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分析
2022-11-14张秋平周宇清
张秋平,周宇清
(哈尔滨商业大学 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数字服务贸易作为经济增长新动力,我国相较于部分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测度与贸易壁垒界限尚不明确且其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探讨,个人的信息安全还不能完全保障。此外,数字服务贸易依托于通信技术和设备,我国的硬件基础还有待提升,相关人才供给不足。面临保护主义抬头和疫情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能够逆预期增长,可见其稳定的经济增长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潜力,所以本文对上述提出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丰富相关研究。
一、数字服务贸易背景分析
美、日等发达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综合排名靠前,依托于良好的数字环境,出口竞争力相比于发展中国家更强劲,在世界数字服务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近几年迅猛发展,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但与发达国家在质量上和数量上还存在明显差距。
(一)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
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国内外的说法不一。目前,国际上一些权威组织和国内的相关报告中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定义,比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15年最先提出了“数字化交付服务”,即基于潜在信息和通信技术赋能的服务;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报告》的定义是可通过互联网可实现的服务;《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8)》中把除去货物贸易数字化的数字贸易定义为数字服务贸易。基于上述定义并类比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关系,本文更偏向于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基于通信技术的基础上,剔除数字货物贸易的数字贸易形态,与服务贸易概念类比,这是一种跨国家的服务交付。
(二)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随着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呈高速发展态势,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额在2019年突破31925.9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的一半以上,2019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约为2722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35%。2020年全年全球疫情泛滥,相比于数字货物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受疫情影响较小,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947.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3.9%。其中,以2010年版扩展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中的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与信息服务项下的贸易额明显增加,背后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居家办公学习这种生活方式有关。
二、数字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数字服务贸易是互联网信息时代下的产物,我国在其硬件设备上还有待提升,制度保障上还不够完善,复合型跨界型人才的供给不足,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打开,我国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上还需进一步提升。
(一)数字服务贸易的开展缺乏安全保障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虽然近几年迅猛发展,但是其相关的制度保障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法律法规方面还留有空白,比如一些制度只有相对宏观方向上的要求,对于具体的细节和措施的要求还不够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数字服务贸易的操作不具有可行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条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数字服务业发展。我国一些网络侵权的案件量逐年上升,比如盗版文学作品和软件等数字内容,这种现象使部分国外高科技产业对中国市场望而却步,不利于我国的技术交流与学习,使我国技术创新产业的研究积极性受挫,不利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潜力的发掘。对于数字服务的交易者来说,尤其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在风险。2020年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但我国民众保护个人信息意识不强,同时不法分子应用网络手段难以辨别,跨国诈骗案丛生。相较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实施时间较晚,具体的法律还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适用度上进行调整。
(二)数字服务贸易的硬件设备有待优化
数字服务贸易是基于通信设备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些年我国对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基础设施的质量还有待提高。据Open Signal公司的数据显示,韩国、日本、挪威、美国等发达国家4G整体覆盖率较高。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韩国、日本4G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位居全球覆盖率前列。截至2021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超70%,网民规模达到10.11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6%,但边远地区人口相对东部沿海地区人口较稀疏,建设宽带的成本相对较高,使数字经济呈现从东向西发展逐渐下降的趋势,东西部地区以及农村和城镇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差距拉大,形成“数字鸿沟”。在2021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上Ookla测速网站机构统计显示,5G网速测试报告中显示,中国移动网速位居全球第四,网速高达149.68Mbps,位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韩国和卡塔尔之后,高于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我国固定宽带的平均下载速度为63.69Mbps,位于全球排名中第21位,相较于去年上升两位但与发达国家仍相差甚远。
(三)数字服务贸易的监测和壁垒界定不清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的新形式,针对发展中并不断摸索式前进的经济方式,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相关政策不完善且部分领域的限制程度相对较高。贸易壁垒由传统的贸易壁垒和新型贸易壁垒衍生出了新新型贸易壁垒,及披着合法外衣的严苛要求和措施。
