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研究
——以S 省省属高校为例
2022-11-13韦薇
韦 薇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江苏 南京 210023)
一、 引言
随着国家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力度和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高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对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高校可支配的采购经费数额急剧上升。 近年来曝光的高校腐败案件不少涉及高校采购领域,高校采购已成为廉政风险易发、多发领域,也是巡视巡察、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监督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本文基于S 省省属高校采购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规范高校采购行为,防范和控制高校采购领域廉政风险。
二、 高校采购现状
(一)采购机构设置模式不一
从查阅S 省74 所省属高校官方网站机构设置情况来看,S 省省属高校采购机构设置模式不一:超过20%的高校独立设置采购机构;超过50%的高校采购机构挂靠或合署或隶属于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将近10%的高校采购机构挂靠或合署或隶属于兼有资产、后勤或财务等监管职能的综合性部门;8%左右的高校采购机构合署或隶属于高校财务部门;个别高校采购工作由多个机构分工负责,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承担货物类资产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职责,审计与法务部门负责拟定采购招标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和维护评审专家库、审核招标文件等。
(二)采购需求呈现复杂多样化
高校与政府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相比,其采购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五大职能,加上高校内部部门、师生数量众多,学科、专业领域涉及面广,教学、科研等采购需求数量较大,所需采购的品种繁多。 二是高校内部不同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比较分散,难以开展大规模集中采购。 三是高校大多数仪器设备是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购置的,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没有统一的标准,市场上的供应商数量有限,有些还需要专门定制。 四是为了保障教学、科研顺利进行,高校每年还必须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校舍修缮等,无形中增加了采购难度。
(三)采购方式呈现多样化
S 省省属高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又分为校级采购机构集中组织采购和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凡属于S 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高校采购机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高校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高校自行划定一定预算金额标准,如人民币2 万元或5 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校级采购机构集中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其中,对纳入S 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高校采购机构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直接采购。
三、 高校采购主要廉政风险点
(一)岗位职责不清或执行不够到位
高校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了采购相关机构职责,但大多数高校采购管理制度中没有提及设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执行、采购合同审查、采购验收、采购付款、采购监督等业务管理岗位相关内容,采购业务管理中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不清晰。在采购执行过程中,高校采购业务管理中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采购计划制订与预算审批、采购需求制订与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保管、采购执行与采购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执行不到位。 采购相关岗位职责不清、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给少数采购人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留下了空间。
(二)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
采购需求一般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提出,有的供应商得知需求信息后,通过“熟人”引荐、实地考察邀请、采购成交“附加”承诺等方式向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进行极力宣传和引导,造成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关键技术指标、参数等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有的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甚至直接委托供应商填写采购需求申请。 高校采购机构在审核采购需求时把关不严,对项目采购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对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没有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和专家论证,使“特定”供应商采用围标、陪标等方式顺利中标。
(三)采购项目未经审批先行购买或办理
高校少数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属于高校政府采购或校级采购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范围的项目存在未经高校采购机构审批的情况,高校少数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属于自行组织采购范围的项目存在未经使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先行购买或办理、事后补办采购手续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少数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为了确保采购项目能够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故意拖延采购时间,然后以急用、保障经费执行进度等为名自行采购;二是少数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年底突击花钱,以担心经费未使用被上级单位收回为由自行采购。
(四)采购方式选用不当或变相规避招标
一些高校采购机构人员为了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能顺利获得采购项目,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或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确定采购方式,或者授意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选择便于“特定”供应商入围的采购方式。 一些高校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将完整的采购项目分解成独立的小项目,使预算金额达不到招标限额,有意规避招标;有些高校采购机构对紧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和相关要求把控不严,一些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以急用等为由申请采用紧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从而达到自由选择供应商的目的。
(五)综合评分法权值设置不科学或有倾向性
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两个文件关于价格分值的说明有一定的范围,很多高校没有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和需求目标制定综合评分法评审实施细则,价格分值设置有较大弹性空间,容易出现人为操控因素,使一些采购项目价格分值设置不科学,或者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若价格分值设置过高,会导致以次充好、价低质差的供货商凭借低价优势抢占先机;若价格分值设置过低,价格权重偏小,又会导致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六)采购合同审签把关不严或执行不力
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一些高校直接让供应商拟定合同内容,高校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对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其他书面承诺等确定事项审核合同条款内容,导致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参数及价格等出现偏差。 一些高校采购、验收、管理职责未能真正实现分离,采购人员参与验收、验收人员参与保管等,为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个别高校采购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与供应商在交往过程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不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材料进场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把关不严,在最终交付验收时为供应商开“绿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 加强高校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对策
