验证达到共识。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单一节点不能随意进行数据的修改和调整,降低了制造错误数据的可能性,因此,区块链建立在分布式网络基础上,具有分布式安全特性。正是在这种技术特征加持下,“区块链+数据”共享模式能够有效打破各机构间的信息孤岛,实现案件数据实时可信、共享互通。此时,检察业务卷宗各案件数据、流转数据全流程记录在多方共识的分布式账本上,并在各个关键环节进行数据校验,确保案件数据的真实、不可篡改。采用数字签名、非对称加密算法,不法网络攻击很难破解具有高度分散化的信息记账模式,受攻击的可能性比较低。因此,作为加密特征极为突出的数据传输技术,区块链对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打通检务信息沟通渠道具有重要使用价值,从而提高了信息共享系统的可审计性。

二、区块链赋能智慧检务的关键点解读

区块链技术体系是以块数据的形式将分割和离散化的数据汇聚在一个特定的平台,使之持续发挥聚合效应。其根本原理在于“块数据内含一种高度关联的机制,这种机制为数据的持续聚集提供了聚合机制”[3]。从信息化技术发展的特征看,区块链并不是一项完全全新的技术,它使用的都是现成的信息技术成果,是在引进数学上的非对称加密算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基于第三方的多主体信任机制。因此,对于区块链与智慧检务发展的关系而言,必须在技术体系与应用场景之间取得高度耦合和有效平衡,从而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技术助力检察业务发展的有效性。

(一)调整对象从实体化向数字化的转换

本质上,区块链本身是一种数据组织形式,基于点对点的通信技术和加密技术使数据库的组织形式更具开放性和可追溯性,即其外在形式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通过复杂的设计网络和算法对数据进行重新整理和归纳,使看似并无联系的数据被整合和处理为分级分类的高质量数据形态,从而使得基于复杂数据分析的应用成为可能。在这样的分布式结构数据库中,区块链利用纯数学方法来建立各方的信任关系,即一种基于问责和防篡改时间戳技术的数据存储方式。那么,这种数据库形态之所以能够作为检察业务活动的调整手段,关键在于检察对象的数字化。也就是说,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检察业务所面对的对象已经呈现出从现实形态向数字形态转换的可能,即以数据组合的方式对现实行为人的行为活动进行数字化的建模。块数据所实现的数据资源的全面开放、无缝衔接、高度集成、即时共享,跨越了时空和主体界限,将数据资源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将证据卷宗等对象的感知识别转化为不同场景需要的数据存储方式,从而构建出现实行为人的数字孪生体。正是在此基础上,区块链作为数据组织技术才能有效发挥其技术优势,进而进一步提升其服务检察业务办案流程的可行性。

(二)检务流程从文本化向算法化的转换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不仅要注重程序上的纠错,更应着力于法律适用存在瑕疵案件的纠偏,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回应民众诉求。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区块链在技术上提供可监管、可审计的合约形式化规范,强调块数据的链上数据与链下数据的融合,而这种技术的实现得益于区块链与不同业务场景的整合的深度[4]。具体而言,就是在数据处理中,如何探寻将检察业务流程实现模型化与算法化。从形式上看,区块链技术发展是以算法的形式基于代码的协议,以及与其发展相关的决策,将最终控制具体场景系统进行工作,从而达到调整和塑造人们行为方式的目的,即所谓的代码之治(Rule of code)。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在互联网上“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代码有可能是“最重要的监管者”,它可以定义人类的经验,以不同于传统国家颁布法律的方式来管制或鼓励人类行为。甚至有观点提出,代码之治的本质是基于代码的技术规则系统,支付系统、金融市场、信息系统都可以由这一技术规则系统来控制。虽然算法从形式上是由程序员部署的代码所构成的、非正式的规则体系,但是从本质上看,代码的形成依然需要具体规则体系的赋予,换言之是对具体规则体系的数字化性能的转换。具体到检察业务而言,在进行区块链算法设计过程中,要将文本化的法律规范以代码的形态进行转化和设计,需要按照现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设计具体业务流程,并且不能突破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框架。因此,“代码之治”本质不是“算法之治”(Algocracy),其本质依然是“法律之治”[5]。

