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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论诠释”:布尔特曼的文本诠释方法

2022-11-18陈绿洲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陈绿洲

【诠释学研究】 DOI:10.14182/j.cnki.j.anu.2022.06.004

关键词:诠释学;布尔特曼;去神话化;生存论诠释

摘 要:“生存论诠释”是布尔特曼诠释学思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在生存—哲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文本诠释方法。“生存论诠释”首先是在针对《新约》的“去神话化”纲领下被提出,是作为“去神话化”具体方案的诠释方法,致力于将《新约》所谈之此在的生存论可能性通过诠释《新约》文本而清晰化出来。这种对方法突出,以及对方法之前提的强调,均来自于布尔特曼对“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二者关系之辨析。广义的“生存论诠释”可以面向一切文本,就此而言,布尔特曼的理论补充了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之间的思想环节。

中图分类号:B5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2)06-0031-08

Existential Interpretation:The Method of Textual Interpretation in Bultmann's Hermeneutics

CHEN Lv-zhou (College of Jiageng,Xiamen University,Zhangzhou Fujian 363105,China)

Key words:Hermeneutics;Bultmann;demythologizing;existential interpretation

Abstract:"Existential Interpret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Bultmann's hermeneutics,which is a method of textual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existentialism. "Existential Interpretation" was first propos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demythologizing" of the New Testament,and it is dedicated to clarifying the existential possibilities of Dasein that the New Testament speaks of by interpreting the text. The emphasis on method and its prerequisite are derived from Bultmann's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istential" and "existentiell". The "Existenti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broadest sense can be applied to all texts. In this sense,Bultmann's combination of understanding of existence and textual understanding complements the link between Heidegger and Gadamer.

鲁道夫·布尔特曼(Rudolf Bultmann,1884—1976)不仅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神学家之一,还是哲学家海德格尔在马堡大学的同事并终身挚友。同时,他作为伽达默尔的老师之一,亦对其诠释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不小影响。然而,国内学界对布尔特曼诠释学思想的研究仍然有限,通常将其理论贡献局限在特殊的解经领域,而未对其解经理论背后的诠释学思考给予充分关注。从诠释学的视角来考察布尔特曼的思想十分必要。

从整体上看,“生存论詮释”是布尔特曼诠释学思想中相当值得探究的部分。第一,“生存论诠释”的提出表明布尔特曼就其著名的“去神话化”纲领提出了方法上的构想,即一种诠释《新约》文本的方法。第二,“生存论诠释”这一提法,并非模仿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基于生存论层面的对“理解”与“解释”现象之分析,而在于结合生存论的概念性提供一套解经方法,其要点在于布尔特曼对“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二词关系之辨析。第三,在较宽泛的意义上,所有文本都能被生存地问询,这意味着“生存论诠释”能够从特殊文本的诠释推及一般文本的诠释。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不仅仅是特殊领域的一种具体方法,更是将生存问题与诠释学文本理解的传统重新结合起来的一个关键尝试,其对于诠释学发展的贡献不应被忽视。

一、“生存论诠释”的提出与应用

“生存论诠释”作为文本诠释方法,首先是在布尔特曼《新约》“去神话化(Entmythologisierung)”纲领的框架下被提出。布尔特曼于1941年发表了题为《〈新约〉与神话学:〈新约〉宣道的去神话化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去神话化”纲领,引起了神学界乃至哲学界的广泛关注。布尔特曼认为,如果《新约》宣道因其神话陈述而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那么“去神话化”就是要针对神话陈述进行诠释,以此为当代解经指出一个基本方向。

当布尔特曼将“去神话化”纲领落实为一种具体的方法时,“去神话化”就走向了“生存论诠释”——“生存论诠释”是“去神话化”纲领下的一种合宜方案。由此“生存论诠释”明确地以《新约》文本为对象,将生存与文本理解关联起来。

