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形势下食品抽样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2022-11-16朱聿元
朱聿元
(宝应县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扬州 225800)
1 食品安全抽检面临的新形势
2019 年10 月1 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除了要求对计划制定、抽样检验、复检及异议处理、核查处置与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与完善,还要求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及时报送、汇总分析抽样检验数据。
国抽系统的使用实现了食品抽检监测全过程覆盖及留痕,使抽检工作更趋于科学化、集约化和透明化。与新《办法》中的要求一致,国抽系统对抽检过程各环节的时间节点进行了限制,同时在任务下达时可对场所、样品批次、企业等条件进行限制。相较于传统抽样系统,移动终端抽样解决了纸质抽样单书写字迹难辨以及信息手动录入的问题,避免重复信息录入,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电子检验报告的应用,解决了纸质报告易造假的问题[1]。因此,新《办法》的实施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对各地市场监管系统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2 食品安全抽样环节存在的问题
2.1 抽样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鉴于抽样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抽样人员不仅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等,还要掌握一定的食品专业知识。目前我国基层食品抽样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不能准确掌握食品种类。此外,封样工作不规范,抽样产品缺乏标准性和代表性,最终导致承检单位拒收样品,或难以准确开展样品检测。例如,在抽查过程中按照食品分类要求,米线、米粉的抽样主体应是以大米为主的制品,而番薯粉、大豆类制品等不属于大米类别的应该舍去。
由于机构改革,目前各县市区抽样人员大多为原工商系统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专业知识缺乏,发现问题的能力较差,抽检发现问题食品的命中率不高,严重影响了监管的主动性。另外,第三方检验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检测技术的能力提升上,而忽视了抽样岗位的人员配置,把学历较低和工作经验少的人员安排在抽样岗位,从而导致抽样人员主体资格错误,造成程序不规范,思想不重视等问题[2]。
2.2 抽样检测单位覆盖性差
随着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抽样环节及抽样类别相应增加,抽检任务加重。国家、省级及各地监管部门每季度、每年都会制订当年的食品安全抽样计划,这三级监管部门可能在相同时间段下达重复的抽样检查计划。而县级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缺乏成熟的抽样工作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抽样任务及抽样过程的交叉和重复。地方抽检部门面对繁重的抽检任务,缺乏统筹规划,仅是照搬上级部门监测计划和方案,抽检随意,导致抽检批次及种类不准确,食品被重复抽样检测的概率增大,覆盖面不够,进而影响抽样进度,不能按时完成抽检任务。食品企业从原材料生产到流通,涉及多个环节及企业。按照抽检检测规范要求,被抽样单位必须为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具有营业执照,并且通过前置许可获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的企业,而针对那些无证无照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或小商摊贩,则无法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检,极大地降低了实际抽样工作的覆盖面。
2.3 被抽样单位不配合
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某些产品设定的检测项目较多,对样品的数量要求较大,而被抽检单位表示不理解或不予配合。一些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充分理解抽检的意义,存在抵触情绪,以各种方式拒不配合抽检。例如,抽样人员在对某家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会遇到企业以关门、暂停生产、隐藏库存等形式逃避抽样。此外,一些小型餐饮店则与抽检人员“打游击”,有的甚至通过直接关门、撤摊等方式逃避抽样。这些行为直接扰乱了既有的抽样计划,严重影响抽样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对已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复抽难度增大。特别是大米、风味鱼制品的生产企业,这两类产品经常会出现镉污染超标的情况[3]。而此类企业内部缺乏检测镉的能力,无法对原料质量进行有效把关,因此在屡次抽检不合格后,企业或是停产或是不愿配合抽检,使得基层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理工作也陷于两难境地。
2.4 电子抽样系统风险隐患
国抽系统的全面使用解决了一系列问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例如,抽检人员未掌握系统中的功能应用,操作失误而引起风险。国抽系统对抽样设备的性能和网络配置要求较高,终端抽样要求连接互联网提交打印抽样单及现场照片。例如,抽样设备性能差或者出现故障,则会出现现场数据丢失。另外,电子抽样系统中基础表信息错误会导致检验报告发生连带性错误,引发结果争议,导致核查处置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5 样品的贮存和运输不符合要求
《办法》第22 条要求“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因此样品的贮存、运输是抽样工作的重要一环。样品的储存及运输如果不合理,则直接影响抽样产品后期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一些对温湿度有特定贮存要求的食品,如冷冻产品、水产品、畜肉等,运输过程中需要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如冷链车、车载小冰箱等来保证贮存及运输满足全程冷链的规定。目前,部分检验机构往往容易忽视这部分样品的特性,如在对样品进行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未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将产品放在常温下运输和贮存,这将直接导致这部分产品产生变质,从而严重影响所抽取样品的真实性,甚至影响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3 解决食品抽样存在问题的措施
