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2-11-19单其满
单其满
(安徽省滁州市委党校,安徽 滁州 239000)
在一些农村地区发展中,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进行生产和生活,农村人口在新时期背景下仍然占有很大比例,而且在全国省市的范围内农民居住点分布比较广泛。然而,当前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开展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充分分析其宅基地确权的背景与价值,结合具体问题,探究实际的工作对策。
1.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背景与价值
1.1 背景
市场经济不断成熟以及加强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国家提出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工作,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宅基地使用也发生新的变化。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国未能实行强制性登记的方式登记农村宅基地,登记广大农村宅基地的也较少,国家在推动农村宅基地规范化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中,下发了有关快速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通知。面对这一背景,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与这项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不断开始将宅基地确权工作落实和开展到位,进而有效增加农村宅基地确权方面的工作效果。
1.2 价值
当前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对促进农村地区全面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与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有着直接关系,通过确权工作的合理开展,可以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的权益提供保障,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也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有农村社会的稳定之间有着密切关系,而且对促进国家目前的新农村建设有着较大的意义和影响。
2.农村宅基地确权存在的问题
2.1 确权方面
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从确权方面来看,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权属调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在研究和分析使用权权属调查工作中有着较大的困难。现有家庭成员在对指界进行签字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缺乏户主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这些工作无法有序地开展起来。现如今在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中,不能和调查进度以及质量之间保持一致。并且在认定政策标准的工作中也面临相应的困难。在农村范围内,普遍存在宅基地改变批准用途、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怎样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进行认定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这项工作和是否可以正常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有着直接关系。从确权方面来看,农村宅基地确权存在发证问题,而且在推动新土地与老土地证的衔接工作中有着较大的难度。新时期背景下,许多地区在管理范围内有序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并将数万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了下去。然而因为当时未能规范地进行发证工作,未能严格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所以导致相关工作有着很多问题。例如,按现状超面积发证,在对地籍进行测量过程中的技术落后、精度不高等问题。在结合最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中,相关地区需要将曾经发放的这批证书全部收回,然后进行废止、注销,对相关信息进行重新的登记发证。但因为其数量比较大,有着比较广的涉及面,与此同时,还涉及土地使用权人自身的利益,最终导致收尾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如果未能做好这项工作,可能会引起相关地区社会的不稳定性。
2.2 管理方面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开展中,依然存在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首先,一些村庄在建设过程中的统一规划不足。大多数村庄缺乏宅基地规划或者运用比较粗略的规划方式,未能将规划工作落到实处,针对村庄建设和规划和布局规划的相关工作不足,而且规划比较滞后,无法将其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发挥出来,未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的布局、数量,还有用地的规模。不少地方虽然对村庄有所规划,但是这些村庄规划的整体性、长远性不足,缺乏科学性的村庄数量、规模、空间结构以及功能组合,并且缺乏太大的约束力,在具体执行期间,大多数地方未能结合规则办事,基本上未能开展村庄内功能规划,还有建房布局规划工作。因为基层政府、村委会还有一些农民的规划意识缺乏、对规划意识不足,所以导致农民住宅仍然处于比较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中,无法提升实际工作水平和效果。其次,农村基层组织宅基地审批管理能力,还需要不断提升。在宅基地审批工作开展以及程序中,村民代表会议会对村委会的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然而在具体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在加强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村级民主程度比较差的问题,部分农村村委会或村干部未能在经过村民会议的同意下,就对相应的宅基地报批决定权进行行使,而且村干部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徇私现象。一些地方在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未能结合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取得,通常情况下是村干部个人同意即可,未能采用村民会议讨论和确认的方式落实相关工作,也未能通过乡镇政府的审核,更缺少县级相关政府的有效批准。虽然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是经过法定程序以后取得的,但是因为村干部缺乏把关的力度,甚至出现有意疏忽的情况,所以导致人情宅基地的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确权方面的工作质量,还容易降低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工作的实效性,不能很好地提高实际工作水平和效率。最后,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主动性不足,执法不严以及监督不力的问题。乡镇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执法部门,并且有权利审批宅基地,还可以形式关于宅基地使用的监督权等。通过调查得知,相关部门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主动性不足的情况,而且缺少监督力度,执法不严,对相应的违法现象不追究,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面临相应的问题。当前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宅基地未批先建、占用耕地建房等现象十分严重。部分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因为未能合理规划和管理宅基地用地,并且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缺少必要的审核和丈量,还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滥用权力进而取得宅基地,所以导致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方面面临很多问题,影响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不少农民在空地上建房,将村内旧的宅基地废弃,从而造成农村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利用,不断呈现出空心村现象,影响农村地区的发展。
