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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慑与权威认同:警察武力使用的困境与进路

2022-11-17

关键词:威慑武力权威

牛 津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一、问题的提出

警察使用武力源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和对自身安全的保护。近年来,警察武力使用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这一方面与警察是常态社会中最大暴力的拥有与使用者有关,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长期以来,我国警察执法武力相对克制,对何种情形下需要使用武力、如何规范武力使用、武力使用的效果如何等等,学界缺乏应有的研究。通过分析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基层民警使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有关案例,可以看出我国警察武力使用呈现两方面群像特点:一是主观方面警察不愿使用武力,无论是法律体系对于警察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还是社会舆论对警察群体的道德绑架过于苛刻,抑或是警察自认为对于使用武力的严重后果无法承担,都从社会制度和结构层面反应了基层民警武力使用所处的群体性困局;二是客观方面警察武力使用的规范性不足。毋庸置疑,相较于欧美国家频繁曝出的警察武力滥用问题,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警察武力使用的规范和程序中,对于警察武力使用的监督与约束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且容易陷入滥用的险地。

我国学界对警察武力使用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警察武力”这一专有名词的创设,尹伟于2003 年提出“警察武力”是防暴制暴的基本形式,不仅能通过武器警械和身体暴力进行人身控制,还能潜移默化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产生影响[1]。随后翟金鹏将“警察武力”定义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针对执法对象的非法对抗行为而实施的一种控制性、制服性的合法暴力行为[2]。警务技战术专家徐忠宁则立足于一线执法实践,从整体性角度出发将警察武力定义为:可以排除所有包括人和物在内的一切执法阻碍的总称[3]。上述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对警察武力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趋同性。具体可以解构为:警察武力的使用主体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使用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形式既包括言语制止等非暴力手段,也包括人身控制、使用警械和武器控制等合法暴力手段,使用目的是使执法对象处于控制之下。

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警察执法关注不断增强,特别是近年来执法规范化的推进,警察武力使用引发学界关注,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战层面探讨警察武力使用的战略战术。魏程远通过图解与讲述结合的方式,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应对不同情况时警械、武器的使用及组织训练与考核[4];张组建、陈玉强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与警察武力使用训练相结合,期望可以在实践中提升执法主体素质,改变警察武力使用的权威与形象[5];尹伟围绕警察武力使用规范和程序,提前重视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为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和实战提供权威指导,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6];Boivin R, Lagacé M 从回归分析的视角对加拿大1174 次警察武力使用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核实[7]。二是基于理论层面探索警察武力使用等级及规范等。陈玮认为基层民警使用武力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使用更加温和、侵害性更小的手段[8];钱蘅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论述了警察武力使用的标准、程序和依据等内容[9];张磊通过探讨警察武力使用失范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相应的法律对策[10]。这些研究对警察武力概念及使用的研究回顾,在微观层面上探讨了警察武力的学术概念,结合历史渊源剖析了警察武力的由来及衍生运行;在中观层面上结合案例探讨了警察武力使用的具体实践情况、局限性及相应对策;但在宏观层面上对于警察武力使用的理论探讨仍存在不足,需要立足于时代视角重新审视。

在回顾过往文献的基础上,本研究对警察武力的内涵做了趋同性的归纳和解构,基于国内媒体结构变革、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以及多元主体治理的宏观社会环境,尝试站在对警察武力使用的两种理论解释路径上,归纳警察武力使用的基本逻辑:一是以警察权威为中心的软控制,即通过国家权威和法律权威赋权使公众对警察武力使用产生价值认同和自愿服从;二是以暴力威慑为中心的硬控制,即通过显示警察暴力和直接武力镇压使公众被迫配合警察武力。这种阐释方式有助于完整地构建出警察武力使用的理论逻辑,对解释当前警察武力使用存在的时代困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规范警察武力使用、优化警察武力使用效能具有重要价值。

二、警察武力使用的两种理论逻辑

武力的本质是暴力,警察武力是国家有组织的暴力,它是针对已显露出来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衡力量,以达到控制、制止违法犯罪的目的。从控制、制止违法犯罪目的出发,警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致目的,即以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和以暴力为中心的武力使用,两者虽然都是暴力的使用,但实践中的效果则大不相同。

