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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疫情封控下事關物資的法律問題

2022-11-15史繼紅

台商 2022年2期
关键词:經營社區銷售

史繼紅

筆者和其他上海市民一起共同抗擊新冠疫情,堅持國家「科學防疫,動態清零」的政策不動搖。長達近兩月的封控,伴隨相對的業務減休狀態,給了筆者觀察疫情期間特有的物資供給形態而產生系列法律問題的機會。同時,因國家及上海市政府、審判機關在此期間出臺了諸多相關政策政令、司法指導,引領相關人員規束自身與物資流動配給有關的行為,避免偏離法紀軌道,而若有權益被侵犯者,也可適時拿起法律的武器,揭發違法犯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疫情防控期間保供物資的法律觀察

古語道「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以上海為例,為抗疫實行封控,如何確保這座2500萬人口特大城市的糧食物資供應特別重要。封控初期亂相頻出,眾人質疑全國各地的物資明明源源不斷的運往上海,為什麼大部分市民仍處在糧食短缺的困境中,極端時甚至指責「上海人看不起外地的物資,千辛萬苦運來了也沒人接待」「寧願把菜捂到爛也不發給居民,從中謀利」,這些說法在較大程度上有失偏頗。發生這些問題的客觀原因是多重且複雜的,比如,市裏應急物資儲備不夠,即使將應援物資悉數發給市民,也就維持一兩天的量;快遞物流及商超的關閉對整個城市食品供應鏈影響巨大,是堵塞市民生活必須物資取得的主要原因;緊急封控下發放物資(無論是政府保供還是應援物資),人手嚴重不足,缺乏生鮮物資儲存倉庫,繁瑣的通行手續及各地防疫層層加碼設卡使外地運輸較平時時長顯著加大,在緊急封控下缺乏統一協調管理機構,缺乏責任認領與細則引導等也是重要原因。當然,在封控初期抗疫物資的極其短缺下,物資(保供或捐贈)的採購、接收、保管、分配等環節就易產生權利尋租的灰色空間,於是,「奶頭五花肉」「假噴碼叫花雞」「山寨品牌粉絲」,涉及多個區的居委發放保供物資發生的貼牌、過期、假冒偽劣食品事件層出不窮,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踐踏了食品安全法律,嚴重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

好在經過初期的混亂,上海市場監管部門緊盯保供物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查處多起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這裡就來談談保供食品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如何選擇保供供應商。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政府向居民無償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如過期、變質等)的食品,若未造成居民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任單位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的規定,保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可能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同時根據情節輕重,可處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若居民食用後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涉嫌構成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居民因食用保供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保供食品的經營者和生產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若保供物品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形,生產者應承擔行政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如果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保供物品若為「山寨品牌」的產品,即生產經營者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持有企業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追究該侵權廠商的侵權責任;同時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由市監局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負責保供物資的發放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侵吞、出售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保供物資的,或者挪用上述物資歸個人使用,依該發放人員的身份及行為的不同,或涉嫌貪污罪、職務侵占罪、非法經營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前述工作人員在採購保供物資時存在過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或明知物資有質量問題而採購、分發的,或涉嫌觸犯刑法有關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職務犯罪的刑事責任等。

作為食品保供採購單位,選定供應商前,應首先核查供應商資質及信用情況,避免不良供應商入選,特別是採購生鮮或二次加工食品的,選擇本地企業或者有資質的大牌企業,盡量縮減貨物在途時間,減少食品變質腐敗風險。並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網上公開渠道查詢供應商歷史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涉訴、執行失信、是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信息,以確保選擇的供應商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失信行為。

「我的團長我的團」

上海疫情期間,社區團購在解決保供缺失,維護社區運轉,助力民生供給方面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社區團購是社區內居民團體開展的,依托真實社區而形成的區域化、網絡化的新型零售模式。這樣即為供應企業減少中間環節,降低營銷成本,理論上又相對降低消費者購物價格,並解決「艱難的最後100米」,實現企業和消費者的互惠共贏,「我的團長我的團」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但在團購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短斤缺兩、延遲交付、以次充好等問題,此時供應商、「團長」承擔什麼責任?消費者又如何維權呢?

