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档案法》视域下司法档案精准利用路径选择
2022-11-22赵菊敏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赵菊敏 裔 越/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强调,要深入推进档案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实现档案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提升档案利用服务能力,深入挖掘档案资源,及时精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1]。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规定,要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鼓励社会主体主动利用档案,基于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些内容提出了档案利用精准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开启了档案利用转型的新探索和新时代。随着现代档案思维的形成,关于档案利用原则和标准的争论围绕社会正义、社群发展、个人权利、国家治理等因素展开,档案利用已然成为一个焦点话题被学术界与实践界所关注,档案利用标准及转型被重新界定,档案利用进入“后利用主义时代”,档案利用的关注重点已逐渐从“以文件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档案利用的核心“不仅仅是开放的程度,更是利用的效度”。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无论是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还是类案检索制的实施都离不开司法档案的准确利用,无论是法律文化的传承还是司法体制的赓续,都需要司法档案的有效支撑。“鉴古而知今,彰往而察来”。在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精准利用提供法治保障的契机之下,在创新原有档案利用理论的基础上,探索司法档案利用由封闭走向开放、由传统走向数字、由载体管理走向有效利用的精准转型路径,挖掘司法档案中赓续的治理模式、变迁的法治观,进而为我国司法档案利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1 档案精准利用的本质特征
“档案作为业务凭证”是20世纪档案思维的显著特点,而“档案作为现代治理指引者”已经成为21世纪档案利用的认知前沿。杰拉尔德·汉姆(Gerald Ham)就曾指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文件的成倍增长催生了对现有档案利用实践进行彻底反思的需要。《档案共同宣言》也提出档案的“开放利用(open access)”,支持将档案作为丰富人类社会知识、促进民主、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2]。
“所有的存都是为了用”,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标。国际档案理事会通过专门的《档案利用原则》来保证档案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新修订《档案法》与《档案利用原则》相一致,对档案的功能和利用目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不仅明确了档案利用要“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还全面规定了档案利用中的权利保障和责任要求,主要表现在“强调档案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注重提升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倡导优化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强化对档案部门开放利用的监督”四个方面;并且首次明确规定了档案利用权利的救济途径,更通过“明确归档范围、创设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缩短档案封闭期限、扩展公益性利用范围、定期公布开放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等规定突出了新时期档案利用的新标准和新目标。从一定意义上,新修订《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馆智库的角色[3]。
档案利用“是利用者利用档案的行为过程和档案被利用的动态过程的有机统一”[4]。档案利用是人们行使权利的保证和对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档案的利用仅仅“打开档案馆大门”是远远不够的[5]。档案利用需要精准,否则档案利用者可能会淹没在难以理解的文本或信息中。档案信息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属性,每个利用个体有具体的利用内容和需求,而只有同利用个体的需求和利益相关的档案信息才对其有利用价值,此时的档案利用才是有实效的。因此,档案精准利用本质是一个关于“谁在利用”“利用什么”“如何利用”的问题,是有意识地创建、改进和使用档案,进而改变档案的记忆载体的片面认知,确保“档案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自身存在价值的基本证据”,是对档案的再创造,而不是原始记录的还原,其旨在揭示档案“不仅是描述性的,更是生产性的”这一本质。通过档案的精准利用方能实现档案管理从“以文件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转变,充分实现公众的档案利用权和档案管理现代化,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开启档案治理的新时代。