(一)以警察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

马克斯·韦伯通过对权利和权威的历史考察,认为权力与权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表示在互动关系中一方具有实现自己的意志而支配他人的能力,都属于统治形式之一[11]。但韦伯同时也强调权力与权威的区别:他认为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强力,是自上而下的;权威则是他人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不需强制手段而被人自愿接受,是自下而上的。权威型统治关系比权力型统治关系更为稳固,因为权威奠基于群体成员对某种统治关系的一致认可,即奠基于某种信仰体系,体现为多数社会成员出于维护自己的价值信仰[12]。这就是说,权威的优先次序在暴力之前,因为行使暴力有成本,而权威却不需要,你自愿偿还债务,就比使用拘禁、暴力等强制手段逼迫你偿还债务要更节省成本。因此,权威能使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果,还可以明显降低权力行使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威是最有效的统治[13]。

以警察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主要通过软控制手段进行。软性控制除了大众媒体和社会舆论外,渗透面最广的部分还是人们经过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认同和信仰,这种定义为权威的影响力通过成长生活环境对民众的思想和行为实现自觉的控制,无形中作用于警察武力使用的过程中。作为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器和暴力工具,警察权威依赖国家权威而形成,依托于法律权威而应用,因而能够得到公众长期的认可、信赖与服从。警察权威随着国家权威的积累而积累,并通过警察权力的行使表现出外在的社会控制力,使公众对警察权威产生价值认同和自愿服从,也使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和使用警察武力时能让民众产生意志上的服从。

因此,警察权威是建构警察武力使用逻辑不可缺少的中心要素。在警察武力使用过程中,警察权威体现为一种警察发出指令与公众自愿服从之间的认同关系,服从警察意志是绝大多数人的常态和选择。例如,语言指令和徒手擒拿等这种控制性的警察武力在治安执法领域较为常见,此类温和的警察武力使用主要依托于警察权威得以实施,正是由于公众长期的价值认同和国家信仰,所以他们会配合警察使用武力。无论是警察在对于特殊行业管理的例行检查中,还是在对于轻微违法嫌疑人的控制过程中,抑或是在请求普通民众协助使用武力的状况下,我们基本可以观察到警察着装的权威震慑力,执法客体对于民警的语言指令、徒手的擒拿控制、警绳的捆绑以及手铐等武力控制绝大多数是自愿服从,极少数才有轻微反抗行为。

综上所述,以警察权威为中心构建的武力使用逻辑如下:首先是国家在疆域内普遍的公共福利性质,提供诸如秩序、安全等公共产品,使公众对国家权威形成认同和服从;其次,是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赋予警察权力正当性,公众服从警察执法是基于对警察意志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判断;最后,法律权威的程度决定警察权威的强度,只有在具备上述两个前提的条件下,以警察权威为中心构建的武力使用逻辑才能运转,警察武力使用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图1 以警察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

(二)以暴力威慑为中心的武力使用

当权威式微或失效时,为维护社会秩序,以暴力威慑为中心的武力使用频次和强度则呈现上升趋势。暴力威慑可以概括为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通过显示警察战斗力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迫使事件制造者、参与者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接受法律法规约束下的正规处理程序的方法。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对“武”的定位为:止戈为武。戈,兵器,引申攻击;武,制止攻击、消停暴力的力量、技能。因此对武力一词也就描述为:“武力,是制止暴力、消停战事的力量、技术、能量。”本研究中暴力威慑一词中所指代的警察武力内涵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名词显示警察战斗力,包括警察人员数量、警用武器警械装备情况、打击违反犯罪的语言攻势和决心等,因而这里的暴力威慑就是指可以施加的、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对抗和冲突足以产生震慑作用的外显型强制力量。例如,基层民警在处理治安违法案件或例行检查时配备的辣椒水、警棍、手铐等警械,虽然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实际使用,但这些外显型强制力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执法客体产生心理震慑,让那些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对抗行为消弭于无形,自愿或被迫配合执法民警后续的执法程序和可能的武力使用。二是作为动词表示“施加强制力量”,因而这里的暴力威慑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执法客体的控制手段。如2018 年5 月,上海交警在巡查道路上发现无牌车辆,因此依法对驾驶人进行询问,经过口头传唤,三次警告,在驾驶人仍不出示驾驶证后,执勤交警使用了催泪瓦斯。与此同时,警察进一步警告当事人,“放弃抵抗,否则继续使用武力”。接下来,三名警察合力将白衣男子制服并铐上手铐,命令其蹲下,并厉声告知“放弃抵抗,马上帮你清洗”[14],这说明了当执法客体未被警察权威和第一种外显型强制力量所慑服时,处置民警便会依法使用口头警告、利用武器警械等进行人身控制第二种暴力威慑方式,以制止违法嫌疑人语言谩骂、消极抵抗、轻微暴力阻碍甚至严重暴力阻碍等行为。