3.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3.1 健全确权法律法规
首先,相关地区应该健全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和约束的形式,促进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方面的水平和效率。在针对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中,我国主要出台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相关省市也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管理办法,然而当前针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和管理的现有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需要不断健全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个地方应该根据自身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法规带动和引领等形式,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其次,相关地区可以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让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宅基地的转让更加明确和细化,进而提高宅基地确权方面的工作水平和效率。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可以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实际工作人员和农村地区农民对确权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持续增加确权工作水平和效率,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最后,在健全确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政府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地方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外,还需要将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身上,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结合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进而尽可能地解决以往宅基地确权方面的问题,提高实际工作效果。
3.2 注重规划审批管理
在合理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结合现有确权工作问题,完善和注重规划审批管理的相关工作,从这方面出发,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问题。而且要想为宅基地确权和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需要提升宅基地的使用规划和审批管理效果。一方面,在宅基地的使用规划过程中,需要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乡镇土地部门,立足于整个村庄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和引导宅基地,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地区,要对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规划中规划宅基地的相关工作进行探索和尝试,进而合理寻找出适合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和管理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增强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在审批农村宅基地过程中,需要在法定权限内结合科学的规划、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具有针对性地提高审批管理工作效果。与此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全程监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严肃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还有审批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通过严肃处理的方式,提升执法力度。
3.3 促进流转的合法化
在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过程中,是允许流转的,但是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流转。基于目前相关地方出现比较严重的非法流转现象,所以应该规范化地进行宅基地流转的管理。不少地区已经探索了关于宅基地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扭转比较合理的模式,而且在取得宅基地的过程中,其原则是无偿性,但是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可以是有偿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相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制定,结合现有立法规定,有效流转集体内的流转,明确进城安家的宅基地流转和退出机制,可通过二次流转收益分配的措施进行流转宅基地的流转等。从而通过这种形式,更好提高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合法化水平和效率,实现相关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开展中,相关工作的情况复杂多样,当前作为确权登记有关的行政部门,需要坚持一切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的原则,根据实际问题选择妥善地解决方法,还要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充分提升确权登记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3.4 强化农民法律意识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相关工作中,部门和人员可以向农民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强化农民对宅基地的认知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想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宅基地,政府需要将全面有效的信息提供出去,政府应该结合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农民选择合理的宣传教育方式。就形式角度而言,可以运用便于农民接受的方式,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例如,发放宣传手册、开会讲解等。就内容角度而言,在实际内容中,应该包含宅基地相关政策和法律,运用通俗化的解释方式,让农民真正了解和认识法律政策。在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中,让广大农民了解到依法用地是利用宅基地的前提,对农民合理利用宅基地进行正确引导,进而为农民对宅基地的规范化,利用营造较好的社会环境。
3.5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
在宅基地确权工作中,可以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实际工作效果。当前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合理开展。在针对退出农村宅基地后,仍然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农民,可以适当地纳入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加强农户就业安置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宅基地,退出的农户在城市和乡镇中的生产以及生活技能,政府可以出面构建更加完善的城镇务工信息交流平台,对就业渠道进行拓宽,让其得到较多的工作机会,推动农户进城再就业,让农户的后顾之忧得到解决,促进农户主动参与宅基地的退出。另外,在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中,可以注重农民工子女缺少社会保障等问题,结合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4.结语
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提升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解决的重视度,充分将这项工作提上日程,健全确权法律法规、注重规划审批管理、促进流转的合法化、强化农民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从多方面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