(三)管理模式从去中心化向再中心化的转换

借助区块链技术及智能合约的治理模式,区块链技术从诞生伊始就被赋予了去中心化组织形态。区块链网络控制它的代码通过分布式共识机制,以去中心化的方式运行,对智能合约或区块链协议的任何更改,都需要获得大多数区块链网络的支持。即从技术性格上理解,区块链上部署的智能合约,可以组合起来创建一个互联系统,其运行规则由组织共同定义,并通过技术强制执行。同时,整个网络以分布式方式执行,而不是运行在任何中央服务器上。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技术的进步会降低组织在空间上的成本,组织规模也会因此扩大。与中心化科层组织形态不同,去中心化组织成员虽然联系松散,但因共同目的而协同工作,并借助智能合约、密码法以及可自由交易方式协调运作。这种分布式治理模式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可以在某种意义上降低管理群体活动的交易成本。去中心化组织借助智能合约来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可以简化决策过程,但在操作层面上达成群体共识,仍需要技术手段对现存的组织行动能力进行有效提升。而再组织化的意义在于,通过区块链自治执行的算法系统,借助软件算法控制对资产和资源的访问,依赖智能合约、算法及确定性代码,构建非许可型的全球数据存储和处理平台。虽然从形态上看,区块链实现了一种去中心化的组织形式,但究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基于集体维护持续生长的数据库的组织模式[6]。因此,在现行的国家模式体系中,区块链的去中心优势体现为对数字资源的去中心化组织和传递功能,其本质在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让这个世界变得更有秩序、更加安全和更趋稳定,即通过编程和代码把时间、空间、瞬间多维叠加所形成的数据流加以固化,形成可记录、可追溯、可确权和可审计的技术约束力,实现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共同组成的监管和治理“组合拳”,从而带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和检察业务水平的革命性提升。

三、区块链赋能智慧检务的着力点思考

从上述区块链技术特征分析可以看出,区块链可信机制的发展模式对于赋能智慧检务发挥了根本性作用。虽然从技术层面看,采用密码学技术和分布式算法,保证区块链平台之间交互数据的真实可信且难以篡改,保证了基于证据链、流程链等检察业务信息化模式的构想实现,但在技术层面如何使得区块链平台之间任何关联的两个节点之间能够完全执行可审计性和可回复性的算法体系,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中进行新的思路和资源的整合,而且更需要各政法机关相关数据结构和算法体系的高度整合,这就需要从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解读区块链技术赋能检察业务发展的着力点。从业务层面来看,应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同时应加快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机制的建设。

(一)以区块链数据结构为标准整合检务数据体系

目前,受技术限制,公检法司之间办案业务衔接主要通过法律文书派员交换、案卷资料派员移送、来回换押提审、案件信息重复录入等传统方式实现。尽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政法单位各自信息系统日臻完善,但政法单位之间的信息无法完全实现网络实时传递和即时共享,增加了司法成本,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全国各地积极探索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试点建设工作,核心就是探索刑事案件的“线上办案模式”。中央政法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及《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中明确各级政法部门加强统筹安排和协调配合,依托已经建成的业务系统,尽早建成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信息交换、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综合利用为目标,整合分散在各单位的政法信息资源,建设政法信息资源综合库,建立政法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机制,为各政法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共享服务,统一标准、统一接入、统一访问,有效打通政法各部门间的电子信息共享通道,实现政法机关之间在授权范围内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消除政法部门间的“信息孤岛”,促进各政法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在此背景下,区块链技术赋能智慧检务发展,落脚点在于检察业务流程和多技术多部门的系统和数据集成。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前瞻性和先进性,对检察业务信息化进行统一规划部署,统一配置,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针对办理事项、电子文档、信息共享、信息整合和消息传递制定各自的标准和规范,平台上的业务实现都按照数据标准进行规范,探索构建适合检察机关业务流程的系统架构,从而进一步加快推进检务区块链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加快推进相关的数据标准、应用标准、算法机制标准的建立完善。通过数据标准化建设,制定科学的、规范的区块链协同数据标准,可以有效实现相关检察业务数据的汇聚、挖掘以及整合应用。