疫情期間的社區團購商業模式一般是:小區的 「團長」選擇、引進、洽談、對接供應商,在小區居民微信群發佈產品信息,居民選購付款成團後,供應商盡快將商品配送到小區門口,團長組織居民領取。社區團購有以下幾個法律主體:一是社區團購經銷商,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交易中承擔產品供給、質量保障、商品售後服務等法律責任;二是社區團購消費者,是產品服務的終端購買者,享有消費者權益和相當於消費合同的權利,承擔合同義務;三是社區「團長」,是社區團購的組織、操作者,是供應鏈中重要銜接環節。

社區團購可分為三層法律關係:一是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存在傳統的買賣合同關係,受民法典、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約束;二是「團長」與供應商家之間的法律關係,按照雙方的合同關係性質及具體約定而成立,他們之間或存在雇傭勞動關係、代理銷售關係、委托承攬關係、商業推廣服務關係或買賣合同關係等多種情況;三是「團長」與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團長」與消費者基於相互信賴,按照團購組織方式不同,之間可能構成買賣合同關係、委托代理採購關係或者僅僅是一種無償宣傳與接受的簡單關係。這種互聯網新零售業態,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目前法律上規定的並不清晰。於是,「團長」與供應商的責任劃分以及供應鏈兩端的風險防範是社區團購的主要法律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團長」負責銜接供應鏈前後兩端,作用重大,但「團長」責權利不統一的情況經常存在,極易出現法律糾紛。從供應商角度來看,「團長」往往負責直接對接消費者、接收貨款、轉運貨物,在這些環節中如果出現貨款不匹配、「團長」以次充好等情況,商家利益很難得到保障;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消費者唯一的信息渠道就是團長,「團長」得同時兼顧組織、洽淡、配送、售後爭端解決等多項職責,發生爭議後,消費者往往只能向「團長」問責。但從法理上講,「團長」與供應商之間就責任劃分的相關約定僅對合同雙方產生約束力,「團長」不能以與供應商之間的免責條款來對抗消費者的維權請求,只能從誠信、公平、正義的角度,及時傳導維權信息,幫助消費者協調解決糾紛。因目前相關法律制定落後於互聯網新經濟的發展速度,所以在重大責任糾紛面前,「團長」法律身份模糊、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易導致消費者維權受阻。筆者認為:由於「團長」一般不需要進行經營者登記,但可能與供貨商之間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售後服務、產品質量等責任劃分。「團長」一般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供應商是最終責任主體,但是在一些如與供應商合夥虛假宣傳、惡意串通等特別情況下,「團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消費者在團購時注意甄別供應商的資質信用(一般團購信息中附有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注意團購商品的具體信息是否明確標示,對漏發、錯發等問題是否注有明確的處理方式,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是否明晰等。同時,消費者和「團長」要注意保留團購商品的記錄、與相關經營者溝通記錄的截屏等,以便維權時作為相關證據。

囤貨居奇、哄抬物價、虛假廣告必受法律制裁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指出,各社區團購組織者、相關經營者應當加強價格自律,守法依規經營。相關組織者、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實主體責任,守法依規經營,根據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違法者,輕則受行政處罰,重則刑責「問候」。這裡借幾個案例來說明:

胡某向兩個居民區推出「140鮮肉盲盒套餐6斤」的社區團購項目,並在團購商品價目信息中配有「鮮豬肉140元/6斤/份,盲盒配送」、「每份套餐三個隨機品種共6斤,五花肉2斤、腿肉2斤、排骨2斤」等文字介紹和豬肉樣品圖片。但居民所收到的商品與團購頁面價目信息中宣傳的豬肉品種、部位嚴重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14條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

4月26日,上海莊某農副產品產銷專業合作社設計制作「萬噸果蔬滯銷」的電子宣傳頁,包含「萬噸果蔬滯銷,請幫幫我們!產地直發,疫情來勢兇猛,萬噸新鮮果蔬面臨滯銷,請幫幫我們!」等內容,並宣稱有3種公益果蔬套餐可銷售。當事人將該電子宣傳頁在微信公眾號發佈,獲多次轉載,並在其自建的 4個微信群內發佈,群內人員身份主要為採購果蔬的買家等,後該宣傳頁被轉發至各個市區小區團購群內。經市監局向上海**鎮所在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核實,當事人發佈的「萬噸果蔬滯銷」情況與事實不符,所涉果蔬不存在滯銷情況。日前,針對該合作社虛假宣傳行為,該區市監局已立案調查,上海網絡辟謠平台也對該不實宣傳內容進行了辟謠。

5月9日,經黃浦區市監局檢查,尚某煙酒行在店內經營蒜苔、毛豆等蔬菜商品,其中,蒜苔進貨單價7元/斤、銷售單價13元/斤;毛豆進貨單價5.5元/斤、銷售單價12元/斤;蒜頭進貨單價6元/500g、銷售單價13元/500g等,進銷差價率遠高於同時期周邊市場同類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14條以及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且在案件進一步辦理中,發現店主江某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區市監局啟動行刑銜接程序將本案移交至公安部門處理。若查證屬實夠起刑條件,江某行為或構成非法經營罪。

所以疫情當下商家需自檢自重,切莫一「疫」孤行、得「疫」忘「刑」、孤注「疫」擲、借「疫」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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