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机制在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建立与健全
2022-11-21王晓梅王海炼
王晓梅 王海炼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梦想创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大力支持的方向,创新创业的主体来源随着政府出台的大量相关扶持政策而变得日益多元化。然而,不同于企业家等传统主体,大学生作为创业主体存在着认知与能力上的各种不足与缺陷,加之我国目前创新创业体制机制不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不健全,使得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一大问题是法律纠纷层面的问题,如税务劳动、商标知识产权、民商事合同和网络融资借贷等。之所以出现这些法律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参与创新创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缺失对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培养。
一、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机制于创新创业之重要性
(一)支撑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与高校创新创业比赛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校学生在进入社会后的创新创业效果不甚理想。主要表现为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成功率较低,并且因学生创业融资而引发的“校园贷”等负面问题也层出不穷,极大地阻碍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践中的创新创业与比赛中的创新创业存在着一个巨大差别——比赛只在宏观上对创新创业的法律规制进行考量,而实践会在各个方面通过法律风险掣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看到高校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高校在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诸多路径中,建立健全高校创新创业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因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各类法律法规已经普及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经济社会的每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护,高校培养的创新创业人才离不开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储备,尤其是急需加强高校在创新创业领域范围内对于防范法律风险意识的教育培养。只有做好了法律风险意识教育,才可能培养出复合型的创新创业人才。[1]
(二)保障创新创业实践的成功
现实中,虽然国家和社会给予大学生创新创业大量的支持,但根据有关机构统计的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率较低。例如2015年毕业的大学生创业者中,能够坚持三年的不到50%,2018年毕业的大学生坚持创新创业的比例仅为2.7%。另有机构统计的数据显示,整体上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率仅仅保持在2%~3%之间。之所以出现如此低的成功率,除了大学生缺乏市场的了解和创新创业经验外,创业者对法律风险的不了解、不重视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很多创业者失败的案例就是源于民商事侵权、民商合同违约、企业经营不合规等。例如大学生创业项目某共享单车公司即为明例。该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2016—2017年)获得了总计达到14亿美元的融投资,然而到了2018年该公司就深陷于与多达九家公司的民事合同纠纷之中,并至今深陷诉讼和破产风险之中。
(三)丰富创新创业的生态体系
自提出创新创业这一概念以来,我国高校也已对创新创业教育生态体系进行多年探索,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生态体系成果,但与国外创新创业教育生态体系比较,还存在很多有待改进之处。如创新创业教学模式固化枯燥、创新创业教育评级机制不健全、创新创业教育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创新创业教育生态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创新创业教育生态体系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现行的创新创业教育生态体系大多数是由创新创业组织管理机构、创新创业课题体系、创新创业赛事体系和创新创业产学研一体化体系组成,而缺乏创新创业教育法律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高校创新创业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机制的现实问题
(一)指标评价上法律风险防范教育的缺失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培养创业创新人才的重要评价指标有四个:即创业精神、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根据这一评价指标,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初期,往往把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的重心放在上述四个评价指标上面,即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思维和意识、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而各个高校开设的创新创业课程以及运用的教材,往往也是围绕以上述四个评价指标展开的。由于创新创业教育法律服务体系在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指标中的缺失,导致在整个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过程中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储备不足,导致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往往忽视法律风险,导致部分学生往往只看到创新创业的商机和赢利点,而没有看到这些商机和赢利点背后的法律风险,导致学生毕业创新创业的盲目跟风,缺少对法律风险的把控和规避。一些大学生创业启动后,就一直伴随着法律风险,创业过程伴随着法律纠纷,直至创业失败。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增加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普及教育,普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易发多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相关知识。
(二)课程体系中法律教育尤其是法律风险教育的缺失
目前各高校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设计大多围绕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思维和意识、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开设。由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群中对于高校创新创业领域法律风险防范的课程较少。据笔者对目前国内三大线上教育课程平台中高校精品课程的统计可知,在目前开设的303门各类创新创业课程中,涉及创新创业法律教育类的课程仅仅只有13门。在各大高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中,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外,并没有专门培养高校创新创业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领域中的法律风险较为专业,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相关法律知识只是对常见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多没有涉及大学生创新创业中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有必要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律教育,除了开设专门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课程外,还要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创新创业基础课程中补充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教育。
(三)创新创业扶持体系中法律服务的缺失