2 司法档案的界定
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司法档案的界定有不同表述。在此,对于司法档案的界定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在微观层面上,司法档案指的是司法机构语境中的法律适用情境,包括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从诉讼启动到纠纷解决过程中再现案件事实、表达诉讼请求和意见及裁判案件等,体现为诉状、答辩状、证人证言、审判记录及裁判文书等口头和书面的文本形式。其二,在宏观层面上,司法档案指的是以文本形式所记载的融合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之中的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图像和场景。与一般类型的档案资料相比,司法档案中通常包含着一个国家的所有社会主体和不同利益立场的角色信息,通过对同一类主体或不同立场的角色的言行信息进行准确比对,不仅可以溯源制度的历史,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真相,这也正是司法档案的特别之处,也是司法档案对于“社会史”“法律史”“文化史”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利用价值原因所在。
司法档案是既往司法过程的历史性和追溯性记载,是司法行为程序化和合规化的物理性载体,也是一国司法文明进程的文本性呈现。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并非仅仅在于“还原”司法历史现象,而是在于揭示司法历史的意义结构,思考司法历史与我们当下法治境遇之间的关联意义,是对传统的“把档案作为史料”的档案利用观的一种改变,是通过专业的视角针对“谁在利用”“利用什么”“如何利用”的问题挖掘司法档案的现代性价值,提高司法档案的利用效率。
3 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必要性与时代价值
3.1 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必要性
第一,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是对当下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研究范式转变的一种及时回应;是对既往那种单一的官方法律文本研究路径的一种有益补充;是更加全面地、深入地把握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真情实况”的向度之一。因为就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历史叙事而言,假如我们试图挖掘社会大众的法律生活与法律意识乃至民间社会自发秩序,相对于国家的规范文本汇总,司法档案应该是最可选取的资料。在司法档案里,我们可以更直接地“听到”原被两造、各级司法官吏以及“幕后”主体,依据法律、情理、习惯围绕案件展开各种争论,从而形成一种真正的司法文化场景。
第二,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是司法档案作为档案本身的记载方式所需要的。相对于历史文本的官方性和编纂者的站位,司法档案是诉讼案件的记录,涉及各式各样的原被两造的身份,而在所有主体中,普通大众总是占据绝大多数。据此,司法档案也就必然更真实地记载了社会大众的法律生活,从而也更加如实地反映了他们的法律意识。解读这些司法档案,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而且也能从中体验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律心态,如他们因为何种诉求对簿公堂?他们希望得到什么救济?他们为何正常的诉权总是以“喊冤”或“诉冤”的情形出现?我们在强调司法档案的真实性时,还要认真对待其“必然的修饰”,这也是需要对司法档案进行精准利用的根本缘由之一。因为任何时代的司法行为背后都无法不承载着司法主体的既有利益和场景动机,如自由裁量的偏颇、司法时限的束缚乃至沽名钓誉的想法,再加上文本资料的记载是通过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进行的“重新编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档案的利用必须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有针对性的重构和解读,而不仅仅是开放和知悉。
第三,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是解决司法档案信息归档问题所需要的。一方面,一般司法档案的基本组织方式是按照信息来源设置的,各级业务部门通常都是以一个历史时期或者一类司法行为为内容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而跨越不同历史时期或者不同种类的司法档案会由不同的单位进行,由此形成的档案是支离破碎的,同时在利用时也很难依据目录查找齐全,这是司法档案在提供档案资源利用时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另一方面,司法档案中有卷帙浩繁的诉状、辩诉状、口供和作为证物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等,内容涵盖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家庭婚姻、民众观念等方面的变迁,立法规范、司法理念、司法运作程序贯穿其中,一般的档案利用方式和途径很难获得完整的信息。
3.2 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时代价值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6]。而司法档案“就不仅是法与习惯关系的记录,而是包含了社会经济关系、人的行为、观念和表达的综合性史料”[7]。
