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公证保护的对策及面临的挑战
2022-11-21夏艳
夏 艳
江苏省射阳县公证处,江苏 盐城 224300
作为新经济竞争的核心指标之一,科学技术的重要代表之一是网络技术。而网络技术的竞争本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是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最大激励。然而,现阶段国内的知识产权领域研究非常容易出现侵权问题,由公证等诉讼或者非诉讼制度共同构成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此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作用,可以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就是赋予特定知识及相关成果以专有的权利,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相关者在研究相关知识成果过程中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但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即一般主要在一段时间之内方可发挥相关作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以无形财产为核心的产权,相应的客体主要包括智力活动成果以及有关的知识产权等由人通过运用智力进行创造性活动所得到的重要劳动成果,但是具有无形性。为了可以对相关权利人本身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专门性保护,无论其自身价值或者是外在的使用价值如何,法律都会相应地赋予他们一定专有权利来进行有效保护。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主要可以分成如下两大类:一是著作权,主要涉及版权、文学产权等;二是工业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本身的时间性、独占性与地域性等特征比较突出,并且它们都是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界定,保证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我国在文化强国构建的今天也非常注重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以此可以更好地调动全体人民积极参与科研及艺术创作等知识产出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将人们的智力研究成果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将它们合理地融入生产实践当中,这样可以促进国内社会经济及精神文明更好地发展。而在网络环境氛围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载体不再局限于音像作品、印刷品以及手稿等传统知识产权作品,也诞生了海量的数字化作品,尤其是随着5G技术等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促使相关作品得到了有效分解、创造与传播的同时,经过再创作形成了全新的作品。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界定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变得更加复杂,也更为困难。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公证保护的机遇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断增长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网络环境下传统行业也都积极迎合时代发展脉搏与潮流,拥抱网络开展产业升级或转型等。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它们为传统知识产权注入了全新的内涵,相应呈现为多样化表现,如域名、软件、数字化作品以及数据库等都是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同时也使得相应知识产权本身的地域性与无形性特征更加突出,同时知识产权本身的侵权行为也趋于易逝和隐蔽,并且修改及销毁也更加容易。这种全新的网络环境使得相应知识产权问题相关的司法纠纷事件发生概率不断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越发严峻,如何有效地对那些很难追踪、容易逝去或删改的证据进行固定是当下网络环境背景下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个首要任务。
(二)知识产权保护同公证的良好契合性
相较于一般事项,如果可以经过公证处理,那么可以赋予其优先证明与强制执行等效力,这就决定了公证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公证本身的证据效力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二者之间具有非常强的契合性。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与无形性等特征,而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权,可以借助屏幕或者其他载体的形式来对客观存在的知识产权进行无形展现。公证本身的法定证据效力比较显著,通过公证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各种侵权性行为,可以为侵权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比如,基于公证活动的开展,可以在专业人员辅助下借助本地网络连接检查、域名解析等相关操作来锁定网络环境下存在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特征的电子证据,同时也可以基于电子数据本身伴有的痕迹篡改等情况进行证据锁定;借助相关当事人的手机下载APP客户端,可以更为准确地记录相应服务方法、联网方式、应用程序步骤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讲,公证服务本身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形成了完美契合,有效拓展及发展了公证服务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众多
网络环境下的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区域链技术等科学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有效拉动了相应的产业发展,同时也使得人与人、人与物、信息与服务之间的互联特性更加显著。公证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服务,只有有效利用网络环境时代的各种先进科学技术变革,借助网络技术可以对沟通成本及信息成本进行降低,尤其是使用起来非常简便,并且缺乏地理限制,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在实践中实现服务转型与内容创新目标。在网络环境下科学技术的有效支持基础上,公证服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经进行了比较多的变革,取得了许多优异的成绩,如电子化版权保护方案设计,“公证云”在线服务平台的构建及应用,又或者“公证宝”的设计及应用等等,这些都是网络环境下电子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有效助力公证服务在服务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革新性举措。如果有效抓住这些机遇,那么可以使公证成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公证保护的挑战
(一)技术革新本身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得到了飞速发展,也使得知识服务社会的方式及成效展现出差异化特征,此时网络环境下的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等创新特征更加显著,尤其是彻底对我们日常生活、生产及工作的方式进行了彻底改革及颠覆。互联网时代严重冲击了传统行业,而公证本身属于一种立足法律层面的服务业务,其被国家法律所认可,同时当下公证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不断提高。而公证公信力主要体现在相应证据证明力方面,只要证据同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之间具有紧密联系,那么就会相应地生成证据。而公证人的根本任务是记录职业要求、保存真实的事件等,具有非常强的技术性特征,必须要经过长期参与证据取舍实践方可对有关技艺进行有效磨炼及锻炼。但是网络环境下的大数据、版权认证等科学技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它们也面临着比较突出的一些发展问题,如公证行业如果没有树立正确的网络拥抱思维及理念,注重借助先进科学技术来对公证产品本身质量进行提升,培育全新的市场,那么就不利于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1]
