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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是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2022-11-16陈奕冰

农村财务会计 2022年9期
关键词:联合社财务制度出资

□ 陈奕冰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制定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财务制度》的发布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助力合作社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推进其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应时应景 发展需要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财务会计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助力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不断迈进。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下称《会计制度》)细化充实了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明确了联合社的会计核算要求,修订完善合作社会计报表,并对合作社各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

据了解,现阶段合作社已做到“四有”,即有会计、有账簿、有记录、有档案。绝大多数合作社聘请了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设置了日记账、总账、明细账、成员账户等,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能够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编制主要会计报表,部分合作社还采用了财务管理软件。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黄怡表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联合社组织的建立与发展等,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合作社总体发展逐步规范,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能力持续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经济业务日趋多元,对现行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现行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不能适应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需要。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副主任周忠丽认为,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提出,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财务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一是丰富成员出资方式,二是可分配盈余可转为成员出资,三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更加具体,四是确立了联合社独立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业务类型的合作社逐步兴起。合作社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其涉税业务日益增多,经济业务不断细分,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

“财务管理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合作社一系列发展实践需要在财务管理方面及时予以规范,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周忠丽说。

明确界限 完善要求

黄怡表示,《财务制度》遵循区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原则,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划分的方式,将现行制度中属于财务管理的内容独立出来,予以完善,并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包括的基本规范要求、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资产及运营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盈余及其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周忠丽看来,《财务制度》突出问题导向,亮点鲜明,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关于作价出资。修订后的合作社法增加了成员出资形式。据此,《财务制度》第十二条新增相应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是关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的财务管理。与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对应,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据此,《财务制度》新增第十五条规定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三是关于生物资产。《财务制度》不再采用“农业资产”概念,相应改为“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这主要是考虑到农业资产的分类不能涵盖所有农业生物资产,无法对应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科目,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分类,便于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往来。”周忠丽分析称。

四是关于财务清算。合作社法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作出规定。据此,《财务制度》新增“财务清算”有关内容,明确财务清算的流程与要求、清算组职责等,以规范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财务清算工作。

五是关于财务监督。《财务制度》单设“财务监督”一章,从内部审计、违法违规情形及罚则等方面,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监督。

协调衔接 保障落实

“《财务制度》与此前印发的《会计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务制度是从宏观管理层面提出要求,会计制度是从微观操作层面给予指导。” 周忠丽认为,这两个制度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两个制度目标一致,均是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两个制度依法而定,均是遵循合作社法;两个制度对象一致,均适用于依照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和联合社。

周忠丽建议相关部门陆续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组织编写专业教材,并对相关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公司予以指导,从制度宣传、专题培训、实操指导、软件升级等方面,做好新旧制度的协同衔接,有效推进落实,充分发挥制度作用。

黄怡也表示,相关主体应做好前期准备,为下一步制度的顺利实施筑牢基础,不断提升合作社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合作社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应指导合作社进一步完善成员账户的设立,如实进行登记和核算;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指导合作社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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