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精准化研究
2022-11-2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201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健全以“精准化”导向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反映出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同时,《民法典》的诞生也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回应时代要求、回答时代命题提供了制度基础,为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创造了不可多得的时机与环境。在新的法治背景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走向精准化路线,是大势所趋、题中之义,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和确保实施精准监督就成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研讨的重要课题。
一、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本体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与规划,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优化民事抗诉的有效性,强化检察建议的刚性效果;2.完善四级检察院的工作格局,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激发基层检察机关的案源发现与监督活力;3.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机制,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关注重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办案流程上的效益性;4.完善以精准办案、提升质效为导向的内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合作,注重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规模效应与社会效应。
依托民事检察监督的体制性变革与资源性整合机遇,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1.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协调均衡发展,补足民事检察在总体格局上的发展短板。2.优化民事检察监督的资源配置,保证在有限监督资源之下监督质量与监督效果的最大化。3.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的新方向,推进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定位与合理布局。2018年1月至9月,省、市两级检察院主要集中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占到全国民事抗诉案件总数的98.1%,而基层检察院主要集中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占到全国两类案件总数的97.2%。[1]
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朝夕建成,精准监督的理念旨在重新形塑传统民事诉讼监督的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机制等。
二、民事诉讼监督对象的精准化
传统民事诉讼监督对象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项,尤其是以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为基础、核心业务。现今民事诉讼监督已经实行全面监督原则,即除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监督请求外,还应当审查法院是否存在其他应予监督的违法情形,除了事后监督裁判调解结果之外,也要对诉讼之前、诉讼过程、执行过程进行全流程的监督。
(一)精准监督必须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标准的结合与统一,坚决杜绝选择性监督、随意性监督。现有民事法律规范文本已经建构起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则体系,精准监督首先应当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精准监督的必要性标准指向案件性质重大、案件影响力重大、案件争议性典型、案件发生性频繁等衡量因素,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所在地域、所处时间、所管领域具体确定有必要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对象。
(二)精准监督的主动实施应当双向增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被动式监督与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的能动式监督。一方面,要畅通信息化渠道,利用12309检察热线、手机举报平台、网络检察平台等现代手段尽可能实现多元化;加强宣传力度,尤其是借我国《民法典》普法宣传的历史契机增加民事检察监督的曝光度与亲民度;实行“民事检察+网格”的信息搜集机制,借助政法综治网格员建设延伸线索收集的链条。①沙河口区检察院与辖区的7个街道分别签订《“沙检+网格”工作议定书》,已与辖区630个基础网格结成对子。参见杨茜淳,孙晶,侯英.辽宁大连:检察监督融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N].检察日报,2020-11-13(2).另一方面,也要强化阅卷审查、重点排查、类案筛查、摸排调研等线索发现机制,加强对所在地区多发案型的主动监督;整合检察机关内外的信息传导与沟通渠道,在不同司法机构以及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健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2]
(三)精准监督的有效推行应当配置合理妥当的案件筛选机制,规避检察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纠纷与法院审判权限、破坏诉讼主体两造对抗稳定结构的潜在风险。首先集中监督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或者两方没有形成平等对抗或制约、法院职权行为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尽力规避单方当事人无限申诉或法院职权行为瑕疵较小的低效监督。例如,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支付令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案型皆不宜进行个案监督,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或法院重大违法审判执行行为导致审理结果不公正的,更适宜作为精准监督的对象。精准监督要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尤其是有优势证据证明的程序违法情形更易获得更高监督质效。[3]
三、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精准化
民事诉讼监督的程序精准是指立案受理、期限条件、审查核实、执法送达、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流程环节,均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规范标准,紧密契合精准监督在对象范围与方式方法上的要求。
(一)精准监督要实行繁简分流程序,达到精案快速有序地识别与办理。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颁发《关于严格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对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严格的程序规范。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工作办法》,进一步要求对最高法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复查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民事检察监督的繁简分流机制应当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简化内容、转化条件、保障制度等,明确可以适用和禁止适用的具体情形,简化调阅卷宗、调查核实办案程序,对简易案件进行集中处理与统一研究,提高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效率和结案数量。
(二)精准监督要实行公开听证程序,达到检务活动的公开公信透明。2019年天津市检察系统邀请参与视察调研、公开听证等检务公开活动共计300余人次,按照天津市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工作指引,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公开审查的工作部署。[4]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而需要当面听取相关意见的,由审判长批准召开听证会,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有机结合。
(三)精准监督要强化调查核实程序,达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精准调查。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必要调查核实权,但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的强制性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颇受掣肘。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主观性事实、内在性事实、虚假行为事实、职权滥用事实等,均很难收集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应当适当强化调查核实权,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配合调查取证的协调机制,做好监督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化工作,探索实行违法阻碍调查核实的通报制度、社会失信惩罚制度。只有人民检察院精准调查,迅速固定重要证据,果断出击调取证据,积极灵活举证证明,才能奠定精准监督的事实基础,为民事诉讼监督提供切实依据。
四、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精准化
(一)工作机制精准化。民事诉讼监督作为系统化体系性检察工作,应当建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警惕本位主义和部门主义干扰一体化协作。要继续推动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促鞭策办案人员积极自主地履行监督职责,尽可能纳入多元考核因素,切忌一刀切评断误导精准监督的方向。要积极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民事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焦点问题。例如,2019年12月1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卓有成效的咨询决策与建言献策效果。[5]同时,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与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建立长期、灵活、有效、实时的沟通机制,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开展相关专题的联合调研,在业务提升与目标宗旨上共同努力。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6条。
(二)保障机制精准化。民事诉讼精准监督要注重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监督后三个阶段的保障机制。在民事诉讼监督前,应当加大民事诉讼和民事检察知识理论的业务培训,锤炼民事检察监督队伍人员的素养和能力,细致研判业务分布特点,划分业务分布区域并指派专人专办,形成常态化的线索收集机制。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加强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借助“外脑”合力加强研究合作,及时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困境,反馈解答民事检察业务的发展要点与重点。在民事诉讼监督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跟进跟踪机制,定期跟踪查询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度,及时跟进补强没有反馈或效果不佳的监督案件,充分运用后续监督手段以实现监督效果的递进式延展。[6]
(三)监督机制智能化。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完善了智慧检务的顶层设计,依托智能办案系统与智慧分析工具,人民检察院可以从生效裁判文书中提取要素信息,建立监督线索初选机制、类案监督信息机制、类案同判统一平台、法检信息共享平台等,节约检察资源,提升检察质效。例如,贵阳市检察院运用“智慧检察监督平台”不断提升线索筛查效率,有效解决监督时间滞后的问题,技术信息部技术人员分析研判全市近3年10万余份民事裁判文书中的数据,一周内筛选出异常裁判案件229份,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筛查获得监督线索682件。智慧检察对虚假诉讼监督尤其有效,比如王某在半年内提起民间借贷诉讼101件全部胜诉,合计获利标的额550余万,其中96件被告缺席判决,细致分析发现王某等人可能存在套路贷虚列中介费、逾期违约金虚高等六大疑点。[7]
五、结语
民事诉讼精准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理念革新,同时也实现了监督方向的扭转、监督标准的提升、监督路径的开辟、监督效果的扩大。为进一步做强做实民事检察监督,精准监督应当在对象与方式上遵守民事诉讼的规律,充分认识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与复杂规范,在程序与机制上协调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适度推动民事检察的能动性且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指引下,民事检察工作将实现更好更快的高质量发展,迅速补足短板,完成时代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