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戒尺,心中有爱
——从一则案例摭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
2022-11-20罗朝猛
□罗朝猛
一、还原事件:错误实施集体罚跪的典型案例
2021 年1 月7 日上午,在某校九年级(2)班的英语课上,H老师让趴在桌上的S 同学起立,S同学辱骂H老师,H老师问“骂谁呢”,W同学接话,“骂你呢,听不出来吗”。H 老师很生气、很委屈,让班长去请班主任L 老师到教室。L 老师在安慰H老师后接手处理,不仅对S 同学和W 同学进行了批评,还对全班学生进行了教育,说他们不懂事,不懂感恩,不懂体谅老师的苦心,不明白老师是为了他们好,等等。
H 老师准备离开教室时,L 老师让全班学生下跪向H 老师道歉,H 老师当场坚决拒绝,随后离开了教室。H 老师离开后,L 老师让学生在座位旁跪下反省约10 分钟(当时大部分同学都跪了)。随后,L 老师到办公室告知H 老师学生还在跪着,H 老师很着急,立即和L 老师一起回到教室让学生停止罚跪。H 老师向全班学生鞠躬道歉后离开了教室。第二天,L 老师联系S 同学的家长到校,一起对S 同学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S 同学在全班同学面前作了检讨,当时S 同学的父亲也在现场。
“罚跪”虽然不同于教师直接责打学生,但也属于体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发育与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
在本案例中,实施体罚的主体是教师。从体罚的行为特征来看,体罚是教育工作者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受教育者所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是教师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体罚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从实施体罚行为主体的主观表现来看,体罚是出于主体主观上的故意,不是过失行为。
在我国中小学校,借惩戒之名,行体罚之实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滥用惩戒权”现象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一是体罚与变相体罚手段花样翻新,甚至非常隐蔽,有时难以识别与发现;二是教师的“惩戒”行为较为随性,没有确定性;三是“惩戒”手段、方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没有相应的标准;四是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教师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五是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忘却了惩戒的第一要义是要达到教育之目的,而大多以惩代教,以罚代育。这些教师深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这种“惩戒权”是教师天然拥有的超越于家长教育权和学生自身权益之上的无约束权力。他们把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误认为是惩戒,他们的言行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正视问题:严肃处理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
在L 老师罚跪全班学生的事情发生7 天之后,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向学校发去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发出的关于7 名学生(有该班学生、其他班级学生及校外学生,7 名学生为好友)投诉L老师罚跪学生一事的公函,要求学校着手调查此事并进行书面复函。学校立即成立了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事件调查与处理小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表明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师德的事件。
因两名学生在课堂上严重违纪,L 老师就罚跪全班学生,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言明,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要求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在调查组约谈当事教师和学生,并要求他们写出事件说明书面材料后,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学校两位副校长和学生处主任走进该班,由学生处主任就此事件向学生作了说明,明确指出L 老师的错误行为,并代表学校向全班学生真诚道歉,表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此事。
调查组重申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师德的事件,要求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后续的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同时,学校行政班子约谈L 老师,对L 老师极端错误的行为给予了严肃批评,要求其配合学校调查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其后,学校党政负责人、学生处和年级负责人组织家访,进行道歉、安抚及心理干预。最终,发起投诉的学生主动撤销了对L 老师的投诉。
在完全调查清楚此事件并得到学生的谅解之后,学校主要领导到区教育局相关科室进行专题汇报,并听取区教育局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鉴于学校对此事件不护短的坚决态度和善后工作的及时与到位,加之学生已撤销投诉且未形成舆情影响,区教育局建议学校自行对L 老师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区教育局的意见,该学校数次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商讨处理L 老师的事宜。在刚开始约谈L 老师时,她表示:并没有想侮辱或伤害学生的主观故意,她一直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自己小时候做错事,爸爸就让她跪下认错,反思自己的行为,她让学生跪下是想让学生给H 老师认错并反思。她反复强调,平常就像妈妈一样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体,学生都叫她“L 妈”。在L 老师接任九年级(2)班班主任后,该班的班风和学风都有明显好转。
经过学校行政班子的数次教育,L 老师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悔恨不已,认错、改错态度诚恳。为教育其本人与警醒他人,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L 老师进行处分。
在我国中小学校中,像L 老师一样“好心办坏事”的教师,由于受“恨铁不成钢”“不打不罚不成器”等传统思想的禁锢,动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时有侮辱或歧视学生的言行,而他们却全然不知已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培训研习:辨识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杜绝越界行为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对师德师风提出明确要求,利用典型案例反复提醒教师不能触碰底线。为此,学校特邀相关教育法学专家来校进行题为“教育惩戒权:合理使用与依法规制”的专题讲座;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通过专家讲解与典型案例剖析,让教职员工深刻理解体罚与惩戒的差异,对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哪些“红线”不能触碰了然于胸。学校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一定要严守其边界,坚决杜绝越界行为。
