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安全监督体系存在问题及优化
2022-11-19李宇峰吴培骋
李宇峰,吴培骋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广东 湛江 524100)
0 引言
电网现场作业是具有一定复杂性并伴随着大量不确定性的施工工作[1]。安全是电网公司自始至终强调不可触碰的红线,然而安全监督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实际执行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2]。在现实中出现了安全监督体系完备,基层一线班组和承包商习惯性违章的问题,其中不乏有严禁类和杜绝类的违章事件,严重的甚至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值得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层级安全督查人员深思[3]。
1 “1+4”现场监督体系与实施现状
1.1“1+4”现场监督体系概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防电网违章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针对近些年发生的数起恶性误操作及人身伤亡事故,广东电网从2021年开始实行“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
“1+4”主要是指1个核心分别管控4个现场施工作业,其中“1”是以安全监管部门为管控核心,分别包括市、县(区)以及分支机构的安全监管部门;“4”则指主网输电专业、主网变电专业、配网配电专业与基建专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各级人员分别对4个专业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督查。
1.2 安全管控现状
“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推行后,各层级子公司、派出机构、大集体企业等所有现场作业均需按照《现场作业风险监督指导书》执行安全督查。
(1) 计划管理更加科学透明。所有作业计划(包括临时性作业计划)均需完成审批流程,同时按照线路电压等级以及消缺作业类型,分发给不同权限的领导进行处理,确保作业计划的合规性,杜绝临时作业的随意性和计划管理混乱的局面,实现审批流程透明化、流程化,防止外部承包商、大集体企业进行非作业计划管控的施工作业。
(2) 施工作业饱和度管控更加合理。为防止作业人员出现作业安排不合理、作业压力大、作业时间长等危害因素,每月需按照标准进行工作饱和度评估,避免出现人员麻痹大意、赶工期、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机具分配不合理等导致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
(3) 作业计划安排更加平衡。作业班组实行周作业计划、月作业计划管理,按照施工任务对作业计划进行细分,根据调度停电计划、施工单位人员安排、物资准备等情况,及时对作业计划进行延期或改期调整。在制定计划前要预先进行作业资源分配、人员准备、资质审查、工器具核查等工作。
(4) 全面实行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对各项作业进行分解和赋分,根据人员资质、技能储备、作业环境、作业类型、作业人数、停电(或带电、不停电)、交叉跨越等环节评估得到的风险分划分作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控。
(5) 作业全过程管理更加严格。所有现场作业均施行作业许可制度,根据不同风险等级,执行不同层级的作业许可,许可单位和许可人要对该项作业进行全过程督查管控。同时,只有经过审查和许可后,施工班组才能获批进行作业。
(6) 远程施工作业安全管控。作业现场无需长期驻点监守,利用高清摄像实现作业现场监管全覆盖,安全督查人员仅需在信息系统进行远程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即可。
(7) 线上线下双结合。除了远程视频监管外,本单位人员在也会进行现场安全管控。根据不同作业类型和风险,实行区别化管理,弥补了线上视频视野不清晰、覆盖不到位、通知不及时等缺陷。
(8) 作业过程到位监督更加标准。对现场所有施工作业实行不同层级的到位管控制度,按照事前和事中不同的到位管控标准,各层级管理人员要按照要求进行线下到位监督。
在“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下,广东电网形成了完善的安全管控模式,作业计划管理更加科学,现场安全管控更加全面,并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现了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的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
2 典型电力安全事故及原因分析
2.1 事故发生
即使制度、体系再完备,在实际执行和时代发展中,总会出现缺陷和不足[5]。在广东电网推行“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以来,作业现场发生的几起典型电力安全事故如下。
(1) 事件一:主网输电人员高空坠落事故。2021年8月,某供电局输电线路进行塔上消缺工作,为推进消缺进度,工作负责人安排人员于中午13时上塔作业,当该人员爬到距离地面约15 m高度时,直接从塔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时段为午休时间,线路运维单位与安全监控中心人员下班休息,不在现场监督。
(2) 事件二:配网配电人身安全事故。2021年11月,某供电局供电所进行城中村线路改造工作,作业班组人员使用竹梯拆卸墙角线路,梯子下方安排有人员把扶,并在现场安装监控装置进行远程作业安全监督与管控。当人员将转角处绝缘子拆下时,线路失去约束,反弹将梯子掀翻,由于安全带束缚人员无法跳梯,导致人员随梯子重摔至地面,造成1人受伤。
(3) 事件三:主网变电人身安全事故。2022年4月,某供电局500 kV变电站进行主变扩建工程施工,作业为夜间一次设备安装工作,设置了视频监控远程督导。当2名施工人员进行高处刀闸调试时,吊篮构件失效坠落,造成吊篮内2名施工人员死亡。
除上述几起人身伤亡事故外,施工作业现场各类违章作业也是时有发生。
2.2 事故原因分析
从上述事故中可见,电网安全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不分专业、不分时段、不分作业类型、不分风险等级,即使安全管控体系再完备,也很难杜绝事故或事件的发生。通过分析上述典型的电力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可总结出下列几点原因。
(1) 主网输电人员高空坠落事故,主要原因为: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带,施工作业赶工期、赶进度,无视作业人员疲劳和精神状况,作业人员未评估自身体力,作业不分时段,监控中心的监控及班组督导人员的现场安全督查出现盲区。
(2) 配网配电人员高空坠落事故,主要原因为:拆卸旧线路野蛮施工,未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作业前未对所有危险点进行勘察。此外,竹梯没有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防侧翻处理,远程安全督查人员未观察到风险点。
