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路径
2022-11-22潘红祥何静宜
潘红祥 何静宜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8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1]明确要求,培养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对于少数民族法治人才而言,思想道德教育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方面,也体现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涵养方面。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抓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构建“法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模式,培养出一批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奉献精神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民族地区法治人才,对于提高民族院校法治人才培养的综合质量,促进民族院校特色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确保边疆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多民族互嵌式社区构建的需求使然
多民族互嵌式社区是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探索方向,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关键场域,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微观社会基础。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可以从社区的人口构成、文化环境以及互动机制等方面来设计和构建。在这些方面,民族院校由于拥有多元的民族构成、多彩的民族文化、丰富的校园文化及灵便的互动机制,能够作为多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实践典型。从人口构成来看,各民族院校的建校初衷和招生目的都立足于服务国家民族工作的大局,其生源具备多种民族成分;从文化环境来看,民族院校的师生来自不同的民族地区,拥有多元的民族和区域文化背景,因而无论是课堂教育还是校园文化,都能够呈现出多民族互嵌式社区构建所需的多民族文化环境;从互动机制来看,民族院校同一校园、同一课堂、同一寝室具备多种民族成分,师生朝夕与共,在潜移默化中互相交流,满足了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在心理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机制需求。
民族院校为多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构提供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但部分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由于家庭经济能力的差异、风俗习惯的不同,难免会面临一些跨文化交流的障碍,进而产生不适应的情况。这种不适应必须通过强化社区内部的互动机制来逐步消弭,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就是消弭各族学生心理隔阂和交往间距最好的手段。
对于民族院校的各民族学生来说,显性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即课堂教育,能够使其了解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认识到更多不同民族和区域文化,在理解、尊重的基础上减少跨文化交流的不适应;隐性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即各族师生通过校园内不同场域的文化交流、朝夕与共的生活相处以及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在接触交往中改变相互间的刻板印象,弱化民族间的固有边界,最终形成积极的交往意愿。在民族院校这一多民族互嵌式社区结构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不仅能够锻炼少数民族大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能力,提高其学业成绩,还能够拓宽各族学生的视野,培养其跨文化沟通能力。可以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促使各族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自在阶段”转向“自为阶段”的催化剂,而牢实坚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培养民族地区“四个特别”时代新人的需求使然
民族地区各级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加强民族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地区稳定繁荣的重要组织措施,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地区干部必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四个特别”是党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需要,对新时代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少数民族法治人才主要致力于民族地区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未来栋梁和中坚骨干,也是民族地区法制部门干部队伍的优秀储备力量。因此,必须以“四个特别”为标准来评判和培养少数民族法治人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兼具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内容,它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涵养各族学生的政治立场、爱国情感、群众意识、法治观念,培育各族学生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群众观,以满足民族地区“四个特别”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随着泛民族主义意识和极端宗教思想的蔓延,以及国际经济利益竞争日趋复杂,围绕发展道路和价值观的较量日益凸显,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俨然成为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和人权保护领域博弈的主战场。来自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年龄和认知能力限制,对民族地区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环境缺乏整体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再加之囿于中小学阶段学习和生活场域局限,与其他民族交往交流较少,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较为淡薄,遑论形成深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情感。因此,在学习好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有必要通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经由显性课程的德育培养和隐性课程的文化浸润等路径,有意识地培养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提升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责任意识,成为政治立场坚定、敢于担当的时代新人。
(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需求使然
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事务法治化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随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民族地区需要大量的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尤其是基层法治人才。因此,为民族地区培养出既了解“地方性知识”,又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的法治人才显得非常急切。
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尤其在基层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民族地区“地方性知识”这一外在环境要素。能否很好地协调和融合国家制定法与“地方性知识”来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和解决个案纠纷,是检验民族地区基层法治人才执法和司法实效的基本要素,是判断民族地区基层法治人才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