最初,布尔特曼是将对《新约》“神话”的理解,即一种特殊的文本理解,与人的生存联系在一起。1941年,在分析了《新约》的神话表述之后,布尔特曼旋即宣称:“在神话之中表明的是,人如何在他的世界中理解自身。神话不愿是宇宙论地,而是人类学地,更好是生存论地被诠释。”1随后又说,“《新约》的神话也必须不是就其客观化想象成分被询问,而是就这些想象表达的生存理解(Existenzverst?ndnis)”。2在同样的意义上,布尔特曼在1952年的《去神话化问题》中作如下归纳:“消极而言,去神话化是对神话世界图景(Weltbild des Mythos)的批判,如果这个世界图景遮蔽(verbergen)了神话本来的(eigentlich)意图的话。积极而言,去神话化通过使神话的意图变得清晰,是生存论的(existentiale)诠释,谈论人的生存(Existenz)也是其目的。”3显然,在布尔特曼那里,对《新约》的“去神话化”纲领的实施可以具体化为对其的“生存论诠释”,在后者那里,文本理解开始与人的生存发生关系。

对这层关系最集中的表达即为“生存论诠释”这一提法。布尔特曼认为,《新约》谈论的是生存,但其神话陈述所造成的理解困难表明神话的概念性对现代人已然失效。因此,对其的诠释亟需一种新的概念性,生存哲学所提供的概念性正能担此重任。在此基础上,“生存论诠释”应运而生。他的证明过程可以整理如下。

首先,任何解释都必须借助某种概念性(Begrifflichkeit)4来进行,任何解经实际上都已经依赖于一套概念乃至提供概念的哲学。“每一解经家都被一种通过传统向他走去的概念性——完全非反思也非批判地——所决定”,而“每一传统的概念性也以任一种方式被一种哲学所决定”。5由此,具体的解经工作总是建立在哲学工作之上,我们要做的是对解经所依赖的概念性及其背后的哲学进行反思批判,“对那引导解释的概念性及其来源进行自我问责”1。这就是说,《圣经》解释活动对某种概念性以及背后哲学的依赖必须要被承认,但这种非反思的继承并非一贯盲目,因为神学工作就是建立在这种承认之上的重新批判,其目的是找到适合的概念性。在这个意义上,“去神话化”就是对正确概念性的追问,并且因此关涉到“对‘正确的哲学的追问”。2这一“正确的”哲学并非是要解经追随它的立场,而只是“费心于以相宜的概念性去发展一种随着人的生存被给予的生存理解(Existenzverst?ndnis)”3。这意味着“去神话化”在一开始就并非简单接受特定的哲学观点,而将包括其自身在内的一切神学解经理论,都理解为对合适概念性的寻索。它对生存哲学的态度正是基于这种自我理解。

其次,布尔特曼认为文本总是追问或谈论某实事(Sache),而《新约》所谈的实事正是我们的生存。早在1925年,布尔特曼就指出了谈论上帝和谈论自身生存之间的关系,后又为自己援引马丁·路德,相信经文与诠释者总是有着直接的关系,它期望阐明诠释者自身及其生命(Leben)4。与此同时,他认为《新约》内部的卷册之间早已开始了对这种理解的传递,对宣道的生存主题的理解在《新约》成书的时代就开始了。布尔特曼为自己引证使徒保罗和早期教会的做法,是为借助传统“使徒统绪”5的权威说明他独特洞见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布尔特曼指出当今诸教会的做法也颇为一致:尽管从世俗兴趣的视点来看是偶然的,但在教会中,教会的宣道已经向人指出,《圣经》是“作为一个我要去倾听的关于我的生存的决定性的东西”6被看待。

最后,基于以上观察,布尔特曼宣称,对《新约》实事的适切表述应该且能够诉诸生存—哲学的概念性。由于解经最终将有赖于某种哲学形态,而《新约》实际所谈的就是人的生存,那么《新约》解经就自然要诉诸于某种生存—哲学。7布尔特曼由此从《存在与时间》提供的此在生存论分析中找到了决定性的概念体系。8一方面,“生存论分析”正是一个对《新约》中的此在观察的世俗表达,它看到了《新约》所谈之事,就此而言,建基于此的“生存论诠释”对于《新约》乃至《圣经》的解释工作在概念性上的参与是合适的;另一方面,生存—哲学声明人的本真生存在于负责任的生存活动,生存论的分析不承担获得此地此时的生存状态上的理解的任务,“它不为人分担这些理解,而是将其推向给人”9,由此秉持着某种“中立”特征。布尔特曼由此将“存在主义哲学作为解释《圣经》最合适的概念形式”。10的确,“生存论分析”利用了海德格尔的一些概念,但布尔特曼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要去同意海德格尔的观点。1这种植根于生存哲学概念性的“生存论诠释”应当作为单纯的方法被提出。

