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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伦理原则及伦理偏差

2022-11-22刘洪伟

当代体育科技 2022年1期
关键词:伦理公平主体

刘洪伟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云南临沧 677000)

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规模和范畴持续延伸以及拓展的背景下,我国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涉及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多样,购买方式也更加灵活,会具体依据购买对象、服务主体的独特性选择合适的方式。此外,供应主体在这一过程中也变得更为丰富多样,不管是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都拥有参与这一活动的权利。但不容忽视的是,各级政府也会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际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及矛盾。例如,公共体育服务目标与结果、投入与产出之间的矛盾,都意味着现代体育工作者应该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以一种更为谨慎的态度来处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伦理原则

1.1 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取向

中国社会在当下发展的实际状况,是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取向这一主题展开热议的主要导火索,但是不难发现,正义及公平问题才是真正引发这一研究主题的核心。目前,国际尚未对“公平”一词有一个公认的评价及判断依据。在讨论公平一词可能会涉及的范畴时,需要明晰以下几点。首先,在判断公平与不公平这一问题时,其主要依据的是个人还是团体。其次,作为一个概念,公平除了具有历史性之外,还具有相对性。具体而言,由于每一个时代都会在其环境、背景等因素的作用下,具有一定独特性和时代性,这促使人类对公平的态度及看法,也会随之不断发生改变。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个社会界域、同一历史范畴内,人们对“公平”一词的理解,基本上是趋同的,且还具有稳定和直观的社会共同意识倾向。也正是因为这种意识倾向,才促使公平和正义相比,具有更加直观的可操作性。

公共体育资源能否进行科学且合理的分配,是每个人能否平等拥有参与体育权利的保障。公平是评估人们彼此之间是否得到科学且合理的分配、是否能够保证最佳状态的重要凭证。保证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公平,实际上也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下的利益关系,来调整对个人和群体所带来的影响,促使其在体育上的利益可以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从某种角度来说,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质是对体育资源的重新划分、分配;保证公平得以真正落实的过程,也是确保公民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生命健康权利的过程。在体育服务市场中,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全力维护公平,尽可能保证各种利益关系都得到照顾。

1.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核心伦理要素

1.2.1 目标实体伦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面向的服务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涵盖全体国民。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涉及的内容,学术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从理论上来讲,只要是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或者市场力量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政府都能以购买的方式来为人们供给[1]。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人们体育需求的复杂化、多样化造就了公共体育服务内容体系的多层级、多系统。

在公平价值取向下,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平性能否得到保证的基础,在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对象和购买内容。上述所说的目标实体伦理,其想要维系的实质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否可以保证人们得到带有实质性的公平。换句话说,其想要回答的是以下问题:一是优先为哪些人群提供服务,二是优先购买哪些服务。回答好上述问题,可尽可能地保证公平得以实现。在公共体育服务不断成熟发展的背景下,公共体育服务自身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具体如下:第一,其所具有的性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已经由最初的补充性延伸过渡到福利性;第二,其覆盖的服务对象范畴,已经得到很大的延伸及拓展,现在不再局限于最需要的群体,而是转而扩展至全体国民;第三,服务内容的层次得到飞跃、类别得到扩充。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社会大众目前对于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十分强烈,但现有的服务体系效率低下,并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存在供给不对口的问题[2]。针对这一问题,除了要尽可能保证公共体育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化,保证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得到最大提升之外,还要求政府能够依据社会大众对于体育的实际需求,有选择地进行取舍,以此来保证更多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中取舍的依据是将公平作为核心的实体伦理。

1.2.2 主体责任伦理——购买主体、购买对象

主体责任伦理所说的购买对象是政府在实际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力量。主体责任伦理所说的购买主体主要为地方政府部门。除此之外,社会组织也是重要主体之一。主体责任伦理的实质目的是确保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时做到权责公平。由于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供给主体十分丰富、多元,因此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责任伦理就成为必做的一项工作。将第三方社会组织引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绝不等同于政府主体完全放弃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这方面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其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责任上的势单力薄。由于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会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因此可以说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来自不同利益团体为各自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如何避免因“政府俘获”,或者组织及谈判能力不足等原因,而造成供方缺失、公平性损失等问题就成了责任伦理要考虑的必然问题[3,4]。综上所述,责任伦理想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清晰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实际购买服务过程中各自的主体责任,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由此可知,责任伦理一定会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购买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伦理偏差

2.1 目标实体伦理偏差

2.1.1 弱势群体仍没有得到充分的扶助

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际过程中,政府在面对城镇、乡村时会有相对较大的差异性,其原因主要与该区域的经济存在直接关系。具体来说,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数量和地区经济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该区域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和需求也和该地区经济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弱势群体主要指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上都处于较低地位的人群,再加上他们之间并没有聚集成一股合力,并未形成真正的组织群体,因此人们有理由认为,其只是一种同类社会成员的简单集合[5]。通常来说,弱势群体所牵涉的人群的年龄、职业、性别并不固定,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也有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当然,这种划分并不严谨,各个人群之间会存在一定重合,在具体操作中,还是需要做出具体性分析。从政府实际操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看,直到如今,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仍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还处在忽视状态,导致弱势群体会在无形中少了很多参与并享受政府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这从本质上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2.1.2 购买形式化,内容同质化

资料显示,目前出台的有关政府购买公共健身服务文件的相关省份,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也就意味着多数地区人民在健身方面的实际需求并未受到真正重视。除此之外,各地在选择公共体育服务的采购内容方面也有着不合理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内容和实际需求相脱离。政府在采购一些项目时,通常不是出于满足居民体育需求来确定购买内容的,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重视项目的经济效益,还完全忽视了人民的需求。

2.2 程序伦理偏差

2.2.1 购买过程不够规范

就具体的购买阶段来看,当多地政府都倾向于将公共体育服务承接单位的社会组织资质作为选择依据,对于信息公开、公平竞争等规范则缺乏一定重视,因此也就难以为其匹配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更无从说起保证程序的规范性。就具体的监管阶段来看,服务购买的监管体系至今仍不完善,监管措施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在《政府采购法》中,只对“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至于购买过程中涉及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原则等均未做出详细的规定[6]。

评价制度是检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就评估阶段来看,我国至今都未搭建起一套系统、完整的评价体系。除此之外,绩效评估形式化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缺陷之一。总体来看,评估形式至今为止都将政府评估放在核心位置上,而且绩效评估结果并未对社会组织在未来参与购买服务这一事情上产生影响,事实上多地政府都倾向于将公共体育服务承接单位的社会组织资质作为“准入门槛”,再加上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都倾向于创建一种长期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导致绩效评估只是一个例行环节。

2.2.2 购买方式不够丰富多元

与商品采购、工程采购有所区别,公共体育服务采购的产品并没有一个固定且严谨的标准,因此,在购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一定要结合购买内容的特征来有针对性地选择购买方式、丰富购买方式,保证公共体育服务可以更加符合人们的需求,保证人们的需求可以得到真正的满足。

3 结语

直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伦理缺失与偏差问题,并据此搭建起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伦理,已经成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工作能否实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因此,这方面的研究是保证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能够持续进行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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