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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的缺憾及其制度完善

2022-11-21姚建龙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荣誉功能制度

刘 悦, 姚建龙

(1. 鲁东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11;2.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上海 200020)

教师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于教师辛勤付出和获得成就的一种肯定和赞扬方式[1],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对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要求。由此可见,在《教师法》修订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的修改来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实现教师荣誉制度应有的功能,是当前研究我国教师荣誉制度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但遗憾的是,教师荣誉制度并非我国教育学领域的热点议题,相关研究并不丰硕,已有研究中不仅缺少对教师荣誉制度应有功能的系统考察,也鲜有对健全教师荣誉制度的整体统筹。

功能主义作为社会学的一项理论,最先由孔德等社会学家提出,19世纪末不断发展完善,在20世纪成为社会学中的一项显学,是社会科学领域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2]。功能主义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有特定的需求或需要,并且该需求或需要应被满足,以使该制度能够续存和保持内部平衡[3]。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教师荣誉制度,在教师荣誉制度所处的系统和结构中考察教师荣誉制度应有的法定功能,分析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未能充分实现的主要原因,不仅有利于全面还原教师荣誉制度实际状况,还能从教师荣誉制度本身、教师制度乃至教育制度等多个层面寻求教师荣誉的完善路径。基于此,本文拟从功能主义视角,提炼我国教师荣誉制度的法定功能,分析当前我国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的凝练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规范(制度)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可分为(正)功能和负功能。其中,(正)功能是观察到的有助于一定系统之调试的后果[4]。教师荣誉制度是一项社会制度。对其开展系统的功能分析,需要考察该制度制定的原始目的。依据我国《教育法》第13条①和《教师法》第33条第2款②、《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1条③、《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第1条④和《教育部关于推选优秀教师的几点意见的通知》⑤的规定,立法者期待我国教师荣誉制度所应具备的主要功能可以凝练为奖励功能、鼓励功能、引领功能和政治功能等四大功能。

1. 奖励功能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培养人才和教学效果显著与科研取得有科学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教育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是教师荣誉制度设置的初衷,也是教师荣誉制度的核心功能。

教师荣誉制度蕴含的奖励功能主要表现为教师荣誉可以满足教师个体的多重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5]。首先,教师荣誉中的物质奖励可以满足教师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如将奖金用于个人的衣食住行等日常需求。其次,教师荣誉可以让教师个体获得欣慰荣耀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使教师更为轻松、积极地开展后续教学活动,有利于教师增强职业认同感,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满足职业归属感。再次,教师荣誉可以满足教师的自尊需求。荣誉感的实质是尊严感[6],教师荣誉是激发尊严感的精神激励,将让教师对自我和教师职业产生一种正向、积极的自重自爱的情感体验。同时,向教师颁发教师荣誉也向社会释放出应当尊重教师群体的信号,这种信号有助于教师自尊需求的满足。最后,教师荣誉也是教师自我实现的满足。教师荣誉是教师个体自我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师个体而言,获得教师荣誉也是衡量教书育人的一项重要指标,反映了一名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故而,也有教师将获得教师荣誉作为工作和自我实现的目标与方向。

2. 鼓励功能

教师荣誉制度的鼓励功能是教师荣誉制度的法定功能之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荣誉制度的鼓励功能在于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一,教师荣誉制度能够鼓励教师长期从教,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教师荣誉对教师的工作投入感、工作态度、行为产生显著影响,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综合能力。有研究显示,教师荣誉对教师工作投入感有显著影响:首先是获得地区级荣誉表彰的教师的工作投入感最高;其次为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教师;尚未获得荣誉表彰和获得县级荣誉表彰的教师工作投入感相对较低[7]。其二,教师荣誉能够促进教师综合能力的提升。一方面,教师荣誉可以促进教师全面认识个人教学的优缺点、提升教学能力,鼓励教师为获得教师荣誉而力争在教学工作中获得优异成绩;另一方面,对已获得教师荣誉的教师能够起到时刻提醒自己严以律己的规范作用。其三,教师荣誉可以加强教师个体与教师职业的连接,建立人与职业直接的情感联结,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其四,教师荣誉还能够抵消工作中的不良情绪和职业倦怠感,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教研活动。其五,教师荣誉不仅对于未获得荣誉的教师可以发挥期待性鼓励功能,以稳定教师队伍,而且还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鼓励作用,鼓励青年积极从教。