3.1 加强业务培训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完善专业知识培训体系,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抽样人员除了要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外,还应熟练掌握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等。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抽样人员还要积极与生产企业沟通,了解产品的工艺流程、质量稳定性等。对于新招聘人员,第三方检验机构还应设置一定的门槛,要充分考察被招聘人员的专业背景,对于有抽样经验的人员优先录取,确保招聘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知识储备。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检测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①在执行抽样任务前,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再开展相关工作。②要定期总结抽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鞭策抽样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从实践中汲取经验并继续运用于实践中,提高抽样人员的综合能力[4]。
3.2 制定年度抽检计划
《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够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抽检计划。从近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来看,国家、省级、市县级经常在同一时间段下达任务,导致食品抽样任务存在交叉和重复抽样的现象,这就需要制定一套成熟的抽检工作机制,对抽检计划和任务分配进行统筹协调[5]。因此,各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抽检计划时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抽检计划上报到上一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上级部门统筹安排。此外,从市级层面来讲,则应加强与省级部门食品抽检处、综合协调处和各县区局的联系,避免出现三级监管部门的重复抽检,以及批次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落实“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四统一原则。
3.3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食品安全涉及每一个人,是事关全国人民的民生大事,而食品安全抽检正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共治力量,通过加强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让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真正参与进来。同时,要充分发挥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监管部门还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及专题讲座,全面提升食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水平[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更要学习和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监督抽检,积极查找自身问题,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3.4 强化电子抽样系统的维护及使用
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与开展国抽系统的使用培训班,各部门抽样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抽样系统的操作要点,并将内容和要求传达到位,减少因操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隐患。抽检机构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平板电脑、无线打印机等终端设备,并由专人定期维护。各部门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后台基础表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保证企业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对于电子检验报告要做好备份,以防电子文件的丢失和损坏。
3.5 加强专业设备的配置
一些食品对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及湿度有着特殊的要求,需要配备专门的设备来保持食品的正常属性,如食用农产品、冷冻饮品等。抽样人员要根据不同产品的贮存运输属性,配备相应的控温和控湿设备,如保温箱、车载冰箱、冷链车等,以确保样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能有效监测样品的温湿度变化。例如,餐饮盒饭需要用保温箱进行热链保存,绝对不能常温或冷藏保存。对于需冷链保存的样品,需配备相应的温湿度探头及报警器以全程监测温度变化,确保样品全程保存在规定的温度内。抽样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检验,运输途中冷冻样品应存放在-18 ℃以下冰箱中,冷藏样品应存放在0 ~4 ℃冰箱或采样箱中放置冰块;其他常温保存的食品可直接放在采样箱中。另外,还需注意生、熟样品要分开存放[7]。抽样单位及检测机构还应当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根据不同样品进行分类,明确规定部分特殊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规定,以方便抽样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施。
4 结语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食品抽样环节直接影响了食品的检测结果。监管部门及检测机构都要高度重视抽样环节的覆盖面及可靠性,抽样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保证食品抽样环节保质保量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