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缺失问题及对策浅析
2022-11-16李明
李 明
上海浪濯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00
现代经济法理念在我国起步较晚,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规范方面,而对其背后的精神理解不到位,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如对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力度不明确、行政垄断现象问题严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经济法理念的发展。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提高社会整体效益,走向共同富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理念概述
(一)经济法理念的定义
经济法理念是根植于经济实践中管理者、参与者和人们心目中对经济活动基础的应然的理性认识,即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对经济法的本质以及对其发展规律的理性的、高级形态的认识。
(二)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就是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秩序性、效率性、公平性等。其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理念所追求的社会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公众对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追求。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利益就是在经济法律的指导下,营造公平、平等的经济环境,推进经济的共享发展,实现人民群众追求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要实现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就要在经济法律的框架下,严禁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法管理,保证经济主体在公正、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将个人、团体效益纳入到社会整体效益中,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共同提升,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是对社会效益的追求。效益属于经济学范畴,是指以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效果。社会效益则是最大限度地开发资源利用率,以此达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效果。社会效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济法理念追求的是广义的社会效益,涵盖了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生态环境、人文思想等多个维度。发展经济必须要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全局观,要有长远的眼光、发展的眼光,才能少走弯路、不走弯路。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因此,经济法理念追求的社会效益不是社会整体经济成果的最优,而是兼顾经济、社会、生态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例如垄断现象,单纯从民商法的角度而言,是实现个人效益的合法行为,而从社会效益方面来看,垄断会影响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发挥,破坏行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机制,降低企业创新意愿,阻碍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其危害十分严重,必须运用经济法律予以禁止。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和社会效益,三者从本质上而言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是经济法理念所必然追求的价值。
最后,是追求社会公平价值。社会公平是经济法理念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是消除社会矛盾、和谐发展的基础。经济法的发展最终是要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平才是社会和谐稳定、幸福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理念的社会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要确保每个经济主体都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同等资格,确保社会资源平等地向每个经济主体开放;当出现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调控垄断行为,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经济发展影响自然环境时,可以通过《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出现收入、财产不平等的情况时,可以通过财税法、《劳动法》等适当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给低收入者予以一定的补偿和救济,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二、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过程,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而经济法理念作为一种高级认识,是在凝练于经济法实践的基础上,又将从实践中获取的认识用来指导经济法的实践活动,使经济法律更加趋于完善。经济法理念对于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法理念对经济立法的指导具有超前性、预测性。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会产生相对应的经济规律,人们可以通过认识、掌握这些规律从而利用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经济法理念既是对经济规律的高级认识,也是对经济实践的经验总结,一方面可以随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变化来预测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从而不断补充、发展、完善经济法律。另一方面,可以为立法者进行经济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以此来保证经济法既立足于现实情况,又具有创造性的条款,能适应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充分体现出它的超前性。
其次,经济法理念具有自动调整、保障经济法律有序运行的作用。经济法理念是立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纽带,有正确的经济法理念指导,人们在经济实践中遇到了不合理或者有阻碍的漏洞或者障碍时,可以通过先进的经济法理念自动修复、自动调整,以保障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等有效有序运行。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因此比较侧重于个人和团体的经济发展,而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也因相关立法的缺失而随之渐露端倪,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律,有效保障经济的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理念可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适应不同环境升级迭代,加速经济和文化、环境等的大融合。一方面,经济法理念总结经济发展规律,反映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需求,通过法律概念的指称,来实现对经济法律上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从而为经济法律的创立和完善提供指引,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经济法理念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价值、社会效益价值、社会公平价值,可以促使经济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加速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融合,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三、我国经济法理念缺失的表现
(一)对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经济立法存在滞后现象。随着深化改革进程的加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立法应当先行发挥其科学预测功能,及时制定出市场急需的经济法律。然而,由于经济立法往往采取滞后立法的传统模式,导致了立法落后于实际的情况。其次,经济法对于调整市场运行机制、防控市场失灵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过程中,这一优势往往被忽视,尤其是在处理大型民商事案件时,经济法与行政法、商法、民法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使经济法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最后,经济法学科的发展缓慢,也导致了经济法理念的缺失。要实现经济法的高质量发展,除了需要司法实践,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然而,目前在我国法律院校中,法学院的学科设置大多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以及诉讼法等程序法,而经济法则是放在商学院或者经济学院的下属学科,并且在学科研究方面更倾向于研究经济的适用问题,而缺乏对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
(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和力度不明确,界线模糊
首先,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不明确。例如对专营专卖的特定行业是适用反垄断法还是豁免于该法律之外,范围不清晰。专营专卖制度的本质就是垄断,如果对这些行业适用反垄断法,会对行业发展产生伤害,如果不适用,反垄断的范围界线就比较模糊。其次,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交叉性,没有明确的界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法的调整力度不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在客观上是一个逐渐识别范围、加大力度的过程,我们也正处于这个阶段,这也是经济法理念缺失的一个表现[1]。
(三)行政垄断问题严重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利用自身职权带来的便利,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对市场进行分割或者支配、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滥用,导致有效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和市场失灵。民商事活动中,政府应当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自觉用民商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利用自身职权地位形成的优势,来破坏经济规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采取的各种反垄断措施中,并未有明确针对政府垄断行为进行约束,这就导致行政垄断带来的问题仍较为严重,阻碍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和实施,不利于经济实践的良性发展。
四、经济法理念缺失的应对策略
(一)在经济活动中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完善经济立法
经济法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本位法。社会整体利益是国家、地方、集体、个人等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完善经济立法,树立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一是要综合考虑社会文明、思想文化、政治经济、资源环境等多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因素;二是要避免以小团体利益、局部利益、地方利益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三是不要追求暂时的利益最大化,而是要以长远的、发展的、可持续性的、可创造性的眼光来完善经济立法;四是要以社会整体利益观作指导,加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而促进经济法理念的深入发展[2]。
(二)厘清经济活动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关系,发挥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各自作用
行政手段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手段,也称为“国家之手”。市场手段则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觉运行的市场内在机制,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推动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厘清经济活动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关系,有效发挥其各自作用,才能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当市场有效运行时,市场手段潜行其中发挥作用,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市场出现极端的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缺陷时,就要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干预、调节,使市场经济重新步入正轨。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手段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不能过分干预市场,否则会违背经济规律,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需要合理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市场管理行为,严格执行市场经济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经济立法已日趋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要规范市场管理行为,防止行政不正当干预市场,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经济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不当干预市场和执法不严的行政行为虽然偶尔发生,但对市场经济的伤害还是很大的,这与经济法理念缺失、经济法不深入有很大关系。一是要注重对法制建设的加强,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经济法律,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科学执法、人性化执法。二是提升执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让科学执法深入人心;三是在完善立法时,注重经济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协调性,并配套相应的政策和行政规范,从而为科学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四是要加强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经济法理念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背景[3]。五是需要规范经济法的程序,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保证自身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尤其是以政府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时,要遵循经济法程序,规制对辖区内经济行为的干预,防止滥用公权力,明确经济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权利的救济程序,保证经济法的科学运用,促进经济法理念蓬勃发展。
五、结语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行政干预、推进法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理念的缺失,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经济法作用的发挥,还会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重视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在立法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厘清市场与行政的关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力度,在实践中贯彻落实严格执法、科学执法,为经济法理念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