数字服务贸易面对的贸易壁垒,主要是针对技术性限制措施、数字贸易启动环境、知识产权和数据本土化要求等四个领域。技术性限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壁垒包括数据隐私的保护,各国由于文化差异对隐私的保护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的信任危机使数字服务贸易难以展开;支付限制,数字货物贸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资金流动,这种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数字服务贸易,而且数字货物贸易带动的数字服务贸易也要归于这种支付体系,所以使用特定的支付体系或者特定的借贷卡都可能成为一种歧视或者垄断的工具,进而阻碍数字经济发展。数字贸易启动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壁垒包括歧视性待遇,例如限制外国电商平台的运营;获取数字服务的障碍,提高国外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成本或者降低提供服务的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比如限制网上广告、信息聚集费以及网络过滤和封锁等。现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大多只看到了其有利的一面,即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另一面是知识产权保护滥用,可能会对数字服务贸易带来不利影响。比如要求网络中间商承担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责任,或者保护责任不明晰从而提高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数字贸易壁垒。数据本地化要求,这些措施往往以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国民信息安全为由,阻碍“数据”这种新要素的跨国自由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决策不能最优化,从而提高服务的消费价格,甚至无法实现基于数据流动为前提的服务跨境。
(四)数据统计口径不一阻碍数字服务发展
由于不同国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定义不完全相同,数字服务数据统计操作复杂且具有一定困难度,国家之间数据的统计结果可比性不强。面对我国走势正强的数字服务贸易,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而不利于其高质量发展。贸易摩擦直观上会降低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在深层上会遏制我国高科技数字服务企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比如华为公司在5G技术上已经领先于一些科技巨头,但是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国家的封锁式遏制,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是在以牺牲社会进步为代价的国家战略保护。
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数字服务贸易更好地发展,针对上述问题,在法律背景、信息安全等数字服务贸易保障方面,在技术设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等潜力发展方面,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在市场和政策的有效合作方面,利用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进行分析并提供对策和建议。
(一)解决数字服务贸易的“后顾之忧”
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展开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尽可能做到出现问题有法可依。我国对于数字服务贸易新形态的法律制定,可以借鉴在其领域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以及学习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对于细节的处理,不仅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也要注意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律、计算机和经济等领域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相比于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网络侵权案频发需要给予正视,数字内容具有原创性和独特性,一旦被模仿抄袭那么原创所投入的财力都大打折扣,这对于创作者和高科技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同时,做到执法必严。对盗版进行查处,可借助区块链技术来满足安全性需求,对服务进行加密追踪,例如知识产权的交易可以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在信息加密场景的应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利用包括信息加密之外的数字签名和登录认证。
(二)提升技术水平,缩小“数字鸿沟”
缩小“数字鸿沟”,首先是要缩小国内东西部数字经济发展差距。我国东部地区数字经济相对完善,可采用“先富带动后富”的方针,借鉴东部地区宽带建设经验和实施的措施方法,考虑到西部地区相对地广人稀,宽带建设的平均成本大幅提高,可采用集中定点建设原则,覆盖西部人口聚集度相对高的地区,逐步推广到全覆盖。其次,是要缩小数字经济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之间的差距。在两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网速方面,在保持我国移动网速的同时,提升我国固定宽带网速。二是网络稳定性方面,降低丢包率,从而降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过程中的争端。
(三)培养跨界型及复合型人才
数字服务贸易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有所突破需要三种人才。第一种是能够发展并突破信息通讯技术的人,这类人才通常是计算机领域比较稀缺的高尖端人才。第二种是能够帮助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的跨界型人才,往往由于我国产业互联网还未成体系,加之企业数字化的基础相对比较薄弱,所以这种复合型人才必须熟悉实体经济转型的方向并且能够有胆谋进行创新式企业改革。第三种是能够保障数字经济运营和操作顺利进行的人才,包括完善法律制度,监控运行合法性等。整个数字经济体系的运行都离不开人,我国对于这些跨界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不利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内的数字经济发展。对于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传授与专业领域的突破创新,还是理论与实践的成功结合,要能够把理论转化为应用。同时,国家要对人才实施激励政策,各省市在留住人才方面,不仅要有“人才引进”政策,还要与各省市充分合作挖掘人才潜质,形成正向的良好的“人才养成”氛围。
(四)为数字服务贸易提供更开放更公平的市场
降低我国民营和外资企业服务行业入市门槛,打造更加积极的、公平的竞争环境。简化办理手续流程,为国际商务人士提供一体化窗口入境服务,提高数字服务业办事效率。提高数据透明度,确保一般性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能够给予公开,这就需要对事关国家安全和人民信息安全的数据进行有效保护。保障数字服务顺利展开,对跨境流动的数据进行有效的监管,对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防卫,对翻版、盗版进行追踪查处,净化营商环境。提升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以服务行业带动数字服务行业发展。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存在起步晚、时间短等特点,与美、日、欧盟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在把握这一带动经济发展新形态的过程中,要区分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治理与壁垒之间的界限,遵循非歧视原则,保障监管目标的合法与监管手段的合理,给予国外交易投资者友好的贸易环境。与此同时,对于国外的贸易壁垒,我国应该积极主动推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对标较高的贸易规则,不断完善我国监管体系。
(五)利用“钻石模型”减缓贸易摩擦的阻碍作用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新冠疫情的反复,各国开始实施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政策,尤其是在我国投资建设加工制造厂的发达国家,呼吁把实体经济迁移出中国。一些依赖于我国成熟产业链的企业仍然留在国内,但是仍然对我国货物贸易所带动的数字服务贸易产生消极影响。防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由货物贸易产生的服务贸易跨境交付,但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电信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以及金融服务有所增加。提升我国高科技服务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借助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在需求条件方面打造坚实的软文化实力,借鉴韩国文化输出经验,带动我国贸易产业;在生产要素方面,提高技术优势,在核心领域做到独立自主;在企业战略方面,利用好管理要素,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数字服务产业价值链;在辅助行业方面,与数字货物贸易打好配合战,减少中间环节的链接成本。与此同时,抓住如本次新冠疫情等时机,借助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等政策优势,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