由此观之,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首先是在《新约》“去神话化”纲领框架下被提出的方法,它利用以生存—哲学为基础的概念性,以對神话概念性进行替换。这也同时意味着,“生存论诠释”最初表明自身的应用方向是对特殊领域内文本的解释。与此相适应的是布尔特曼坚持“去神话化”能够被彻底完成的观点。这就是说,在“去神话化”框架下提出的“生存论诠释”,指向的是在有限而特殊的范围之内的任务,由此也是一个有开端亦有终点的神学进程。在布尔特曼看来,“生存论诠释”的起点可以追溯到使徒时期,而现今的神学家是在继承中将其作为神学任务,该任务可以通过一整代神学家的努力共同完成。2就此而言,“生存论诠释”究竟如何应用,是一个过于庞大的课题,布尔特曼也无法给出全部示范。不过,他尝试援引了使徒保罗的说法给出例证。比如,他曾引用保罗至各教会的书信,以表明在《新约》成典阶段已经出现了对“圣灵”的“去神话化”或言“生存论诠释”。他援引《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加拉太书》的说法,指出作者使徒保罗是“在根本上将‘圣灵作为在信仰中开放的实际上的新生命之可能性来理解”,将其与“必须在决断中被抓住的生命的实际上的可能性”3对等起来。这些做法表达了布尔特曼对“生存论诠释”合法性来源的证明以及对其应用之理解。

二、“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

如前文所述,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与海德格尔早期哲学有亲缘关系,布尔特曼积极地为“去神话化”寻索适切的概念性和哲学,并提出基于在《存在与时间》中使用的概念性之上的“生存论诠释”是诠释《新约》最合宜的方法。然而,这种积极态度造成了一些对布尔特曼的误读,比如,它使人误认为“生存论诠释”是对海德格尔诠释的哲学的神学翻版,即对从生存论层面上讨论理解和解释的理论的翻版。这种评价是不太精准的。

尽管都使用“生存论”这样的字眼,但布尔特曼与海德格尔谈的并非同一回事。海德格尔曾在《存在与时间》中谈到作为生存方式的理解,但布尔特曼提出的“生存论诠释”并非对此的神学转义。同样涉及“生存论的”这样的表达,海德格尔是在生存论层面上来谈理解,而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已经过渡到对文本的诠释,这种过渡正建立在布尔特曼对“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二者关系的辨析中。

“existential”与“existentiell”可以被分别译为“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但这两个德文表达在英文中无法找到各自对应的词,因此通常都被译为“existential”。但在布尔特曼那里,德文的“existential”与“existentiell”涉及两个层面上的内涵。

早在1925年,布尔特曼就已开始使用“existentiell”一词,提出与“与历史的生存状态上的相遇”,认为真正的历史学的解经必须建立在这种相遇之上。41926年,他进一步称这种“与历史的相遇”是一种个人化的与历史的“相遇”,5它总是在我们与历史的对话中发生。6与此相关的,在耶稣观念(Jesu Gedanken)中,人也不是从外部观看,不是作为一名观众,而是离开了观察者的视点,是在其的“生存状态上的存在”中被看待的。1并且,这种生存只属于个人,“没人能够向人证明他具有这样一种生存状态上的存在”2。最迟是在1930年,布尔特曼就将“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两个形容词对立起来。他指出,哲学对一种道德情状只能是生存论地,而不是被生存状态上地去诠释。3在1941年的《〈新约〉与神话学:〈新约〉宣道的去神话化问题》中,他很清楚自己谈论的“生存论诠释”涉及的是一种哲学分析,因此要求《新约》神话是“生存论地被诠释”4,通篇未出现“生存状态上的”一词。1950年发表的《诠释学问题》则分别对布里(Fritz Buri)与克拉斯(Walter Klaas)提出意见,批评二者未能注意对“existential”与“existentiell ”的区别使用。51952年的《去神话化问题》直接指出,“生存论的”一词所指代的意思不排斥一个更好的术语表达,但“生存论的诠释”与“生存状态上的诠释”仍然不应被混淆,这种基本见解在1958年的《耶稣基督与神话学》中仍被贯彻。

