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民主: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2022-11-22张喜亮
文_张喜亮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国有企业改革被认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用工、工资和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承包、下放自主权和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股份制、公司化改革,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为方向的深化改革。所有这些改革,无不使国有企业的职工经受着巨大的阵痛,有近三分之二职工被动离开了国有企业。既有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也改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产权亦从全民所有制改变为政府是出资人、政府与非政府混资等形式的产权结构。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利也越来越向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收入之差距也越来越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强调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得到一定的约束,其薪酬也受到了一定的控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征程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和学习中国共产党创立国有企业之初确立的“民主共治”的原则,将给予我们更多的启迪。
早在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宣言,明确提出通过没收帝国主义在华企业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建立国有企业,工人阶级必须有权参加企业的管理。上世纪2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了国有企业,上世纪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当时的公营企业即国有企业归共和国人民所有,分别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和共和国政府。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民主的原则大力提升了战斗力的成功经验,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中,亦创立了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技术民主之“三大民主”原则。“三大民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作为企业的主人,职工有权派出代表参加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对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待遇、福利等事项,职工有决定权;
三、职工有对生产计划的实施、产品质量和技术改造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原则的伟大创举,这个原则是企业管理规律的体现。从《说文解字》可知,“企”人止也,“业”大版也,企业就是指具有共同理想的人们聚焦在一起成就一番伟大的事业。企业的根本是“人”即职工,只有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的实践在上个世纪中叶,经历了近五十年的研究探索才认识到并付诸实践。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为方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要义实际上也是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股权多样化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实际上就是资本的民主,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制度,实际上也是三个机构的民主制衡,鼓励职工有序参加公司治理,实际上是职工与资本、高管之间的民主制衡。民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真谛所在,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有效运行的基础。中国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但是,不仅仅是为赚取利润而存在的,同时承担着社会、政治和经济三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