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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2022-11-21胡开冉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民商法内涵

胡开冉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4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其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1]诚实信用原本是市民社会在长期实践中所产生出的一种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之所以被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因为其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作用,可以通过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来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代“私法三原则”的弊端日益暴露,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的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日益普遍化的大背景下,民商法体系中的具体规则并不能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在某些民商法具体规定不具备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更加有效地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以及达到健全法律法规的目的,民商法就将市民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性共识上升为法律,来保证商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不正当行为的对立物,其从产生以来就体现在民商法律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原《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表现为公示公信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其都是从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出发,强制性地假设双方当事人都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算实际情况与之不符,也使其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来保证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2]在我国原《合同法》中,不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合同的变更、实施、解除,都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实施,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解除以及拒绝履行,若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也通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来防止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双方的交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双方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公正、公平。总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不仅是一项道德标准,还是一项法律标准,不仅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外部规制,还要求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内心必须要秉持诚实信用的观念,来善意、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从其目的上来看,在法律当中设立该原则是为了同一切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进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进行,保障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就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有三个特征:衡平性、不确定性、补充性[3]。首先,是其衡平性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交易行为,必然要求是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使用不正当行为而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必然会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负面评价,进而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其衡平性主要就体现在当民事法律行为中出现了不平等的交易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一个不平衡的地位时,法官就可以根据该项原则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其次,是其不确定性。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原则有着不确定性的特征,其本质上就是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具有共同特征的那一部分,其并不是确定的法律规范,也不对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其也具有不确定性,也不对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其只是一种抽象性原则,是在市民社会长期实践过程中所抽象出来的。最后,便是该原则的补充性特征。在具体的不法行为发生而产生法律救济的必要时,如果法律对该种行为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则法官不能够援引该原则对案件进行审判,只有在法律对该种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寻求一个合理的审判结果来化解社会冲突时,才能够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以得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结果来平息矛盾,确保社会公平、稳定运行。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缺陷

(一)内涵模糊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其在实际情况下仍然有着较大的缺陷。其首要缺陷就在于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其内涵的界定都较为模糊。虽然我国近期制定了《民法典》,对我国当前的民商法体系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但是其仍然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全面清晰的规定,没有一个明确而又统一的标准。部分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在于对民事主体进行指引,确保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秉持诚实信用的内心信念。[4]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其内涵在于表现立法者的意志,表现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道德观念的一个肯定,进而对全社会产生一种价值引领,促进社会的和谐。此外,甚至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在于其是对法律空白条款的补充,法律由于其滞后性无法对瞬息万变的社会进行及时的回应,就必然要有一个笼统性的规定来为社会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效规制,进而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该目的。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着非常多的解释,这不仅造成了许多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矛盾和冲突,还导致了其内涵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这就决定了我们如果要对民商法体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的话,首先就必须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确。

(二)序位落后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但是在民商法体系中并不是处于首要序位,序位的落后就导致其时常被人们所忽略,并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纵观我国民商法的司法实践,不论是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解释,还是对该项原则的具体执行,都处于一个较为不完善的地位,这很大程度上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序位较低所导致的。这一方面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进而导致其一直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提高该项原则的序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我国商品经济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较为抽象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之所以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本身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不是一项法律规范,其并没有对主体、客体、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5]因此,人们由于其过于抽象化而无法对其内涵进行深刻认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靠自身的内心感觉去对其标准进行把握。这就为实践当中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其较为抽象,理论界的学者出于自身的不同观点也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解释,无法对其产生一个定论来为立法、司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明确原则内涵

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要素,其不仅是在长期实践中所总结出来的,更是在专业法律技术的指导下所凝练出来的。不论是实践中的立法者、司法者,还是理论界的学者和研究者,其进行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的前提都是对概念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掌握。因此,如果要真正做到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其真正可以对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约束,就必须要明确该项原则的内涵,进而展现出其在民商法体系中的意义与重要性。当前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引用过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无法对其内涵与概念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对其认识理解程度不够深刻。首先,要求立法者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来明确其内涵,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概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引用,在准确界定其内涵的同时加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去界定其内涵,杜绝在相同的案件中对其内涵有着不同界定的情况发生,推动其内涵在实践中的明确化与统一化,使该项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理论研究者应当根据实践中的案例来从法理上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准确内涵,通过对当前存在的不同内涵学说进行充分整理、分析、对比,结合实际情况总结出最为适当的内涵,进而为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降低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矛盾与分歧,最终推动诚实信用原则更好地发挥其协调社会矛盾的功能,体现其社会价值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二)加强重视程度

我国当前虽然一直重视对民商法律体系的建设,但是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要想真正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必须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诚实信用原则不论是对司法来说,还是对执法来说,都是指导其顺利进行的基础性原则。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必须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对其模糊的边界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更为明确,进而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做到公正精准执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也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使其从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变为可以在实践中具体应用的原则,结合案例提高其具体化程度,提高其在民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立法者也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从传统的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其代表的是社会中的正确价值观与人民大众心中最朴实的正义感,如果其不能够在立法中对其进行完善,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价值引领出现问题,也会破坏人们心中最为原始的正义感,最终降低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无法发挥其对不法行为的规制作用。因此,立法者要通过法律来对其内涵进行充分界定,并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提升其可操作性,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来对其及时作出解释来弥补其存在的不足。立法、司法、执法其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不能片面地加强某一领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而是要全面加强对该项原则的重视,进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真正发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有的功能,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法律保障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产生了全新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征。实践中这些具备全新表现形式的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对他人的合理信赖,进而会导致诚实信用原则沦为形式化的原则,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立法方面的缺失。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民商法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相关配套的法律措施并不完善,存在立法方面的漏洞,进而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前社会发展瞬息万变,现实中的新情况、新挑战不断出现,法律不能对新形式的不法行为及时作出回应,因此会在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而我国近年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在私法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民法典》虽然再一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但是法律由于其滞后性始终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不能做到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可以说,当一部法律被制定出来时,它就已经落后了。因此,虽然我国当前法律可以准确调整已经发生过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是如果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情况,当前法律必然不能够对其做出及时的回应。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将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民商法保障体系作为一个短期性的目标,而要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目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去不断充实和完善民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使其可以及时地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回应,真正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保障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的帝王条款,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当中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离不开该项原则的约束。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必然会导致人们滥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总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被规定在法律当中,更要深入人们的内心当中;其不仅是一项法律原则,还是一项道德要求,对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我们必须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其当前存在的缺陷,通过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来促进民商法体系的完善,进而促进我国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进一步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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