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方位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质量
——黑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侯青竹谈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2022-11-22李雪
☉ 本刊记者 李雪
2018年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养老服务监管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省陆续出台实施意见。2022年1月,黑龙江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谈及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时,“扎实”“能运转起来”是黑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侯青竹提到最多的两个词。
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备案时,我们要检查相关的证照,如消防安全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等。除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还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这两类机构已经纳入《实施意见》监管范围外,我们还把市场主体登记未备案的这部分也纳进来了。
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先发营业执照,再办相关的行业许可。养老服务机构是人员密集场所,又是防疫的重点场所,是有资质要求的,如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涉及电梯的特种设备许可证等。它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开展服务,如果在10个工作日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那就存在违规了。
现实中,还有不少经营性质的无证无照养老机构。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五、六、七条对此有相关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2018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实行登记备案,所以民政部门对无证无照养老机构进行查处就不适用了,而应该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当然,民政部门还是要履行应有的行业管理职责。
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存在很大的隐患,我们目前正在就此类机构的监管查处和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同时,我们推进对所有的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所有市场主体和民办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时,除了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证书外,其他相关证照必须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