综上所述,以暴力威慑为中心构建的武力使用逻辑分两条线进行:第一条线的暴力威慑是指通过警察群体自身的战斗力及其警用武器警械装备情况、打击违反犯罪的语言攻势和决心等,充分彰显足以产生震慑作用的外显型强制力量,影响执法客体的认识过程、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使其消除侥幸心理,主动放弃非法手段和非法要求,自愿或被迫配合民警后续的执法程序和可能的武力使用。第二条线的暴力威慑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执法客体的强制力量,如鸣枪示警、使用警械武器等,此种情况下不管违法嫌疑人心理活动如何,都不得不配合警察武力使用行为。常规而言,只有在作为名词使用的暴力威慑方式失效时,才会开启作为动词使用的暴力威慑行为,以保证警察武力使用发挥出应有效力。

图2 以暴力威慑为中心的武力使用

(三)两种理论逻辑之比较

米歇尔·福柯认为在国家政治的语境下,权力行使方式被划分为压制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也正好对应警察武力使用以权威为核心和以暴力为核心的划分[15]。一方面,以暴力为核心的武力使用指通过警察战斗力、警械武器装备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直接暴力,但过度依赖这些手段,不仅会伤害警察权威,而且也加重了人力、物力以及技术方面的成本。而以权威为核心的武力使用指通过信仰、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对从属阶层公众行使隐含的权力,使其在潜意识中完成对警察武力使用的配合,即“确保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使用权力的局面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眼里是无比自然的,或者根本就不让他们意识到”[16]。由于这种隐秘性和潜移默化的特征,以权威为核心的武力使用更为高效和有益,其优先次序必然在以暴力为核心的武力使用之前,因为暴力威慑有成本,而权威却不需要。因此,以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能使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果,还可以明显降低权力行使的成本。

另一方面,根据福柯的观点,警察行使公权力必须谨慎小心,因为过度依赖暴力显然是政府软弱的标志,在软弱政权中,被统治阶级会认为自己处于不公的境地,并试图改变它。换言之,过度依赖以暴力为中心的武力使用得不到群众发自内心认同的服从,得不到民众对于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体制发自内心认同下积极的支持;反而只能得到迫于外力的服从,即产生消极的服从,服从衍生出对于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体制消极的冷漠或者积极的反抗。因此,以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相较于以暴力为中心的武力使用,在维持社会生产与阶级关系上的效果更加理想,软控制使民众相信他们所维护的制度是最合理的,是最体现人们利益的。综上所述,以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实现了思想上的统治,这种情况下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统治工具是具有权威且稳定的,更加有利于长期维持社会现状,也更加有利于塑造我国的制度自信和强化国家政权在大众心中的合法性。

三、以权威为中心的警察武力使用困境

警察权威的基础是民众认受,民众对警察权威认受度的变化对警察权威强弱有重要影响。民众对警察权威的认受与媒体环境、民众的权利意识、警察执法规范性和执法技艺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对当前警察权威形成影响,继而对以权威为中心的警察武力使用形成掣肘。