(3) 主网变电人身安全事故,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工器具不合格,自制的工器具没有经过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夜间施工监理方未尽到监理责任,承包商工作负责人直接允许自制工器具使用,设备运维单位和远程视频督查人员不在位,未尽到安全管控责任。
3 “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近2年的不断调整和改进优化,广东电网“1+4”安全管控体系在杜绝违章作业,降低现场作业人身事故、事件的发生概率,规范基层班组制定作业计划,规范施工人员行为,引导领导层级及安全管理人员到位管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从上述几起典型事故中暴露出现阶段“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仍存在较多问题。
3.1 体系未覆盖承包商
“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各个环节的监督都只在供电局层面进行,承担实际作业的承包商内部缺乏相关的管控体系。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遵守规章意识、奖惩意识等都未受到严格约束,即使是违章受到处罚,罚金也是由公司承担,个人最多扣分。因此,“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与承包商脱离是导致现场违章的一个重要原因。
3.2 事前现场勘察流于形式
根据规定,各项现场作业均需进行由运维单位或承包商组织的事前现场勘察,且要求运维单位代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等共同签字确认,但实际上仅有运维单位代表和工作负责人两方签字,甚至两方中仅有一方签字。勘察过程中,通常是核准交叉跨越、带电设备、邻近带电线路、共塔架设线路等危险点以及挂接地位置等,但实际现场勘察大多是事先打印好勘察单、两方代表签字,拍照留痕,回传系统,并没有对现场的所有风险点一一核准。经抽查系统计划勘察单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勘察单占比为31 %,勘察流于形式。
3.3 线上管控不到位不及时
目前事中安全管控采用线上安全督查方式,实现了作业现场的可视化、透明化和智能化。然而,这种管控方式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
(1) 由于设备、环境等多方面影响,时常出现作业点无法全部覆盖、监控设备离线、监控画面卡顿、画面遮挡、设备故障、网络信号较差导致失去图传等问题,线上督查未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可视化和智能化,导致了线上安全管控不到位。
(2) 信息传达滞后严重,一旦线上发现现场作业人员存在危险行为,需要通过拨打工作负责人电话告知,然后由工作负责人拨打分组工作负责人电话告知,由于信息传达存在延迟,在时间差内事故可能早已发生,安全管控不及时的问题较为突出。更有甚者,工作有多个来自不同承包商的分组,工作负责人与分组负责人相互之间均不认识,一旦线上督查发现安全问题需层层传达,有时甚至无法联系到人员,存在较大的安全管控盲区。
3.4 线下监督缺失
根据风险等级和作业类型等不同,各层级运维单位负责人、基层班站所长、班员等根据要求到位进行施工安全督导。但由于野外环境恶劣、天气不适、人员懒散等因素,导致现场安全管控形式主义严重。为应付考核,人员到位后在系统内签到完成后即离开现场,即使要求线下到位签到,目前到位率仅约为85 %,应到位未到位情况较多。
承包商人员安全监督同样存在缺失的问题,通常只有工作负责人在场管理,监理方、承包商专职安全人员、承包商内部分管领导等均不到场,导致线下安全管控的监督职能缺失。
3.5 工作安排不合理
为实现项目利润的最大化,承包商通常都会以最少的人力来完成任务,作业人员实际工作往往处于过饱和状态。事件一中,作业人员中午忍受酷暑,不佩戴安全带直接上塔作业,利益驱使是导致其高空坠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3.6 工程转包分包管理缺失
电网工程的中标承包方一般为各地市局下属具备资质的集体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人手不足或工程过多等问题,中标后会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单位,由于自身人力等原因,第三方单位可能会再次分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队,施工队若没有可直接作业的队员,也可能再次转包或临时组建施工队伍赶往现场作业。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利润不断下降。此外,在现场作业安全管控中,承包商出于成本考虑,往往将管理责任全部交给现场负责人,不设置专职安全员监督。
4 “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的优化
4.1 将承包商纳入体系管控
为了避免体系的作用脱离现场作业,要求所有承包商实行“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即承包商全程参与事前作业计划编制、勘察机制、作业风险评估,事中安全管控。充分落实承包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统一实施标准,实现双方共同监管的局面。
4.2 承包商提升自身安全监管职能
针对线下线上安全督导均存在管控盲区的问题,承包商内部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并严格执行“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
4.3 工作饱和度评估与转包分包管理
为杜绝承包商作业人员出现工作过饱和导致精神状况不佳、身体疲劳等问题,工作负责人按照《现场作业风险监督指导书》中的要求,科学评估工作饱和度,经过审批后实施。此外,严查不合理转包分包问题,支持安全监控中心履行强制停止不合理转包分包管理职能。
4.4 线上督查科技应用
为了避免出现线上安全管控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加快先进监控设备的研制与购置,提高现场监控画面的清晰度,推进5G信号和产品应用,加快人体健康感应装置的研发与安全带感应装置等,通过高科技手段的应用,实时监测作业人员和工器具状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结束语
“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的推广应用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旧存在与承包商脱离,现场勘察流于形式、线上安全管控不到位不及时、线下管控缺失等问题。通过将承包商纳入管理体系,强化承包商自身安全监管职能、实施工作饱和度评估与转包分包管理、加强科技应用等改进措施,实现“1+4”现场安全监督体系现场作业的全面覆盖,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