第一,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国家治理价值。“欲知大道,必先为史”,任何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都有“路径依赖”的问题。档案因其原始记录性,成为社会记忆的承载品。虽然从未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核心角色,但其在国家治理文化的传播与传承、治理现代性的建构方面无可替代。在一定意义上,档案预言和揭示着国家机器的运转。正如国际档案理事会前主席布莱邦所言:“档案是一个国家的‘记忆’,档案馆保存的是一个国家最宝贵的东西,即一个国家的历史证据和作为国家灵魂的材料。”[8]司法乃是连结国家与社会的重要一环,司法的变迁往往能凸显社会治理和国家发展的关键的动态面相,也能够充分揭示国家发展每个时期的社会治理特征和需求。司法档案回溯了司法变迁的各个面向和法治进程的多重样态,司法档案是法律历史与社会历史,国家治理历史与法治演进历史,诉讼制度史与司法理念史的载体,对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可以明晰国家治理模式的赓续变迁。
第二,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法治价值。司法档案是司法工作最权威的评价依据之一,是法律适用和责任追究的法定依据;而无数件司法档案安置一起,就足以体现某个时期某个地区的司法生态。通过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立足司法档案反思当下的司法问题,在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中,在司法过程的迭代塑造中,感悟法治文化的传统与现代的对立、拼接、互嵌乃至现代化的发展图景。从普通社会大众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心态乃至法律情感到专门机构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从审判模式到诉讼庭审记录,从民事诉讼理念到刑事审判程序,司法档案记录了这些演进过程传统与现代的过渡、层叠、互嵌等复杂关系,这些档案内容的充分有效开发利用能更科学地梳理出现代司法观伴随社会转型和法治进程逐步形塑的特征和价值,更有利于理解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演进、法治蕴涵的原理、法律背后的法理三者之间融会贯通与相互解释的效果,进而增强法治建设内源性动力。
第三,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法律文化传承价值。法律文化是法律解释的文化视角,它的发展嬗变缘于对既有法律现象的反思和重建,而对于法律文化研究和传承最重要的路径之一就是史实档案考证,但这种考证必须精准且系统。由于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与社会观念的变迁,以及文化自身的交流和融合趋势,现代西方的法制、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范式几乎全面导入,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既有的法律制度结构与法律知识体系造成了解构。学者曾言,构成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经典原本都是一些记载政治运作的档案文献[9],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拓展了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史料范围,通过精准解读司法档案中的法律文化,回顾国家法律典章和司法制度的宏观背景,追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与脉络,不仅创新了当代法律文化研究的范式,而且坚定了文化自信。
4 司法档案精准利用的路径选择
司法档案区别于其他档案之处在于其记录的内容跨越时空、覆盖面涉及社会大众生活的各方面内容和巨量的信息,而且它们还直接反映了法律演进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档案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能够提供有效利用,尤其是新修订《档案法》增加了“档案的开发”概念,从“档案的利用”到“档案的开发利用”,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更是档案利用范式和标准。从时代性上看,档案馆的“档案利用”较多表现为内敛式的被动服务,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意味着档案馆有更大的作用空间与更主动的服务导向[10]。从标准上看,“档案利用”重在利用的普遍性形式,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强调利用的精准性过程。因此,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的路径选择就是:实现归档方式的转变、利用途径的转型、利用范围的拓展和管理维度的转换,让日益提升的司法档案利用成效服务于国家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
4.1 司法档案归档方式的转变
根据新修订《档案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以文件电子化、档案数字化环境下加强前端控制为原则,确保归档文件的精准可用性。因此,司法档案管理方式从传统的纸质文件归档和散存案例归档转变为“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电子卷宗完整归档、纸质卷宗精简归档的“混合单套制”。这样的归档方式使得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实现“一键归档、案结档立”,不仅可靠规范而且及时完备、精准便利。
4.2 司法档案利用途径的转型