在民族院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既能够通过法学学科以及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文化和民族法制等课程内容,传授学生专业的国家制定法知识,又能够利用多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空间优势互鉴各民族的“地方性知识”,让少数民族法科大学生形成将国家法和民族地区“地方性知识”融合贯通的自觉意识。得益于此,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就能够在未来的法治实践中主动做到“法、理、情”相通相融,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法在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功能,为我国未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作出贡献。
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理论逻辑
(一)目标: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认同是个体对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趋于一致的心理历程。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等概念都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目标息息相关。
国家认同,即社会成员对于国家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以及政治主权等要素的接纳与认可,为维系国家共同体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独特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基础[2]。民族认同,则是社会成员对于其民族身份的认定,表现其对本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接纳与认定,进而在情感上和心理上产生的一种民族依附感和归属感。文化认同,即民族成员对本民族文化的承认和认可,从而产生对所属民族的归属意识,最终实现文化自觉的过程[3]。政治认同,则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对特定政治对象相对稳定的认同[4]。
对于上述四种“认同”之间的关系,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文化认同可以作为测量个人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标尺,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交叠部分的比重大小就是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程度大小”[5];有学者认为,“从民族国家建构视野来看,国家认同应当建立在国族认同的基础上,而国族认同则以广义上的文化认同为要素”[6];另有学者认为,“民族认同强调文化认同,而国家认同则更具政治认同倾向”,可以运用“民族—文化认同”来固基“国家—政治认同”的涵养机制[7]。无论如何,“民族认同不能离开国家而存在”,“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认同的价值位阶要高于民族认同”等观点已获得共识,且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学者们都认为应当以国家认同为基础,“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6]。因此,民族院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目标就是要促进各族学生形成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民族认同带来的离心倾向得到遏制,使国家认同为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发展形成凝聚力。
作为高校德育课程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上与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教育等有机融合,能够使学生认清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增强其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归属感。在法学专业课中,以国家法为基础,同时讲授与各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相关的专业内容,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对国家法和国家基本制度的认同,由此能够增强其国家认同意识。另外,思政课程和法学专业课程中均包含有公民教育的部分,这能够帮助培育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树立其现代公民意识,激发其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自觉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精神动力。
(二)空间:场域与惯习
场域和惯习是法国学者布尔迪厄提出的社会学概念。场域是诸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是某种被赋予了特定引力的关系构型,这种引力被强加在所有进入该场域的客体和行动者身上。惯习是一种结构形塑机制,其运作来自行动者自身内部,其形式是行动者的直觉、评价机制和行为模式[8]。场域与惯习相辅相成,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场域形塑惯习,使惯习成为该场域的必有属性;惯习帮助建构场域,赋予场域以价值和独特性。
场域作为一种运作的空间,任何和空间相关的对象必须放在场域的关系中来理解。如前所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目标是要促进各族学生形成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些意识的形成,取决于民族院校这一场域对惯习的形塑机制。就场域类型而言,民族院校属于典型的高等教育场域,从多民族互嵌式社区的角度来看,民族院校又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场域。一方面,为保证少数民族人才能够更好地满足民族地区的发展需求,作为高等教育场域的民族院校不仅要强调人才培养中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学习的重要性,也要强调各族学生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政治立场的涵养。因此,通过课堂教育、校园文化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来培养学生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是民族院校应采取的必要教育手段。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多元文化场域的民族院校,通过利用好多民族互嵌的空间物理优势,能够促进中华多样性文化“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等德育元素的有效传递。最终,民族院校的两种场域属性使其内部形成了小型而活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涵养了各族学生共同的惯习。
通过深入沟通和情感交流,民族院校内各族学生能够深刻理解民族关系的渊源,培养正确的民族态度和爱国主义情感,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同国家命运联系起来,形成共同的情感意识。这种惯习集合而成的集体心智又能反过来将民族院校构建成一个更完美的、多元化的教育场域和文化场域。民族院校内部场域与惯习的良性循环,甚至能够对更大范围的社会场域产生有利影响。就法学专业而言,受民族院校教育和文化熏陶的各族学生,能够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形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潜意识。这种由民族院校场域形塑出的惯习,又能在未来的职业场域和生活场域产生积极作用,对推动我国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法治化、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主题主线产生有利影响。
(三)过程:文化适应与文化自觉
文化适应和文化自觉是民族院校内各族学生接触交往的必然过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策略的选择上受这二者影响。
“文化适应”也称“涵化”,是指具有不同文化的两个群体之间所发生的持续的、直接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者双方的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9]。文化适应可分为四种类型:边缘化、分离、同化和整合。这其中,整合模式能够引导各群体在发生文化接触时,既认同和保持自己原有文化,又接纳和尊重其他群体的文化。就我国民族关系而言,传统的“和而不同”思想就是整合模式的最好体现。“和而不同”思想既追求和谐共生,又尊重多样文化;既推动和谐社会之建设,又鼓励民族群体及其个人在文化碰撞中保持自我。