第二,教师荣誉可以提高教师的经济收入和职业地位,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据社会阶层化理论,以职业为基础,再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我国可划分为五个社会等级,即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和底层[8]。依据该理论,教师群体应处于中上层或中中层,即教师群体至少应属于中产阶层。教师荣誉可以发挥提升教师地位的功能。具体而言,教师荣誉所包含的物质奖励可以提升教师的经济收入,而教师荣誉所包含的精神奖励可以提高教师职业声望,从而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如,英国广播公司BBC每年会对“年度教师奖”的颁奖仪式进行专题报道[1],此举能够提高教师在公众中的职业声望。

3. 引领功能

教师荣誉制度的引领功能也是教师荣誉制度重要的法定功能之一。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成员形成共同或相近的价值观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规范、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教师荣誉所代表的尊师重教的价值观是一种积极、正面,且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对广大社会成员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功能,具体而言:

教师荣誉倡导的尊师重教的价值观,具有较高的社会凝聚力,体现了对知识、规则和权威的尊重,能够成为一种社会准则,并有效规范人的行为。这种价值观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通过后天不断的强化形成,即通过教师荣誉将教师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让公众更加了解教育、了解教师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引导人们尊重教师、尊重知识[9]。总之,这种价值观能够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具有强大的引领功能。

4. 政治功能

教师荣誉的政治功能是教师荣誉法定功能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规也指明教师荣誉的评选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教育是治国安邦的关键,教师是国家教育权的实际执行者,教师荣誉制度对国家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政治功能。

首先,教师荣誉制度有利于将教师培养为新时代合格的教育者。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师队伍发展好坏关系到国家社会政治的稳定。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中所提出教育改革中的“九个坚持”之一即是“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10]。教师队伍建设离不开教师荣誉制度;教师荣誉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定明确的教师荣誉标准,可以规范、指导教师思想观念、教学活动和日常行为规范,从而将我国广大的教师培养为新时代教育者。其次,教师荣誉制度有利于通过合格的教育者将我国年轻一代培养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换言之,教师荣誉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最后,教师荣誉制度的建立健全,也能起到宣传尊师重教思想、动员民众积极从教、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教师荣誉所倡导的理念,有利于推动我国教育普及,从而促进国民教育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

教师荣誉政治功能的实现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关于教师荣誉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教师荣誉评选的标准、程序等,实现教师荣誉制度的法治化。如,清末时期清政府颁布的《优待小学教员章程》《优待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教员章程》和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制定的《教育部奖章条例》《小学教员褒奖规程》都大大促进了当时教师荣誉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教师荣誉政治功能的实现。第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教育、教师荣誉的论述,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师荣誉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时为各级党政部门、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荣誉制度提供指引。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论述,对我国教师荣誉制度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是我国教师荣誉制度政治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第三,给杰出教育家授予荣誉称号,从国家层面认可教育家对教育事业的贡献,赋予教师荣誉政治权重,提高教师荣誉的政治影响。我国历朝历代都有统治者向杰出教育家授予荣誉称号的传统。如,清朝康熙帝尊孔子“万世师表”,被视为我国古代教师的最高荣誉[11]。再如,习近平主席2019年签署主席令授予于漪、卫兴华、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这一称号是当前我国教师可获得的最高荣誉,对获奖者和教师荣誉制度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二、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实现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师荣誉制度恢复重建,十八大以来更是得到快速发展。教师荣誉制度的四大法定功能(即正功能)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师荣誉制度的四大法定功能仍然没有得到全面实现,距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所提出的“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实现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奖励功能发挥有限

当前教师荣誉奖励功能的发挥十分有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师荣誉泛化导致教师荣誉应有的奖励功能没有完全实现。在我国,各类形式多样又高度相似的教师荣誉称号不仅削弱了教师群体获得教师荣誉时的满足感和获得感,也让广大群众多有“审美疲劳”。第二,教师荣誉所包含的物质奖励形式化。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上一直强调教师的“红烛精神”和“无私奉献”理念,导致有关部门对教师荣誉物质奖励重视不足,配套政府财政资金缺乏,所以当前教师荣誉带来的物质奖励金额十分有限,且是象征性的。如,特级教师每人每月仅享有80元的特教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仅为100元。总之,绝大多数国家级教师荣誉所给予的物质奖励无法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更遑论其他级别教师荣誉的物质奖励,通过教师荣誉物质奖励调节教师收入、提高教师经济水平也就无从谈起。第三,当前教师荣誉的奖励种类不足。教师荣誉应包括的诸如额外休假、进修、家庭税费减免等其他奖励措施,但当前在我国要么处于缺位状态,要么未与教师荣誉建立直接关联。