由此观之,在布尔特曼那里,对二者的区分乃是一种有意安排。鲍施比斯(Martin Bauspie?)曾评述道,随着布尔特曼对“生存论诠释”的表达,他在1925年对“与历史的真正相遇”的兴趣,被更清楚地、方法地描述出来。6布尔特曼由此表明他的一种决定性认识:那种“生存状态上的”与历史的相遇是不可能从外部被描述的,因为这种相遇永远是个体的,是私人的。而“生存论诠释”的目的就在于,将那在历史行动中变得可见的人的生存理解进行提升、突出。7就此,布尔特曼将属于方法的东西与超出方法的东西划分开了。

鲍施比斯的这一洞见十分敏锐,但该结论还可以再往前推进一步。对“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之区分,不仅促成了“方法”与“非方法”的区别,使得“生存论诠释”作为方法被认识,实际上也提示了作为方法的“生存论诠释”得以可能之基础。

一方面,建立在“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的区别之上,“生存论诠释”表明自身为一种针对《新约》文本的诠释方法,与海德格尔诠释的生存哲学并非是同一回事。

有别于海德格尔,在布尔特曼那里,“生存论诠释”是要通过诠释《新约》文本,将此在在生存论层面上的可能性清晰化出来。而这里的要点就在于,布尔特曼使用“生存论的”,不仅是在其他哲学理论的对立面说,也是在“生存状态上的”对立面说。从较广的意义上来说,“生存论诠释”的目的是要揭示或言“清晰化”此在在生存论上的可能性,这表明“生存论诠释”信赖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能为《新约》诠释提供适宜的概念性,意味着它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海德格尔对此在生存论分析的有效性,体现出与其生存论相似的一面。然而,从较窄的意义上来说,“生存论诠释”的提法建立在布尔特曼对“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不同的把握之上,它区别自身于“生存状态上的”直接理解,谈的是进入概念与文本的东西。

“生存论诠释”绝非对理解的生存论解读。在海德格尔那里,“理解”是生存论环节,是“此在本身的本己能在的生存论意义上的存在”8,而“解释”根植于“理解”,是理解的“使自己成形的活动”9,可见海德格尔在此谈论的并非传统的文本理解,而是一种直接的生存理解——但“生存论诠释”却并未直接指向这些内容。按照布尔特曼对“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的不同规定,海德格尔从生存论层面上谈的理解,即一种直接的生存理解,更适合被描述为“生存状态上的理解”,这就与布尔特曼的文本的“生存论诠释”区别开来。较之于海德格尔那里的“生存状态上的”理解的直接与“无误”,“生存论诠释”却产生于这样一种认识:一种新的生存理解可能通过文本理解而被“获得”。比如,那种生存论上的此在的全新的本真可能性,正是需要通过理解《新约》文本的宣道——这一对我们一贯生存理解的打破——才能真正被“获得”,而这就意味着文本理解对“生存状态上的”理解的一种积极作用。另外还需要注意,这种文本理解有可能是“有误”的。比如在《新约》文本的理解中,通过对《新约》进行“宇宙论诠释”达到的理解并未正确过问文本所谈的实事(Sache),那么“生存论诠释”就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方法被提出,目的是要达到或趋近正确的文本理解。由此可见,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与海德格尔所谈的生存论的理解,在旨趣上大相径庭。并且正是奠基于“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之区分,布尔特曼才得以合理地提出并强调“生存论诠释”的方法特质。

但在另一方面,“生存论的”毕竟又是从“生存状态上的”区分出来的,这层关系也是“生存论诠释”方法得以可能的基础,“生存论诠释”方法的前提正在“生存状态上的”理解之中。“生存论诠释”在布尔特曼那里仍然以直接的生存理解为前提,即以“生存状态上的”理解为前提。