“文化自觉”是指文化群体及其个人对其文化的“自知之明”[10]。 “自知之明”即对其文化的正确认识,了解其起源、特色以及发展方向。就民族关系而言,各民族群体及其个人若要建立和平共处、各展所长、共同发展的和谐社会,就必须首先理解自己的文化,包括如何看待自我,如何确立自我的立场和价值。在此基础上,在与其他文化的接触和碰撞中,懂得接纳和包容其他文化,并在保持自我的同时积极促进与其他文化群体及其个人的良好关系。
文化适应和文化自觉虽分别由中外学者提出,但用以分析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之时却有异曲同工之处。一方面,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就是在发生文化适应现象时对整合模型的适用;另一方面,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能够促进各族学生的文化自觉,在保持自我的同时积极融入民族院校大家庭。民族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学校场域和作为多民族文化互嵌的社区场域,能够让学生认知和理解自己的文化,包括语言、习俗、信仰、道德、生产方式等,培养对自身民族文化的热爱之情。与此同时,通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各族学生能够认识到社会是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价值和值得尊重,进而在对不同文化的理解中孕育更高层次的共同体意识和精神家园。这个更高层次的共同体意识和精神家园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路径
“除了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应该肩负的‘用先进文化服务和引导社会持续发展’的一般使命外,民族院校还肩负着服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大局,服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特殊使命”[11]。民族院校“三个服务”办学宗旨决定了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培养不同于普通高校,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是民族院校育人的责任与使命。
(一)以素质能力提升为导向,确立“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文化素养三位一体”的育人目标
民族院校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除了要遵循普通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还得契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考量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地域选择规律,尊重少数民族大学生职业意愿,在此基础上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精神,在“遵循一般、彰显特色”的思路指引下,应确立“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文化素养”“三位一体”的育人目标,坚持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下功夫,在增长专业知识和强化实践能力上下功夫,在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德法兼修、以文化人,为民族地区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忠诚担当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法治人才。
1.过硬的政治素质是民族地区法治人才培养的首要目标。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有着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区域发展不充分、文化多元多样、非传统安全威胁和大国地缘战略博弈等因素制约着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民族地区干部必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否则无法应对边疆民族地区复杂的环境局势,无法担当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的重任。“四个特别”的评判标准为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政治素质要求。一方面,学校要进行目的导向性的教育,抓好学生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引导师生深刻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使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理解之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之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之上”[12];另一方面,结合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开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教育、社会公益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让学生在感悟法治进步中坚定理想信念,在了解多民族国家国情和历史中生发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了解新中国史和社会主义史中强化奉献国家、服务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大量的少数民族法治人才。一方面,民族院校应紧紧围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这一核心来改进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体制,引导大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将学习作为首要任务,作为一种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方式,不断增长法学专业知识,增强法治思维,提升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民族院校应将民族法制和民族法文化作为法科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和课堂教学内容,培养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协调运用国家法和民族地区“地方性知识”解决复杂社会矛盾和个案纠纷的意识,以提升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3.良好的文化素养是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良好的文化素养是学生文化适应、文化自觉和生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条件。一方面,民族院校要通过民族文化的课堂教育,使少数民族学生认识和了解本民族的文化,熟悉其他民族的文化和现代文明,进而进行文化整合和“文化空间再生产”,孕育和形成中华文化意识,认同中华文化。另一方面,除了专业学习外,法科学生应该广泛涉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拓展知识视野、国际视野、历史视野,提升文化交流与理解能力,促进更为互信、和谐的社会交往交流格局。
(二)以交往交流交融为途径,构筑“课堂、寝室、校园三位一体”的育人环境
传统社会跨地域交流难以大面积实现,因此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只能停留在“印象”层面,这就造成了不同民族在文化认知和理解上的偏差,主要表现为本民族成员对其他民族的文化偏见和思维定势。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为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提供了客观条件。人类文明史表明,增加两个或多个群体间的实际接触,能够削弱彼此间的刻板印象,有助于改善群际关系。通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强化各民族接触交往的广度和深度,可以推进民族之间文化认知与文化交流。因此,在民族院校内,不同民族学生的接触本身就是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一种隐性方式。
1.民族院校多民族互嵌式社区能够很好地促进不同民族大学生相互交往交流交融,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供适宜的空间场域。一方面,可直接感知的、具象化的空间实体可以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共同体意识以及平等、多元的文化理念提供最基本的感官载体。从校园大环境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清真食堂到教室走廊、校园雕塑等具体建筑和结构配置及其相互嵌入的空间布局对各民族成员进行视觉刺激,进而将本民族和他民族视为在一个空间形态中紧密相融的存在物。另一方面,“生活即教育”,通过各族学生在课堂、寝室和集体文体活动等生活学习中的融合,促使各族学生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日常社会交往活动中自发地、共同地参与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中,并产生各民族友好互助、共善共荣的生活交融体验[13]。