2. 鼓励功能动力不足

给予优秀教师以丰厚的物质奖励是肯定教师价值和激励教师长期从教最直接的手段,但客观上说,当前教师荣誉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教师荣誉鼓励功能动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我国教师荣誉与教师津贴、教师待遇、教师职称等未能建立直接联系,导致教师荣誉的含金量不足。不同部门颁发教师荣誉造成教师荣誉与配套待遇衔接不足,不同机构部门颁授的荣誉头衔在评定教师职称等方面也容易相互冲突。由此可见,未来如何将教师荣誉与教师职位晋级、待遇水平建立直接关联,充分发挥教师荣誉的物质激励功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是我国教师荣誉制度有待进一步充分论证的重大课题。另一方面,特定种类教师职业声望的下滑和教师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等现象也导致教师荣誉应有的鼓励功能难以实现。

此外,对教师荣誉宣传的不足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荣誉制度鼓励功能的实现。实践中,教师荣誉的宣传仅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授予仪式简单等问题,导致社会对教师荣誉及其含金量了解不足、认可度不高,教师荣誉无法体现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与肯定以及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与重视,使得教师荣誉的鼓励功能大打折扣。

3. 引领功能总体薄弱

当前我国教师荣誉制度引领功能总体上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未能发挥应有的引领社会公众作用: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一方面,由于部分获得教师荣誉的教师屡屡被曝有损师德师风的事件,让本应是教师群体中的精英才能获得的荣誉大打折扣,严重削弱了教师荣誉引领社会尊师重教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现实生活中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普遍低于公务员,导致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和公务员相比依然处于劣势。这一现实让教师荣誉制度的引领功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尽管我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等内容保障教师工资与医疗待遇,但很多地区依然未能给予充足的配套财政支持,教师的收入与社会地位仍低于公务员。此外,未纳入教育事业编制的乡村教师、学前教育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普遍低于有事业编制的普通中小学教师。对特定类型的教师来说,教师荣誉更加难以发挥法律所期待的引领功能。

4. 政治功能有待强化

当前,教师荣誉制度法定的政治功能在我国的实现也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教师荣誉制度缺乏立法规范,未能实现法治化,以及教师荣誉的政治权重下降等方面。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对教师荣誉制度的规定是十分粗疏的,无法对教师荣誉的建立健全发挥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导致教师荣誉本应发挥的政治功能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当前教师荣誉政治功能的发挥相比我国古代也略显不足。在我国古代,教师职业受到尊崇。如,唐代教师的政治地位得到法律保障,依据唐律规定,最重的罪有“十恶”,殴、杀教师属于“十恶”中的第九恶“不义”,犯“十恶”罪者,不准请议减刑,即使逢大赦也不在其中。再如,汉代博士(汉代太学的教师)所享受的礼遇比同级别的官员高不止一个级别,而是一个层次[12]。在极为看重礼数和位次的古代,这一优待尤为令人瞩目。此外,我国古代还规定了其他教师荣誉,如奖励出身、官职升迁制度和帝师荣誉等。这些措施都让教师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让教师成为令人向往的职业。到了近代,我国正式建立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如休假、进修、职务提升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教师荣誉制度,废除了过去的奖励出身、官职升迁制度和帝师荣誉等荣誉类型。教师荣誉的政治功能逐步弱化,甚至被淡忘。尽管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将教育事业放到“两个大计”的战略高度,但遗憾的是,教师荣誉制度作为教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得到社会足够的重视、获得应有的政治权重。教师荣誉的政治功能由国家到省再到市和学校逐级减弱。具体措施的缺乏,更无法让每一个教师真正体会教师荣誉所带来的政治上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三、教师荣誉制度功能异化的主要原因

功能主义认为,负功能是观察到的削弱系统之调试的后果,而负功能在结构层次上所包含的强制、紧张和压力等因素将导致系统的不均衡和不稳定,从而使系统发生变迁[4]。具体而言,由于我国教师荣誉制度未能实现法治化,当前教师荣誉制度存在体系过于庞杂、评选行政化和形式化等问题。它们阻碍了教师荣誉法定功能的实现,也是未来教师荣誉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1. 教师荣誉制度体系庞杂