(一)负面“信息茧房”影响警察武力使用的意愿

媒体结构变革使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集中体现在负面“信息茧房”影响民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认受。“信息茧房”是传播体系个人化所导致的信息封闭的后果,特别是在移动互联技术和算法介入的当前,用以批评算法分发所导致的信息接收窄化、信息结构失衡问题,造成网络场域意见分裂,甚至极端化,离散共有的社会价值观。在警察武力使用过程中,大众传媒主要通过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实现社会控制功能,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主导了人们信息获取的渠道,决定了什么议题应该被讨论以及用什么样的态度讨论,人们所能看到的听到的,都是被动推送的,这种信息传播格局,会导致意见的极化。在警察武力使用的讨论中,使支持警察武力使用者更加坚定,谴责武力使用者更加愤怒。换言之,负面信息茧房逻辑下单极主义的舆论导向和有失偏颇的舆论监督会导致警察武力使用和社会舆论的关系错位,而涉警舆情负多正少的特点将逐渐弱化警察权威,也使得民警在使用武力时表现得顾虑重重。

一方面,舆论导向的基本功能是传播、宣传各类社会规范,对我国公民的言语、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引导。但在警察武力使用问题上,信息茧房逻辑下社会舆论导向中极端化的正面报道,会将警察武力使用的复杂情境简单化、模糊化,导致对警察武力使用者的要求严厉化、模板化。如2018 年5 月13 日上海警察检查一辆无牌照汽车时,遇到当事人抗法,警察的一系列举措包括武力使用行为,被网民们称为“教科书式执法”[17]。其后,它更是成为一个现象级舆论和全民热点,被人民日报、央视网、环球网等央媒先后报道,也引起搜狐网、腾讯网、新浪微博客户端等其他媒体的全面关注。正面典型对于舆论引导的积极影响确有益处,但与此同时,所有线上线下媒体对于该事件的报道全都一窝蜂地走向极端化,尤其某些小众媒体为了吸引流量,通篇跟风“花样”赞扬该警察教科书式的武力使用行为,甚至未将事件本身客观事实予以披露。警察武力使用的实际处置情境复杂多变,但严格化、模板化、片面化的社会舆论导向并不利于警察正确使用武力。极端化的舆论导向将对整个警察武力使用群体产生极大压力,并激起部分持保留态度的民众的反感和质疑,反而对警察权威的塑造产生消极影响,也消解警察自身使用武力的意愿和价值认同。

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是对偏差行为的曝光、批判与谴责,促使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但在警察武力使用问题上,信息茧房逻辑下网民们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舆论监督总是习惯性趋于负面,有失偏颇。新闻报道中,舆论总是喜好关注作为警察使用武力的案例,而且会出现为博取流量罔顾事实的报道。如2015 年黑龙江庆安枪击案,当事民警武力使用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在前期调查情况不明时就出现警察枪杀上访人的报道,引发网民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谴责。当事民警事后坦言:“那段时间心情很复杂,也感觉很委屈。”[18]应当注意到,实践中,媒体对于基层民警越位、错位的新闻报道给群众留下民警武力使用不规范的刻板印象,民众对警察执法的公正性格外质疑,有罪推定在警察使用武力的舆情中频频出现,让大量的一线执法民警在选择是否使用武力时束手束脚,甚至产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心态,在正当执法情境下也不愿意实施警察武力。因此,涉警负面“信息茧房”弱化了警察执法权威,甚至可能陷入“负面舆论—弱化权威—武力使用低效—负面舆论”的恶性循环中,不利于警察正确地使用武力。

(二)过度依赖“命令—服从”结构不利于警察武力使用效能提升

警察是国家的暴力工具,但不代表警察履行职能以武力为必然要件。实践中,达致相同的执法目的,虽然都以暴力为后盾,但基于权威的武力使用能以更小的社会代价获得更好的执法效果。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其对警察武力使用较为敏感,对警察而言,过度依赖“命令—服从”结构处理问题往往无法取得最佳的效益,反而会招致滥用武力的口实,加大警察武力使用的成本,增加社会控制的难度。

