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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拖欠工资,可要求总公司支付

2022-11-22

工友 2022年3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清偿被执行人

《工友》编辑部:

我们是某分公司的员工,总公司在上海。我们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受疫情影响,分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拖欠了我们好几个月的工资,给我们打了欠条。我们曾向法院起诉讨薪,法院也判决分公司应当清偿所拖欠的工资,但由于分公司无力全部清偿,以致大部分余款至今尚无着落。请问,我们可以要求总公司向我们支付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吗?

陈臣

陈臣读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规定表明,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支付。

在分公司无力全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让其直接向你们清偿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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