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2-11-16李享
李 享
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0
非破产清算作为公司终止前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了结公司各项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律人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公司非破产清算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使得一系列不正常现象,对各方利益及经济市场秩序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概述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内涵
从法律层面而言,公司清算依据清算形成原因的差异,可分成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其中,破产清算指的是因为公司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引发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指的是因为公司解散事由而引发的清算,亦可称之为公司解散清算。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未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含义做明确界定,因而学界存在有不同的说法。但尽管学界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有不同角度的理解,但对其内在含义认识上没有显著差异。总的而言,公司非破产清算,主要指的是公司因为破产原因之外发生解散事由后,在公司法律人格消灭前,对公司债权债务开展清理、对公司股东开展剩余财产配置以及了结公司既存法律关系,最终让公司法律人格消灭的法律制度[1]。
(二)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特征
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公司非破产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法定程序。通常而言,依据清算的不同,可将公司非破产清算分成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在前一种清算形式下,法律对公司及公司行为的规制不足,股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极可能发生公司或者股东不合规、合理开展清算工作的情况,由此不仅会影响到对债权人等主体权益的保护,还会影响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公司解散后必须开展法定清算,换言之,在我国不允许开展任意清算。也就是说,一家公司在发生基于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必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清算。在这个过程中,解散虽然是公司法律人格消灭的一大前提,但并非一发生解散事由后,公司便即刻失去权力行为能力,法律人格归于消灭。这也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及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二是公司非破产清算主要包含了债务清理、财产分配等内容。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与公司相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均与财产密切相关。公司清算主要是为了了结与其相关的种种既存法律关系,诸如公司与其债权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公司与其员工相互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公司与其债务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等。通过这些法律关系不难发现,公司清算普遍与财产密切相关,更可理解成是围绕财产展开的。三是公司非破产清算讲究公平与效率并重。公司开展非破产清算时,会牵涉到多个不同主体的利益,所以经常会发生矛盾、纠纷,由此需要在此期间秉承公平原则,在了结公司一系列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同时,保证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性,防止由于公司财产分配不合理而造成各种矛盾纠纷。另外,在市场环境不断发展转变的情况下,效率高低显得至关重要,对公司非破产清算而言亦是如此。公司非破产清算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切实保证清算效率。在实际清算中,公司与其关系人往往处在一种不断发展转变的状态下,为切实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持经济市场秩序,便应及时了结各项法律关系,以最终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合理消灭。
二、公司非破产清算的价值
(一)彰显公平正义
为获得公平的结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护,而程序正义是其中的一大前提。公司非破产清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亦是如此,其关乎不同主体的利益分配,而公司非破产清算即是希望借助正义的法律程序,以实现对公司各项法律关系的合理合法处理,进而获得公平的清算结果。为此,需要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设置相应的正义程序制度,诸如清偿债权人的比例规则、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等,唯有开展好对这些制度的制定工作,方可让整个清算环节获得法定程序的约束,防止公司怠于清算或不合理清算情形的出现,进一步切实保障清算结果的公平正义。
(二)平衡各方利益
在公司清算中,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各方主体相互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彼此间也通常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利益冲突,其中更尤以股东与债权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有别于公司破产清算,公司非破产清算缺乏相关的债权人会议对清算过程予以监督,尤其是在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不管是在任用清算人方面,还是在清算具体开展方面,股东都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而债权人往往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其利益极可能遭受股东的侵犯[2]。所以,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平衡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必须要依托健全的公司非破产清算进行实现。
(三)维护市场秩序
在如今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大量公司或进入或退出市场。而一家公司在退出市场时,倘若没有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有效清理,以及对其各项法律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则必然会影响到其他的公司,致使连锁反应,进一步破坏整个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社会交易以个体交易为重要组成部分,个体交易安全显著影响着整个社会交易安全,因而交易安全保护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公司非破产清算的运行,即是为了保障公司经由合理合法的程序,处理好公司各项法律关系,合理退出市场竞争。所以,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必须要推进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发展完善。
三、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定事由制度问题