过往的案例还证明,“命令—服从”式结构衍生出的“弱者即正义”的消极社会观念极易将警察置于权力高位接受所有来自平民主义者的批判,或置于道德低位接受所有自诩正义发声者的谴责。无论以上哪种消极社会观念都会强化警民冲突和矛盾,弱化法律和警察权威,让民众对警察使用武力的行为产生价值误判。当前,警察武力使用陷入困境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观念有两种:一是基于“弱者即正义”观念下“谴责强者”的惯习。在警察武力使用问题上,正当执法的民警本应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然而从部分涉警事件看,一旦警察武力使用的新闻引发热点讨论,仍然有许多人基于朴素的情感对看似是“强者”的警察存有偏见。这些偏见源自同情弱者所引发的“弱者即正义”的传统观念,认为执法警察对手无缚鸡之力的普通群众使用武力在某种程度上有欺负弱者之嫌,特别对不在现场的网民而言,极易被自媒体叙事误导,对警察进行谴责。例如,2021 年5 月,杭州民警用辣椒水喷八旬老人事件引发了网络舆情[19]。大量民众一边倒地对涉事民警口诛笔伐,杭州警方迫于舆论压力,对该民警记大过处罚,且两次对老人登门道歉,但执法记录仪视频曝光后,却发现老人曾多次出手抢夺辣椒水,数次阻碍民警执法还存在袭警行为,引发舆情反转。风烛残年的老人与配备装备的民警,断章取义的视频与深受“弱者即正义”观念控制的民众,多种诱因导致这起警察正当使用武力的舆情爆发。

因此,过度依赖“命令—服从”的武力使用结构既可能加大警察武力使用的成本,增加社会控制的难度,同时还可能使民众形成警察滥用武力的印象,不利于良好警民关系的构建。

(三)法律模糊与割裂使警察武力使用力不从心

我国警察拥有武力,但不代表可以滥用武力。现代国家,警察武力作为国家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必须在规范的框架内,即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因而,提升相关法律的精细化程度对规范警察武力使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一线执法实践中,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还存在模糊和割裂问题,致使警察武力使用力不从心。

一方面,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立法问题。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警察武力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整体位阶较低,目前在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专门法律,已有的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规范散见在其他法律,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文件中,关于警察警械武器使用的专门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但该条例1996 年制定,距今已近30 年,这期间社会变化较大,部分条文已经无法使用,此外,该条例中仅规定使用的情形,但对如何使用的细则没有进一步地明确。目前我国针对“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概念界定还存在模糊,这一专有名词更多用于学术研究领域而非立法领域,在我国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是以“强制手段”“强制性措施”“处置措施”等替代性、模糊性概念来表述“警察武力使用行为”,这一问题极不利于警察武力规范使用。

另一方面,无论是一线民警不愿、不敢使用武力,还是不会或过度使用武力,部分原因都可以归结为执法或司法环节与实践产生割裂。无论指导执法实践的警察武力使用具体操作规范的缺失,还是指引司法实践的警察武力使用保障政策与措施的乏力,都是刚性的社会控制手段无法有效运用的消极表现。实践中,一线民警仍旧缺乏武力使用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缺乏权威部门可供参考的解释细则,这就导致公安民警在执法实践中或畏首畏尾贻误处置时机,或武力使用不当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除此之外,警察武力使用产生诸多顾忌,特别是由于武器使用情形规范的模糊,民警很难在危急情形下做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判断,一旦造成伤亡后果,极有可能在司法环节需要该民警自身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潜移默化地使民警产生“一旦武力使用不当,可能就从警察变罪犯”的想法。因而,司法实践中警察武力使用的立法不足,规范不够明细,导致警察武力使用极易游走在违规的边缘,导致警察武力使用的意愿不强,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警察武力使用效能的提升。

(四)装备与训练短板导致警察武力无法发挥最优效能

警务技术装备分类不妥当、配置不齐全、更新不及时和执法民警武力使用培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会影响警察权威的彰显和暴力威慑的效果,可能导致执法过程中警察武力使用成本的增加,难以使警察武力使用及威慑效能达到理想状态。就装备而言,2006 年7 月24 日公安部印发《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警察单警装备主要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枪支、对讲机、警务通等选配项目共15 种。但直到2019 年9 月9 日,公安机关新型单警装备配发启动典礼在京举办,全国公安机关新型单警装备才逐渐开始更新换代。这期间的时间跨度将近15 年,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及违法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场执法中遇到的情形也愈加复杂,执法规范及要求不断提升,对单警装备更新换代提出了迫切需求。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警种面临的出警现场不同,未能及时更新换代的警务技术装备根本无法满足基层民警武力使用的需要。此外,笔者对山东、山西、四川等地民警座谈时,部分民警提及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装备缺少专门修复和更换,或是因为重视不够,或是因为经费不足,导致许多装备出现陈旧、破损及遗失的情况,以致在执法中只能选择其他武力方式替代,影响警察权威和暴力威慑的效果,使警察武力使用困难重重。