(二)以区块链算法为模式优化检务办案流程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数字信息技术对传统社会运行和发展模式产生了重大深远影响。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传统的“线下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线上办案模式”已经成为检察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区块链赋能智慧检务建设中,如何快速实现信息的收集、更新和共享,并实现办案数据在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一致性,以及再利用过程中实现信息扩展性是未来检察信息化发展的关键。在技术应用层面,不仅需要通过区块链前端服务、后端服务、接口服务为应用、能力支撑提供分层的定向赋能服务,而且需要通过合约服务、共识服务等提供机制特性,共同实现传统信息化应用结构的转变,最终形成基于区块链优势特点的执法应用。由于检察机关区块链底层平台架构、数据结构、接口协议等存在差异化的可能,为满足跨区域、跨部门区块链系统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需求,数据模型的建设主要根据业务需求和相应的数据标准建立相应的数据类型。为实现数据更好地分析、应用,更好地服务和辅助检察业务工作,关键是要构建适用于区块链算法模式的检察业务内外部关联数据模型以及以检察办案为核心的多源、多维组合数据模型,并以此为重点推动检察业务的具体场景适用。提供针对检察机关的应用场景的程序和接口,包括时间戳、哈希函数、数据块形成、数据访问控制、跨链通信功能等功能作用。通过设计通用的区块链数据协议,抽象提炼主流区块链共通的核心数据结构与资源定义,使多层级区块链平台可以用统一的数据协议交互,从而更好地打通区块链平台实现资源交互,使未来检察业务拓展时直接基于底层算法的运用和调整即可。通过对相应接口应用,广大检察信息技术人员可以无需关心具体的智能合约语言和区块链底层架构,只需传入通用的参数并处理统一定义的返回值即可。

(三)以区块链算力为要求提升检务保障能力

区块链基础设施提供区块链正常运行的操作系统和硬件设施,如划分的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区块链基础组件用于为上层服务提供硬件及软件基础,如数据库的设计及架构。数据库存储模式分为关系型数据库和非关系型数据库,选用关系型数据库类型来保存公共数据(如交易数据、事务数据、状态数据等)。密码库的设计为上层提供基本的密码学算法支持,实现密钥的维护和存储等功能及日志模块的设计及开发等。上述技术对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算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体现在用于验证区块链结构的正确性、查询区块链当前状态和验证区块链数据等。多个区块链之间通过相互同步和获取抽象链的方式确认其他区块链的状态,验证预期交互数据的正确性。同时,区块链技术所支持的合约不可随意篡改且制定过程透明,规定了多个部门节点之间的关系,使用电子密钥实现多方之间的协议,这就对检察机关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检察机关多层级多部门的特点,应研究设计多层级区块链算力建设和应用规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机关、市级检察机关部署具备独立处理内部数据、访问控制、对外通信、业务应用支撑等区块链功能的节点。通过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经由中继链以及跨链网关实现数据交换、协同,跨链互操作等,打通跨层级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通道。

为更好实现执法司法的实质公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深度挖掘数据的应用价值,在解决法律监督适用法律难等问题上用好用足司法大数据。区块链技术概括来说就是跳出数据传统民法所有权边界,不纠结于数据的权属问题,通过专注数据的共享、赋能让数据充分流动起来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分配。从国家政策角度来说,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能社会的战略部署;从政法信息化建设来看,能够加快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效探索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在政法工作中的应用;从检察机关业务方面来看,区块链技术可有效提升检察业务的自主性,可帮助检察机关提升公信力,促使检察工作更加灵活、高效,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从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来看,能够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建设成为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司法行政机构添砖加瓦,区块链技术将改善检察机关的监管模式、解决各级政法行政机构数据资源共享的困境,从而提高法治信息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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