何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实施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在惩戒过程中,惩戒行为直接针对失范行为,其严厉程度与失范行为偏离社会规范的严重程度相一致。“惩戒”中的“惩”即惩处、处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规则》 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行使的管理权,是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法定职权。
《规则》 总计二十条,清晰界定了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违规违纪行为;列出了明确禁止的不当教育行为;明确了学校教育惩戒的主要职责和教育管理的权限;规定了教师教育惩戒应履行的职责和惩戒所使用的方式方法;确立了教育惩戒实施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可操作的程序。
在现实中,一些中小学教师对“体罚”与“惩戒”的概念区分不清,常把“体罚”错当成“惩戒”,结果对学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现代汉语词典(第7 版)》 这样定义体罚: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体罚,常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改变错误。体罚学生的方式主要有罚站,打屁股,打手心,打手背,抽小腿,让学生站着写作业、站着上课、青蛙跳、仰卧起坐、蹲、半蹲、抄课文等,甚至会增加学生的羞辱感,如让其脱掉裤子挨打、升旗时在司令台旁半蹲、只穿内裤罚站等。《现代汉语词典(第7 版)》 对“惩戒”的定义是,通过处罚来警戒。《辞海》 将“惩戒”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两者的解释大同小异,就是对过去的过错或失误予以惩处,警示将来不再出现类似的行为。
具体说来,体罚与惩戒的区别在于:以爱作为出发点实施惩戒,生于恨而进行体罚;惩戒是为了尊重学生,而体罚造成的后果是羞辱学生;惩戒彰显的是一种纠错与矫正艺术,体罚折射的是教育无能与教育者的无奈。一言以蔽之,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2]有研究者指出,惩戒与体罚仅一线之隔,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质变,从而伤害学生,带来不良影响。
如何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一看惩戒措施是否合法合规;二看教育惩戒程序是否科学合理;三看对教育惩戒行为的传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譬如,教师合理惩戒学生,但如果将惩戒照片上传到该班级的家长微信群,就构成了不合理的传播;四看惩戒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罚站一节课是适当的,若罚站整个上午,就可能超越了必要的限度,让学生承受不了,会有体罚或变相体罚之嫌;五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时是否考虑了特定学生的具体特点,如学生体质特殊,若罚他去做比较重的体力活,显然这样的惩戒措施是不当的,是有违常理的,会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四、厘清边界: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
为防止惩戒权滥用,对惩戒权要进行规制。教育惩戒首先不能过度与越界,《规则》 明确了八条不可触摸的“红线”,概括起来有两点:一是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是不得借惩戒之名来侵害或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凡是给学生带来身体上痛苦的行为,原则上都应禁止。同时,教育惩戒与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要严格区分开来。凡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包括挖苦、讽刺、歧视学生的言行,都应禁止。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因此教师所施行的惩戒行为在本质上是教育性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使学生受到教育,而不仅仅是通过强加惩罚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3]所以,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校规、班规的制定、施行,偏常行为的裁定,以及惩罚的实施,其初衷都应是达到合法教育之目的。为此,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恪守“六大”基本原则。一是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应是基于达成教育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换言之,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教育,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它的实质不是处分、处罚,而是培养学生的品德和品质。二是“合乎比例”,即惩戒的程度要和违规违纪行为程度对等,目的与手段合乎比例。若有多种同样能达成教育目的的惩戒措施,应采用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相对较小的手段。三是“平等”,其一指教师在实施惩戒措施时,确保惩戒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其二指在惩戒过程中应前后一贯,不是前“严”后“宽”,抑或反之,尽量保证前后的一致性。四是符合正当程序。五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讽刺、挖苦学生,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六是重视善后,惩戒过后要关注学生的言行,要进行适当的安抚,要一如既往地关爱被惩戒的学生,避免让学生因受惩戒而自卑或自我放弃,还要采取措施避免学生因受惩戒出现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
适当的惩戒可使学生知错改错,从而在提高学生是非辨别能力和改进学生行为习惯上发挥积极的作用。[4]当下我国教育惩戒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缺失”,而在于对“教育惩戒本应以教育为重”认识不足。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的使用更是一门艺术。“教鞭举在我的头顶,然后轻轻划过”,这才是教育惩戒的最高境界。在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 一文中,鲁迅曾这样描写他的启蒙老师寿镜吾老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有惩戒权,但一般情况下不用,要用就要达到教育的目的,要用就要达到警戒将来的目的。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的教育惩戒趋向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戒理念由原来的“绝不容忍”走向“包容、宽容”;惩戒规则由原来的“原则性、粗线条”走向“具体化、细化”;惩戒实施由原来的“随意性、情绪化”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注重学生接受度的个体差异;注重惩戒权行使中的家庭参与;注重惩戒的合理限度等。以上这些变化都值得我们去关注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