就培训而言,基层民警武力使用的教育培训是暴力威慑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执法者具备法治思维、判断能力和武力技巧,这是正确使用警察武力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基层民警与特警不同,他们的工作量繁重,工作内容琐碎繁杂,不像特警一样拥有固定时间、场所、专用设施和器材有规律地进行针对武力使用的训练,这也是导致我国公安民警武力使用不规范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例如,回顾2013 年8 月发生的“安徽蚌埠女收银员被害案”监控视频可以发现,执法民警携带了足以处置眼前情况的警务装备,但其取出辣椒水喷向嫌疑人的行为却花费较长时间,这严重耽误了处置时机[20]。与此同时,处置民警随后也并没有采用其他合适的武力措施及时制止执法客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可见,装备和训练短板使警察武力使用无法达到应有状态,导致警察权威无法及时彰显,暴力威慑效果不足。

四、以权威为中心的警察武力使用完善进路

上文论述可知,警察武力使用关涉诸多方面,武力使用效果与被使用对象对警察权威的认同、武力使用的方式和装备配备有着重要的关系。因而,完善警察武力使用,不仅仅要强调“命令—服从”这一结构,还要从提升民众对警察权威的认受程度,规范警察武力使用,提高警务装备水平和完善培训制度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警察武力使用的效能。

(一)重视民警媒介素养,提升警察武力使用的权威性

“信息茧房”作用下舆论监督的极端化会对警察权威造成消极影响,从而影响公众对警察武力使用的价值认同和自愿服从。对此,要优化警察武力使用效能就需要尽可能地增强警察权威,减少社会舆论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误解,因而,提升警察媒介素养对强化警察执法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要着力改善当前警察执法的媒介环境,一是需要清晰认知到全媒体格局下社会舆论在警察武力使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价值;二是需要扩大宣传阵地,促成公安机关、媒体和个人的良性互动,通过舆论场的良性循环提升民众对警察权威的认受程度。当前,部分执法民警缺乏对舆论定位和价值的正确认知,缺乏对舆论信息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传播能力,尤其是大多数办案经验丰富、却对新兴网络媒体不甚了解的老民警,他们无法认知到舆论对警察武力使用效果产生的实际影响,也无法感受到网络对警察武力使用的后续关注所产生的强大力量。因此,应避免警察武力使用和社会舆论关系产生错位,提高公安民警的信息敏感度,将警察武力使用和媒体监督结合起来,提升媒介素养,主动适应全媒体背景下的监督环境,养成在媒体关注、舆论监督环境下使用武力的习惯。与此同时,提升警察武力使用的权威性,强化民众对警察权威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公安机关还必须学会充分利用媒体,因为媒体是民意沟通的桥梁纽带,促进媒体与公安机关的良性合作,邀请专业媒体人开展民警媒介素养培训,这需要全体执法民警的共同配合和参与。

(二)增强民众法治素养,提升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认受度

警察使用武力要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服从,必然同时依赖于国家权威、法律权威和警察权威。然而,对权威的认同、依赖、信奉和遵循,却受到社会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因此,应积极矫正“强权即真理”和“弱者即正义”等类似的畸形传统观念,培养理性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这对重塑警察权威极为重要,也是优化警察武力使用效能的重要环节。对此,应当从公众和警察两个维度同时着力。一方面,“官尊民卑”和“人情社会”的传统思想早已在成长生活的环境中潜移默化为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社会法治信仰的缺失,延伸到警察武力使用领域,就会使得部分公众对执法对象产生同情弱者的心理,甚至在这一理念作用下对执法警察有错推定,造成警察武力使用困境。另一方面,特权思想并未在公安队伍完全肃清,部分警察执法过程中生冷硬横现象时不时发生,导致警察武力使用极易引发群众反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极为重要,民众知法守法和警察执法守法是一体两面,只有共同发力才能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此,应积极推动法治宣传建设,全社会都可以利用橱窗、宣传栏等传统阵地和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新媒体阵地宣传法治知识,扩大普及范围。同时,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和服务群众过程中,应依法守法,积极主动普法,加强对法律制度内容的解读,提高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并内化为在其具体的行动中。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更愿意用法治思维而非人情思想看待和分析警察武力使用问题时,才是切实提升了公众对国家权威、法律权威和警察权威的价值认同,切实增强了民众法治素养,提升了其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三)明晰武力使用细则,进一步规范警察武力的使用