2.混班制的教育模式是民族院校构建多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典型实践形式。在分班制度上,混班制不区分学生的民族类别,将所有学生按专业一起编班教学。这种分班制度充分利用了民族院校学生构成的民族、文化、地域等方面所具有的多元性、差异性的优势,将其视为有助于培养师生尊重并欣赏差异、包容并接纳多样的宽厚人文情怀的宝贵的教育资源,引导各族学生日常接触交往,鼓励少数民族学生走出封闭的自我和各种形式的微小空间,养成与多元社会相适应的开放、包容的人格。在寝室分配上,对同一寝室学生的民族成分随机安排,不同民族的学生通过朝夕相处,能够为各族学生的跨文化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到多样性文化。在校园活动方面,混班制的教育模式鼓励各族学生走出班级、寝室,组成以能力培养和兴趣发展为趣旨的社团组织、社会实践团队或竞赛团体,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广泛促进民族学生交往交流,培养不同民族大学生兄弟姐妹式的情感。
(三)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载体,搭建“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育人平台
2014年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 校、寺庙的实施意见》,对民族院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发挥好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二是要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开展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的氛围。三是为师生搭建社会实践平台,组织师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将个人成长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相结合。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构成了促进民族院校各族学生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铸牢各族学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体图景。
1.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是民族院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显性课程。在思政课程方面,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培养与其他普通高校一样,必须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等课程,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与方法、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安全等主题的教育,引导学生悟透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树牢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厚植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课程思政方面,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将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新思路和关于民族关系本质的新论断及时融入专业课堂教学中,能够促进学生了解我国民族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认识我国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民族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增强理论的现实解释力和接受度。在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中,导入有关国际人权和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新内容,加强专业教学的针对性和渗透性;导入有关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协调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容,引导各族学生树立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的法治意识;导入有关民族文化和民族法制的内容,涵养少数民族大学生将国家法和民族地区“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利益纠纷的执法、司法意识,增强其担当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隐形课程。隐性课程则指那些在学校里习得的所有非正式的、为明确阐明的、有时甚至是预期之外的知识、价值观与信念[14]。相对于宣教式的显性课程来说,隐性课程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渗透进校园,其效果更佳且学生们容易接受。
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通过“实施少数民族学生‘成长守望’计划”“教师边疆行家访活动”“班导师制”等“三全”育人机制,密切师生情感联系,助力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各族师生“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育人氛围;通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各族学生围绕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环境保护、优秀文化传承,城市社区建设、关爱少年儿童、敬老服务、阳光助残、卫生健康、应急救援与抗击疫情、大型赛事、文化传播、法律服务与普法等方面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社会公益理念和主流价值观念;通过“爱我祖国、兴我中华”为主题的学生演讲比赛,举办中华诗词大赛、中华民族一家亲文化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引导少数民族学生树立科学的语言观,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增强爱国主义意识;通过“光影图绘”核心价值观教育画展、“青春励志”微电影、“民族团结”电影节、民族文化墙校园景观等形式,让民族团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化于众、凝化于魂,促进各族学生“共同体”文化体认;依托民族文化活动月、民族团结日与春节、藏历新年、彝族新年、古尔邦节等重要节日,举办民族文化节、民族美食文化节、民族文化风情展等体验性活动,展示各民族的文化特色,增强各民族学生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意识,助力打造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在社会实践方面,通过“大学生创新项目”“挑战杯”“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民族文化、民族习惯法、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历史与现状的调研,让学生了解各民族历史、文化和社情民意,感受家乡巨变,增强学生“两个共同”情感;通过专业实习,让学生了解和熟悉法律的运作过程和运行机制,探索现代法生成和发展的社会机理,洞悉国家法蕴涵的社会价值理念和公共政治文化,增强和提升少数民族大学生法治意识和实践技能。
结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促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保障,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需要培养大量的德法兼修的少数民族法治人才作为队伍支撑。民族院校应始终秉持“三个服务”的办学宗旨,着眼于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需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于培养具有“四个特别”特质时代新人目标,将德法兼修的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作为育人的重点方向,通过确立“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文化素养三位一体”的育人目标,构筑“课堂、寝室、校园三位一体”的育人环境,搭建“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紧紧融入显性的课堂教学内容和隐性的校园生活环境,促进各族学生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