(一)建立相互制衡和协同高效的采购工作机制
高校要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在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实际,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总要求,健全高校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设置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或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采购、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机构和采购业务管理中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配足相应工作人员,确保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对采购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采购经办工作人员等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提升高校采购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高校采购工作涉及面广,采购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开展好采购工作。 高校要高度重视采购队伍建设,一是要选优配强采购人员,高校采购人员不但需要具备财务、法律等一般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而且要具备高校采购的专业知识,高校要将具有丰富经验的跨专业复合型人才吸收进采购队伍;二是要常态化抓好廉洁教育,采购制度最终要靠采购人员去执行,因此决不能放松对采购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教育,避免采购人员以权谋私,严防“灯下黑”;三是要加强采购业务培训,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业务交流班、培训班、讲座、专题研讨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熟练程度,以减少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消除隐患。
(三)构建科学完善的高校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
高校采购工作应与时俱进,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信息化手段,探索构建一套完善的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 高校除了选用较为成熟的网上竞价系统和电子化招投标平台,还应该结合实际建立采购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采购监管部门职能和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内嵌到采购各个环节,形成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立项审批、采购文件自动生成、投标文件读取甄别、网上开标评标定标、采购合同或协议审签、采购项目验收等采购决策和管理过程信息化、数字化,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资金成本。 通过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高校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跟踪每步流程的审批和执行情况,查看每次采购的详细情况,及时限制、纠正非法采购方式,极大地降低采购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发生,避免徇私舞弊。
(四)加强对高校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的审查
高校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高校采购需求编制要求和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在采购项目立项前要求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通过调研、论证等方式确定采购需求,高校采购机构在立项审核时做好采购需求审核关,审核时重点关注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是否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 高校采购机构要充分运用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化整为零或错开不同时间段进行采购的项目进行自动识别预警,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严格控制紧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五)科学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权值
为了有效遏制采购过程中低质低价中标和高价中标现象,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高校应事先细化设置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和采购项目价格分权值的设定范围(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除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权值不得低于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权值原则上设定为25%~30%。 对于标准统一或通用的货物,价格权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对于需要安装调试、设计、开发或偏重于技术的货物,价格分权值应相对低一些。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和价格分权值设定规则明确后,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时,原则上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未经高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并报经采购与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六)严把采购合同审签和履约验收关
高校要加强采购合同审签管理,规范采购合同拟定、审核、审批流程,在中标(成交)公示结束后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审核审批时要认真核对采购标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付款方式、验收与交付标准等条款内容;重要采购合同应提交高校法规部门进行审查,确保采购合同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清晰、违约责任明确。高校要确保采购、验收、管理相互分离,严格规范开展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严控隐蔽性项目过程管理,正式验收前通过对项目试运行检测其技术指标和功能。 高校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明确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或者财务、审计、采购、监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对照采购合同内容对采购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逐一查验,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书。
(七)强化高校采购全过程监督和审计
高校采购、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采购职责,又要协同配合,及时发现、纠正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预防廉政风险,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质效。 高校采购机构要充分运用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所有采购项目必须事先通过该系统提交采购立项申请,同时加大采购立项审核和抽查力度。 高校财务部门要严把付款审核关,发现事先未通过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采购立项审批的情况不予付款,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 高校审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高校采购全过程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验收和结算工作。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高校采购工作开展嵌入式监督,指导和协助高校采购机构、使用部门等采购相关部门查找廉政风险点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采购环境提供保障。
五、 结语
高校采购要进一步加强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简化流程、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提高效率上下功夫,优化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坚持采购、验收、管理相互分离原则,持续推进高校采购信息化建设,将廉政风险防控举措嵌入采购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采购重点环节监管,确保高校采购工作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和公正,为高校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