警察武力使用中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模糊与割裂会使警察执法权威和武力使用效果难以有效彰显,影响公众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认受和服从。因此,从法律保障角度而言,应当规范警察武力使用的基本程序和操作细则,规范执法民警武力使用的自由裁量限度,既要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有效规制,同时也要促使民警针对不同情形选择恰当的自由裁量度,既能有效发挥武力使用的效能,同时确保武力使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针对当前警察武力使用相关立法文件法律位阶效力低及滞后性等问题,应当根据执法的现实需要和社会发展变化,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警察武力使用的情形、使用的方式、法律后果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此外,应当辅之以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武力使用的方式和细则,明确警察武力在不同场景下的使用级别、执法过程中警察武力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还应该创设相关制度以保障警察使用武力后可能会遭遇的相关难题,并进一步完善警察正当使用武力的免责机制[21]。总之,警察武力使用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是国家治理领域中最为严厉的暴力,应当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公安角度出发,加强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要从情势变更出发,及时修订完善警察武力使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才能有效规范警察武力使用,提升民众对警察依法使用武力的认同,强化警察执法权威。

(四)重视警察执法装备建设与更新,强化警察武力存在的威慑力

民众对警察武力的认受是综合作用的结果,警察拥有暴力不代表警察会随意使用暴力,实践中,警察通过配备和携带相应的警械武器装备就可以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即武力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威慑,而警察武力的存在更多是从其携带的执法装备中体现出来的。因而,应重视警察执法装备建设,增强警察武力的现场存在性,提升威慑力。对此,应当重点解决警务技术装备分类不妥当、配置不齐全、更新不及时和执法民警武力使用培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一方面应当根据时代需要,从更高站位,以更高标准,按照不同适用场景重新设计单警装备,确保其技术先进、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确保警察武力使用更加顺利、规范;另一方面应当确保各地公安机关及时更新与定时修护警用技术装备,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技术优势,切实提高公安民警核心战斗力,为警察武力使用奠定装备基础。与此同时,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武力使用培训是保障威慑力的重要前提,当执法民警通过教育培训具备了法律、心理、体能、技术、战术互为一体的能力,具备了应有的法治思维、判断能力和武力技巧,才能在暴力威慑环节掌握主动权,才能真正正确正当高效地使用警察武力。

结 论

本研究在回顾过往文献的基础上,对警察武力的内涵做了趋同性的归纳和解构,聚焦于警察武力使用的效果,从警察权威和暴力威慑两个维度出发,对警察武力使用进行逻辑建构:一是以警察权威为中心的武力使用,即通过国家权威和法律权威赋权使公众对警察武力使用产生价值认同和自愿服从;二是以暴力威慑为中心的武力使用,即通过显示警察战斗力心理威慑和直接武力镇压使公众被迫配合警察武力。实践经验表明,以权威为中心的理论解释逻辑更有利于提升警察武力使用的效能,但同时也遭遇了诸多困境:首先是负面“信息茧房”影响警察武力使用的意愿,其次是过度依赖“命令—服从”结构不利于警察武力使用效能提升,再次是立法、执法、司法的模糊与割裂使警察武力使用力不从心,最后是装备与训练短板导致警察武力无法发挥最优效能。因此,以权威为中心完善警察武力使用的进路是,重视民警媒介素养,提升警察武力使用的权威性;增强民众法治素养,提升对警察武力使用的认受度;明晰警察武力使用的细则,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警察武力的使用;重视警察执法装备建设,强化警察武力存在的威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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