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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面临的公共伦理问题探究

2022-11-15

互联网天地 2022年1期
关键词:伦理数字化数字

□ 文 陈 洁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突破和融合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时代。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65.6%)6个百分点,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

在数字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与数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交汇融合,网络连接已从“人人互联”走向“万物互联”。然而,当这些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实践时,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相互交织使得社会治理场景复杂性、动态性、不可预知性不断增强,这给社会治理主体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 数字时代下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

2021年“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由此,数字政府建设从地方探索上升至国家顶层设计层面,“数字治理”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所谓“数字治理”,就是将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通过数字技术应用与智慧治理的深度融合,带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最终实现共享、共治、智治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在这种新型治理模式下,政府的权力不再以机构为中心,而是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最终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在我国,为更好地发挥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上的效能,政府在组织结构、服务供给、监督管理等方面开始不断创新。在组织架构上,通过“互联网+”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权责统一、高效协同、开放创新、务实便民的数字化智慧政府;在思想决策上,将数字思维贯穿整个治理过程,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在政务服务上,打通数据孤岛,优化业务流程,聚焦群众关切,实现精细化、个性化、智能化服务;在监督管理上,数字治理突破政府科层边界,企业和社会力量得到释放,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能有效参与社会监督。随着数字时代的不断演进,也意味着社会治理更加精准精细,政府治理成本会大幅度降低,公共服务质量将显著提升,人们的生活也会越来越美好。

2 数字治理的公共伦理价值诉求

2.1 数字治理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

在社会治理领域,历史的经验和事实表明,传统式管理体制所诱发的官僚主义是制约社会善治进程的突出瓶颈和深层次问题。随着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中,“技术赋能”使信息流动由单向传接的“金字塔”型向多向交互的“网络”型转变,削弱了信息集中控制的能力,权力不再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将更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

首先,在维护社会稳定性上,数字技术可以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由于数字治理的开放性,人们可以通过多元化的网络平台和渠道参与公共事务,而网络社会的匿名性,又可以让大家不受身份和权威的约束,会更有意愿去表达自己,维护权益。这就导致原有的社会结构及秩序渐渐被打破,公民、企业和各类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被重塑,进而推动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使得社会治理更加公正、合法和透明,保障了社会的稳定性。

其次,在维持社会规范运转上,数字技术能够精准识别不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于个体而言,数字技术能够将个人行为信息转化为社会治理数据,从而规范人们在网络上的社会行为,通过网络社会行为规范进而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现实社会行为;对于政府而言,数字技术可以约束行政权力、强化纵向治理。例如,通过大数据可以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实施全过程全环节“留痕式”记录,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又如,在线审批平台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权力运行。

最后,在预判未来发展态势上,数字技术可以分析挖掘数据的相关性,从而预判研究对象的未来发展趋势,提高社会治理的前瞻性。例如,在公共安全方面,人工智能体温监测系统可以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对人体体温快速进行测量并筛选出体温异常者,从而极大的降低疫情扩散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在市场监管上,可以利用大数据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然后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及早发现苗头,防范信用风险。

2.2 数字治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从古至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都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价值目标,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及核心价值,更是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上的广泛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一是数字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力的公平。数字治理是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的融合,它增强了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通过数字平台每个人都享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开始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型治理模式。在数字时代下,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表达意见,公共管理权力被分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体中,促使机构扁平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僚主义,保障了社会权力的公平性。

二是社会的公平性还体现在民生福祉上。通过数字治理可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进人民福祉。一方面,围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可以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另一方面,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拓展了服务途径,提升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3 数字治理面临的公共伦理困境

3.1 “屏幕官僚”现象的产生

由于我国数字技术起步较晚,近几年发展又较为迅速,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思路不清晰,缺乏数字化智能化思维,“屏幕官僚”现象由此产生。在推进数字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大多站在建设者的角度,仅仅聚焦“怎么建设数字政府”,片面地强调资金投入而忽略公民的用户体验,重视内部硬件投入而忽略与用户连接的应用开发,重视前期建设而忽略与用户互动的运行体系的构建。最终导致数字项目“难落地、不好用”,群众“不会用、不愿用”,难以真正发挥数字治理的实际效果。甚至有些地方将数字建设视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完全不考虑群众实际需求,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花样繁多的APP不但没有给群众带来便利,反而还增加了群众的成本和负担,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3.2 数字人才的匮乏

