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思考
2022-11-16韩志国韩俊华姜福洲
韩志国 韩俊华 姜福洲
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指在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或者直接由村党支部成员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村集体吸纳为合作社成员,形成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成员)任理事长、村民参与、村集体参股经营的特殊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从而引领带动村民共同发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一、发展初期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采取的三种途径
在发展初期,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一定要注意因势利导,选择符合村庄实际的经营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一)“规范式”发展。如果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委员)名下已经注册登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召开理事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等程序研究通过决议,响应上级党组织号召,将村集体(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吸纳为合作社成员,并依法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将原有的合作社规范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
(二)“嫁接式”发展。如果村庄已有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委员)牵头成立的。该情况下,村“两委”首先应该结合本村实际,对该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和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论证,看其是否具备“嫁接”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论证认为可行,就由村党支部出面与合作社理事会商谈合作发展的相关事宜,并通过变更登记,实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形式规范。
(三)“新建式”发展。如果村庄目前没有现成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虽有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村“两委”调查论证认为不可行,就需要新注册一个。具体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委员)牵头,利用本村传统产业或特色产品等,动员现有从事或者熟悉该产业或工艺的农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登记程序,到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吸纳村经济合作社为团体成员。
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选择经营方向时应立足当地产业特色。笔者认为,发展合作社,产业的选择至关重要,没有一个过硬的产业作为支撑,合作社即使成立起来,也不会走远。
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新形势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探索。其显著特点之一表现为村集体(村经济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之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了实实在在的“集体”元素。
发展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在增加合作社成员收入的同时,促进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最终带领村民共同增收致富。所以,在选择合作社的经营方向时,一定要立足于村庄的产业优势和传统特色,兼顾村庄资产资源状况、国家扶持政策、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创建一个适合本村村民参与、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合作社。
(二)村集体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视现有资源而定。村集体以团体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是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显著特点之一。村集体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发挥村集体的组织统领、示范带动和资源整合等优势,带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让群众有主心骨和归属感,实现一些个体群众想干干不了的事情。村集体可以用货币资金出资,也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必拘泥于某一种形式。
(三)发动村民入社时须坚持自愿原则。村干部在发动村民加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时,一定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应该允许村民根据各自家庭的具体情况,自愿选择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山林经营权等出资。同时,也应该允许合作社成员按程序申请自由退出合作社。
(四)分配利益时要独立核算。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独立法人,必须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绝不可以与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混为一团。关于合作社理事长的工资列支问题,由于是村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兼任,一般应按照原开支途径结付,不在合作社列支,具体事项可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或由合作社成员会议决定。
三、推动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做好发展规划和试点示范。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镇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结合县域经济、镇域经济发展规划,设计好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计划,避免镇与镇、村与村之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应注意搞好试点示范和经验总结推广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出一整套系统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注册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供其他村庄参考借鉴,少走弯路,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引导村庄科学选择经营方向。要通过比较系统的培训宣传让村干部明白,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组织带领村民闯出一条抱团发展、共同致富的路子,而不是摆摆形式、装装样子的“走过场”。所以,科学合理地选择合作社的依托产业和经营方向十分重要,必须广泛发扬民主,汇集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绝不能不顾本村实际,照抄照搬其他村庄的经营模式。
(三)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的又一重要举措,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发展初期,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服务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以科学发展、互惠互利的理念,领办和参与合作社经营,科学合理地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产业优势,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品牌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不断发展壮大农村特色产业,既造福当代,又惠及子孙。同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党支部依法规范管理所领办的合作社。要指导村庄探索将村务监督机制与合作社监事机构相衔接,配套完善民主议事、社务公开等相关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合作社章程中,让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