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婚姻家庭法
——以《唐律疏议》为例
2022-11-16高秋月
高秋月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婚姻制度位于《唐律疏义》中户婚律部分。位于有关民事方面法律内容的第二位,仅次于户律。足见,婚姻制度在唐律中的举重若轻地位。儒学历经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发展,也历经了重要的变化。唐律既体现了对传统礼教秩序的维护又展现出了活泼开放的特征。
一、儒家义理与《唐律疏议》的源流关系
(一)严格的等级制度
1.“良贱不婚”
唐朝虽然是一个开放文明的社会,但是也非常注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维护。“良贱不婚”是唐代的良贱等级制度在婚姻中的主要表现。
唐律中有明确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1]从此律条可以看出法律严禁良贱通婚,违反此规定项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还要被强制离婚。不仅如此,“贱人”之间的婚姻也是违法的,也不受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不仅唐代的奴婢没有婚配的权利,而且主人知情不报也要被牵连受到法律的惩处。可以看出奴婢的婚姻也具有人身依附性。唐律还规定: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及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2]这一法律规定比较鲜明具体地体现了唐朝婚姻制度的等级性与身份性。唐朝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准乎礼”,而礼的核心是身份等级,因此,在唐律中规定严格的良贱不婚是非常正常的。在唐律中还严格规定禁止以妻为妾。《唐律· 户婚》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妾减三等,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3]此条也是严格维护身份等级制度的重要规定。不仅以妻为妾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且以妾为妻也要受到重罚,以后还要还正身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身份等级的界限不可逾越,即使逾越也是无效的。
唐代的良贱不婚的身份等级制度是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很多家庭内部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唐代的繁荣也产生一定的作用。正如法也,定纷止争也。
2.官民不婚
唐代官和民之间具有严格的界限,此界限表现在婚姻制度方面就是官民不婚。唐律规定:官户娶良人之女,违者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4]同时唐律还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妻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之,亦同。行求者,各减两等,各离之。[5]从这两个法条,我们不难看出,唐律对官民之间的通婚进行严格的控制。是为了防止官员在任内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禁止官民通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民勾结,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方面也是为了更好保障唐代法律的身份性和等级性。
(二)严格的外在形式
1.婚书制度
《唐律疏议》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6]此条规定承认了婚书的效力,由此看出,婚书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有婚书和接受聘财。唐朝已经注意婚姻的法律形式,同时唐律还规定: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
唐代非常注重婚姻的形式,注重和维护婚书的效力。婚约实际制约了妇女的更嫁之权,在有婚约的条件下,即使有更嫁也是无效的。
2.违律为婚
唐代规定了严格的结婚制度,除以上之外,唐律还严格规定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唐律规定,违反法律结婚的,包括强娶的,以及虽进行了媒聘流程,因恐吓而被迫嫁的,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已经答应成婚,虽然已经纳聘,但是婚期未到却强娶的,以及婚期已到但女方反悔的,都要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唐律对强娶以及违反婚期都进行了严格的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唐代对婚姻法的重视和严格遵守。违律为婚者,当条(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聘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7]为律未婚要被强制离婚,并且不能追回聘礼,除非女家妄图假冒。可以看出,唐律对强娶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通过加重处罚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诸嫁娶违律还要处罚主婚人以及媒人。
(三)严格宗法血缘
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同姓不婚的制度。一方面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考虑,另一方面各家族为了维护本族的利益和提高婴孩的质量,在唐律中严格规定了同姓不婚的制度。唐代严格维护伦理道德,并对有些有关伦理的犯罪纳入到十恶之中,例如:内乱。从唐律可以看出同姓为婚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还要被强制离婚。和现在婚姻法中的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不一样的。不一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是无效的,唐律同姓为婚的婚姻是有效的。第二,唐代同姓为婚的范围要比现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要大。可以看出在唐代非常注重家庭的伦理道德,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同时也可以看出,服制制度对唐代的社会生活产生的重要影响。
同姓不婚作为唐朝婚姻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唐朝的社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自东汉末年以来,我国产生了门阀士族制度,氏族通过联姻,与其他氏族取得了密切的联系,巩固了各自的实力。同时于朝廷而言也是有利的,氏族之间联系密切,使得那些贵族为了维护既存利益,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很多政治风险。例如在处理谋逆、谋反大罪时经常会出现灭九族的情形。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儒家义理与《唐律疏议》的矛盾关系
(一)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