前文讨论了“生存论诠释”与海德格尔生存论的理解理论之间的区别,但从整体思路上看,布尔特曼赞同《存在与时间》中披露的理解对于解释的奠基性关系,即便他并非是在海德格尔原本的意义上表明这点。在海德格尔那里,传统文本诠释中的“解释”对“理解”的帮助从另一个方向上被考察了,他揭示了“解释”在“理解”中的根源,指出“在生存论上,解释植根于领会,而不是领会生自解释”1。布尔特曼似乎认可这一点,而其诠释《新约》的旨趣又将他引向了更远——布尔特曼认为对文本的理解也植根于生存理解(生存领会)。这一看法主要体现在布尔特曼对“前理解”的分析上。在1950年的《诠释学问题》一文中,布尔特曼明确表明:任何理解都以“前理解”为前提,对文本的理解乃是一种对其实事的理解,理解文本之所以可能,正是因为读者与文本所问或所谈实事之间已经有所“生命关系(Lebensverh?ltnis)”。与此相适应,理解《新约》文本乃是要理解它所谈的生存,而这之所以可能,正在于我们总是对自身的生存先在地有所理解,哪怕它是未被意识到的。文本理解以“生存狀态上的”理解为前提,由此以理解文本为直接目的的“生存论诠释”也同样诉诸直接的对生存的有所理解。就是在这里,“生存论诠释”与“生存状态上的”理解又重新体现为相互依赖的关系。海德格尔的“理解”与“解释”的循环,在布尔特曼这里,在对文本的诠释中被更新地表达了。

由此观之,布尔特曼对“生存论的”和“生存状态上的”关系的领会,是其“生存论诠释”的理论基石。通过将“生存论的”从个体的直接的生存理解中离析出来,布尔特曼使“生存论诠释”走向了概念和文本,表达了与海德格尔理解理论的不同旨趣,证明了自身的特殊性;而从“生存论的”与“生存状态上的”理解之间的紧密关联来看,无论是文本理解还是具体的“生存论诠释”方法,都始终以有所生存理解为前提,以那在“生存状态上的”直接理解为前提。

三、“生存论诠释”的扩展:从特殊到一般

我们认为,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虽然首先是在“去神话化”纲领下被提出,但实际上,它的重要性却不限于特殊领域。它潜在地面向所有的文本,并因此获得了一种普遍的诠释学上的意义。这种看法主要受到两个理由的支持:第一,对《新约》的“生存论诠释”以揭示此在的可能性为目的,而该目的在布尔特曼那里其实适用于所有文本;第二,“生存论诠释”已经涉及的基础理解理论,即关于文本理解的“前理解(Vorverst?ndnis)”的理论,很好地支持了“生存论诠释”的一般性。

布尔特曼实际上已经认同,一切文本诠释的真正目的,都在于阐明被揭示出来的人的存在的诸可能性。2在他那里,不只是《圣经》,而是所有的历史文献都指向个别的历史此在的理解的问题。诠释的目标由此是阐明所有的历史文献中的人的存在的诸多可能性。1所以,真正的理解是基于在文本中展现出来的人的生存的诸可能性,它们其实就是理解者的诸可能性,理解者正是在诠释与理解中意识到这些可能性。2对文本的真正理解同时意味着要求我们倾听在作品中提出的问题、倾听在作品中被提出的要求。3这样,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就从特殊文本走向了一般文本。在这里,对历史文本的真正的理解不是确证过去的某个事实,而是意识到已经在文本中被揭示出来的人的那些曾经存在的诸多可能性已经现实化为当下的可能性。文本已经对当下说话,并对当下提出要求。而帮助阐明这种文本所揭示的人的存在之可能性的,就是诠释学的方法,这其实就是“生存论诠释”的根本内涵。