既有的档案利用途径多种多样,一般包括纸质档案的阅览、外借、制发复制本、制发证明和电子档案的网络利用等,传统的利用途径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影响了司法档案精准有效利用的实现。随着国家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的档案信息化战略,档案利用要融入数字时代发展的宏大图景中,司法档案的精准利用途径需要从“单一的实体途径”转变为档案利用的“信息化途径”,借由数字技术和信息化工具,通过构建“大数据+档案”“互联网+档案”等,实现司法档案利用的动态可视化、数据智能化、管理精细化、平台多元化、数据系统化、服务人性化和利用精准化,有针对性地解决“谁在利用”“利用什么”“如何利用”的问题。
为此,可创新档案利用途径,构建具有实效性、有利于精准利用的司法档案智慧管理大数据平台。首先,以司法档案资源信息为中心,以精准利用申请、精准利用主体和精准利用内容为建设内容,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构建“互联网+司法档案”的大数据平台。其次,借助“互联网+精准利用”大数据平台技术手段,包括司法档案信息云定位技术、司法档案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云存储技术、公众利用需求动态统计分析技术和数据维护技术,依托可视化大数据平台,构建司法档案资源数据库、档案目录数据库、开放项目数据库和开发利用数据库,完成档案信息资源深度开发。最后,通过多数据平台联动,结合“四个一工程”(一屏、一网、一端、一系统),通过动态可视化的大数据图表将碎片化的信息和公众需求的项目数据库相结合,实现司法档案资源与公众利用需求之间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无缝对接。
4.3 司法档案利用范围的拓展
首先,要拓展司法档案利用的空间范围,使“档案利用工作的范围扩大到基层,让所有拥有档案的乡乡社社也大搞档案利用工作”[11]。就司法档案而言,基层档案资源约占全部司法档案的90%以上,是司法档案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基层司法活动更生动体现了中国司法实践的动态运作过程,对于司法档案利用的现代价值实现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其次,要拓展司法档案利用的内容范围。一方面,要拓展司法档案的内容载体,包括文本档案、实物档案、视听档案和数字档案等。另一方面,要拓展司法档案的内容价值,包括司法运作的文献信息和真实案例中的法律实践脉络。通过利用内容的拓展保障精准利用的客观和全面,不至于因为档案内容“盲区”影响利用实效。维恩·哈里斯(Verne Harris)认为,档案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表达意愿、现实和认识的渠道,无论身在何种层次、群体,都有形成自身记录的权力[12]。新修订《档案法》对于档案精准利用的强化,将会改变“档案缺失与沉默”的现象。
为此,要加强开发司法档案信息资源,使提供的司法档案更加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司法档案信息开发的实质就是档案所承载的信息由静态转化为动态、由分散转为集中的过程;精准利用档案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档案中所蕴含的信息内容的准确获取与恰当使用,因此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对于档案利用效率的提升和利用精准度的提高都至关重要。新修订《档案法》增加了“档案开发”概念,同时还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强调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以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为导向,以精准利用为目的,探索建立定向司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机制和有利于司法档案信息利用的部门合作机制,通过项目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等方式增强档案信息内容提供的针对性、专门性、精准性和及时性。
最后,在拓展司法档案利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扩大利用范围与信息保护制度并举。司法档案具有档案“原始记录性”的本质属性,而它特殊的职业特征又使其包含大量个人隐私,因此利用范围的拓展必须保护好隐私和信息安全。在利用司法档案时需明确开放档案与保密档案之间的分界线,强调拓展司法档案的利用范围并不意味着对于所有的档案服务“公布家底”和“有求必应”,反对“以利用为纲”取代档案信息安全。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4 司法档案管理维度的转换
实现从重视归档建档的管理型档案利用维度转换到实现档案平等、公开的服务型档案开发利用,旨在打破原有司法档案利用传统,全面激发人们主动利用司法档案的热情。《“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充分实现档案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新修订《档案法》也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增加了关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
档案精准利用是档案工作地位、作用、价值及社会效益的集中体现。精准利用需要知悉档案利用的需求,总结和掌握利用规律,才能有效提升档案利用效能。精准知悉档案利用需求是档案精准利用的保障。档案利用服务要求“知已知彼”,因此档案管理要重视和加强对利用者的研究,不但要研究当前利用者,而且要研究潜在利用者;不但要研究当前的利用需求,而且要研究潜在的利用需求。做到档案团体利用和个人利用并重,政府机关利用和普通百姓利用并重,最大限度消除利用者利用档案的障碍,以档案利用精准需求来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构建科学的精准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