俗话说得好,歌咏言,诗言志。唐代的诗歌文化灿烂文明,其中不乏赞美爱情的诗句:例如开陌上谁家年少?足风流。妾拟将身嫁与,一生休。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多么美丽动人的画面,多么美妙的辞藻音律。从这些美妙的诗词篇章不难看出,唐人对爱情的向往,对爱情的追求。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唐人对婚姻的态度是比较开放的。自从朱熹创立理学之后,中国古代的诗歌几乎都是一些爱国和歌颂自然之作,很少触及爱情。诗歌情感的真实流露,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来源。由此观之,唐代的婚姻相对于其他的朝代是开放的。《唐律· 户婚》中有明确规定,家长没有同意,但男女如果已经结婚的,那么法律是承认婚姻关系成立的。另外,由于唐朝与各少数民族交流频繁,许多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对唐朝文化习俗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族的礼教观念,[8]出现儿娶父妻、父娶儿妻那种被称为乱伦的现象。由此可见,严格的婚姻制度的产生,也是在当时开放的社会风气之下,不得不用严峻的法律加以控制的表现。这些都是表现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的典型代表。
(二)协议离婚制度——和离制度
唐代还规定了比较文明的和离制度,和离制度的出现更加体现了唐朝的宽容与开放。和离制度的产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文明进步。
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唐代的立法者将男女双方置于相同的法律地位,这是在夫权社会里全面顾及了对方的声誉和地位,缓和了可能因解除婚姻带来的家族间的难堪与尴尬。唐代正式确立的和离制度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朝除了继承唐律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宗室的和离制度。此后的《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和离制度的规定,《清会典》中有关于官员和离的详细规定。
和离制度的出现明确肯定了协议离婚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单单由男方主导,也赋予了妇女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三)强制离婚制度——义绝制度
义绝是唐代的强制离婚制度,在唐律中有许多条文都涉及义绝。国家对以下情形规定强制离婚:1.丈夫对妻子亲属侵害;2.妻子对丈夫亲属侵害;3.妻与夫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4.妻欲害夫;5.夫妻双方亲属之间的侵害。出现这些情形由官府判决离婚,如果不肯离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法律还规定,虽会赦,夫妻之间仍义绝。国家规定强制离婚一方面是出于对国家法律尊严以及对统治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也是出于妇女婚姻权利的保护。
唐代的义绝制度作为休妻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是对离婚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体现了恢宏大度多元的大唐法律文明。
(四)离婚的限制
唐代对离婚条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离婚。一方面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了维护妇女的利益。妻无七出条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者,杖一百,追还合。此条是对男子随意离婚的限制,在古代的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也是两个家族的结合,随意离婚影响家族之间的关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唐代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丈夫随意离婚的限制是对妇女权利保障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在规定和限制丈夫离婚权的同时也作出例外规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在限制丈夫离婚权的同时也注意保护丈夫的权利,若妻子与有重大疾病和与人通奸,即使有三不去的情形也可以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婚姻离婚制度的多元性和合理性。
唐朝是中国古代民族大融合、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受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唐代女性地位较高,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或和离,在当时夫权社会是难能可贵的。除此之外唐代还有关于妇女再嫁的相关规定。[9]对于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的情形,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予以限制,这在唐代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朝廷帝王之家,而且存在于官僚、贵族以至于平民之家。如此开放在封建社会实属罕见。由此可见唐代的妇女的地位确实很高。
三、对儒家思想影响下的婚姻家庭法的评价
(一)积极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婚姻家庭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对维系统治至关重要,维持好家庭的稳定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同姓不婚的婚姻宗法原理,有利于亲戚之间相互监督。其次,维护社会的稳定。[10]古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稳定的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极为重要,稳定的婚姻关系与身份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农业生产。最后,保障家族利益。在古代大的氏族之间通常采用政治联姻的方式,维系家族的最大利益。同时他们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也便于国家的管理。[11]
(二)消极影响
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婚姻家庭法,消极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了男尊女卑的观念,不利于男女平等的普及,抑制了女性的能动性的发挥,极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固定了社会等级,固化了阶级利益,抑制社会活力,使得社会基本保持平稳状态,很难有很大的进步。对以后的社会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三,严重损害了女子的尊严。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体制之下,很多女子成为男子的附庸,被当成玩物,没有获得足够的尊重,加重了社会的畸形发展,这种制度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绵绵流长,酿成了许多女子的悲苦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