“生存论诠释”的一般性建立在作为前提的“前理解”的一般性上。在发表于1950年的《诠释学问题》一文中,布尔特曼明确提出,任何理解和诠释都以“前理解”为先决条件,即以理解者与文本所谈或所问实事之间存在的某种生命关系为前提,离开这种先行的生命关系,任何追问和理解都是不可能的。4可以看到,这种前理解实际上是一种生存理解。在布尔特曼看来,任何对文本的理解都意味着理解者已经有其“何所向(Woraufhin)”而向着文本提问(Fragestellung)。这种“何所向”能够出于种种重构过去的历史关联(Rekonstruktion des Zusammenhangs vergangener Geschichte)的兴趣被给出,而最终可以通过这样一种历史的兴趣被给出,即对作为生命领域的历史的(an der Geschichte als der Lebensph?re)兴趣被给出,这就是说,通过对作为自己的存在的人的存在问题被给出。5尽管对这类问询最切近的文本是哲学、宗教和诗歌的文本,但布尔特曼认为,“从根本上说所有的文本都能受其约束”6。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对文本的诠释都已经暗含了提问,而任何提问都“始终被一个对人的存在的暂时的(vorl?ufig)理解,一个确定的生存理解(Existenzverst?ndnis)所引导”7。这种生存理解最初可以是天真的而不经沉思的,在文本理解与诠释的过程中,它能够变得有意识和清晰起来,“通过对文本的理解能被深化,充实,调整和修正”8,这就构成了文本诠释与生存理解的循环,也就是“生存论诠释”与前理解的循环。

由此,我们可以说,布尔特曼提出的作为“去神话化”具体方法的“生存论诠释”,可以走向一种广义上的“生存论诠释”。它作为一种面向所有文本的方法,在自身内部结合了对生存理解与文本理解的双重关注。从这个角度来看,布尔特曼接续了诠释学传统路向,也由此成为了伽达默尔的先驱。

布尔特曼“生存论诠释”的提出,在哲学领域有其重要的意义。

其一,如我们所看到的,文本理解问题在根本上都要涉及生存问题,布尔特曼在文本理解和生存理解的结合上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一贡献不可因“生存论诠释”最初是在解经领域被提出而被忽视。已有学者指出,诠释学的先驱狄尔泰已在其晚期的作品中关注了这层关系,因其理论已经体现出一种向着存在论—生存论的诠释学的过渡,尽管讨论多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出发,但它已经算得上是一种存在论。9布尔特曼很好地接续了这种对存在与方法的双重关注。这种存在论在海德格尔那里实现了本体论上的构建,由此他对理解和解释的思考并不继续在传统的文本诠释的路向上延续。与之不同,在布尔特曼那里,一切文本复又可以被生存地问询,通过作为“去神话化”的“生存论诠释”,也通过广义的“生存论诠释”表明出来。可以看到,布尔特曼的这种深化海德格尔的此在的生存论诠释的尝试,要早于1960年《真理与方法》的发表。1因此,正如格朗丹所评述的,“尽管伽达默尔将衔接海德格尔的生存论诠释学和诠释学对文本的传统关注视为己任,就像他在人文科学作出典型的那样。这确实是伽达默尔极大的功劳,但是第一位应用生存论诠释学到文本诠释的主要思想家,实际上还是布尔特曼”。2我们有理由相信,布尔特曼的思想是将海德格尔的理解的生存论概念运用到诠释学的传统问题之上的一个关键点。在此基础上,伽达默尔与海德格尔之间的过渡或许就可以被更加细致地描绘出来:在海德格尔那里,“理解”和“解释”只涉及人的存在方式,在伽达默尔那里,海德格尔的此在诠释学又与传统的文本诠释合流,而在这幅图景中,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正是连接两位大师思想的纽带。

其二,和马克思一样,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所关注的问题是后工业社会人之本质的异化现象——人的生存的非本真状态。3布尔特曼对传统形而上学所造成的历史客体化的批判,揭示了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历史维度,这一点对于当代马克思思想阐释来说具有一定的理论启示作用。4“生存论诠释”强调人与历史的直接相遇,批判了将世界和历史对象化的思路,这就将人从一种现实存在者推向了他的真正生存。布尔特曼的“生存论诠释”虽然被描述为一种方法,但它绝非以客体化的思路为基础,而反对将历史作为一种隔着间距的对象来进行所谓的“中立观察”。“生存論诠释”建基于人与历史的真实相遇,即在“生存状态上的”相遇,意味着人是从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历史和自身。人与历史总是处在某种活生生的关系之中,当他意识到历史并非纯粹的对象时,他也同时将其自身从一种非本真的状态中解救出来。

责任编辑:钱果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