对于公司的强制解散,主要可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判决解散。从保护法益角度而言,行政解散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权益;司法判决解散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体私权利。尽管我国法律对公司行为侵犯公共权益、个体私权利予以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公共权益侵犯发生时的起诉主体及对个体私权利保护的起诉事由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且主要表现为行政解散权的范围太过宽泛和司法判决解散原因规定较为模糊两大方面。
(二)公司非破产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问题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问题,主要表现为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清算组成员担负侵权责任方式较为单一等方面。首先,当前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清算组成员发生侵权行为时,应当适用哪项归责原则,以对清算组成员进行侵权追责,而这同时也是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的一大问题。其次,结合当前司法判例而言,倘若公司在清算前即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则不管清算组成员切实履行清算义务与否,都不需要担负侵权责任,则无疑会破坏司法公正,极易让公司非破产清算流于形式,造成程序不合规。
(三)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问题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问题,主要表现在清算启动事由及申请主体不全面、法院监督机制参与力度不充分等方面。首先,在清算启动事由方面,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清算可能侵犯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对应的均为清算公司或清算组存在过错,由此让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其次,在强制清算申请主体方面,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债权人或股东享有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启动的权利,并且,股东申请要以“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为重要前提,强制清算申请主体范围不够全面。最后,强制清算的一项显著特征为法院监督,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而言,对强制清算环节的监督规定尚不明确。在清算组制定完毕清算方案后,倘若法院审查不通过,则要重新制定清算方案,不仅会加大清算组工作量,还会造成公司资源浪费。
四、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定事由制度
首先,制定法院命令解散制度取代行政解散制度。一方面,针对不需要具体裁量的情形,例如,对于停业、逾期不开业等事实判定,可通过肩负市场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因为该种情形无需具体裁量,法院经由程序审理后,即可做出解散公司与否的决定。而在需要具体裁量的情形下,例如,虚假登记、非法经营等需要事实判定及法律适用,具备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形,法院在程序审理、事实审理的基础上,做出解散公司与否的决定[3]。另一方面,法院命令解散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提请解散的主体不可局限于行政机关,还应囊括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4]。另外,当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也可能影响到债权人、股东等私权利个体,因此,还需要将公权力机关及私权利主体纳入提请诉讼主体之中。
其次,完善司法判决解散制度的法定事由。一方面,应当对司法判决解散事由予以明确,将少数股东正当利益遭受侵犯纳为司法判决事由,例如,出现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陷入僵局、大股东不当压迫小股东等情形时。另一方面,应当构建恶意诉讼防范及预防机制,在秉承少数股东正当利益保护原则基础上,还应防范少数股东因在财产分配上相比大股东更少,而对公司提请恶意诉讼情形的发生。
(二)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制度
首先,完善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构成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应当在立法中对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有效细化,抑或对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予以有效明确[5]。另一方面,确立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应当在立法中对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予以有效完善,完善有关清算组成员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其次,完善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法律制度。一方面,确立清算组成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让权益遭到侵犯的相关主体及清算组成员双方的权益都可得到法律维护。另一方面,设立清算组成员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通过在立法中确立清算组成员作出相关影响公司财产、使债权人权益遭到侵犯的行为时,不仅要担负与侵权相关的赔偿责任,还要履行停止侵犯及返还财产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则对清算组成员采取罚款处理,以此促进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
首先,在公司非破产清算监督制度中规定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及启动主体。一方面,设立公司存在“资不抵债嫌疑”为清算的启动事由。鉴于公司非破产清算实践中,公司财产状况、法律关系等的复杂性,因此,应将清算主体出现资不抵债嫌疑时,纳为清算的一项启动事由。另一方面,设立清算人为申请清算的主体。清算人在整个清算环节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所以对整个清算流程的整体情况也相对清楚。因而,在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嫌疑或者存在其他事由影响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时,清算人应当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请清算。其次,强化清算的法院监督[6]。一方面,法院在基于公司债权人、股东或者清算人的申请,抑或基于职权命令开展清算前,为避免由于清算非法处分公司财产或者让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影响,可在开展清算裁定前,进行保全处分;另一方面,法院应适时命令清算主体对公司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公司财务状况予以回报,进而对特别清算主体合理合法开展清算事务与否进行严格监督。另外,还应结合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对清算前公司状况、清算中公司财产状况等开展全面监督。
总而言之,公司非破产清算是保障公司了结各项法律关系,合理合法退市,维护市场有序,以及维护相关主体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针对当前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仍旧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相关人员应不断进行研究,从多个不同方面入手,切实促进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