为了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不论是国家、社会,还是高校都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例如国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税收实行优惠政策,国家和高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从创业场地、创业启动资金、创业人员配备和创业服务机构等方面提供全流程一站式服务。但是这些扶持或者支持政策都是物质资金方面的支持,对于风险防范的辅导,尤其是法律风险防范的辅导较少。现在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体系的重点在于帮助大学生尽快创新创业成功,而缺少从事前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考量,往往寄希望于事后再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解决。例如目前各个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由于大学生创业园内孵化的创新创业项目并不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的完全市场行为,大部分尚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贸然将这些项目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推向市场,没有相关专业法律工作者进行合规性审核,必然会埋下诸如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风险隐患。[2]
三、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建立与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大学生创业风险防范法治保障机制
完善大学生创业风险防范法治保障机制,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政府层面要扭转以往只重视创业项目孵化而轻视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错误倾向。要制定出台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制度规定或者指导意见,要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例如知识产权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尚处于孵化器中的创业项目,以企业的角度,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指导,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法治保障制度基础。第二,社会层面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治团体的职能,针对防范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积极制定协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内部指导和监督。第三,高校要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的相关规定,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法律咨询服务相关规定,为大学生在校创业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服务。
(二)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培养体系
第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要科学合理。各大高校可以在开设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必修或者选修课内容中增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内容或者篇章,利用校内教师或者聘请校外导师开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事务等选修课,丰富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培养内容。第二,开设交叉课程,将法律专业的课程与创新创业课程融合,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创新创业知识的新时代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增强创新创业人才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第三,以第二课堂的形式丰富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培养体系。高校可以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法律风险实务讲座、创新创业法律风险知识竞赛等第二课堂,来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持续培养。
(三)增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机制
第一,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机制要多元化参与。政府、高校、律协以及大学生创业协会等共同参与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机构,为创新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评估服务。第二,要明确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的主体,对于在校的大学生或者毕业后参与创业的大学生群体都可以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检测服务。第三,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机制的评估标准要科学合理。对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要根据创业的行业领域和创业的阶段科学划分评估标准,大学生创业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创业,对其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标准,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机构要多方听取高校、律师和行业协会以及创业大学生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体系和指标。
(四)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跟进咨询辅导机制
创新创业是一个复杂的、由多阶段构成的过程。在不同的创业阶段,创业者面对的法律风险不同。因此除了在创业初期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评估检验机制外,还要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跟进咨询辅导机制。第一,要明确跟进咨询服务机构,高校可以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内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服务咨询站,公开提供跟进咨询辅导值班信息和导师信息,全天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建立多种形式的法律跟进咨询服务,跟进咨询服务机构与高校法学院、律所或者律协建立合作协议,让法学院、律所或者律协进驻跟进咨询服务机构,或者让创新创业的大学生直接去法学院、律所或者律协进行创新创业法律风险咨询;第三,要对已经备案创业的大学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导师,导师可以从校内或者校外选聘,让导师针对备案创业项目为大学生提供一对一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咨询服务。
(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实践观摩机制
作为一种新的执法模式,司法执法观摩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邀请执法对象同行业内较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观摩执法,以此来警醒观摩的企业,结合被执法对象的执法问题,查漏补缺。司法执法观摩,既保证了执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又可以让观摩对象根据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自我纠察和改进,提升观摩对象发现和防范隐患、风险的能力。将司法执法观摩学习机制引入大学生创新创业之中,邀请执法机关通过现场执法,可以让创新创业的大学生切身感知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隐患和法律风险,不仅能起到很好的警醒和示范效应,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和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