我国逐步建立了复杂庞大的教师荣誉体系,不同称号、级别、主体、学制的教师荣誉数量众多,体系纷繁复杂。荣誉称号的种类繁多,包括人民教育家、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模范教师、春蚕奖、园丁奖、师德标兵、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学名师、市优秀教师、全国特级教师等。调研显示,全国16个省共计设有7个大类942项教师荣誉称号[12]。从级别看,国家级到校级的教师荣誉称号的名称多有重复,如“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几乎从国家级到校级都有设立。从主体看,教师荣誉授予主体多元化。“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14个国家级荣誉奖项共有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和财政部等6个设立主体,授予主体数量占奖项数量的42.86%[13]。不同级别的授予主体、不同类别的教师荣誉,都加剧了我国教师荣誉制度的复杂程度,造成当前教师荣誉的混乱局面,也严重阻碍了教师荣誉制度各项功能的发挥。

2. 教师荣誉评选行政化与形式化

近年来,在教师荣誉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教师荣誉评选行政化、形式化的负功能越发凸显,甚至发展成为制约和阻碍教师荣誉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

教师荣誉评选的行政化,一方面体现为教师荣誉决定主体的行政化。我国各类教师荣誉多由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相关部门“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很多教师荣誉评选中,领导评价实际起着关键作用,造成教师荣誉评选“行政异化”。如在乡村教师荣誉评选中,荣誉指标分到学校之后,“就像一个蛋糕,校领导把最好的那一块先给关系最近的人,就这样往外推”[14]。另一方面,体现为教师荣誉评选程序的行政化,造成评议过程透明度不足、评定程序走过场未建立评议监督、缺乏家长和学生参与等问题。

教师荣誉评选的形式化,表现为教师主体地位的丧失。在教师荣誉制度中,教师本应具备主体地位,但事实上教师却面临主体地位客体化的困境。教师将大量时间和精力花费在不必要的形式化评审评价活动上,沦为“填表工具”“表演工具”。教师在教师荣誉制度中主体地位的客体化甚至让教师面对教师荣誉时望而却步,不愿参评。教师荣誉评选的形式化还体现在评选标准的形式化上,存在多数教师荣誉评选存在标准空泛、“唯科研论英雄”[15]、可操作性不强、论资排辈等诸多弊病。

3. 教师荣誉制度的顶层设计不足

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实现不充分的原因很多,但根源在于教师荣誉制度未能实现法治化,立法的顶层设计不足。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教师荣誉制度的专门法,教师荣誉相关的立法散见在《教师法》《教育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推选优秀教师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零星法条之中,且相关条款的内容过于粗疏。同时,相关部门未颁布诸如《教师荣誉和教师优待条例》等教师荣誉制度的实施细则,难以保障教师荣誉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我国教师荣誉制度具有高度的政策化和地方化色彩,以致当前我国教师荣誉存在体系庞杂、权威性不足、“含金量”不高等问题。

此外,教师荣誉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备也是教师荣誉制度功能不足的制度根源。教师荣誉制度作为教师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孤立地存在。它要依赖健全的配套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教师身份待遇的保障是教师荣誉制度建立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教师荣誉制度还应当与教师工资待遇、教师职位晋级等配套制度建立关联,才能保证教师荣誉法定功能的实现。

四、把握修订《教师法》的契机完善教师荣誉制度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修订《教师法》的要求,相关修法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这是完善我国教师荣誉制度的重要契机。将教师荣誉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是党的意志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体现,也是我国教师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教师荣誉制度是教师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其系统构建与完善也宜在《教师法》中予以规定。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在《教师法》修订中规范与完善教师荣誉制度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教师法》中系统构建和完善我国教师荣誉制度,应当首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教师荣誉制度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应至少包括标准科学且可操作、程序公开、程序参与、公众参与等内容。首先,建立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师荣誉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当包括教师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工作时间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师德水平、科研水平、突出贡献等作出合理规定和配比,不得论资排辈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方决定。其次,评选教师荣誉的标准和过程应该向教师及社会公众公开,以避免学校领导或者行政部门领导“暗箱操作”。同时,还应当公开教师荣誉获奖的实质性理由,并让教师本人能够参与到教师荣誉的评选之中。教师的意见能够在评选中得到陈述,同时能够实质性地影响到最终的评选。再次,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能够实名或者匿名参与到教师荣誉评选中。最后,教师荣誉制度还需引入规范的后续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评定后的监督工作,保障教师在评选上之后继续发挥应有作用,避免“一评了之”。此外,为了保障教师荣誉评选的公平公正性,应当考虑对青年教师、学前教师、专门教育教师、全纳教育教师和乡村教师给予名额的适当倾斜。