(二)知识产权保护公证发展失衡
在网络环境下,面向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业务具有单一化的类型。作为贯穿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一项重要服务,如在知识产权申请期间需要对主体资格、委托手续与申请材料等众多相关资料进行公证,或者在知识产权转移或侵权诉讼期间也要相应地开展公证,保证可以对公证信息全面性进行有效控制。比如,要对保全证据、合同生命、资格权属等进行公证,并且其中面向于公证保全证据的占比超过一半。这反映出现阶段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公证尚未形成健全机制。或者说,现阶段公证行业在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超前保护意识,关于相关网络知识产权的公证保护力度不足,如数字化作品的版权认证保护机制及体系尚未彻底构建等等,这就容易因为电子化作品创作中没有开展有效登记或者相关登记信息不完善而诱发了侵权纠纷问题。此外,公证行业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期间也存在比较显著的失衡特征,即公证人员配置方面存在失衡问题。网络环境下公证行业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更好的服务,这就需要在推进信息化建设中做好相应人才培育等方面工作。但是现阶段信息化的公证体系构建还比较缺乏,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还不是非常完善,这就无法有效地在网络环境下发挥信息化公证的重要作用。比如,一线城市或者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江苏等区域在相关建设方面投入资金更多,更有利于拉动公证产业革新。但是中西部偏远的地区则在公证服务方面存在资金短缺或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问题。
(三)电子证据方面公证要求更高
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不同,因为它们都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存储,通过合理地设置电子设备可以使外界更好地感知,但是也更容易被破坏且不容易被定位。与此同时,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下的影响力更大,传播及共享度更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呈现为多样化类型,如电子与网络证据等等,如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子邮件等这些证据类型众多,并且包含着繁杂、丰富的信息量。在对这些电子及网络证据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必须依靠专业的公证队伍。而在对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受理基础上,急需要有效借助专业化的公证队伍来开展知识产权申诉及保护等,这样方可更好地构成合法、真实、全面、可靠的公证数据信息,最终可以帮助公证申请责任人快速实现举证证明的目标。因此,为了可以更好地应对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就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方面教育、培训及管理,整体网络环境下的公证工作重要性更加显著。
四、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公证保护的策略
(一)规范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流程
无论是传统知识产权或者网络知识产权,为了提高公证保护的效果,都要注意对整个公证保护流程进行规范,具体就是在知识产权进行申请的过程中确保相关手续的齐全性,即要经过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审核、登记以及备案等等。为了可以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保护,确保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就必须要确保相应公证保护的效果。通过对申请材料、权利证书、申请人主体资格等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公证,以此才能够更好提升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效果。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申请流程也要注意开展全面公证保护,以此方可从源头以及基础层面上来公证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保证可以最大程度提升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
(二)创新有公证特色的保护产品
基于网络环境下电子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可以显著提升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尤其是可以对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深度与广度进行有效拓展,这是网络环境下整个公证行业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公证机构在网络环境背景下要注意灵活地应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深入挖掘及应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科学技术优势及作用,紧密结合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来逐步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证据等公证保护平台的构建,同时还要善于运用时间戳、区块链以及网络技术等来对以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方法进行有效改进,确保相关公证服务流程更加完善及优化。此外,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采用如下的公证服务方式:一是最大程度调用其他第三方数据,并且在备案过程中及时出具数字版权公证类公证书;二是自行开发平台来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如可以开发类似于“公证云”产品的相关公证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在网络环境下,公证行业本身必须要切实立足于自身发展视角,有机整合公证行业所获取的财产、信用以及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借助知识产权来维护及武装自己,力求可以以此来形成具备独立性的知识产权的数据库以及拳头产品等等。但是必须要注意考虑行业法律特征,不应该影响了相关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及顺利应用。[2]
(三)健全知识产权事前保护机制
在保护知识产权期间,公证服务需要贯穿于知识产权形成、更改以及侵权纠纷事件解决等整个过程,但是现阶段的公证业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更加侧重于保全诉讼证据。而在进入到网络环境之后,电子技术专利、数字化作品等相关专利数量不断增加,相关的侵权纠纷问题频繁出现,这就使得他们容易忽视及时登记自己的相关信息而影响了自己正确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这就需要有机结合网络和网络技术等科学技术来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证据进行及时固定,并且要相应地对电子技术专利、数字化作品等的权属进行明确,保证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此时如果可以有效地构建事前保护机制,那么可以全方位服务知识产权。在版权领域当中,通过公证活动开展可以为存储、保全以及证明相关权利人本身的版权产品,同时指导权利人对商标注册、凭证发票等电子证据的公证提供必要的依据。[3]
总之,知识产权的公证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发展挑战。为了有效地应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公证挑战,就必须要注意从规范知识产权公证保护流程出发,大胆创新有公证特色的保护产品,健全知识产权事前保护机制和加强知识产权公证法律保护,力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公证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