数字技术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种领域、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当数字技术被用于社会治理时,符合数字时代发展需求,具有数字化思维和公共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就会显得格外重要。而目前我国数字化人才缺口极大,相关部门对数字能力的培养还不够重视。比如在人才选拔上,仍以公务员考任制、选任制为主,公务员聘任制适用范围不广,能力考查以“德、能、勤、绩、廉”综合能力为主,对专业能力尤其是数字能力考察不足,难以吸引优秀技术人才,最终造成整个公务员队伍数字思维、数字技术缺乏,无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数字人才的匮乏严重阻碍了数字治理的运行,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人才队伍的数字技能培养,提高社会治理主体的数字化思维。

3.3 数据信息安全问题

在数字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和信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生成、传播速度极快,人们面对种类繁多、用途不一的大量数据和良莠不齐的信息时,由于社会各主体对数据利用的安全和隐患存在认识差异,就会很容易造成数据滥用、信息泄露、数据诈骗、贩卖信息等信息伦理问题。比如一些不良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权益;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制造网络病毒侵犯他人的信息安全权、隐私权;还有很多APP通过后台偷偷窃取用户信息进行精准推广;包括现在热门的“刷脸”技术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道德伦理问题等。当人们的各种信息被采集后,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就会很容易引发严重的安全问题。数字治理的关键在于信息的保护,而目前我国关于数据开放与利用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完善,信息伦理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3.4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

数字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便利群众,但是对于老人、小孩、残障人士、文盲等信息弱势群体来说,这些高科技不仅没有给他们提供方便,反而会加大他们在生活中的阻碍。比如现在大力推行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对于那些不懂电脑和网络的人来说,在网上自主办税是极为困难的。像这样一些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治理模式下他们很可能会被忽视在公共服务之外。尽管数字化服务应用与传统服务方式可以共存,但是不乏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存在公共服务数字化“一刀切”或“优先化”现象,这同样会导致数字优势群体对数字弱势群体的“资源掠夺”,造成系统性的社会排斥。如何有效避免数字鸿沟,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数字治理面临的公共伦理困境。

4 重构数字治理下公共伦理的路径选择

4.1 明确数字治理的伦理原则

数字治理的效果最终都取决于受众的感受,技术应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服务公众,因此在数字治理下应该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原则。公共治理的本质绝非纯粹的技术事务,而是一个政治过程,在推动数字治理的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还应该体现出公共性、开放性、多元性、回应性、程序正义性等一系列规范价值。一是要将人民群众在数字社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数字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数字平台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于群众需求,以人为本,帮助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全面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二是要防止“技术依赖”,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问题都通过数字技术解决,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对于信息弱势群体,应该探索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模式,例如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发“老人模式”等。三是要培养更多数字型人才,提高政府数字化思维。通过理论教学、数字技能培训等方式加强公职人员的数字能力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群众。

4.2 完善数字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现代社会一切公共活动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制度权威基础之上,这是社会人克服自身道德局限性的必然选择。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数字治理上的公共伦理问题。一要建立健全有关数据信息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开放的程度、使用的权限及相关技术标准,厘清个人信息和数据应用的权利边界,切实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隐私权。二要改革政府机关考核机制,将群众对数字政府的满意度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将数字能力作为公职人员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的重要标准,从而推动数字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三是要建立风险防范制度,邀请第三方对信息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数据分类分级进行安全审查,同时也要加大对数据采集、使用的监管力度。

4.3 强化数字治理公共伦理教育

数字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使用者,在信息资源极为丰富的今天,信息活动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而强化公共伦理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认知和践行能力的首要手段。首先,多渠道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通过网络课堂、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办事大厅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全面提升公民数字化智能化能力,逐渐消除“数字鸿沟”;其次,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不断净化数字服务环境。可以每年开展一次主题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公共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做到既不侵犯他人权利,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营造良好的道德文明氛围。

5 结束语

数字治理是人类科技进步在公共管理领域的作用结果,其对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改善政府运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技术本身具有刚性的特征,而社会治理又带有主观上的柔性,两者之间存在的张力给公共管理带来了诸多伦理问题。因此,在数字治理下,必须平衡好技术刚性与治理柔性之间的关系,重新构建起符合新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公共伦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的推动作用,从而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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