2. 注重教师荣誉制度的体系化

教师荣誉制度的体系化是《教师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从级别称号来看,应通过梳理、规范、新设等方式,健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和校级五级教师荣誉体系。教师荣誉的数量应由上至下呈阶梯式增长[16],即从国家级到校级的教师荣誉设计呈“金字塔”形。其中,以“人民教育家”为代表的国家级教师荣誉具有最高的荣誉价值和政治价值,应当从数量上严格控制或者仅设置一项。其他国家设立国家级教师荣誉称号时也都保障该荣誉的稀有性,如英国的教师奖、加拿大的教师总理奖、澳大利亚的教师国家成就奖等国家级的教师荣誉称号的数量都十分稀少[17]。其他级别的教师荣誉,从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工作、获得职业认同感等方面考虑,应当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比例确定。在教师荣誉级别明晰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不同级别教师荣誉的称谓,避免教师荣誉称号与授予层级上的混淆,如省、市、区等多个级别都设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模范教师”等称号,让人难以分辨教师荣誉的级别,极易造成混淆。可考虑以“级别+荣誉称号”的方式命名,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优秀教师”“杭州市优秀教师”“浙江省优秀教师”,也可以采取其他便于从名称上判断荣誉级别、不易造成混淆的命名方式。第二,从学制上来看,教师荣誉的设置应实现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覆盖。依据当前我国学制和学校状况,教师荣誉的学段可划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阶段。第三,从类型上来看,教师荣誉的种类应当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方面,地方财政应加大对教师荣誉的物质奖励投入,让教师荣誉的物质奖励真正具备吸引力,进一步发挥调节教师群体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增加教师荣誉包含的其他奖励,如额外的休假、国内外进修机会、额外的医疗服务等。

3. 教师荣誉应与教师待遇、教师职位晋级相关联

为了使教师荣誉与教师待遇、教师职位晋级相关联,以切实提高教师荣誉的“含金量”,具体可考虑以下措施:一是在区级教师荣誉中,依据教师的教龄,如按3年、5年、10年、20年、25年、30年等不同教龄授予不同的教师荣誉,依据荣誉可获得工资待遇晋级或在一定期限内领取荣誉津贴和个税减免等优惠。其中,工资待遇晋级和津贴由负责评选的地方政府予以资金保障。二是对于市级和省级层面的教师荣誉,应当建立教师荣誉与教师职称和职位晋级相挂钩的制度。三是将省级和国家级教师荣誉与教师人才引进建立制度化联系。如,可将这两级的教师荣誉与国家“万人计划”等人才引入政策相联系。四是增加教师职业的税费减免优惠。教师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如教师的子女在成年后赡养父母可以有一定幅度的税费减免。

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将教师荣誉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宜分两步走:其一,应在《教师法》修改中将现有、成熟的教师荣誉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对国家级重大教师荣誉,例如国家功勋奖、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予以专门规定,提高教师荣誉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提升重大教师荣誉的社会影响与政治地位。其二,在完成《教师法》修改确定体系化的教师荣誉制度后,应进一步梳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教师荣誉与奖励的部门规章,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教师荣誉和教师优待条例》,明确教师荣誉制度的基本原则,细化各级教师荣誉体系的名称、种类、评选标准、评选程序,以及各级教育荣誉与教师职称待遇、职称晋级的关系等。

五、结 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教师荣誉制度法治化是我国教师制度和教育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健全我国教师荣誉制度,实现教师荣誉制度法治化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立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的多方协作和沟通。未来在健全教师荣誉制度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与困难,但无论如何,都应当将建立健全教师荣誉制度放到事关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高度给予高度重视。

注 释:

① 《教育法》第13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② 《教师法》第33条第2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③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1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④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第1条: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制定本暂行规定。

⑤ 《教育部关于推选优秀教师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推选优秀教师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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