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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受理不知情,所作决定是否有效?

2022-11-21

工友 2022年8期
关键词:调查核实所在单位人社局

《工友》编辑部:

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公司,却以人社局没有在受理我的申请后及时通知公司,导致其不知情并失去申辩的权利为由,认为该决定无效。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韩莉

韩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既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权利,也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通知职工所在单位,也正因为如此,即使人社局在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通知公司,也不等于人社局违反法定程序,更不等于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如果公司对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保障自身权利。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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